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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017年全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于4月25日下午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此次發(fā)布會的主題是“尊重知識產權、強化司法保護”。發(fā)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了“2017年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江蘇無錫市張承兵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洪立洲等人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黃孟浩非法制造、銷售 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一、案件事實
(一)假冒注冊商標部分
1.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間,由被告人張承兵提議,被告人王家財、徐紹兵與張承兵三人經合謀并共同出資,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假冒使用美國瑪氏公司的“德芙DOVE”注冊商標,在安徽省蕪湖縣灣沚鎮(zhèn)華特橡塑廠內生產、制作巧克力并進行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2103850元。
2016年1月7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家財、張承兵、徐紹兵進行生產的安徽省蕪湖縣灣沚鎮(zhèn)華特橡塑廠內查獲假冒的散裝“德芙”巧克力12100粒、整箱“德芙”巧克力153箱計306000粒。
2. 2015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家財、胡克華經合謀,由王家財負責出資、生產,胡克華負責聯系制作商標標識,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假冒使用意大利費列羅集團的“FERRERO ROCHER”的注冊商標,在安徽省蕪湖縣灣沚鎮(zhèn)喇叭口大道一處民房內生產、制作巧克力。后被告人王家財以每箱人民幣400元的價格,銷售給洪立洲、徐中生、林瑞平等人假冒的“費列羅”巧克力計300箱,非法經營數額計人民幣118700元。
2016年1月8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王家財、胡克華進行生產的民房內查獲假冒的“費列羅”巧克力18360粒。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洪立洲明知從被告人王家財處購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在其經營的無錫市新吳區(qū)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場店鋪內銷售給被告人徐留軍假冒的“德芙”巧克力749箱,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62500元。
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徐留軍明知從被告人洪立洲處購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在江蘇省溧陽市將上述749箱假冒的“德芙”巧克力銷售給葉玉慶,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570840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錢社明明知從被告人張承兵處購得的“德芙”巧克力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在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qū)眾彩物流農副產品配送中心銷售給孔令金假冒的“德芙”巧克力約600箱,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02200元。
2016年1月7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洪立洲經營的無錫市新吳區(qū)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場100號及7號、14號倉庫內查獲假冒的“費列羅”巧克力5370粒。2016年1月20日,公安機關在葉玉慶處查獲假冒的“德芙”巧克力139箱。
(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部分
2015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黃孟浩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非法制造印有費列羅集團的“FERRERO ROCHER”注冊商標標識的塑料包裝紙5萬張、底版紙5萬張、圓形小貼紙100萬余枚,后被告人黃孟浩將上述商標標識以人民幣10萬余元的價格銷售給被告人王家財。
二、訴訟過程
2015年5月7日,原無錫市公安局新區(qū)分局治安大隊、旺莊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發(fā)現塘南招商城副食品市場100號鴻運喜鋪涉嫌銷售假冒的德芙巧克力,店方負責人洪立洲等人有犯罪嫌疑。公安機關接報后,對該案立案偵查。原無錫市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了解情況后,及時、主動派員介入,對該案進行引導取證,并及時對符合逮捕條件的涉案人員作出批準逮捕決定。2016年4月6日,原無錫市公安局新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張承兵、王家財、徐紹兵、胡克華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徐留軍、洪立洲、錢社明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黃孟浩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于同年10月20日向原無錫高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月17日,無錫市新吳區(qū)人民法院(原無錫高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承兵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5萬元;被告人王家財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74萬元;被告人徐紹兵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63萬元;被告人徐留軍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其他被告人也被判有期徒刑、緩刑,并處罰金。