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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廣東高級法院再審裁定“露露商標案”中止訴訟
近日,記者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獲悉,日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申請再審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確認“商標許可合同”有效的一審、二審民事判決事項,裁定中止訴訟。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商標許可合同的民事糾紛。一審和二審判決認定有效的商標許可合同,是指露露集團有限公司、露露股份公司、汕頭高新區(qū)露露南方公司與香港飛達企業(yè)公司2001年底及其后簽訂的《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
廣東省高級法院裁定稱,萬向三農集團公司2019年3月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下簡稱“123號案”)。原告萬向三農公司請求確認《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系王寶林、王秋敏作為露露集團公司和露露股份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員,違背對國有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忠實義務,違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操縱上市公司向關聯交易方露露南方公司及其控制人飛達公司非法輸送利益的行為,且系伙同林維義和楊小燕合謀秘密簽訂及偽造,該《備忘錄》、《補充備忘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至第五項的規(guī)定,應當確認無效,為此請求判令《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構成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行為,并請求確認無法律效力。
廣東高級法院裁定認為,本申請再審的一審、二審案件,露露南方公司請求確認的商標許可有效等項,與123號案均涉及《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的效力問題,但本案審理合同效力的范圍比123號案審理的范圍要窄,因此本案必須以123號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案尚未審結,故本案應中止訴訟。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北京市鼎業(yè)律師事務所郭鳳武、吳逢堂律師認為,《備忘錄》、《補充備忘錄》不是真實有效的合同,而是由原身兼露露集團、露露股份、露露南方公司三家法定代表人的王寶林、身兼三家公司董事及露露股份總經理的王秋敏,操縱4家公司簽訂的無效合同。
據了解,霖霖集團公司(露露集團更名和改制后的名稱)、露露南方公司主張《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的簽訂,系基于當時的歷史背景。圍繞《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是否有效,以及王寶林、王秋敏的董事責任,目前共有三個訴訟。一是“商標許可合同糾紛”案件的再審,二是露露股份公司的控股股東萬向三農集團公司對霖霖集團公司、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飛達公司提起的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訴訟,三是露露股份公司對王寶林、王秋敏提起的董事責任訴訟。目前,前一個和后一個訴訟均處于法院審理過程中。
迄今為止,有關訴訟引發(fā)了社會公眾的關注。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的庭審錄像,回放瀏覽量超過4萬人次。
來源: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廣東高級法院再審裁定“露露商標案”中止訴訟(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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