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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部分共同侵權人與專利權人達成和解并實際賠償后的其余共同侵權人的責任承擔
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部分共同侵權人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并已實際賠償權利人部分損失的,為避免權利人雙重獲利,其余共同侵權人僅就扣減該已付賠償后的侵權損失向權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部分共同侵權人與專利權人達成和解并實際賠償后的其余共同侵權人的責任承擔
——(2019)最高法知民終181號
關鍵詞
實用新型專利 侵權 委托加工 共同侵權 連帶賠償責任 和解
基本案情
上訴人東莞市鴻鼎家居有限公司(被訴侵權人,以下簡稱鴻鼎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莞市康勝家具有限公司(被訴侵權人,以下簡稱康勝公司)、原審原告廣東棋勝家具有限公司(專利權人,以下簡稱棋勝公司)、信陽農(nóng)林學院(被訴侵權人)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以下簡稱“床架卡扣結構”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涉及專利號為ZL201521011294.4、名稱為“床架卡扣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棋勝公司認為,廣東天一美家家居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一公司)、康勝公司、鴻鼎公司未經(jīng)許可制造、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chǎn)品,信陽農(nóng)林學院未經(jīng)許可使用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產(chǎn)品,侵害了棋勝公司的專利權,故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鄭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停止侵害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20萬元。一審訴訟中,棋勝公司與天一公司達成和解,天一公司賠償棋勝公司9萬元,棋勝公司撤回對天一公司的起訴。鄭州中院認為,被訴侵權產(chǎn)品落入棋勝公司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該被訴侵權產(chǎn)品由鴻鼎公司制造并銷售給康勝公司,康勝公司銷售給天一公司,由天一公司最終銷售給信陽農(nóng)林學院。棋勝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康勝公司及信陽農(nóng)林學院明知鴻鼎公司提供的涉案產(chǎn)品侵權,因此不予支持棋勝公司要求康勝公司、信陽農(nóng)林學院賠償損失的請求,信陽農(nóng)林學院將被訴侵權產(chǎn)品用于學生宿舍,停止使用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費,故可不停止使用且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鄭州中院判決鴻鼎公司、康勝公司停止侵權,鴻鼎公司賠償棋勝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萬元,駁回棋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鴻鼎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日改判鴻鼎公司與康勝公司共同連帶賠償棋勝公司經(jīng)濟損失6萬元。
裁判意見
前述“床架卡扣結構”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關于本案的民事責任承擔,還需考慮棋勝公司在一審期間撤回對天一公司的起訴,僅對同一侵權事實中的部分侵權被告提起訴訟的情況。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制造者應當對侵權后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針對同一訴訟標的,當多主體均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時,各侵權主體應對權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權利人可以選擇向全部或部分侵權主體主張賠償,各侵權主體均有義務對權利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是,特定案件中,無論是依據(jù)權利人遭受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還是法定賠償標準判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權利人因同一訴訟標的應當獲得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是確定的。如權利人因與部分侵權主體達成和解等原因已獲得部分賠償,為避免權利人雙重獲利,其已獲賠償?shù)慕痤~應當予以扣減,即,其余被訴侵權主體僅需對扣減之后的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酌定棋勝公司因本案侵權行為而應獲賠15萬元(含維權合理開支)。棋勝公司因本案侵權事實已從天一公司處獲得9萬元賠償,應當在棋勝公司應獲賠償?shù)臄?shù)額內予以扣除,故康勝公司與鴻鼎公司在剩余6萬元的賠償金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附: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18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鴻鼎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文明,該公司財務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澤旭,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康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小冬,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家成,廣東拾佰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廣東棋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元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超鋒,河南風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信陽農(nóng)林學院。