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橫跨蘇浙皖三省四地、大量制販國際知名品牌“德芙” “費列羅”巧克力的窩案,系公安部2016年“利劍”行動督辦案件之一。無錫高新區(qū)(現新吳區(qū))人民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情況通報后,第一時間選派“知識產權辦案專業(yè)小組”業(yè)務骨干迅速介入引導偵查,與無錫市公安局食藥環(huán)支隊及原新區(qū)分局專案組民警多次商討,并根據案件定性走向提出收集證據的建議。
首先,針對不同罪名提出如何重點取證的建議。本案涉及了侵犯注冊商標犯罪全部罪名,即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三個罪名。介入的檢察官向公安機關就取證的共性和個性問題分別提出意見。如共性的問題,即主觀明知的認定,尤其是在生產者與銷售者相分離的情況下,如何通過調取客觀性證據進行司法認定,檢察官建議要結合洪立洲、徐留軍等人的進貨渠道、銷售價格、會計賬目、銷售手段、知識經驗、生活環(huán)境等多方面調取證據。針對不同罪名涉及的關鍵性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取證意見,如關于張承兵、王家財等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涉案金額,檢察官建議公安機關查明涉案的銷售侵權產品實際銷售價格、標價、銷售產品的貨值金額,便于后續(xù)犯罪金額、犯罪形態(tài)的認定。
其次,提出對涉案商品是否屬于偽劣產品進行鑒定的建議。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了侵犯商標類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關系,即行為人侵犯商標類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可能存在想象競合。對于制假行為是否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關鍵在于產品是否“劣”。故建議公安機關對涉案扣押的物證進行鑒定,查明涉案巧克力是否屬于偽劣產品。
第三,提出雇員行為如何認定的建議。本案行為人不僅自己實施了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同時也雇用大量人員為其加工、生產侵權產品,甚至進行管理和經營,為避免打擊面過大,又要做到不枉不縱,檢察官從共犯原理角度,提出兩方面取證建議:即雇員的主觀明知和在生產、加工或管理中的行為相結合進行認定,建議公安機關查明雇員在犯罪中的主觀明知及客觀行為。公安機關通過梳理涉案銀行交易明細等客觀證據,及時調整偵查方向。
同時,該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落實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對兩名確有認罪悔罪表現、愿意繳納保證金、已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被告人,依法向法院建議變更強制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該案的成功辦理體現了檢察機關對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高度重視,有力地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商品犯罪活動。
典型案例二:北京海淀區(qū)宗冉、陳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2015年開始,被告人宗冉伙同被告人王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閱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幻想縱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文字作品存儲在云服務器上。被告人宗冉負責編寫程序,使微信公眾號可依據指令將存儲在云服務器上的文字作品推送到指定郵箱,實現傳播文字作品的功能。
2015年8月,被告人陳令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向被告人宗冉、王旭支付合作費用,獲得上述傳播文字作品功能的權限。被告人王旭提供個人支付寶賬號收取合作費用。后被告人陳令杰通過淘寶網店“墨墨的圖書小館”“優(yōu)加云推送”銷售激活碼,用戶使用該激活碼在被告人陳令杰運營的“優(yōu)加書院”“優(yōu)加云推送”微信公眾號平臺進行操作后,可通過郵箱獲得存儲在云服務器上的文字作品。
經查明,涉案作品侵犯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器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上海閱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北京幻想縱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享有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文字作品共計700部。
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宗冉、陳令杰、王旭先后被抓獲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二、訴訟過程
