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路虎公司與奮力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粵民終633號]
路虎公司是第808460號“”商標、第3514202號“路虎”商標、第4309460號“LAND ROVER”商標的商標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2類“陸地機動車輛”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路虎公司認為奮力公司宣傳、銷售“路虎維生素飲料”,使用“路虎”“LAND ROVER”“Land rover 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 Rover”標識,侵害其商標權,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路虎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已經證明其涉案三個商標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前已在中國境內達到了馳名的程度。奮力公司并非被訴標識的善意使用者,除了本案被訴標識之外,還申請注冊了大量與其他名人和知名企業(yè)稱謂相同的商標,其利用我國商標注冊制度囤積和不當使用商標的主觀惡意明顯,嚴重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應予制止。
【啟示】
本案系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對被告惡意囤積商標的行為進行了否定,維持了120萬元的高額賠償,社會效果良好。對于打擊利用商標注冊制度惡意搶注名牌商標、加大馳名商標保護力度、引導社會公眾尊重知識產權,具有良好的裁判導向和示范效果。
案例二:清華大學訴佛山聚陽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粵民終1734號]
清華大學在學校、教育等類別上注冊了“清華”商標,并提供了關于該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基本證據(jù)。佛山聚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熱水機產品上標注了“”“
清華企業(yè)”“清華企業(yè)”等標識或字樣。清華大學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認為清華大學僅提供了“清華”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未就商標使用的市場份額、銷售領域、利稅等充分舉證,故不予認定馳名,并駁回清華大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中國境內社會公眾廣為知曉且權利人已提供基本證據(jù)的,可以對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馳名注冊商標的跨類保護范圍應與其馳名程度相適應。二審改判認定侵權成立。
【啟示】
本案充分體現(xiàn)了“嚴格保護”和“比例協(xié)調”原則,也體現(xiàn)了鼓勵馳名商標構建有效護城河,盡量防止市場混淆的司法價值導向。司法認定馳名商標有嚴格標準,但并不必然要求當事人逐一證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服務的市場份額、銷售區(qū)域、利稅等相關事實。同為馳名商標,其知名程度亦存在差異,有的知名度極高的商標,其廣為知曉的公眾不限于“相關公眾”而是“社會公眾”,權利人提供了基本證據(jù)的可予以馳名認定。二審糾正了一審簡單機械套用商品市場份額、地域、宣傳范圍來評判知名度的問題。
案例三、騰訊公司與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粵03民終23351號]
騰訊公司2011年1月推出“微信”智能終端即時通訊服務,“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戶端的快捷電子支付服務,“微信支付”伴隨著“微信”的推廣而在廣大消費者中具有廣泛知名度。2013年10月,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并從事電子支付服務。騰訊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深圳微信支付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微信支付”在電子支付服務中具有廣泛的市場知名度,能夠對消費者起到識別、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明知騰訊公司“微信支付”服務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微信”作為企業(yè)字號,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服務的來源,或認為二者存在關聯(lián)關系,屬于利用“微信支付”服務的知名度,從事搭便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
【啟示】
本案屬于互聯(lián)網加背景下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拔⑿胖Ц丁币殉蔀槠髽I(yè)、百姓普遍使用的電子支付方式,騰訊公司作為研發(fā)者、經營者,對“微信支付”服務所享有的公平競爭權益受法律保護,未經許可從事搭便車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裁判較好地保護創(chuàng)新者的合法權益,培育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
案例四、飛利浦公司與巨天公司侵害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粵民終1125號]
飛利浦公司是名稱為“制備食品的設備和用于該設備的空氣導向件”的發(fā)明專利在中國境內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人。飛利浦公司認為巨天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產品JT-916型空氣炸鍋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5的保護范圍,遂向法院起訴。
法院認為,是否屬于功能性特征的內容,應重點審查相關實施方式能否實現(xiàn)該功能。涉案專利所述“空氣導向構件”是通過在底部壁設置空氣導向肋結構,實現(xiàn)“將空氣流基本上向上導引”功能和效果,而專利權人所主張的實施例一的結構不能實現(xiàn)上述功能。被訴產品雖具備與實施例一相近似的結構,但未設置空氣導向肋,不能實現(xiàn)將空氣流基本上向上導引、避免空氣回旋的功能,在此情況下,不能認為其具備涉案專利所述的功能性技術特征。綜上,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