法定代表人:郭長華,該學院院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世文,該學院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軍生,河南天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東莞市鴻鼎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鼎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莞市康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勝公司)、原審原告廣東棋勝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棋勝公司)、原審被告信陽農(nóng)林學院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8)豫01民初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鴻鼎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澤旭,被上訴人康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家成,原審原告棋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超鋒,原審被告信陽農(nóng)林學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肖世文、韓軍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鴻鼎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由康勝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康勝公司與鴻鼎公司之間為加工承攬合同關系,侵權賠償責任應由定作人康勝公司承擔。1.從雙方的聊天記錄可知,康勝公司向鴻鼎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周平發(fā)送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圖片和設計方案,讓周平以該圖紙和設計方案為樣本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屬于典型的加工承攬合同關系;2.被訴侵權產(chǎn)品系在鴻鼎公司成立之前就定作交付完成,不能認定鴻鼎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二)康勝公司與周平聯(lián)合串通,隱匿相關重要證據(jù),向法院作出不實陳述,將責任推卸給鴻鼎公司。1.原審庭審中,周平隱瞞了康勝公司向其發(fā)送照片及設計方案并下達定作訂單的重要事實,向法院作出不實陳述,致使法院將二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錯誤地認定為買賣合同關系,認定事實不清;2.原審庭審結束后,周平便將鴻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江文明,以達到使其與康勝公司均能逃避侵權責任的目的。
康勝公司答辯稱:鴻鼎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一)康勝公司既不是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制造者也不是定作人,只是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經(jīng)銷商或交易介紹人,主觀上對產(chǎn)品侵權事宜并不知情且已證明了產(chǎn)品的合法來源,故原審判令由被訴侵權產(chǎn)品制造者鴻鼎公司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1.廣東天一美家家居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一公司)中標信陽農(nóng)林學院的學生公寓家具項目后,于2017年7月26日與康勝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因康勝公司沒有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能力,故將上述購銷合同內容全部轉交鴻鼎公司,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加工制造和裝運均發(fā)生在鴻鼎公司的車間。因鴻鼎公司當時尚未辦妥工商登記才以康勝公司的名義開具了稅票和送貨單,但開具發(fā)票所繳納的稅款均從鴻鼎公司應得貨款中扣減,且送貨單上的單位及經(jīng)手均由鴻鼎公司的工作人員簽署;2.鴻鼎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已向工商行政部門提出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申請,鴻鼎公司的發(fā)起人和股東在鴻鼎公司正式成立前已用鴻鼎公司的名義進行經(jīng)營活動且相關經(jīng)營收入均轉入鴻鼎公司的私賬,故鴻鼎公司應對其正式成立之前的經(jīng)營活動承擔責任;3.即使加工承攬關系成立,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康勝公司向鴻鼎公司傳遞的效果圖或技術要求均來自天一公司,并未增減任何指示或要求,也未收到鴻鼎公司關于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或違法的任何通知,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有關承攬合同的條款沒有規(guī)定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4.鴻鼎公司引用作為依據(jù)的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的范疇,不應適用于本案;(二)被訴侵權產(chǎn)品購銷買賣合同關系清楚,康勝公司沒有與周平串通的必要,更沒有隱瞞相關證據(jù)事實,鴻鼎公司的主張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且周平作為鴻鼎公司的股東及高層管理人員,其行為屬于鴻鼎公司的內部事務,應當另行處理;(三)原審判令鴻鼎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符合客觀事實和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涉案交易流程為天一公司中標后,由其員工康紀將采購產(chǎn)品的效果圖、技術要求和樣品或樣圖郵寄或發(fā)送康勝公司,再由康勝公司轉發(fā)給鴻鼎公司,即是由鴻鼎公司按照天一公司的要求進行制造并由天一公司安排車輛前往鴻鼎公司的車間進行裝運。經(jīng)比對,上述產(chǎn)品的效果圖、樣品均未包含專利號為ZL201521011294.4、名稱為“床架卡扣結構”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天一公司和康勝公司并不侵權,并且棋勝公司在原審中撤回對天一公司的起訴即是認為天一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而康勝公司與天一公司地位一致,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棋勝公司未提交陳述意見。