2017年4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雙榆樹派出所接到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報案,遂立案偵查。2017年6月3日,經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對被告人宗冉、陳令杰、王旭執(zhí)行逮捕。2017年12月1日,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宗冉、陳令杰、王旭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2018年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陳令杰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宗冉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王旭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宗冉、陳令杰、王旭均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國內首例利用電商、社交、云存儲多平臺侵犯著作權的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借助互聯網技術,通過云存儲平臺存儲侵權資源,利用通訊協議端口搭建社交平臺與侵權資源的聯系,后在電子商務平臺向互聯網用戶銷售獲得侵權作品的“通行證”激活碼,實施的是一種利用多平臺領域相互關聯作用的侵權行為,作案手段隱蔽、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給著作權人造成嚴重損失。在案件受理之初,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即利用專業(yè)化辦案優(yōu)勢,組織骨干辦案力量,向前延伸引導偵查,傳導庭審證明標準,促使提高偵查質量;向后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通過庭審中高質量的控辯對抗,確保法庭公正裁判。
第一,充分發(fā)揮審前主導作用,打牢指控基礎。一是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傳導庭審證明標準。在本案提請逮捕之前,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便應公安機關的請求,指派具有此類案件辦理經驗的檢察官及時介入偵查,向偵查機關建議偵查方向,鎖定關鍵證據,強化規(guī)范取證意識,初步保障了案件質量。二是引導相關人員科學規(guī)范舉證。檢察官多次在該院接待被害公司法務,引導其提供配套侵權證明文件,出具被侵權作品的總數和被侵權作品的明細。本案涉及海量電子證據,電子證據具有易被修改或滅失的特點,取證難度大、取證規(guī)范化要求高。為此,檢察官多次邀請公安機關網安、法制、派出所來該院進行溝通,要求偵查機關通過遠程勘驗、委托公證等多重手段固定和提取關鍵證據,保證案件事實認定的準確性和在案證據的完備性及規(guī)范性。三是堅持退回補充偵查和自行補充偵查雙管齊下,更多掌握工作主動權。
第二,強化指控和證明犯罪主體作用,確保指控精準。一是庭審中積極應對,確保精準指控。在庭審中,檢察官通過合理有序的舉證示證,向法庭完整展示被告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多平臺的交互功能,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文字作品和營利的過程。檢察官并就“作品數量的認定”“涉案淘寶店鋪銷售金額”等核心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答辯,通過控辯對抗確保指控的準確性。二是教育被告人當庭悔罪,確保庭審效果。在發(fā)表公訴意見階段對被告人進行適時有力的法庭教育,說明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多名被告人當庭悔罪,表示服從判決,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三:陜西商洛市聶忠橋、吳傳霞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2016年4月,被告人聶忠橋與杜國華(另案處理)商議在陜西省商洛市推銷茅臺酒。同年5月,杜國華以與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熟悉,可以購買到低于市場價的飛天茅臺酒為誘餌,向商洛市金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法人麻浩奇推銷茅臺酒。5月23日,被告人聶忠橋、吳傳霞偽造虛假身份證,以聶忠強、吳傳英的名義連同杜國華和金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茅臺酒購銷協議書,協議規(guī)定:價格按市場價隨機協商,確保所購商品為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合格商品。后聶忠橋和吳傳霞以每瓶300元的價格向杜國華銷售飛天茅臺酒,再由杜國華以每瓶780元到750元的價格先后多次銷售給商洛市金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案發(fā)前,聶忠橋、吳傳霞通過杜國華共銷售給商洛市金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飛天茅臺酒650箱(每箱6瓶),合計3900瓶,銷售金額117萬元。該批酒部分流入市場后被發(fā)現,公安機關追回2951瓶。經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檢驗,該批茅臺酒屬于侵犯該公司“貴州茅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經商洛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追回的“茅臺酒”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配制酒》的要求。2017年2月、3月,被告人聶忠橋、吳傳霞先后被抓獲歸案。
二、訴訟過程
2016年7月22日,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報案,商州分局于同年8月10日對聶忠橋、吳傳霞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偵查。2017年4月28日,商洛市商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聶、吳二人批捕。7月6日,商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聶、吳二人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同年10月22日,商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聶忠橋有期徒刑四年,罰金80萬元;判處被告人吳傳霞有期徒刑二年,罰金40萬元。宣判后,聶忠橋提出上訴。2017年12月25日,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聶忠橋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判處吳傳霞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40萬元;對聶忠橋、吳傳霞違法所得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88.53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三、典型意義