【啟示】
本案對如何確定功能性技術特征的內容、如何處理實施例與功能性技術特征的關系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有益探索,既對此類功能性特征案件的審理樹立了良好示范效果,為進一步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有益探索和案例,也充分演繹了司法保護力度與創(chuàng)新高度相符合的司法政策。
案例五:暴雪娛樂有限公司與北京分播時代網絡科技公司等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糾紛兩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粵民終1719號、(2016)粵民終1775號]
《魔獸世界》的開發(fā)者暴雪公司和獨家授權運營者網之易公司,以手游《全民魔獸》高度抄襲其英雄角色、界面等游戲元素,被訴游戲開發(fā)者和運營者大勢進行虛假宣傳,并快速獲得巨額非法盈利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制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為,對于多人在線角色扮演類游戲,當事人選擇以游戲畫面中的獨立元素作為美術作品主張權利,符合獨創(chuàng)性要件的,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知名游戲的名稱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顯著特征的,可以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予以保護。知名游戲的標題、登陸、創(chuàng)建界面,是玩家正式享受游戲服務前的必經界面,若這些界面具有獨特裝飾風格,能夠產生來源區(qū)分作用,可以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特有裝潢。當事人調解過程中主動登陸第三方銷售平臺核實的數(shù)據(jù),不屬于為達成調解妥協(xié)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判賠的重要依據(jù)。
【啟示】
暴雪公司是全球領先的游戲開發(fā)運營公司,旗下的《魔獸世界》系列游戲知名度很高并獲得巨大的市場成功,并也因此成為惡意模仿和搭便車者快速獲取不法利益的目標。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兩案,體現(xiàn)了從作品智力成果到公平有序競爭秩序的立體保護模式。裁判首次回答了游戲界面能否構成反法意義上特有裝潢的問題,具有較強參考價值。兩案主要依據(jù)被訴游戲第三方銷售平臺客觀數(shù)據(jù),在認定被告構成舉證妨礙的情況下,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后確定600萬元高額賠償,體現(xiàn)了知識產權市場價值。
案例六、榮華餅家有限公司等與蘇氏榮華食品有限公司、蘇國榮等侵害商標權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88號]
香港榮華公司在月餅上注冊了“”等五個圖形注冊商標,還在月餅上長期使用“榮華月餅”商品名稱,其認為蘇氏榮華公司和蘇國榮生產的月餅包裝盒上使用花好月圓圖案和“榮華月餅”商品名稱,使公眾容易混淆兩家的產品,侵害了榮華公司商譽,遂訴至法院。蘇氏榮華公司以自己合法擁有“
”注冊商標為由,辯稱自己有權使用“榮華月餅”名稱,香港榮華公司才是真正的侵權者。
法院認為,“”等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蘇氏榮華公司在包裝盒上使用與香港榮華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圖案,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蘇氏榮華公司的月餅來源于香港榮華公司,構成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從兩家企業(yè)擁有和使用“榮華”文字的歷史和發(fā)展現(xiàn)狀,兩家對“榮華”文字使用的主觀心態(tài),特別是從鼓勵對有限商業(yè)標識資源積極有效使用的原則出發(fā),應當認定香港榮華公司享有“榮華月餅”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蘇氏榮華公司將“榮華”從其“
”商標的圓圈中拆解出來突出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和混淆兩家生產的月餅,明顯系攀附他人商譽的行為。綜合蘇氏榮華公司長期以來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jié)較為嚴重等因素,判令蘇氏榮華公司、蘇國榮賠償香港榮華公司等經濟損失200萬元。
【啟示】
針對雙方當事人分別主張自己對“榮華”享有注冊商標權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判決明確了認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權利歸屬的裁判規(guī)則,表明了維護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市場秩序的司法價值和導向。
案例七、陳某某等人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粵0307刑初2573號]
被告人陳某、張某、韓某及吳某均系深圳某知名企業(yè)(本案權利人)員工,其中陳為產品線總裁,張為研發(fā)管理部長。2012年初,陳、張、韓等人意圖離職創(chuàng)業(yè),并提前成立了公司。同年11月,陳、張二人密謀指使下屬吳某盜取權利人的涉案項目源代碼,擬以此為基礎研發(fā)自己公司的軟件及配套產品。吳某接受授意后,通過技術手段竊得該源代碼,并將其交給了已離職的韓某。韓某據(jù)陳某的指示,組織人員對上述源代碼進行修改、測試和開發(fā)。2013年5月,韓某等人將開發(fā)完成的軟件上傳至公開網絡,配套計步器產品也于同期推出上市。
法院認為,因權利人尚未將該項目運用于生產經營中,未產生預期利益,故其損失表現(xiàn)為投入的研發(fā)成本,宜以此認定案件損失數(shù)額。經以權利人研發(fā)經費原始憑證為依據(jù)進行核算,該項目研發(fā)成本為人民幣170余萬元。法院依法認定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并判處了相應刑罰。
【啟示】