信陽農(nóng)林學院述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事實和理由:信陽農(nóng)林學院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發(fā)布招標公告的正常合法渠道購買了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具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為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向天一公司支付了合理對價,原審判決駁回棋勝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訴求應予維持;鴻鼎公司的上訴請求僅在于要求改判康勝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并未要求信陽農(nóng)林學院承擔任何責任。
棋勝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予以受理,棋勝公司起訴請求:1.信陽農(nóng)林學院立即停止使用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chǎn)品;2.康勝公司、鴻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及許諾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chǎn)品,銷毀生產(chǎn)侵權產(chǎn)品的專用模具以及庫存產(chǎn)品;3.康勝公司、鴻鼎公司、信陽農(nóng)林學院賠償棋勝公司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含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8日,棋勝公司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床架卡扣結構”實用新型專利(即涉案專利),2016年4月27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予以授權,專利號為ZL201521011294.4,該專利年費正常繳納。該專利權利要求為:1.一種床架卡扣結構,所述床架卡扣結構包括水平橫向架設的橫梁和水平縱向架設的縱梁,其特征在于,橫梁包括插入槽以及設置在插入槽下方的卡槽,卡槽的中部設置有向上延伸的卡子;縱梁的寬度與卡槽的寬度相匹配以插入卡槽內,在縱梁的底部上與卡子對應的位置處設置有片槽以使卡子插入片槽內實現(xiàn)橫梁與縱梁的卡合。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床架卡扣結構,其特征在于,橫梁和縱梁均為管形型材。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床架卡扣結構,其特征在于,橫梁和縱梁均由生鐵制成。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床架卡扣結構,其特征在于,片槽往里的一側設置有缺口,缺口的寬度小于片槽的寬度。
因棋勝公司申請,2017年9月12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對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出具《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本實用新型專利全部權利要求1-4未發(fā)現(xiàn)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2017年6月19日,“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中國政府購買服務信息平臺”發(fā)布信陽農(nóng)林學院學生公寓采購家具項目招標公告,招標主要內容為雙層床、上床下柜、蚊帳架、床板及條凳等采購、安裝、調試和售后、維修等相關服務。2017年7月11日,中國政府采購信息網(wǎng)發(fā)布信陽農(nóng)林學院學生公寓采購家具項目中標公示,天一公司為該項目第一中標候選人。
2017年7月26日,天一公司與康勝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載明,訂貨單位天一公司,貨物規(guī)格4280L*970D*2000H(含鞋架不含床板)公寓床600組,單價1056元;規(guī)格4280L*970D*2000H(不含柜子床板)公寓床600組,單價874元;蚊帳架2400套,單價10元。合同報價不含送貨安裝,含17%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備注部分顯示有產(chǎn)品規(guī)格及材質要求。合同落款處天一公司訂貨代表處簽名為“康紀”,康勝公司銷售代表顯示“廖先生”。同日,康紀與廖小紅(康勝公司職員)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康紀稱“……我們只做了上床下柜的投標樣品做了三套。上下床的,沒有做樣品,你就參照那個效果圖來做就可以了……在設計的時候你要幫我先算一下,總共我們*一千二百套,總共你這里需要多少車,你要盡快告訴我”,并向廖小紅發(fā)送了上下床的照片,廖小紅說“我要你的側邊照片”,康紀隨即向廖小紅發(fā)送了另一張上下床照片。同年7月28日,康紀向廖小紅發(fā)送產(chǎn)品照片一張,照片中的兩份產(chǎn)品上均有手寫“To:康勝廖總信陽農(nóng)林學院產(chǎn)品小樣(康勝保存)廣東天一美家**(簽名辨識不清楚)2017.7.27”字樣。
2017年7月26日、8月14日、8月23日、8月25日、9月1日、9月4日,天一公司共向康勝公司付款6次,合計1242994元,康勝公司出具了相應金額的發(fā)票?! ?/p>
2017年8月10日、8月16日、8月22日、8月26日、8月28日、8月30日、9月1日、9月3日康勝公司送貨單顯示的送貨單位及經(jīng)手人簽章處顯示的簽名為“雷登秀”,鴻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陳述,其與雷登秀共同生活。
周平出具的“關于廖總(康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廖小冬)訂單出貨計劃”記載,8月30日出一車,8月31日出一車,9月2日出完所有配件,如未出貨,每拖一天扣貨款2000元/天,以此類推。
2017年9月4日,“康勝向鴻鼎家居支付貨款情況”記載,“鴻鼎出康勝總貨款:1012740元,康勝出鴻鼎總貨款132992元,已付600000元,康勝尚欠鴻鼎貨款279748元,該款由康勝付清給鴻鼎江文明收,付款方式,2017年9月5日,康勝付200000元,2017年9月15日前,付完79748元,付款人:廖小冬,貨沒問題情況下;收款人江文明”。
