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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丙林 超凡知識產權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經IPRdaily編輯,轉載須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來源(微信:IPRdaily)。
【小D導讀】
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即使想拓展技術的深度和廣度、即使有完美的申請策略、即使有寬廣的國際視角,也差不多等于零。到頭來,也只能是不斷重復個人發(fā)明人的悲慘故事。即使將來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跟上了,單打獨斗的結果還是差不多。
最近,從微信的知識產權的朋友圈看到一個有關“微信基礎技術發(fā)明者”趙建文的失落故事,網上搜了一下,相關文章大概最早是在二十一世紀經濟報道2014年3月19日發(fā)表的題為“微信基礎技術發(fā)明者曝光:專利已轉讓曾找小米”的文章公開的。閱讀之后,感慨頗多。
文中記載“如今在全球炙手可熱的微信、WhatsApp、Line、KIK,都用到一種基于通訊錄的移動即時通訊應用的根本性技術基礎,而此人早在2006年就發(fā)明了這個技術,并向中國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專利《一種基于或囊括手機電話本的即時通訊方法和系統(tǒng)》。但是,這個專利沒有給他帶來任何的機遇?!卑l(fā)明人在該專利授權后尋找投資人屢屢碰壁,無奈之下將該專利轉讓給“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為了更利于未來的創(chuàng)業(yè)能被接受,發(fā)明人去美國讀了MBA。一個價值頗高的專利技術的權利人,難以維權而無奈轉讓(這還得說騰訊慧眼識珠且尊重知識產權);一個發(fā)明人,放下技術去讀管理,令人遺憾。
出于一個專利代理人的好奇,下載了該專利的申請文本和授權文本,以及審查員審查過程中檢索到的三篇對比文件。該專利是2006年9月28日提交,2011年5月18日授權,專利號是200610116632.X。該專利的技術要點是:一種基于或囊括手機電話本的即時通訊方法, (1)以手機電話本或名片夾作為即時通訊客戶端用以通訊的聯系人列表;(2) 通過客戶端將用戶的手機號、手機標識信息同步至服務器,基于用戶基本信息,客戶端登錄服務器 (3)即時通訊客戶端之間以手機號或與手機號對應的生成ID為即時通訊ID,通過即時通訊服務器進行即時通訊。簡單來說就是基于手機電話本(通訊錄),手機等客戶端之間通過服務器進行即時通訊。
為了避免麻煩,這里也不討論微信、WhatsApp、Line、KIK這些軟件是否落入200610116632.X的保護范圍。但這些軟件什么情況還是需要說說。微信是什么樣的在中國屬于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這里就不討論了,只說說WhatsApp、Line、KIK。根據百度百科,WhatsApp??是用于智能手機之間通訊的跨平臺應用程序,借助推送通知服務,可以即刻接收親友和同事發(fā)送的信息。WhatsApp是基于手機號碼注冊的,在注冊的時候,需要輸入手機號碼,并接受一條驗證短信,然后WhatsApp會搜索你的手機聯系人中已經在使用的人并自動添加到你的手機聯系人名單里。Line也叫“連我”,也是一種溝通應用程序,以電話號碼自動增加朋友。Kik是一種手機通訊錄的社交軟件,可基于本地通訊錄直接建立與聯系人的連接,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免費短信聊天、來電大頭貼、個人狀態(tài)同步等功能。由于趙先生專利的申請日是2006年,而微信、WhatsApp、Line、KIK等軟件的推出時間基本上在2009年之后,所以說趙先生的技術是較早的基于通訊錄的移動即時通訊應用的技術,說它是個基礎文獻應該是差不多的。進一步,如果我們說這些軟件與一種基于或囊括手機電話本的即時通訊方法和系統(tǒng)存在相當程度的相關性,也應該是符合事實的。這些軟件的用戶加在一起差不多會有十來億甚至更多,如果每個應用與趙先生的專利產生一毛錢的關系,肯定也是個天文數字了。遺憾的,該專利在中國之外沒有任何保護,在國外即使使用的人再多,中國的專利權人和發(fā)明人也無法得到任何收益。在國內的權利人現在是騰訊,收益權也已不再屬于發(fā)明人本人。
顯然對個人發(fā)明人趙先生來講,這確實是一個遺憾且悲哀故事,發(fā)現金礦的人只得到了幾把砂子。這件事表面上是他一個人的事,其實這種情況對整個社會并不是好事。試想一下,如果對技術做出原創(chuàng)性貢獻的發(fā)明人總是無法得到應得的利益,誰還有熱情搞研究?中國的第二次經濟轉型(即從制造經濟到創(chuàng)新經濟)能成功嗎?
