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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在商標監(jiān)測中,我所發(fā)現上海拉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第33類“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請的 “拉桐星得斯”商標已經初審公告,公告號為第12437036號。
作為見證洋河第一紅酒品牌“星得斯”發(fā)展之路的品牌服務商,我們第一時間通報了洋河酒廠,并就商標異議事項做了詳細的建議。
2014年8月11日,洋河酒廠正式委托我所對第12437036號“拉桐星得斯”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在異議案件中,我們提供了包括:洋河酒廠在先商標權利證明,“星得斯”的銷售票據、廣告宣傳證明等等,除此之外,我們建議洋河酒廠提供證明“星得斯”在國內外較高知名度的證明文件,榮譽證明等等。
但是,2015年12月7日,商標局做出異議決定,認為上海拉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拉桐星得斯”商標與洋河酒廠的“星得斯”商標在漢字組合、呼叫及整體外觀上不構成近似商標,駁回了異議申請。
對此,我所認為:上海拉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拉桐星得斯”商標與洋河酒廠的“星得斯”商標同時使用在“葡萄酒”上,已經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 “星得斯”商標注冊使用在先,廣見于各大電視媒體、戶外廣告、廣播中,在消費者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曾多次榮獲各大獎項,被申請人的商標一旦與申請人商標共存于市場,不僅對申請人的品牌形象造成影響,還會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產生誤導。洋河酒廠充分肯定了我們的觀點,并于2016年2月22日委托我所對第12437036號“拉桐星得斯”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2016年12月1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發(fā)裁定認為:爭議商標完整包含申請人引證商標,已經構成近似,二者共存易使消費者誤認兩者存在某種關聯,進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本案洋河酒廠歷經異議、無效宣告、質證等程序,最終成功將第12437036號“拉桐星得斯”商標無效宣告。
這也啟示了廣大商標權利人:
第一,面對他人惡意注冊與自己近似的商標,應該選擇專業(yè)的代理機構,果斷通過商標程序進行干預;
第三,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要注意保留使用證據,如銷售發(fā)票、合同,廣告宣傳材料等等。最后,遇到商標問題不要怕,找寧海商標事務所,妥妥的!
來源:IPRdaily.cn
作者:江蘇省寧海商標事務所 王妍
編輯:IPRdaily.cn趙珍 校對:IPRdaily.cn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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