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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如果實際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區(qū)分表》中的規(guī)范商品名稱,但其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僅名稱不同,本質上屬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實際使用的商品屬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認定構成對核定商品的使用?!?br/>
作為“能施特NEST”商標的持有者,廈門某自控設備有限公司被指構成連續(xù)三年不使用造成商標資源和社會成本浪費,王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撤銷申請,該案如何宣判?快和小知一起看看吧!
案情簡介
廈門某自控設備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7日獲準注冊第3812511號“能施特NEST”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空氣調節(jié)裝置”等商品上。2020年1月15日,王某以廈門某自控設備有限公司提交的所有使用證據不足以證明在指定三年期間內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公開、合法、有效的商業(yè)性使用為由,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出撤銷申請。
訴爭商標
王某
我認為你公司提交的所有使用證據,根本不足以證明在指定三年期間內對“能施特NEST”商標進行了公開、合法、有效的商業(yè)性使用。
我們有購銷合同、發(fā)票以及展會照片、產品照片、店鋪照片為證,你不服不行!
廈門某自控設備有限公司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訴爭商標于2016年6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簡稱指定期間)內在室內空調及采暖溫控器商品上進行了實際使用。故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與室內空調及采暖溫控器商品相類似的空氣調節(jié)裝置、通風設備和裝置(空氣調節(jié))、水暖裝置等全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應予維持。王某不服被訴決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法律分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廈門某自控設備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能否證明訴爭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yè)使用。
本案中,廈門某自控設備有限公司提交了購銷合同及對應發(fā)票,其中發(fā)票上顯示有“新風機控制器、電動二通閥、比例積分調節(jié)閥、聯(lián)網溫控器、調節(jié)模塊、地暖溫控器、控制器、熱調節(jié)電動閥”等商品,時間均在指定期間內。并提交了展會照片、產品照片、店鋪照片等證據,前述照片顯示有訴爭商標及“新風換氣機調節(jié)控制器”“電動二通閥執(zhí)行器”“溫控器”“比例積分閥”“熱量表”商品。
綜上,廈門某自控設備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可以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證明訴爭商標在“新風機控制器、電動二通閥、比例積分調節(jié)閥、聯(lián)網溫控器、地暖溫控器、調節(jié)模塊”等商品上的使用。
前述商品并非是《區(qū)分表》中的規(guī)范商品名稱,但根據商品的功能、用途、消費渠道、消費群體等并結合考慮行業(yè)經營需求等,前述商品中“新風機控制器、聯(lián)網溫控器、比例積分調節(jié)閥”屬于“空氣調節(jié)裝置”,訴爭商標在其上的使用可視為在“空氣調節(jié)裝置”商品上的使用;前述商品中“地暖溫控器”商品屬于“水暖裝置”,訴爭商標在其上的使用可視為在“水暖裝置”上的使用。鑒于“空氣過濾設備、通風設備和裝置(空氣調節(jié))商品”與“空氣調節(jié)裝置”構成類似商品;“水暖裝置”與“熱氣裝置、蒸汽發(fā)生設備”構成類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亦予以維持。
一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本案為注冊商標因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銷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撤三案件中非規(guī)范商品名稱使用的認定標準。如若訴爭商標所實際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簡稱《區(qū)分表》)中的規(guī)范商品名稱的判斷,但其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系名稱不同的同一種商品,或其項下商品,此類商品上的使用可視為是對核定使用商品的使用。
通常而言,如果實際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區(qū)分表》中的規(guī)范商品名稱,但其與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僅名稱不同,本質上屬于同一商品的,或是實際使用的商品屬于核定商品下位概念的,可以認定構成對核定商品的使用。
本案分析了判斷該非規(guī)范名稱與相應的規(guī)范名稱是否屬于同一商品或者上下位概念時,應當結合該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渠道、消費群體進行判斷,并考慮因消費習慣、生產模式、行業(yè)經營需求等市場因素,對商品本質屬性或名稱的影響,作出綜合認定。該案對此類商標撤銷復審行政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作用。
(原標題:商標注而不用要撤銷?誰說我沒用!| 以案釋法)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付麗煒
供稿:審判第一庭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商標注而不用要撤銷?誰說我沒用!(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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