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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侵權糾紛或者專利侵權訴訟中,常常會出現(xiàn)當事人雙方簽訂和解協(xié)議而解決糾紛或終止訴訟。這種和解協(xié)議主要涉及兩種專利技術轉移:專利實施許可和專利交叉許可。
1 專利侵權糾紛中達成的專利實施許可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如果被指控侵權方發(fā)現(xiàn)自己確實存在侵權行為,而又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專利技術,為避免侵權訴訟敗訴的可能,可以與專利權人協(xié)商來補簽實施許可協(xié)議而達成和解。
對于這種情形下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協(xié)議,被許可方應及時按約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之前未經許可而使用其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否則,非但起不到和解的效用,還有可能導致專利權人再次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或者違約之訴。
【案例】
尹某與邱某、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糾紛一案((2006)吉民三終字第167號)
上 訴 人:尹某
被上訴人:邱某、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
【案情簡介】
臨江市××助濾劑廠(以下簡稱助濾劑廠)是私營獨資企業(yè),領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已于2004 年 3月24日注銷,其債權債務由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承擔。
1990 年 8月1日,尹某向國家專利局申請“粉末狀產品的生產方法及其專用生產裝置”發(fā)明專利。2000 年 1月22日,國家專利局授予尹某ZL90105168.1號專利權。
2003 年 8月10日,尹某持《關于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協(xié)議書》到助濾劑廠,該廠會計王某在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情況下在協(xié)議書上加蓋了公章。協(xié)議稱:“甲方:吉林省臨江市××助濾劑廠, 乙方:尹某,甲方在2000 年 10月采用了乙方的專利技術和年產3000噸硅藻土助濾劑的設計建成了一座助濾劑廠,并投入工業(yè)化生產,2001 年 7月至2003 年 7月底共生產2800噸產品。2002 年 7月16日乙方到 甲方工廠協(xié)商侵權事宜未成,于2003 年 7月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為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甲 乙雙方在臨江市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1.甲方承認未經乙方許可使用了乙方的專利技術和設計建設了年產3000噸助濾劑的工廠一座, 甲方承認這是專利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行為,希望乙方撤訴,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2. 考慮到甲方的實際困難,乙方同意不計收侵權賠償費,甲方只給付乙方15萬元(不合個人所得稅)—作為專利技術使用費(不包括擴大的助濾劑生產線)和訴訟費及律師代理費的補償。甲方同意簽約后7日內給付乙方5萬元,2003 年底前給付5萬元,2004 年底前給付5萬元;乙方的個人所得稅由甲方負責繳納。
3. 簽字后,乙方向法院申請撤訴。
4. 簽字后,乙方同意甲方利用現(xiàn)有生產線繼續(xù)生產,但未經乙方同意不得私自擴大規(guī)?;蛳蛩宿D讓,如有此情況發(fā)生將按專利侵權處理。
5. 在甲方付清費用后,乙方放棄追究甲方侵權和停止 甲方生產、銷毀設備以及不準已有產品出廠銷售的權利。
6. 雙方商定使用費每晚付一日,甲方向乙方繳納日0.3%的滯納金,超過3個月不付清,乙方可以再次追究 甲方的侵權責任,由此產生的全部訴訟費用由甲方承擔。
7. 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份,雙方同意并簽字后生效。”協(xié)議簽訂后,助濾劑廠向尹某支付了5萬元。
另,原告尹某于2003 年 7月以專利侵權糾紛為由起訴助濾劑廠至原審法院,于2003 年 8月11日撤訴。2005 年 8月8日尹某以要求邱某、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承擔專利侵權責任給付專利技術使用費 10萬元,違約金10萬元,立即停止專利侵權行為為由再次訴至原審法院。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庭審中尹某無證據證明被告對其專利侵權,故由侵權轉為使用費的約定無真實的基礎,因而判決駁回原告尹某的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的協(xié)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該協(xié)議有效。該協(xié)議已由助濾劑廠履行了5萬元,助濾劑廠已注銷,其債權債務由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承擔,因此應由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按協(xié)議約定給付尹某人民幣10萬元并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雙方協(xié)議中約定的日0.3%的違約金過高,應予調整。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經本院 2007 年 5月16日第十三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53 條第1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長民三重字第5號民事判決;
二、臨江市X X助濾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尹某人民幣10萬元并給付利息(自2004年12月31日起計算,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給付之日止)。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如不按期履行給付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1 020 元由被上訴人臨江市××助濾劑有限公司負擔。
【評析】
在案例7中,該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在專利權人第一次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專利權人撤訴。但在隨后的和解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該公司未按約定支付使用費,致使專利權人以合同違約為由提起第二次訴訟,該公司不僅要全額支付使用費,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2 專利侵權糾紛中達成的專利交叉許可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指控侵權方未必構成專利侵權,但由于專利侵權訴訟耗時耗力,為盡快定紛止爭,被指控侵權方從自己儲備的專利中挑選專利或者有直接向第三方購買專利,該專利恰好覆蓋原告的生產或銷售的產品,以此為籌碼,與原告訴稱的侵權專利達成交叉許可來解決糾紛。
點評:
專利侵權糾紛訴訟作為解決專利侵權問題一種直接的方式,往往可以促使專利技術轉移的實現(xiàn),但我們必須認識到的可以促使,但未必一定。從理論的角度來講,通過訴訟給侵權人施壓,以更直接的方式完成專利技術轉移是完全可以實現(xiàn)的,但現(xiàn)實中的數(shù)據并不是太充分,筆者查閱了大量的專利訴訟案例,亦可以看出其中端倪,在此也提醒權利人:不要僅僅為了訴訟而打,很多事情是可以實現(xiàn)的。
原標題:專利侵權糾紛訴訟中實現(xiàn)“專利技術轉移”
來源:搜狐《新領導力專利資本化運營平臺》、敬熙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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