聶忠橋、吳傳霞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件,涉及假酒數量多、金額大,且跨省市作案,犯罪涉及面較廣,取證難度大,為確保從上線到下線,從生產到運輸再到銷售環(huán)節(jié),全方位打擊侵權假冒領域刑事犯罪,檢察機關主要從以下幾方面扎實工作,確保了案件順利批捕、起訴和判決:
第一,堅持提前介入,圍繞關鍵證據引導偵查取證。商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堅持對“侵權假冒”案件適時介入,有效開展工作。檢察機關通過提前閱卷及時發(fā)現證據鏈條缺失問題,通過案件討論有效解決案件認識問題,通過聯席會議及時統一執(zhí)法標準和尺度,并對假酒的數量、金額及時提出鑒定認定意見,結合案情向公安機關提出了調取涉案假酒流通單等書證,佐證并查實涉案假酒數量的偵查方向,為案件順利批捕打下了扎實基礎。
第二,加強法律監(jiān)督,確保打擊侵權假冒力度和效果。本案系商州區(qū)院在辦理其上線杜國華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審查逮捕案件中發(fā)現,為了確保全方位嚴打侵權假冒刑事犯罪,商州區(qū)院從詳審案卷材料入手,尋找犯罪上線、下線、生產、運輸、銷售各個環(huán)節(jié)相關犯罪及人員,框定犯罪嫌疑人,通過訊問杜國華,詢問證人,最終成功鎖定聶忠橋、吳傳霞涉嫌犯罪相關事實,但因當時聶忠橋、吳傳霞下落不明,公安機關未立案,商州區(qū)院及時監(jiān)督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對該二人立案偵查,并在聶忠橋、吳傳霞歸案后依法快速批捕,確保了打擊力度和效果。
第三,強化跟蹤監(jiān)督,推動形成打擊侵權假冒合力。一方面,在認真分析案件事實還不全面、證據鏈條還不完整等問題的基礎上,批捕同時向公安機關送達《逮捕案件繼續(xù)偵查取證意見書》,有針對性地定期聯系公安機關掌握補偵進展,督促落實補偵意見;另一方面,發(fā)揮偵、捕、訴銜接機制作用,積極協同配合共同解決案件偵查中的新問題,提升訴訟效率,促進形成打擊合力。
第四,延伸檢察職能,促進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通過案件的辦理,商州區(qū)人民檢察院積極聯系相關職能部門推動建立健全打擊侵權假冒犯罪常態(tài)化工作制度,如完善了商州區(qū)《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細則》、針對監(jiān)管漏洞向工商局、科技局提出防治對策六條,并在商州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下,全區(qū)聯合開展了煙酒市場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大排查活動,促進和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
本案的辦理有效打擊了侵權假冒刑事犯罪,有力震懾了相關違法犯罪活動,充分發(fā)揮了知識產權保護的職能和作用,取得了執(zhí)法辦案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典型案例四:天津河北區(qū)魏偉、張玉鵬等七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HAIOU海鷗” “GOLD SEA-GULL” “SEA-GULL”系天津海鷗表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海鷗公司)注冊的商標,屬于中國馳名商標和中華老字號。2013年至2016年7月5日間,被告人魏偉(系海鷗公司原職工)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張玉鵬在未經海鷗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從他處訂制假冒的海鷗手表零配件及說明書、外包裝盒、提袋等,雇傭魏近東、閆海伶、周海永、杜學亮、孫鳳龍先后在天津市、河北省組裝假冒的海鷗手表(商標包括“HAIOU海鷗”“GOLD SEA-GULL”“SEA-GULL”), 并利用“絕對大當家”“小小馬9988”等六家淘寶店鋪在網上以正品海鷗表進行宣傳,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公開對外銷售。魏偉、張玉鵬自2014年7月29日至2016年7月5日通過網上店鋪銷售金額共計2000萬余元,違法所得178萬元。
后公安機關在天津市河北區(qū)建昌道春和仁居查獲26種不同型號的假冒海鷗手表886塊、大量手表零配件、說明書、外包裝盒、提袋以及作案工具等。經鑒定,被查獲的886塊假表價值54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4年3月27日,海鷗公司向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報案稱,有人自2013年以來一直在“淘寶網”上銷售假冒的海鷗手表,致使該公司銷售額急劇下降,年損失近千萬元人民幣。河北分局經偵查發(fā)現馬建燕等人在淘寶網站注冊“絕對大當家”等店鋪銷售假冒海鷗手表,遂于2014年3月31日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其立案偵查,并根據線索于2016年7月5日在天津市河北區(qū)建昌道春和仁居當場查獲大量組裝好的假冒海鷗手表。同年8月11日,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批準逮捕魏偉、魏近東、周海永,并于2017年4月5日對魏偉等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6日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7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并處罰金116萬元至3000元不等。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三、典型意義
天津海鷗牌手表系我國知名的民族品牌。主犯魏偉系天津海鷗表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在職員工,由于能夠第一手接觸各類正品海鷗表,其通過定制仿造配件私自組裝、仿真度高,其售賣假冒海鷗表具有較強迷惑性,消費者不易辨認。
