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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微信“掃碼支付”侵犯專利權?法院一審判決:不侵權
2019年12月30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涉及微信掃碼支付被訴發(fā)明專利侵權糾紛一案。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定微信掃碼支付服務未落入原告北京微卡時代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主張的專利權保護范圍,沒有侵犯第200610168072.2號、名稱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系統(tǒng)和方法”的發(fā)明專利權,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移動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隨處可見的掃碼支付因其便捷、迅速和安全性已經(jīng)成為了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費方式。你出門可以不用再攜帶現(xiàn)金、銀行卡,一部手機通過掃描二維碼圖片,就可以便捷地完成線上線下所有支付。
兩原告是第200610168072.2號、名稱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系統(tǒng)和方法”的發(fā)明專利專利權人。該專利既要求保護一種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系統(tǒng),也涉及如何實現(xiàn)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方法。
在該案中,兩原告僅主張其中的方法權利要求,也即權利要求14,認為微信掃碼支付服務采用了與涉案專利相同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方法。
權利要求14系一種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維碼的方法,可以分為“采集—解碼—辨識—是否匹配—是否采集—給出相應結果”這六個步驟:
1. 采集多字段二維碼;
2. 解碼多字段二維碼;
3. 辨識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4. 分析是否匹配;
5. 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
6. 根據(jù)是否被采集、儲存過,分別給出第一結果和第二結果。
兩原告發(fā)現(xiàn),將“凡客誠品”購物網(wǎng)站提供給用戶掃描的微信付款二維碼圖片進行解碼,得到的字符串信息為:weixin://wxpay/bizpayurl?pr=IO9710P。(下圖所示)
兩原告主張:該字符串就是涉案專利中的“多字段二維碼”,問號之前的部分為“第一字段”,問號之后的為“第二字段”,認為被告騰訊公司、財付通公司開發(fā)的微信掃碼支付服務實施了上述六個步驟,故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并索賠100萬元。
被告騰訊公司、財付通公司則主張不侵權抗辯,認為微信掃碼支付服務沒有采用步驟一、三、四、五、六,不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凡客公司還主張其與財付通公司簽訂了支付協(xié)議,只是購買使用了微信掃碼支付服務,屬于善意使用者。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涉案微信掃碼支付是否實施了涉案專利步驟一、三、四、五、六。具體裁判理由為:
1.微信掃碼支付使用的二維碼屬于步驟一中的“多字段二維碼”:“多字段二維碼”并非本領域通用術語,而是專利權人自行創(chuàng)設的一個詞語,需依據(jù)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明確記載的內(nèi)容進行解釋,將“多字段二維碼”理解為包括多于一個主體相關的信息的二維碼,其中包括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2.微信掃碼支付不具有與步驟五、六中“采集”相等同的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4的步驟一、二和步驟五、六都限定了“采集”特征,原則上對同一術語在同一權利要求中應當做同樣的解釋,將其理解為“獲取”。微信掃碼支付并沒有判斷第二字段是否被獲取過的步驟,只有移動終端用戶在掃描二維碼的基礎上,另行通過輸入密碼等支付方式實際支付后,訂單的狀態(tài)才會發(fā)生變化,如下圖提示“訂單已經(jīng)支付,請勿重新發(fā)起支付”。
3.微信掃碼支付不具有與步驟六中“儲存”相等同的技術特征:禁止反悔原則是對等同侵權適用的一種限制,目的在于禁止專利權人 “兩頭得利”損害公眾利益。涉案專利權人在無效案件口頭審理中已經(jīng)明確指出改變狀態(tài)的技術方案并不屬于涉案專利“儲存第二字段”的內(nèi)容。因此,兩原告在侵權訴訟中將“儲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預支付交易單的支付狀態(tài)”做等同解釋不能得到支持。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微信掃碼支付實施了權利要求14步驟一、二、三的技術方案,但不具有步驟四、五、六的技術特征,未包含權利要求14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微信掃碼支付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微卡公司、卓望公司關于微信掃碼支付侵犯了涉案專利權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
供稿:北京知產(chǎn)法院
來源:京法網(wǎng)事
作者:羅素云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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