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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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中國申請人對日本實用新型制度知之甚少是造成中國實用新型在日本申請率尤其低的原因之一的話,那么我們希望通過下面的介紹讓大家知道,日本實用新型制度是一個非常便利非常靈活的制度,如果能夠靈活運用,會給企業(yè)帶來更大的利益。
眾所周知,中國的專利申請的數量在世界上已經是無人可及的地位了,而實用新型更是一直以來與專利申請數量不相上下,而在日本,從來自中國的優(yōu)先權申請統(tǒng)計情況來看,實用新型只有257件(2014年),只占專利申請(2531件)的十分之一左右。
如果說中國申請人對日本實用新型制度知之甚少是造成中國實用新型在日本申請率尤其低的原因之一的話,那么我們希望通過下面的介紹讓大家知道,日本實用新型制度是一個非常便利非常靈活的制度,如果能夠靈活運用,會給企業(yè)帶來更大的利益。
首先,和中國相比,日本實用新型專利存在以下幾個特點:
保護客體范圍較寬
日本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為:屬于物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的技術方案。
從字面的表述來看,似乎差不多,實際上只要是在空間有一定形狀的、一般作為商品的、能夠自由搬運的、使用目的非常明確的物品都可以作為保護的客體。例如以下例子:
無審查更徹底
除了實用新型申請文件的基礎要件以外不做審查。
獲權更快
從提出申請到登記:2-3個月 (中國4-6個月)
授權后還可以修改
權利要求項的刪除:不限時期,不限次數
保護范圍的減縮式修改:僅限一次,在他人請求的最初的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副本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或者無效審判最初的答辯書可以提出期間內(以早到期的為準)可以修改。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之間的變更非常靈活
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使手續(xù)繁瑣,存在風險
以實用新型專利權為依據,行使專利權時(例如警告第三人侵權時),必須提供“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
任何人(不限于專利權人)都可以到特許廳請求實用新型技術評價書,這也為第三者提供了進攻/防御的手段。
在后續(xù)的無效審判中,一旦實用新型專利權被無效,之前因為行使權利(例如執(zhí)行禁令等)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權利人有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發(fā)明專利沒有此賠償責任)。
那么在日本實用新型和發(fā)明專利有哪些差別呢?
可以說日本實用新型專利相對于發(fā)明專利有以下幾個優(yōu)勢:
1.獲權更快,手續(xù)簡單
發(fā)明 通常3年10個月以上
實用新型 大約2~3個月
實用新型專利權能夠實現權利早期化,能夠盡早開始行使權利。還能夠起到對第三者的牽制作用,在制造銷售上占據優(yōu)勢。
2. 費用便宜
日本的專利申請費用與權利要求項數有密切關系。以下以10項權利要求項來試算一下主要官費:
從實質審查費用、專利權維持費用等官費來看實用新型比發(fā)明費用低。
因為手續(xù)簡單,中間處理環(huán)節(jié)少,日本代理事務所的服務費可以大幅節(jié)約。
但是實用新型專利也存在以下幾個劣勢:
權利穩(wěn)定性低,有效期限短
因為沒有經過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的穩(wěn)定性不如發(fā)明專利。
且有效期短:實用新型10年 < 發(fā)明20年。
訂正有限制
發(fā)明專利可以在授權之后提出訂正審判請求,對權利要求進行縮減性修改(不限次數)。而實用新型只能進行一次縮減性訂正。
行使權利存在風險。被無效之后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
無效審判中衡量專利性的標準與發(fā)明專利沒有區(qū)別。
那么如何選擇?我們可以從日本專利的利用狀況中得到啟示。
即使在進入日本伊始做出了選擇,之后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還可以靈活變更。
這種靈活的變更可以使專利權人根據情況變化及時做出調整。
例如,如果需要盡快行使權利(例如使用許可交涉)我們可以選擇實用新型保護方式盡快獲得專利權,之后需要更穩(wěn)定的專利權時,只要是3年之內還可以基于此實用新型專利權提出發(fā)明專利申請。
總之,企業(yè)首先需要從有效期長短、權利穩(wěn)定性等方面分析自身的需求,在了解了日本不同專利權特點的基礎上,選擇最適合自身需求的專利權保護形式,并且還可以根據情況的變化利用制定的靈活性隨時變更,以謀求取得利益的最大化。
注:本文內容發(fā)表于2015年中國專利信息年會(PIAC)論壇
來源:專利這個圈兒
作者:朱振霞 日本園田小林特許業(yè)務法人
整理: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