鴻鼎公司對康勝公司提供的康勝公司與鴻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的微信聊天截圖不持異議,該聊天記錄顯示,“廖總,這是我們鴻鼎財務私賬”“東莞農(nóng)商業(yè)銀行”“戶名:江文明”“廖總,盡快排個裝車時間表,我這里好提前調車及安排現(xiàn)場安裝的工作”,微信聊天記錄還顯示康勝公司向周平發(fā)送了信陽農(nóng)林學院位置圖。
廖小冬的東莞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轉賬流水顯示,其于2017年8月18日向肖蓉(鴻鼎公司股東,現(xiàn)法定代表人江文明之妻)轉賬支付60000元;2017年8月24日向江文明轉賬支付100000元;2017年9月5日向江文明轉賬支付200000元。
2017年11月17日,李超鋒(棋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向河南省鄭州市綠城公證處(以下簡稱綠城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2017年11月24日,綠城公證處公證員陳麗、盧珊隨同李超鋒的委托代理人李曉晴來到位于信陽市第二十四大街的信陽農(nóng)林學院,從大門進入后,李曉晴分別對沿途建筑物及路口拍照,后三人進入墻體顯示為“14”的學生公寓,經(jīng)公證員隨機挑選,三人進入門上顯示為數(shù)字112、115的房間,李曉晴對房間內的床體進行查看并拍照,后三人離開并進入墻體顯示為“12”的學生公寓,經(jīng)公證員隨機挑選,三人進入門上顯示為數(shù)字105的房間,李曉晴對房間內的床體進行查看并拍照,拍照結束后三人從顯示有“信陽馬克思主義學院信陽農(nóng)林學院”的大門離開。三人回到綠城公證處,李曉晴將拍攝照片導入公證員盧珊的辦公電腦,挑選照片36張。以上過程,綠城公證處出具(2017)鄭綠證經(jīng)字第2363號公證書予以確認。公證書記載,上述進入信陽農(nóng)林學院學生宿舍拍照過程均在公證員徐麗和公證員盧珊的面前進行,公證書所附照片均系現(xiàn)場拍照所得,與實際情況相符。公證書后附照片顯示有信陽農(nóng)林學院學生公寓12號樓105室,14號樓112室、115室所使用的上下床床架橫梁與縱梁相連接的細節(jié),其技術特征為,一種床架卡扣結構,床架卡扣結構包括水平橫向架設的橫梁和縱向水平架設的縱梁,橫梁包括插入槽以及設置在插入槽下方的卡槽,卡槽的中部設置有向上延伸的卡子;縱梁的寬度與卡槽的寬度相匹配以插入卡槽內,在縱梁的底部上與卡子對應的位置處設置有片槽以使卡子插入片槽內實現(xiàn)橫梁與縱梁的卡合。橫梁和縱梁均為管形型材。片槽往里的一側設置有缺口,缺口的寬度小于片槽的寬度。
原審法院另查明:
1.天一公司提交的證據(jù)1、2、3、4記載的床架連接技術特征分別為:證據(jù)1“一種雙層床架固定結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專利授權公告號CN203776485U)公開的一種雙層床架固定結構,包括開設在床架方形結構立柱其邊角上的卡口和與上述床架方形立柱邊角貼合的邊角沖壓成型有與卡口扣合的舌片的L型連接塊,L型連接塊其舌片從其邊角沖口外朝內延伸,L型連接塊其中一直面端焊接固定連接床架水平梁。證據(jù)2“一種床架連接結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專利授權公告號CN204734202U)公開的一種床架連接結構,包括底板,該底板是由兩平行相間隔床梁與若干個等距架設于兩床梁間的支撐桿組成的一框架結構,所述支撐桿通過塑料卡塞與床梁相連接,該塑料卡塞可拆的套設在支撐桿的兩端,該床梁上設有與塑料卡塞配合的定位孔。證據(jù)3“一種連接件及采用這種連接件的床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專利授權公告號CN201288732Y)公開的一種連接件及采用這種連接件的床架,包括連接桿、卡扣,所述連接桿端部彎折有折邊,該折邊上設置有通孔,所述卡扣內開有通槽,通槽內壁上設有與通孔對應的卡凸,該連接桿通過通孔與卡凸相扣緊固于卡扣中。證據(jù)4“床架連接結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專利授權公告號CN205101339U)公開的床架連接結構,包括床頭取付和連接架,床頭取付為L形片體結構,包括固定片及從固定片一端向外垂直延伸出的連接片,所述的連接片上設有至少兩個垂向設置的鉤槽,所述的連接架包括平面取付,平面取付一端設有與各鉤槽對應的定位凸軸,另一端橫向并排設置有三個以上的至少兩個與床架橫梁裝配的安裝孔。
2.鴻鼎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顯示,其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陳述,在公司成立前其與康勝公司就有業(yè)務來往。
3.棋勝公司提交主張其合理支出的證據(jù)包括(1)公證費發(fā)票一張,金額6000元;(2)委托代理公證合同一份及金額為15000元的律師代理費發(fā)票一張,主張委托公證費用,其中委托公證合同記載,河南風馳律師事務所接受棋勝公司委托,指派律師就河南信陽農(nóng)林學院的侵權信息進行公證取證,代理費15000元,對于調查取證中涉及的公證費、差旅、食宿費用,由河南風馳律師事務所負擔;(3)專利訴訟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金額為10000元的律師代理費發(fā)票一張,合同約定,棋勝公司在簽訂合同后向河南風馳律師事務所支付訴訟代理費10000元,待一審勝訴判決作出后3日內再支付12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棋勝公司依法獲得ZL201521011294.4號“床架卡扣結構”實用新型專利,并在專利保護期內繳納了年費,其專利權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經(jīng)比對,使用在信陽農(nóng)林學院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包含了棋勝公司ZL201521011294.4號“床架卡扣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1、2、4的全部技術特征,已落入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害了棋勝公司ZL201521011294.4號“床架卡扣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天一公司辯稱棋勝公司涉案專利為現(xiàn)有技術,但其提供證據(jù)中公開的連接方式中,連接設置的位置及連接方式均與棋勝公司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不同,故對其該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納??祫俟巨q稱棋勝公司在涉案專利申請之前已經(jīng)生產(chǎn)涉案產(chǎn)品,但明確其不提供證據(jù),故對康勝公司該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亦不予采信。