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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月梅 商標評審委員會
來源:IPRdaily
大公司為什么要選擇表示商品原料的商標?題目選擇疑問句,是因為我真的不明白,而且真誠求解。
問題自然是從案件來的, 一件不算糾結的駁回復審案件。
百威英博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稱百威公司)于2013年提出了“小麥王”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商品為“啤酒、姜汁啤酒、麥芽啤酒、制啤酒用麥芽汁、制啤酒用蛇麻子汁、麥芽汁(發(fā)酵后成啤酒)”。
審理程序很完整。商標局審理駁回后,百威公司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復審再次駁回后,百威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出訴訟,一審維持商評委裁定后,百威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院做出如下判決:
申請商標為文字商標,由中文“小麥王”構成,而小麥系釀造啤酒的主要成份,雖然申請商標在“小麥”之后增加了后綴“王”,但整體上仍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直接表示其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原料的詞匯,而不易被識別為表示商品來源的詞匯,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同時,百威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大量使用和廣泛、長期的宣傳,已經(jīng)具備了顯著特征。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份判決做出時間為2015年7月20日。
我當然支持判決結果。該案歷經(jīng)兩年也到此終結。該商標從商標局申請收文的那一刻起到二審勝訴的登錄,商標審查系統(tǒng)里的歷史里出現(xiàn)了四十三人次記錄, 還不包括最后歸卷入庫的程序。法院有多少人經(jīng)手了該案我不知道,反正兩審六名法官、兩名書記員外加立案庭法官肯定是有的。
這都不是事兒,每件商標都可能是這個程序。有意思的事是我查詢后發(fā)現(xiàn)的:本案中提到的“小麥王”商標并非當事人第一次提出申請。早在在2003年,哈爾濱啤酒公司就申請了“小麥王”商標,商標局核準了“ 水(飲料);礦泉水(飲料)”兩件商品,駁回了啤酒等商品。
而且,本案中“小麥王”商標也不是當事人最后一次申請。2015年8月,大約在百威公司收到高院判決后,再次在啤酒等商品上申請了“小麥王”商標,目前在商標局的審查程序中。
作為審查員,我不理解百威公司為何如此努力地要拿到“小麥王”的商標權?!鞍偻逼【?、“哈爾濱”啤酒都名氣不小,聲譽良好,為什么一定要用“小麥王”呢?但人家就用了,百度一下,“小麥王”啤酒還真有若干條查詢。
當然,同時跳出來的還有百度百科里“小麥啤酒”的詞條:以小麥芽為主要原料(占總原料40%以上),采用上面發(fā)酵法或下面才發(fā)酵法釀制的啤酒。這詞條也足以支持行政機關和法院不予其注冊的結論。
只是,這絕不足以阻止百威公司繼續(xù)申請“小麥王”商標在啤酒上的注冊。當然百威公司也有權利一而再再而三地申請。畢竟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標識經(jīng)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所以,百威公司似乎還是有那么一點盼頭的。
我不知道百威公司是不是真的如其在駁回復審中的申請理由一樣認為:該文字具有較強顯著性,用在啤酒等指定商品上,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點,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我只知道這個觀點到目前沒有得到支持,前面的判決對這一點說得很清楚。
百威公司執(zhí)著地在在啤酒上使用“小麥王”這個商標,而且努力地想獲得法律的保護,那是從公司經(jīng)營的角度考慮而作出的選擇。我也無權對此評說什么。但是我真心不建議使用這樣的商標。在商評委多了幾件案件是小事,但選擇一條難走的商標注冊路,似乎就不那么“明智”了。
因為,表示商品原料的商標注冊一般很難獲準注冊。
那,大公司為什么要選擇表示商品原料的商標呢?我的問題真是越來越多了。
來源:IPRdaily
作者:張月梅 商標評審委員會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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