本案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取證難度特別大。本案的涉案銷售金額高達2000余萬元,且通過網上平臺銷售至全國各地,交易時間長、次數多、涉及地域廣。檢察官積極認真履職,提前介入案件偵查,并在審查逮捕過程中,認真梳理證據,針對商標延展期不明、淘寶銷售記錄缺乏來源說明等問題詳細列出補充偵查提綱,督促公安機關前往阿里巴巴公司調取涉案淘寶網店的銷售記錄。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官通過認真梳理補充偵查的數萬條交易記錄,確定兩萬余條涉案交易信息,擊破主犯所謂的存在“刷單”的辯解,成功追加犯罪銷售數額2000余萬元,并得到法院的認可。案件辦理后,天津市河北區(qū)人民檢察院結合辦案分析,針對被侵權企業(yè)在管理中的漏洞以及對自身品牌保護問題,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同時針對網絡監(jiān)管的力度問題,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提出檢察建議。檢察機關成功辦理本案凸顯了檢察機關打擊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力度和水平不斷提升,彰顯了檢察機關對民族品牌、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的保護力度。
典型案例五:云南曲靖市趙廣生等6人假冒注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5年,被告人趙廣生、劉天全合伙在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漾月街道落龍村廣生生物有機肥料公司生產劣質硅鈣肥并銷售,由于銷路不好,被告人劉天全、趙友明、劉啟光、平順濤等人與趙廣生商量以每噸180元的價格向趙廣生等人購進其生產的劣質硅鈣肥,并假冒云南昆陽磷肥廠有限公司生產的“昆磷牌”鈣鎂磷肥、“烏龍牌”鈣鎂磷肥、玉溪銀河磷化有限公司生產的“玉溪”牌鈣鎂磷肥、貴州勝境化建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勝境牌”鈣鎂磷肥等商標進行銷售。被告人趙華先明知被告人趙廣生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使用偽劣產品假冒注冊商標,還幫助實施上述行為。經查,被告人劉天全、趙廣生、趙友明、平順濤、劉啟光使用偽劣產品假冒注冊商標商品,非法經營數額分別為8.8萬余元、11萬余元、7.7萬余元,6.2萬余元、6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科通過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發(fā)現師宗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移送的趙廣生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師宗縣公安局沒有在《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遂于2016年3月17日向師宗縣公安局發(fā)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同日,師宗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4月22日,師宗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批準逮捕劉天全、趙廣生、趙友明、劉啟光4人。該案于2016年6月22日師宗縣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同年12月27日師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7年6月9日師宗縣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決劉天全、趙廣生、趙友明、平順濤、劉啟光、趙華先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11萬元至2萬元不等。6名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化肥是重要的農業(yè)生產資料,假冒品牌化肥不僅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侵犯了廣大農戶、經營者和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嚴厲打擊。近幾年,檢察機關先后開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專項立案監(jiān)督、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專項立案監(jiān)督活動,對重點領域的刑事犯罪予以集中打擊,取得了良好效果。該案系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機制發(fā)現立案監(jiān)督線索,繼而監(jiān)督公安機關立案,最終成功追訴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案例。師宗縣人民檢察院與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公安機關建立了案件咨詢、信息通報等工作機制,借助于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了知情渠道的暢通。檢察機關發(fā)現監(jiān)督線索后,積極聯系公安機關并形成工作合力,列出詳細的取證清單和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有效打擊了犯罪,共同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
典型案例六:四川成都市林文勇、馬駿、張翔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2007年3月以來,被告人林文勇(網名:LEO)在網站上創(chuàng)建“輕之國度”論壇(www.lightnovel.cn),并在該論壇上發(fā)布日本原著未經授權輕小說提升論壇人氣,后吸引廣告商前來投放廣告牟取利益。被告人張翔經林文勇許可進入“輕之國度”論壇并參與網站管理,在明知該網站發(fā)布侵權小說牟利的情況下,仍然繼續(xù)負責小說的中文翻譯和電子書的組織管理工作。該網站未經權利人授權,非法發(fā)布日本原著文學作品800多部,共收取廣告費231273.6元。被告人馬駿建立“輕之文庫”(www.linovel.com)網站,復制“輕之國度在線輕小說”網站數據到“輕之文庫”網站,吸引廣告商前來投放廣告謀取利益,后其將“輕之文庫“網站以10萬元人民幣出售。該網站未經權利人授權,非法發(fā)布日本原著文學作品1400多部,共收取廣告費47950元?!?/a>
二、訴訟過程