天一公司稱其是從康勝公司購買涉案侵權產(chǎn)品,不知道是否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并提供了其與康勝公司簽訂的銷售合同、康勝公司的送貨單、天一公司支付貨款的憑證,對此康勝公司辯稱具體款式和結構要求是天一公司提供樣品和效果圖,但從康勝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看,天一公司通過微信向康勝公司發(fā)送有床的整體照片,但該部分照片不顯示棋勝公司涉案專利保護的“床架卡扣結構”部分的具體技術特征,康勝公司提交的天一公司提供的樣品實物只有橫梁,沒有縱梁,未能包含棋勝公司涉案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對康勝公司的該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對天一公司陳述其銷售的涉案侵權產(chǎn)品是從康勝公司購買的事實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康勝公司抗辯涉案侵權產(chǎn)品是鴻鼎公司生產(chǎn)、銷售,并提供了康勝公司“廖總”與鴻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的微信聊天截圖、鴻鼎公司出貨計劃、康勝公司送貨單(送貨單位及經(jīng)手人雷登秀)、康勝公司向“江文明”轉款的付款憑證等,鴻鼎公司陳述公司成立之前即與康勝公司有業(yè)務往來,同時辯稱送貨單周平未參與,看不出與鴻鼎公司有關,康勝公司轉賬憑證與鴻鼎公司無關,微信聊天記錄看不出與本案有關,但周平陳述其與送貨單中顯示的雷登秀共同生活,周平與康勝公司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周平指定款項匯入“鴻鼎財務私賬”,戶名“江文明”,康勝公司與周平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除協(xié)商發(fā)貨、付款內容外,康勝公司還向周平發(fā)送了信陽農(nóng)林學院的位置,因此對鴻鼎公司上述抗辯意見原審法院均不予采信,對康勝公司抗辯涉案侵權產(chǎn)品是鴻鼎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意見原審法院予以采信。綜上,未經(jīng)棋勝公司許可,鴻鼎公司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chǎn)品,康勝公司銷售涉案侵權產(chǎn)品,信陽農(nóng)林學院使用涉案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侵害了棋勝公司ZL201521011294.4號“床架卡扣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棋勝公司要求鴻鼎公司停止制造、銷售,康勝公司停止銷售及鴻鼎公司賠償損失的請求成立,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因棋勝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康勝公司、鴻鼎公司有許諾銷售的行為,故對棋勝公司要求康勝公司、鴻鼎公司停止許諾銷售的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康勝公司、信陽農(nóng)林學院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chǎn)品,能證明該產(chǎn)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本案證據(jù),信陽農(nóng)林學院使用的涉案侵權產(chǎn)品系鴻鼎公司制造并銷售給康勝公司,康勝公司銷售給天一公司,天一公司又銷售給信陽農(nóng)林學院,信陽農(nóng)林學院實際使用,棋勝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康勝公司及信陽農(nóng)林學院明知鴻鼎公司提供的涉案產(chǎn)品侵權,因此對棋勝公司要求康勝公司、信陽農(nóng)林學院賠償損失的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信陽農(nóng)林學院將涉案侵權產(chǎn)品使用在學生宿舍,停止使用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影響到學校教學的正常進行,因此對棋勝公司要求信陽農(nóng)林學院停止使用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在確定鴻鼎公司的賠償數(shù)額時酌情考慮。
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由于棋勝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原審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的類型,原審被告的經(jīng)營規(guī)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涉案產(chǎn)品的價格、棋勝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鴻鼎公司賠償棋勝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0000元。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一)鴻鼎公司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害棋勝公司ZL201521011294.4號“床架卡扣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chǎn)品的行為;(二)康勝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害棋勝公司ZL201521011294.4號“床架卡扣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chǎn)品的行為;(三)鴻鼎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棋勝公司經(jīng)濟損失100000元;(四)駁回棋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棋勝公司負擔1075元,鴻鼎公司負擔3225元。
二審中,鴻鼎公司提交如下證據(jù):
1.康勝公司廖小冬與周平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欲證明:康勝公司委托周平制作一批家具,于2017年7月26日向周平提供了該批家具的技術方案(即《學院方案.pptx》)并要求周平按照該技術方案進行生產(chǎn);康勝公司與周平之間為委托代工、加工承攬關系而非買賣合同關系。
2.證據(jù)1涉及的《學院方案.pptx》具體內容及棋勝公司的涉案專利證書文本,欲證明:周平依據(jù)該技術方案制作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后果應由該設計方案提供者康勝公司承擔?! ?/p>
3.鴻鼎公司的企業(yè)工商登記信息,欲證明:鴻鼎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成立時間晚于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制造時間,成立時間短,從業(yè)經(jīng)驗淺,在按照康勝公司提供的技術方案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時間前后,無法鑒別該產(chǎn)品是否涉及侵權,故本案的侵權責任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由定作人康勝公司承擔。
