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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博物館館藏文物商標頻遭搶注。這些問題出現后,許多博物館又不知如何正確應對,一再陷入被動。同時,由于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專門針對博物館文物商標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法律的空白又給了搶注者以可乘之機。為了加強博物館館藏文物商標的管理與保護,筆者設想建立一種文物商標管理與服務組織,作為文物商標交易的一個平臺,對我國博物館館藏文物商標進行切實有效的管理和保護。
博物館館藏文物商標搶注的危害
商標具有識別功能,體現著企業(yè)形象,是企業(yè)的精神名片。人們認識一個企業(yè),往往是從其商標開始的,因此,設計選擇一個好的商標至關重要的。(《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建立博物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博物館的文物藏品因已在社會上享有較高的聲譽,為人們所熟知和信賴,若企業(yè)搶注作為商標使用既可以省去大量的財力再做廣告宣傳,又可以借著博物館這個文化殿堂的光芒取得消費者的信賴。然而,文物古跡一旦成為某些人牟利的工具,將可能對其藝術魅力和歷史價值產生不利影響。例如,西安兵馬俑被注冊為馬桶商標、河南博物院鎮(zhèn)館之寶“蓮鶴方壺”被注冊為酒類商標。這些令人發(fā)笑的商標注冊看似沒什么大不了,然而一旦搶注的商標為公眾所接受,將嚴重影響歷史文物古跡的文化傳播和教育功能,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博物館館藏文物商標搶注問題亟待解決。
我國博物館館藏文物商標遭搶注原因之法律分析
(一)立法層面的缺陷
關于博物館文物藏品商標頻遭搶注的問題,目前我國沒有可參照的具體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只是對博物館作了簡要規(guī)定,對館藏文物的保護和管理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但其中涉及博物館知識產權保護的規(guī)定很少。(《博物館亟待強化知識產權保護》)2005年底,國家文物局正式頒布《博物館管理辦法》,雖然鼓勵博物館研發(fā)相關文化產品,開展科技成果轉讓等形式的有償服務活動,但依舊未提及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而正是利用立法上的權利真空,一些“職業(yè)搶注人”才更加猖狂。
(二)管理機構知識產權意識薄弱且監(jiān)管乏力
博物館有關管理部門想要使用其館藏文物商標,也要遵守法律程序,申請注冊通過后才能取得。但是,由于有些博物館的相關管理部門知識產權意識薄弱,不注重對文物商標進行管理和保護,往往等侵權行為發(fā)生后才想到維權,不僅花費大量物力和精力,結果也不盡如人意。然而,與博物館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情況不同,那些對“有利可圖”的敏感度超于常人的企業(yè)家們可早就“蠢蠢欲動”了。因此,同一件文物的商標被注冊在大到房屋建筑,小到指甲刀等生活用品上也就不足為奇了。
(三)商標注冊準入門檻低
由于我國商標法對申請主體條件放寬,允許自然人也可以注冊商標,使得商標注冊門檻低,職業(yè)搶注人應運而生。普通商標注冊的申請主體呈擴大趨勢,文物商標的注冊申請主體也沒有什么特殊要求。再者,文物商標注冊規(guī)定中沒有明確要求在注冊時需要征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即沒有提前告知義務。同時,我國商標法并沒有明確提出文物商標的概念,也沒有對其做限定條件,因此法律的固有缺陷使得一些人靠著打 “擦邊球” 的方式進行搶注行為。
從博物館外部因素來看,監(jiān)管機構的乏力、企業(yè)創(chuàng)新能力的低下等原因又加劇了文物商標遭搶注的現象,使得博物館文物商標搶注問題日益突出。
解決方案設想 — —文物商標管理與服務組織的建立
(一)組織建立的必要性及特殊性
針對博物館文物商標頻遭搶注現象,由于立法層面的不足以及博物館知識產權意識的淡薄等原因,從法律制度和博物館內部的角度出發(fā)尚不能解決問題。因此筆者提出建立文物商標管理與服務組織(以下簡稱“組織”)的初步構想,對我國博物館文物商標權管理和保護,以期在法律制度相對不完善的情況下起到過渡作用。
在建立該組織設想中,北京故宮博物院的做法具有借鑒意義。在故宮博物院擁有的7個注冊商標中,其中“故宮”和“紫禁城”的申請是在1996年由當時故宮博物院下屬的北京故宮文化服務中心做出的。故宮文化服務中心是隸屬故宮博物院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屬于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管理。其職責包括充分保護故宮知識產權和合法利益,積極開拓多渠道多層次的對外合作,促進博物院文化產業(yè)不斷發(fā)展。而筆者提出建立的組織也是以保護博物館館藏文物商標為目的。該組織的特殊性在于,與北京故宮文化服務中心相比,一方面其屬于非盈利性質的公益組織,另一方面在于因其不隸屬于博物館而具有獨立性。
(二)組織動力機制和運作機制
動力機制解決的是該組織能夠在何種利益驅動下成立并順利運行的問題。該組織向申請人提供免費的咨詢服務,但同時將對于博物館來說利用價值不高或者博物館本身不能為申請主體的文物商標有償提供給申請人使用,將報酬用于博物館文物商標保護平臺的建設和維護。同時由政府給予一定的政策優(yōu)惠,建設文博知識產權保護利用的“國家隊”和“主力軍”,統(tǒng)籌協(xié)調文博知識產權的保護、利用、管理等相關事宜。(孫鵬《保護文博知識產權發(fā)展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
對該組織的運作機制可以做如下設想。首先,由該組織對全國范圍內的博物館文物商標信息進行統(tǒng)一登記注冊,分類保存,并負責對博物館文物商標及時進行注冊申請,與搶注者打“時間戰(zhàn)”,在源頭上杜絕文物商標被搶注現象。同時,對已經搶注的文物商標,依法進行維權。其次,普通申請人可以向該組織咨詢相關信息,若申請注冊的文物商標已被博物館使用或者具備馳名商標的條件,則該組織及時將信息反饋給商標局,不予批準注冊。最后,該組織相當于商標注冊前的一個分流審查程序,在該組織與工商管理部門建立相關交流平臺,工商主管部門可以減少相關審查事項,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提出建立文物商標管理與服務組織這樣一種過渡手段,目的在于對博物館文物商標進行保護??紤]到博物館今后文化創(chuàng)新產業(yè)的發(fā)展趨勢,在保護商標權的同時應加強利用,努力推進博物館館藏文物商標利用的探索實踐,以期為博物館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的完善作出貢獻。
來源:《中國文物報》
作者:徐文艷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