林文勇、馬駿、張翔侵犯著作權一案,由騰訊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報案至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公安局,雙流縣公安局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偵查,同年11月10日三人被雙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7日,林文勇、馬駿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被成都市雙流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張翔被取保候審。2016年3月14日,成都市公安局雙流分局(原成都市雙流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8月22日,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三人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向雙流區(qū)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7年2月24日,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林文勇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以被告人馬駿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以被告人張翔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林文勇、馬駿、張翔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三、典型意義
該案為公安部、國家版權局掛牌督辦案件。本案中,涉案網站侵權時間跨度十年,非法發(fā)布日本原著文學3000余部,具有調查取證時間跨度大、取證難度大、媒體與社會各界關注度高等特點。成都市雙流區(qū)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調取了日本株式會社KADOKAWA授權書聲明及日本國立國會圖書館資料等書證,夯實了林文勇等三人侵犯著作權的犯罪事實,并準確區(qū)分了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確定其依托網站收取廣告費用的非法經營數額,做到了精準指控,效果良好。本案的查處,體現了網絡背景下刑法對社會生活調整的維度和方法,對規(guī)制網絡服務行為、深入理解網絡環(huán)境下“復制發(fā)行”的含義、準確把握網絡侵犯著作權、尤其是涉外侵權的取證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和研究價值。
典型案例七:安徽合肥市徐林、李玉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本案所涉特百惠公司總部設在美國,以生產經營塑料保鮮容器聞名,被告人徐林、李玉福原系特百惠(中國)公司的分銷商,2012年11月,二人以徐林的身份信息在淘寶網注冊成立“特百惠店鋪”網店(店鋪號117683)。2015年6月,徐林、李玉福開始在網上聯系低價購進假冒“Tupperware”注冊商標的水杯和包裝盒,包裝后通過網店對外進行銷售牟利。經查,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間,二人通過該淘寶網店“特百惠店鋪”共計對外銷售標有特百惠“Tupperware”注冊商標的四種規(guī)格塑料水杯共計2108369.56元,扣除其中約20萬元正品銷售額,共計銷售假冒“Tupperware”注冊商標的水杯190余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16年8月15日,安徽省肥西縣公安局接到報案稱,有人在淘寶網銷售假冒“特百惠”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肥西縣公安局遂于當日立案偵查。同年9月20日,合肥市高新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兩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同年11月20日,肥西縣公安局向合肥市高新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7年2月24日,合肥市高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合肥高新區(qū)法院提起公訴。同年5月31日,合肥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徐林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判處李玉福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徐林、李玉福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重大的通過淘寶網店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案發(fā)后,檢察機關加強與偵查機關的溝通聯系,及時介入引導偵查,就該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非法經營數額等問題提出偵查取證方向。針對公安機關認定的涉案金額過低的情況,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調取相關銷售記錄,科學確定計算方法,最終準確認定涉案金額為1908369.56元,這也是被告人被科以重刑的重要依據。在審查案件中,檢察機關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依法從快批捕、起訴,確保了犯罪分子及時受到應有刑事處罰。此外,在辦理該案的基礎上,檢察機關進一步總結工作經驗,探索建立重點企業(yè)聯系備案制度,強化對知識產權的靠前保護;進一步完善對重大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提前介入制度,提升打擊力度和效率;注重結合典型案例,加大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宣傳力度,促進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打擊偽劣商品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的良好氛圍。
典型案例八:山東沂水縣劉竹麗、劉竹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一)劉竹麗、劉竹春非法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部分
2016年9月以來,被告人劉竹麗經劉竹春聯系并幫助,從福建晉江鄒志平(已判決)等人處購進15萬余元的假徐福記酥心糖包裝膜銷售給他人并牟取非法利益。