康勝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認為該三份證據(jù)并非新證據(jù),對證據(jù)1-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但承認證據(jù)2《學院方案.pptx》系來源于天一公司,其未做任何修改轉發(fā)給鴻鼎公司,并認為根據(jù)技術方案反映的情況,鴻鼎公司所制造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并未落入棋勝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的四項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對證據(jù)3的真實性認可,合法性不予認可,關聯(lián)性有異議,鴻鼎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記信息并不完整,鴻鼎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工商行政部門提出企業(yè)名稱核準申請并于同年6月28日獲準,2018年6月14日鴻鼎公司股東轉讓其所持股權給江文明。
棋勝公司的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1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因微信聊天記錄無法核實對話雙方的真實身份;對證據(jù)2-3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
信陽農(nóng)林學院的質證意見與棋勝公司的質證意見相同。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對于證據(jù)1-2,鴻鼎公司當庭提供存有證據(jù)1微信聊天記錄的手機,康勝公司雖然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但當庭確認《學院方案.pptx》文件系其從天一公司獲取后直接轉發(fā)給鴻鼎公司,與鴻鼎公司所稱從康勝公司處取得《學院方案.pptx》文件相互印證,故本院予以采納;對于證據(jù)3,鴻鼎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記信息雖為打印件,但原審已根據(jù)鴻鼎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查明,該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30日,康勝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亦予以認可,本院予以采納。
二審庭審時,信陽農(nóng)林學院提供了《河南省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通知書》及信陽農(nóng)林學院與天一公司簽訂的《信陽農(nóng)林學院學生公寓采購家具供貨合同》,各方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納。
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7年7月11日,信陽農(nóng)林學院向天一公司發(fā)送《河南省政府采購項目中標通知書》,確定天一公司為信陽農(nóng)林學院學生公寓采購家具項目的中標單位。同年7月21日,信陽農(nóng)林學院與天一公司簽訂《信陽農(nóng)林學院學生公寓采購家具供貨合同》,其中,信陽農(nóng)林學院向天一公司采購公寓床總價為1440000余元,合同約定天一公司交付的產(chǎn)品應與投標文件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以及投標文件的規(guī)格相應表(即附件一)一致,附件一設備配置清單記載公寓床的配置記載:豎料架為橫截面為獨特的“內方外圓”“C”型異形管;橫架料采用寶鋼SPCD級冷軋鋼板成型,其中矩形部分設計方便承擔床板支撐及床板,圓弧形部分為人體接觸面,沒有銳角,設計細致,深入人心。正面有加強筋。床板支撐架采用卡扣式連接方式,卡扣式的連接方式可以避免同學在打鬧時抽出支撐架的安全隱患,避免導致出現(xiàn)事故;卡扣式的連接方式進一步的加強公寓床的整體扭力,提高穩(wěn)定性。橫梁的直角支撐起到第6、7條床板支撐架的作用。同年7月26日,天一公司與康勝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備注部分明確,床體豎架采用“C”形管,橫梁采用“Q”型管,并明確“H專利插口連接方式”?! ?/p>
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7年7月26日,康勝公司給鴻鼎公司周平發(fā)送《學院方案.pptx》文件,并要求按照圖紙生產(chǎn)?!秾W院方案.pptx》包含宿舍平面圖、學生公寓床六人方案、主材詳細說明學生床方案表等內容。其中,(1)主材詳細說明頁中記載,豎料管為獨特的“內方外圓”“C”型異形管;橫梁料為截斷面為“Q”的異形管,該橫梁料的圖示顯示,橫梁包括插入槽以及設置在插入槽下方的卡槽,卡槽中部設置有向上延伸的卡子。該圖片反映的橫梁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的橫梁結構示意圖一致,也與天一公司通過微信發(fā)送圖片并提供給康勝公司產(chǎn)品小樣實物中的橫梁技術特征一致。(2)學生床方案頁中記載,豎料架為橫截面為獨特的“內方外圓”“C”型異形管;橫架料采用“Q”型管,寶鋼SPCD級冷軋鋼板成型,其中矩形部分設計方便承擔床板支撐及床板,圓弧形部分為人體接觸面,沒有銳角,設計細致,深入人心。正面有加強筋。床板支撐架采用卡扣式連接方式,卡扣式的連接方式可以避免同學在打鬧時抽出支撐架的安全隱患,避免導致出現(xiàn)事故;卡扣式的連接方式進一步的加強公寓床的整體扭力,提高穩(wěn)定性。橫梁的直角支撐起到第6、7條床板支撐架的作用。
本院還查明:二審庭審時,康勝公司自述,周平原系棋勝公司的技術主管,從棋勝公司離職后,投資成立了鴻鼎公司。鴻鼎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廣東省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并于2017年6月29日獲得預先核準同意,該公司投資人為肖蓉、周平。2018年6月14日,肖蓉與江文明簽訂鴻鼎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肖蓉將其所持鴻鼎公司的50%股份全部轉讓給江文明,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后,江文明即成為鴻鼎公司的股東?! ?/p>
2018年3月19日,棋勝公司起訴請求判令天一公司、康勝公司、鴻鼎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共同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2019年3月6日,棋勝公司與天一公司達成和解協(xié)議,天一公司向棋勝公司一次性支付賠償9萬元,該金額包括但不限于天一公司應當承擔的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費用、可期待利益損失、訴訟費、律師費等全部費用。同年3月8日,棋勝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撤銷對天一公司的訴訟請求?!?/p>
