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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自己設計的電腦安全優(yōu)化圖形用戶界面(GUI)專利權遭到侵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將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1000萬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9月21日下午開庭審理了這起國內首例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
原告起訴稱,其每年投入巨大的研究經(jīng)費用于新產品、新技術開發(fā)和實施。2014年,原告開發(fā)設計了電腦安全優(yōu)化的圖形用戶界面,以新的方式展示安全檢測狀態(tài),該技術申請了專利并被授予專利權。
原告提供的《外觀設計專利證書》顯示,奇虎公司、奇智公司于2014年申請了名稱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專利號分別為第ZL201430329167.3和ZL201430324283.6號,并先后獲批。
原告稱,其發(fā)現(xiàn)被告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在新推出的產品“江民優(yōu)化專家”上,使用了上述外觀設計專利,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因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000萬元。
對此,被告辯稱,原告主張專利權的發(fā)明名稱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而其只開發(fā)并免費發(fā)布了“江民優(yōu)化專家”,該軟件具有“圖形用戶界面”,但并沒有制造或銷售電腦行為,不構成專利侵犯行為。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原告指出,用戶下載安裝被告涉案軟件的過程,就是制造、生產、經(jīng)營圖形用戶界面產品的行為。
原告指出,二者在用戶界面長寬比例、視圖上下分界高度比例、分界線為進度條、圓形圖標位置等六方面具有相同之處。
被告提出,他們的軟件帶圖形用戶界面設計與原告專利設計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在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如設計中的圖標周圍有加速圈的旋轉變化,不存在檢測項的圖標由小到大的動態(tài)變化過程等。
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值多少錢?賠償數(shù)額該如何確定?法庭上,原被告雙方還就原告的1000萬元索賠請求進行了辯論。原告表示,堅持其索賠請求,具體數(shù)額由法院判定。
被告認為,原告的索賠于法無據(jù)。因為涉案軟件為其免費發(fā)布,且發(fā)布時間僅為6個月,累計安裝用戶量和活躍用戶很少,占市場同類軟件的比率幾乎可忽略,且目前由于升級而暫停了上線,其幾乎未從中獲利。
庭審從14時持續(xù)至18時許。此案未當庭宣判。
來源:正義網(wǎng)
作者:高鑫
編輯:IPRdaily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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