本案沒有以侵權人獲利計算權利人損失,也未采用公訴機關提供的損失評估報告,而由法院以權利人經費憑證為依據(jù)核算其實際投入來認定損失數(shù)額,在審理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件中具有借鑒意義,對權利人事前如何保管證據(jù)、維護自身權益亦有指導作用。
案例八、恩智浦半導體股份公司等訴無錫市晶源微電子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粵03民終835號]
型號“TEF6621T”半導體芯片系恩智浦公司在汽車音響領域的代表作,晶源公司、友達公司、億達公司在其制造、銷售功能相同的芯片上使用了“TEF6621T”型號名稱。恩智浦公司認為晶源公司等擅自使用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牟取不當利益,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恩智浦公司等出品的“TEF6621T”汽車音響芯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TEF6621T”型號經使用已具區(qū)別來源和指代商品名稱的特征,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晶源公司等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TEF6621T”相同的型號名稱,明顯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惡意,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啟示】
使用行業(yè)慣用代碼模式命名的集成電路型號不宜認定為“特有名稱”。企業(yè)在編制型號時加入代表企業(yè)自己特定代碼或自行編制代碼,且該特有規(guī)則命名的型號經使用具有區(qū)別來源和指代商品名稱特征的,可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本案旨在探索規(guī)范集成電路型號命名,防止通過型號攀附他人商譽及混淆市場的行為。
案例九、廣東力維智能鎖業(yè)有限公司與廣東必達保安系統(tǒng)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粵民終1134號]
廣東必達保安系統(tǒng)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門鎖(V1)”的外觀設計專利,并獲得授權。該公司隨后發(fā)現(xiàn)廣東力維智能鎖業(yè)有限公司制造、銷售涉嫌侵權的智能鎖,遂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侵權責任。
二審法院比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設計后認為,雖然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設計的前后面板、內芯板、門把手、鎖體的整體形狀、位置、比例基本相同或相似。但是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設計兩者前后面板的立體形狀、前面板內芯板和外輪廓板上下邊的裝飾、前面板內芯板和外輪廓板上下邊的裝飾均有區(qū)別,兩者前面板的裝飾、把手條形裝飾線及把手彎曲的弧度則有明顯區(qū)別;特別是,被訴侵權產品是電子產品,通電后輕觸前面板上部,會出現(xiàn)“1-9和*、#號”的發(fā)亮鍵盤,隨后會剩余隨機兩個數(shù)字,然后按該兩個數(shù)字就會解鎖成功,隨后會出現(xiàn)“welcome”字樣及全部數(shù)字,而涉案專利無此設計,上述區(qū)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故依法認定兩者不近似并判決駁回廣東必達保安系統(tǒng)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啟示】
智能化電子鎖借助圖形用戶界面完成鎖具的開關功能進入百姓的日常生活。人民法院在審理外觀設計侵權案件時,應當順應科技發(fā)展狀況,如果被訴侵權產品是通電使用狀態(tài)下有圖形用戶界面的電子產品,即使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無此設計,也不應當排除通電狀態(tài)下的圖形用戶界面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的影響。要根據(jù)被訴侵權設計的圖形用戶界面在整體設計中所占比重大小,對整體視覺效果影響大小,經過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確定被訴侵權設計與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近似。
案例十、廣州冠以美貿易有限公司與廣州新族化妝品有限公司侵害實用藝術作品著作權糾紛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粵73民終537號]
冠以美公司將其展示化妝品的美妝一體柜向國家版權局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并據(jù)此主張其美妝一體柜構成實用藝術作品,指控新族公司抄襲其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
一審法院認為,冠以美公司的美妝一體柜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作品,其侵權指控成立。二審法院則認為,實用藝術作品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具有一定美感,故也可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著作權與專利權在權利取得、保護范圍、有效期限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區(qū)別,應審查該類作品獨創(chuàng)性。冠以美公司的美妝一體柜不具獨創(chuàng)性,不構成實用藝術作品,其侵權指控應予以駁回。
【啟示】
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一直是司法審查的難點,對于實踐中少見的實用藝術作品更是如此。本案判決對實用藝術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并未限于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而是將目光擴大到其他知識產權專門法,指出應審查該類作品獨創(chuàng)性,為類案審理提供了新的參考思路。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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