本院認為,本案的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一)鴻鼎公司與康勝公司之間合同關系的性質;(二)本案民事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一)關于鴻鼎公司與康勝公司之間合同關系的性質
鴻鼎公司上訴提出,其系按照康勝公司要求的技術方案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其與康勝公司之間系委托加工關系??祫俟菊J可曾將天一公司提供的《學院方案.pptx》文件轉給鴻鼎公司,但認為其所轉的技術方案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chǎn)品侵害涉案專利權與康勝公司無關,康勝公司和鴻鼎公司系買賣關系而非委托加工關系。鑒于其一,經(jīng)比對,棋勝公司公證取證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照片所反映的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對應的技術特征相同,各方對于鴻鼎公司制造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落入棋勝公司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亦不持異議;其二,在案證據(jù)反映,康勝公司向鴻鼎公司提供了產(chǎn)品技術方案,要求鴻鼎公司按照方案進行生產(chǎn),故,本案判斷鴻鼎公司與康勝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的性質,核心問題在于康勝公司向鴻鼎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也即,如果康勝公司向鴻鼎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則鴻鼎公司系按照該產(chǎn)品技術方案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康勝公司從鴻鼎公司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本質上是康勝公司作為委托方向鴻鼎公司定制符合既定要求的特定產(chǎn)品、鴻鼎公司作為加工方承接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加工制造行為,雙方之間的關系為委托加工關系,而非普通的買賣關系。反之,如果康勝公司向鴻鼎公司提供的產(chǎn)品技術方案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鴻鼎公司依據(jù)自己的生產(chǎn)技術條件等自行生產(chǎn)被訴侵權產(chǎn)品,侵害了棋勝公司涉案專利權,則康勝公司雖然提供了產(chǎn)品技術方案,鴻鼎公司并未嚴格依據(jù)產(chǎn)品技術方案生產(chǎn)并交付產(chǎn)品,則不宜認定康勝公司與鴻鼎公司之間構成委托加工關系。
經(jīng)查,康勝公司提供給鴻鼎公司的《學院方案.pptx》文件中,主材詳細說明一頁的附圖中,可見橫梁料為橫截面為“Q”型管的圖示,包括卡槽和卡槽中部設置的卡子以及插入槽等結構,與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2所展示的橫梁結構完全一致,但未見與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3所展示的縱梁結構一致的圖示。原審庭審中,康勝公司提交的來源于天一公司的實物證據(jù)也僅包括橫梁結構部分,沒有縱梁結構部分。但基于以下幾點理由,本院認為,應當認定康勝公司向鴻鼎公司提供了據(jù)以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全部技術方案:
其一、《學院方案.pptx》中對于豎料架、橫梁架、床板支撐架(也即對應于涉案專利中所述的縱梁,下文統(tǒng)一表述為縱梁)的技術描述與天一公司與信陽農(nóng)林學院簽訂的采購家具合同附件一中的技術方案的描述高度一致,康勝公司也認可該《學院方案.pptx》系其轉交的天一公司要求的技術方案,要求鴻鼎公司按照該方案生產(chǎn)家具,其中縱梁多次明確為卡扣式連接方式。雖然《學院方案.pptx》中沒有縱梁的圖示,但各方均明確知曉,該縱梁采用卡扣式連接。
其二、涉案專利的縱梁結構的特征包括,縱梁寬度與橫梁卡槽的寬度相匹配以插入卡槽內,縱梁底部與橫梁卡子對應的位置設置有片槽,以使卡子插入片槽內實現(xiàn)橫梁與縱梁的卡合?!秾W院方案.pptx》主材詳細說明中,橫梁料的圖示與康勝公司給鴻鼎公司的樣品照片橫梁結構部分一致?!秾W院方案.pptx》中雖沒有縱梁的圖示,僅明確記載與橫梁卡扣式連接,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在橫梁采取技術特征為包括卡槽和卡槽中部設置的卡子以及插入槽的“Q”型管方案時,為實現(xiàn)卡扣式連接,以及避免支撐架被抽出、加強床體整體扭力以及支撐第6、7條床板等作用,與之配套的縱梁的技術方案采取如涉案專利中縱梁技術方案,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guī)選擇和優(yōu)選方案。
其三、康勝公司與天一公司的購銷合同中,對于縱梁部分明確約定為“H專利插口連接方式”??祫俟径嗄陙韽氖录揖呱a(chǎn)銷售,原審庭審時,對于天一公司舉證康勝公司阿里巴巴店鋪網(wǎng)頁打印件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承認其公司在售產(chǎn)品包括上下床,上述網(wǎng)頁打印件中,有與本案被訴侵權產(chǎn)品橫梁技術方案完全相同的產(chǎn)品圖片,文字描述記載“有國家技術專利”。同時,康勝公司明知鴻鼎公司的投資人周平曾在棋勝公司從事技術工作,周平應熟知棋勝公司所擁有的涉案專利,在康勝公司向鴻鼎公司周平發(fā)送《學院方案.pptx》后,雙方均未提出該技術方案中缺少與“Q”型管相配套連接的縱梁技術方案的問題。依據(jù)上述情況,本院合理推定,康勝公司與鴻鼎公司對于完整技術方案應有共識,均明確知曉《學院方案.pptx》中的技術方案與棋勝公司的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一致。綜上,依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可認定,康勝公司向鴻鼎公司提供了生產(chǎn)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全部技術方案。