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劉竹春將價值16560元的假徐福記酥心糖包裝膜銷售給他人并牟取非法利益。
(二)劉竹麗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
2016年9月以來,被告人劉竹麗從王進發(fā)(另案處理)處購進40余萬元的大白兔奶糖、阿爾卑斯棒棒糖等假冒產品,后銷售給孫洪強(另案處理)等人予以牟利。
2016年11月以來,被告人劉竹麗從他人處購進1800余件假冒的徐福記酥心糖,后銷售予以牟利,涉案價值28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7年2月7日,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提請對被告人鄒志平批準延長羈押案件時發(fā)現,涉案人劉竹麗、劉竹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符合立案條件,但公安機關未立案。2月20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向沂水縣公安局發(fā)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2月27日,沂水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同年12月15日,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18年1月30日,劉竹麗因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1萬元;劉竹春因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6萬元。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是檢察官在辦理延長羈押期限案件中發(fā)現線索進而成案的。檢察官積極履職,確保案件的辦理取得良好成效。
第一,強化延押案件實體審查把關,依法監(jiān)督立案。該案系通過審查公安機關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材料中發(fā)現監(jiān)督線索的案件。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中,認真審查公安機關提交的案件材料。發(fā)現劉竹春、劉竹麗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線索后,及時與公安機關溝通,核實公安機關在逮捕后的偵查階段調取的新證據等,并加強與公訴部門溝通,經討論認定現有證據已達到立案標準,及時啟動立案監(jiān)督程序。
第二,注重跟蹤監(jiān)督和引導取證,確保監(jiān)督效果。該案監(jiān)督立案之初,在案證據僅能證實兩名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涉案價值剛剛達到追訴標準。被告人劉竹麗因身體原因,不適合羈押,沂水縣人民檢察院在監(jiān)督立案后,并未因此放松跟進監(jiān)督,而是始終保持與公安機關的密切溝通,引導公安機關對言詞證據等相關證據進行固定和收集,根據取證情況適時建議公安機關追加罪名,有效提高了案件質量,加快了訴訟進程,增強了監(jiān)督效果。
第三,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該案涉案主體系小作坊,不僅產品質量無法保障,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而且因涉及假冒多家知名食品商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本案隨著偵查的深入和案件證據的進一步完善,發(fā)現被告人涉嫌的多起犯罪事實,最終劉竹麗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取得了良好效果。此外,該案在偵查中發(fā)現的另兩名同案犯王進發(fā)、孫洪強分別被判處刑罰,有力地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典型案例九:福建寧德市張五堂、鐘開富侵犯商業(yè)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被告人張五堂、鐘開富畢業(yè)于某名牌大學,系校友,先后供職于福建省寧德新能源有限公司和寧德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新能源公司),二人在任職期間,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及公司保密制度,將時代新能源公司研發(fā)的技術信息與經營信息,通過外網郵箱以郵件方式泄露給他人,從中獲取經濟利益,給時代新能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具體事實如下:
1.2014年5月份,被告人鐘開富和張五堂通過各自網易郵箱與騰訊qq郵箱相互轉發(fā)寧德時代新能源公司從寧德新能源有限公司授權取得的含有SiO燒結設備、硅材料開發(fā)指標、SiO工藝流程等技術信息材料,而后被告人張五堂通過騰訊qq郵箱將含有SiO燒結設備、硅材料開發(fā)指標、SiO工藝流程等信息材料發(fā)送給東莞市凱永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的彭勃,獲得20萬元, 鐘開富和張五堂各分得10萬元。經北京京洲科技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SiO燒結設備、硅材料開發(fā)指標、SiO工藝流程在2014年7月31日以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其中SiO燒結設備與SiO工藝流程具有同一性。經北京中潤達會計師事務所評估,SiO燒結設備——氧化硅燒結爐與SiO工藝流程中SiO制備粒徑分級設備——氣流分級機的價格總計76萬元人民幣。
2.2016年5月份,被告人張五堂通過其騰訊qq郵箱將寧德時代新能源公司研發(fā)的含有N1拉線開發(fā)中工藝文檔中記載的磷酸鐵鋰電池制作工藝信息中的“YT86/YT120”和“YT86/YT120補鋰”型號的工藝信息、陽極補鋰、冷壓- Pinch的技術信息與KTList的經營信息等發(fā)送給深圳市比克電池有限公司的李向前,獲得30萬元。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張五堂又通過其騰訊qq郵箱將含有N1拉線開發(fā)中工藝文檔中記載的磷酸鐵鋰電池制作工藝信息中的“YT86/YT120”和“YT86/YT120補鋰”型號的工藝信息、陽極補鋰、冷壓- Pinch的技術信息與KTList、N1設備價格清單的經營信息等發(fā)送給珠海泰坦新動力電子有限公司的李永富,未獲得現金。經北京京洲科技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上述信息在2017年3月以前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經北京中潤達會計師事務所評估,N1拉線開發(fā)項目研發(fā)過程中采購的物料及工夾具的成本為78萬元。