二十一世紀經濟報道的文中提到,“趙建文在尋找投資商上屢屢碰壁,原因是投資商認為:第一、這個技術如何實現的想法一旦被人發(fā)現,很容易就會被復制;第二、大公司發(fā)現后會迅速復制并把產品做大;第三、這項技術會革短信的命,牽涉到運營商;第四、中國壓根就沒有專利,通過專利不可能構成競爭壁壘?!?“還有一點是,他們認為我的知識結構就是技術,沒有做市場的經驗?!蓖顿Y商的觀點可能稍有偏頗,也可能就是事實,但是這些人搞投資是要花真金白銀的,他們的認識至少有一定的事實基礎才是符合邏輯的,也就是說目前的現實對發(fā)明人或者權利人是很殘酷的。如果中國的專利保護是有力且有效的,故事的結局完全應該是另一個樣子。
趙先生的故事之所以是這樣,肯定和社會環(huán)境尤其是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環(huán)境有關,也與他自身是個人發(fā)明人有關。環(huán)境的改變肯定是個漫長而艱難的過程,不會以個人的意志為轉移,一味的苛責或者抱怨于事無補,對于個人發(fā)明人,重要的是考慮一下我們能夠做什么或者怎么做或許更有現實意義。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環(huán)境還不理想,對于個人發(fā)明人更不利,無論是在政策層面還是在操作層面。一方面?zhèn)€人發(fā)明人勢單力薄,無論是研發(fā)條件還是資金實力都遠遠不夠,研發(fā)深度受限,技術構思或者創(chuàng)意再好也沒有用;另一個方面,個人發(fā)明人在目前的社會條件下進行訴訟也會處于劣勢,這并不是說法院一定歧視個人發(fā)明人,只要對方打個持久戰(zhàn),個人發(fā)明人就吃不消,其他的就甭提了(這里也不討論司法公正和法院的風氣問題);再者,即使認定侵權,也許是孤陋寡聞,從沒有聽說過哪個法院給個人發(fā)明人判決很高的賠償額,國內有數的幾個高額賠償都是公司之間的。正是因為個人發(fā)明人的局限,很多公司有底氣“不害怕動用法律程序”。
個人發(fā)明人就無路可走了嗎?倒也不一定。
首先,盡量避免單打獨斗。一個好漢三個幫,所以盡量還是找個組織。無論是找投資人、合伙人、孵化器、專利運營公司、專利蟑螂、或者投親靠友,總之要尋求資金、技術、智力等各方面的幫助,實在找不到,自己注冊一個公司也遠比個人單打獨斗要好。趙先生不是無知的文盲,沒讀MBA是時的受教育程度也是很高的,而且是有一定知識產權的意識的,另一方面,從申請文件的質量來看在申請中國專利的時候無論是發(fā)明人還是代理人都是下了功夫的,盡管如此,由于缺少有力的支持,這件事的結果只能這樣了(好在他還年輕,不會一蹶不振)?,F實中,一個技術人員個體負擔不起大規(guī)模的到國外申請專利,甚至許多件國內申請的費用也負擔不起,進一步研發(fā)就甭提了。專利不是獨行俠的游戲。
第二,在技術的深度和廣度上要不斷拓展。微信、WhatsApp、Line、KIK、或者米聊都各自有各自的特點,他們在技術或者運營、推廣等方面都有自己獨特之處,都有自己的深度和廣度,那是大量投入的結果。再好的技術,如果僅停留在初級階段或者基礎創(chuàng)意階段,其價值會大打折扣。
第三,在專利申請的策略上也要仔細斟酌。在談到侵權訴訟的問題上,很多公司“并不害怕動用法律程序”的底氣來源可能有很多,除了一個毛頭小伙的個人發(fā)明人沒什么好怕的因素外,恐怕與這個技術只提交了一件專利申請有關。真正面臨訴訟的選擇時,害怕的不是可能侵權的人,反而是發(fā)明人害怕專利被無效。如果2006年申請時,提交的不是一件而是十件或者數十件申請(就這個技術而言十幾件或幾十件不算多),一談對方可能就虛了。如果那樣,所談的就不是轉讓而是許可或者侵權賠償的問題了??紤]到技術的深度和廣度問題,如果趙先生的專利是一個專利包或者一個專利族,估計沒人敢小看。
第四,專利申請也要有國際視角。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可能還不夠,即使判定侵權對侵權人而言也不是特別可怕,但國外就可能有保護充分甚至保護過度的地方,那里的專利侵權可能是件很可怕的事,所以好的技術申請專利不要局限于國內。既沒有一個PCT申請的國際階段,也沒有半個美國國家申請,聯系美國WhatsApp等相關公司石沉大海,這不足為怪,人家根本就沒有什么好擔心的。如果有N多國際申請,哪怕是沒進入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當Facebook與WhatsApp洽談收購時,一封帶著美國申請或者PCT申請的清單的律師函發(fā)過去,至少會產生一些回音。在什么都沒有的情況下,人家沒有任何理由怕你或者理你。
很明顯,前述的二三四點與第一點是密切相關的,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即使想拓展技術的深度和廣度、即使有完美的申請策略、即使有寬廣的國際視角,也差不多等于零。到頭來,也只能是不斷重復個人發(fā)明人的悲慘故事。即使將來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跟上了,單打獨斗的結果還是差不多。
值得期待的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肯定會不斷加強,這在專利法修改的建議稿中已經充分體現,知識產權法院的成立也是這個方向。而且,現在的社會環(huán)境和2006年相比已經變化很多,各種孵化器、投資公司、基金、專利運營公司等等如雨后春算,對真正的發(fā)明人而言機會很多,能找的人很多。可以預見,今后的情況會是缺少真正有價值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其他的都不缺,發(fā)明人也不需要都去學習MBA課程,選擇好自己的道路,真正富有創(chuàng)造力的發(fā)明人一定會迎來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春天。
來源:IPRdaily 作者:李丙林 超凡知識產權 編輯:周海峰 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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