雖然康勝公司辯解其僅將天一公司提供的《學院方案.pptx》文件轉交給鴻鼎公司,并非技術方案的制定者,但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天一公司與鴻鼎公司之間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康勝公司僅實施了代為轉交技術方案的行為。相反,從原審查明的事實可知,康勝公司在從鴻鼎公司購買被訴侵權產(chǎn)品并轉售給天一公司的過程中,實際賺取了銷售差價,事實上分別履行了與天一公司的合同及與鴻鼎公司的合同。依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無論該《學院方案.pptx》文件是否來源于天一公司,康勝公司要求鴻鼎公司按照該方案的技術要求生產(chǎn)被訴侵權產(chǎn)品,即與鴻鼎公司構成委托加工關系。鴻鼎公司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本案的民事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而為生產(chǎn)經(jīng)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專利產(chǎn)品的,屬于侵犯專利權行為。其中“制造專利產(chǎn)品”是指,做出或者形成覆蓋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的產(chǎn)品。在委托加工專利產(chǎn)品的情況下,如果委托方要求加工方根據(jù)其提供的技術方案制造專利產(chǎn)品,則可以認定是雙方共同實施了制造專利產(chǎn)品的行為。
本案中,康勝公司向鴻鼎公司提供了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方案,鴻鼎公司按照康勝公司的要求,制造了落入棋勝公司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并通過康勝公司銷售給信陽農(nóng)林學院??祫俟九c鴻鼎公司共同實施了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應當基于同一侵權損害事實對全部侵權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原審判決關于康勝公司僅實施了銷售行為的認定有誤,在此基礎上,認定康勝公司僅需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而以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為由免除其賠償損失責任,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本案的民事責任承擔,還需考慮棋勝公司在原審期間撤回對天一公司的起訴,僅對同一侵權事實中的部分侵權被告提起訴訟的情況。對此,本院認為,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制造者應當對侵權后果承擔賠償責任。針對同一訴訟標的,當多主體均實施了制造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時,各侵權主體應對權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權利人可以選擇向全部或部分侵權主體主張賠償,各侵權主體均有義務對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特定案件中,無論是依據(jù)權利人遭受的損失、侵權人的獲利、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還是法定賠償標準判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權利人因同一訴訟標的應當獲得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是確定的。如權利人因與部分侵權主體達成和解等原因已獲得部分賠償,為避免權利人雙重獲利,其已獲賠償?shù)慕痤~應當予以扣減,即,其余被訴侵權主體僅需對扣減之后的金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本案棋勝公司因受侵權損害應當獲賠的金額,根據(jù)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棋勝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康勝公司及鴻鼎公司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根據(jù)專利權的性質、侵權行為的性質、棋勝公司的維權合理支出,并考慮涉案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銷售金額、涉案專利床卡扣結構對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利潤貢獻率、棋勝公司的訴請等因素,本院酌定棋勝公司因本案侵權行為而應獲賠150000元(含維權合理支出)。棋勝公司因本案侵權事實已從天一公司處獲得90000元賠償,應當在棋勝公司應獲賠償?shù)臄?shù)額內予以扣除,故康勝公司與鴻鼎公司在剩余60000元的賠償金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鴻鼎公司本應在原審訴訟期間提交相應的證據(jù),但其至本院二審期間方予以提交,導致本院作出不同于原審的事實認定,并因此改變原審判決,鴻鼎公司應當對其未及時提交證據(jù)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判令鴻鼎公司承擔本案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鴻鼎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9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9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三、東莞市康勝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害廣東棋勝家具有限公司ZL201521011294.4號“床架卡扣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chǎn)品的行為;
四、東莞市鴻鼎家居有限公司與東莞市康勝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連帶賠償廣東棋勝家具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60000元;
五、駁回東莞市鴻鼎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六、駁回廣東棋勝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廣東棋勝家具有限公司負擔1075元,東莞市鴻鼎家居有限公司負擔32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東莞市鴻鼎家居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焦彥
審判員 魏磊
審判員 佘朝陽
二○二○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劉樂
書記員 韓豐
裁判要點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法談 │ 部分共同侵權人與專利權人達成和解并實際賠償后的其余共同侵權人的責任承擔(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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