二、訴訟過程
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接寧德時代新能源公司報案,于2017年2月16日對鐘開富、張五堂以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立案偵查,并于4月28日向寧德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該院于5月5日對該二人作出批捕決定。同年7月5日蕉城分局向該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于8月18日向蕉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1月10日蕉城區(qū)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五堂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0萬,被告人鐘開富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三、典型意義
本案中,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將檢察工作與經濟發(fā)展新常態(tài)相適應,敢于辦案與善于辦案相結合,實現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案件初期,該院提前介入,實時跟蹤監(jiān)督案件后續(xù)偵破進展情況。通過多次與辦案民警溝通探討,引導公安機關及時收集、固定對案件構罪起關鍵作用的證據材料,如被告人郵箱內相應信息與寧德時代新能源公司擁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鋰電池相關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等。案件進入檢察院環(huán)節(jié)后,指定辦理知識產權案件經驗豐富的檢察官負責審查批捕、起訴工作,通過全面審查證據和集體討論的方式,從案件證據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深入研討、層層剖析,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最終依法認定張五堂、鐘開富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此外,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結合辦案認真開展調研,針對新能源公司在員工法制教育、保密意識等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環(huán)節(jié)和問題,及時向該公司發(fā)出檢察建議書,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典型案例十:湖南長沙市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因著作權侵權糾紛 申請支持起訴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集協)發(fā)現長沙市天心區(qū)湘府吉園娛樂城、黎慶,未經授權,擅自在其經營的KTV娛樂場所內以卡拉OK方式,向公眾放映《刀馬旦》《真情人》《You And Me(你和我)》《我的野蠻女友》等200首MV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且自身維權受阻,擬通過訴訟途徑維權,并申請?zhí)煨膮^(qū)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二、訴訟過程
2017年2月20日,音集協向長沙市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提交20起案件支持起訴案件申請。該院經審查認為,長沙市天心區(qū)湘府吉園娛樂城、黎慶侵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侵犯了申請人的著作權。該侵權行為,不僅損害了申請人的正當權益,還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天心區(qū)人民檢察院于同年3月15日向天心區(qū)法院發(fā)出支持起訴書,并出庭支持起訴。在檢法兩院的共同努力下,當事人達成了賠償和解協議。2017年5月22日,法院根據音集協的申請,作出撤訴裁定。
三、典型意義
一是維護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KTV行業(yè)流動性大,有些經營者經常更換營業(yè)地點,有些營業(yè)周期短,很多情況下,KTV負責人玩“躲貓貓”避而不見,一些KTV經營者采取轉承包、再承包等方式,導致難以查清實際的經營者,而經營者也常常采取踢皮球的方式推卸責任,這些都給當事人維權帶來了困難。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從證據的調取、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到案件的最終處理,為著作權人維護自身權益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提高了經營者的法治意識。該系列案涉及的著作權人較多、影響較廣。KTV未經音集協許可以盈利為目的向公眾放映音集協管理的音樂電視作品,有的KTV播放的MV作品多達上千首。不少KTV經營者缺乏法律常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未經許可便使用KTV點唱機向公眾播放;有些則認為設備中的歌曲是和設備一體的,在購買設備時應視為可以一并使用歌曲,不構成侵權;還有一些則存在僥幸心理,認為不會被追究責任。該系列案件的辦理有利于提高經營者的法治意識。
三是維護了正常的文化市場秩序。在KTV等經營場所向消費者提供MV音樂制品,系公開放映涉案作品的行為,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一些KTV經營者未經許可播放MV,降低其經營成本,不少經營者紛紛效仿,侵犯著作權問題廣泛存在,嚴重影響了文化市場秩序,有力地維護了正常的文化市場秩序,對營造健康發(fā)展的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正義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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