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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侵犯商標權的責任主要有3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因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有3種解決方式: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侵犯商標權行為的構成
從我國《商標法》的具體規(guī)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是以是否存在侵權事實為前提,而不是以侵權者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條件。但過錯往往也是認定侵權時所考慮的因素。一般而言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①被侵權人擁有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權;
②侵權人對被侵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權實施了非法侵害;
③侵權人存在主觀過錯,即故意或過失。
二、侵犯商標權行為的表現(xiàn)
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52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為商標侵權行為。
①未經(jīng)許可的使用。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其主要表現(xiàn)是,在自己生產(chǎn)或出售的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造成商品來源的混淆,損害注冊商標的聲譽,侵占本應屬于注冊商標所有人的部分市場和應獲得的利益,同時也蒙騙了消費者。
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這里所指的“銷售”包括詢價、簽約、進貨倉儲、運輸、展覽宣傳、批發(fā)和零售等有關銷售活動。
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偽造或擅自制造或銷售帶有注冊商標標識的紙張、貼紙、包裝物等。
④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該行為即所謂的商標“反向假冒”。一般是指名牌商標的所有人以低價購入非名牌商標的商品,撕下非名牌商標換上自己的名牌商標,再投放市場賣高價的行為。
⑤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的規(guī)定,此種侵權行為主要表現(xiàn)為: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誤導公眾的行為;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藏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
三、侵犯商標權的責任承擔
國際上,侵犯商標權的責任主要有3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以我國的有關規(guī)定為例,3種責任的方式如下。
1)民事責任
商標權民事責任是指侵權人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商標權利人造成損害而應向其承擔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及賠償損失等責任。我國《商標法》對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責任問題規(guī)定了以下幾點。
①賠償數(shù)額。我國《商標法》第56條第1款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②即發(fā)侵權的制止,即對正在實施但損害結果尚未顯現(xiàn)或者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采取行動予以制止。制止即發(fā)侵權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把已經(jīng)或即將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損害降至最低。
③證據(jù)保全?!渡虡朔ā返?8條規(guī)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jù)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nèi)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2)行政責任
商標行政責任是指主管機關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采取的處罰措施。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53條的規(guī)定,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①責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③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非法營業(yè)額50%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5倍以上的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3)刑事責任
商標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情節(jié)或后果嚴重,構成了刑法中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因此要受到刑事制裁。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guī)定:“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四、商標侵權糾紛的解決方式
因侵犯商標權引起糾紛,有3種解決方式: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侵權行為,并采取執(zhí)法措施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不服責令其停止侵權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通過行政機關解決侵犯商標權的糾紛在程序上比較簡單,且從制止侵權行為的目的來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權人不可能通過這種行政查處得到民事賠償。行政部門只能在查處過程中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xié)議,而被侵權人仍希望獲得民事賠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發(fā)生侵權時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即使經(jīng)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提出各種民事救濟請求。
來源:找法網(wǎng)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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