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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璞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美國《2020年商標現代化法案》正式成為法律
美國《2020年商標現代化法案》“The 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 (TMA)”已于2020年12月27日正式簽署為法律,并將在2021年12月27日之前施行。該法對美國現行商標法進行了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內容。
第一、引入兩項新的可單方申請撤銷未使用商標的注冊后(Post-Registration)程序
任何人可以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請求,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針對某個特定商標基于從未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的理由來啟動刪除程序(Expungement),或者未在某個特定日期之前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來啟動重新審查程序(Reexamination)。
刪除(Expungement)
任何人可以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刪除注冊商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服務,理由是該商標從未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過。這個新程序必須在注冊日期后三到十年之間提出。
重新審查(Reexamination)
任何人可以請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刪除注冊商標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服務,理由是該商標未在特定的相關日期之前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比如,基于實際使用基礎提出申請的商標之申請日期、基于意圖使用基礎提出申請的商標其意圖使用修正聲明的提交日期,以及基于意圖使用基礎提出申請的商標其提交使用聲明的到期日。此新程序必須在商標注冊后的頭五年內提出,并且通常是針對在申請審查期間提交了該申請商標在商業(yè)中使用的可疑的商標圖樣。
如果有人提出上述任何一種請求,則局長將確定該刪除或者重新審查請求中關于該商標從未在商業(yè)中使用或者未在某個特定日期之前在商業(yè)中使用的表面證據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則局長將批準接受該請求,啟動相關程序,并要求商標注冊人提供使用證據或者合理未使用理由作為回應?;谒凶C據,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決定是否刪除注冊商標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有問題的商品或服務。如果在任何一個程序中,審查員認定商標注冊人已將商標與部分或者全部受質疑的商品或服務一同使用,則不允許對這些相同商品或服務提出新的刪除或者重新審查請求。如果經過審查,確實有部分或者全部商品或服務被刪除了,則商標注冊人可以向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提出上訴,之后也可以進一步上訴至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
除了第三方提出上述任何一種程序,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如果發(fā)現有證據支持某個商標從未在商業(yè)中使用或者未在某個特定日期之前使用,則可以依職權啟動上述程序。
第二、新增加一項在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程序中的撤銷理由
根據這項新的規(guī)定,任何人可以在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TTAB)程序中基于商標注冊人從未在商業(yè)活動中使用該商標為由,提出撤銷請求,該程序實質上等同于刪除程序(Expungement),只是必須在商標注冊后的三年之內提出。
第三、靈活的官文答復時間
美國專利商標局根據該新法案,有權設定比目前規(guī)定的6個月更短的官文答復時限,但不得少于60天。申請人可以要求延期至最長的6個月時間,但局長有權設定具體的延期次數、時間和相關費用。
第四、第三方可以在審查過程中提交抗議函(Letters of Protest)
新法案允許第三方在商標獲準注冊前提交有關該商標不應獲準注冊的證據,美國專利商標局有兩個月的時間來審查這些證據并向抗議方收取費用。新法案還規(guī)定,審查員是否將這些證據包括在申請記錄中的決定是最終決定,并且不可復審。自2021年1月2日開始,每件抗議函將會收取50美金費用。抗議人在抗議函中必須明確抗議的法律依據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五、建立統(tǒng)一的規(guī)則,確立不可彌補損害的可辯駁的推定
根據新法案,任何尋求禁止令救濟的商標權利人,如果發(fā)現侵權行為或者案件具備實質勝訴的可能性,將有權對不可彌補的損害提出可辯駁的推定。該統(tǒng)一規(guī)則將幫助商標權利人在聯(lián)邦法院對侵權者行使其權利。
以上內容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網站翻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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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璞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美國《2020年商標現代化法案》正式成為法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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