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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很多酒店會通過軟件系統(tǒng)提供視頻點播服務,這樣的行為是屬于廣播行為,還是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提供這類服務是否會侵犯擁有獨占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益?一起通過這個案例來看看吧~”
案情簡介
捷成華視公司享有涉案電影《美人魚》獨占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7年5月,捷成華視公司申請對合眾時代公司經營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區(qū)某景園假日酒店中提供《美人魚》在線付費點播服務行為進行保全公證,并據此主張合眾時代公司構成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立即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合眾時代公司的侵權行為成立。合眾時代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在其提出的多項上訴理由中,有一項認為涉案酒店中的相關軟件系統(tǒng)提供視頻點播服務屬于廣播行為,并非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捷成華視公司并未取得涉案電影的廣播權,故侵權行為不能成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侵權行為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下的行為特征和后果,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非廣播行為。
由于涉案侵權行為發(fā)生在現行著作權法施行前,故本案審理仍應適用201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其中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十二)項規(guī)定,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下的行為特征是獲得作品的個人對于其所獲得作品內容具有主動選擇權,即公眾可以按照個人需求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作品。一般情況下,“時間”系指提供作品內容的服務器等設備開放的期間,“地點”亦可以是內容提供者所設定的信號傳輸的特定區(qū)域范圍內,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交互性是區(qū)分其與廣播行為的重要特征。由此可見,對本案涉案侵權行為的法律定性本不應當取決于其借以實施的技術手段,而應當以其行為自身的特征和后果為最主要的考量因素。根據在案的(2017)京東方內民證字第16222號公證書所公證保全的證據來看,入住涉案酒店的用戶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付費模式觀看涉案電影,充分體現了交互性的特點,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下的行為特征和后果,故合眾時代公司有關涉案侵權行為應當屬于廣播權控制范圍的主張不能成立。
釋法說理
信息網絡傳播權和廣播權均屬于公開傳播權類型,但其本質區(qū)別在于,與廣播相關的行為是一種受眾被動接受的“單向傳播”,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利用互聯網的交互式特點,實現了“按需傳播”,特征在于受眾可以自主選擇信息內容以及接收作品的時間和地點。而對于法律規(guī)定中有關“時間”和“地點”概念和內涵的理解不應當機械絕對地理解為任意時間和地點,如果在作品提供方限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只要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作品,亦應當認定體現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中的“交互式傳播”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修正的現行著作權法對于廣播權所控制的范圍進行了修改,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guī)定的權利”。此次的修正是為了適應互聯網技術發(fā)展、回應更加全面地保障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社會需求而作出的調整,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無法規(guī)制的網絡直播、網絡實時轉播、網絡定時播放等行為“收入囊中”,而該法條最后的“但書”規(guī)定反而更加明晰了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本質區(qū)別,也就是非交互式的單向傳輸行為和交互式的按需傳播行為的區(qū)別。
回到本案當中,雖然涉案電影點播服務的地域范圍限定于酒店空間內,但同樣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下的行為特征和后果,故而落入了信息網絡傳播權而非廣播權的控制范圍內,這將有助于公眾更好地理解信息網絡傳播的本質特征和權利屬性。
(原標題:在酒店點播電影《美人魚》,也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以案釋法)
來源:知產北京
供稿:審判監(jiān)督庭
作者:宋雅穎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 法官助理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在酒店點播電影《美人魚》,也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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