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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了解,最高法還以通知的形式,將這些典型案件印發(fā)給全國各級法院,供各級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參考借鑒。
《通知》中指出,在過去一年中,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的若干意見》,積極發(fā)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全面推進知識產權審判體制改革,著力加強審判監(jiān)督指導,深化司法公開,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取得了新進展。
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成就,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經各高級人民法院推薦,并結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情況,最高法選定了2015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015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后附詳解)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1.確認不侵犯本田汽車外觀設計專利權及損害賠償案
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
2.“手持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高儀股份公司與浙江健龍衛(wèi)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
3.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專利侵權連帶責任案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與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浙知終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
4.“星河灣”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廣州星河灣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廣州宏富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江蘇煒賦集團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書〕
5.“啟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權案
北京中創(chuàng)東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海淀區(qū)啟航考試培訓學校、北京市啟航世紀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588號民事判決書〕
6.“畢加索”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案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與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畢加索國際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上訴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書〕
7.瓊瑤訴于正案
陳喆與余征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終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書〕
8.涉及“魔獸世界”網絡游戲訴中禁令案
暴雪娛樂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網絡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訴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中禁令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5)粵知法著民初字第2-1號、(2015)粵知法商民初字第2-1號民事裁定書〕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9.“阿托伐他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沃爾尼·朗伯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北京嘉林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張楚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8號行政判決書〕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10.假冒調味品注冊商標案
被告人張盛、鄒麗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王渭寶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知刑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
2015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一)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1.劉鴻彬與北京京聯(lián)發(fā)數(shù)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書〕
2.上海星客特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天津世之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上訴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書〕
3.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知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書〕
4.陜西銀河消防科技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省天河消防車輛裝備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魯民三終字第151號民事判決書〕
5.武漢科蘭金利建材有限公司與武漢市黃陂區(qū)水利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武漢九州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阮永紅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武漢中知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書〕
6.甘肅中順石化工程裝備有限公司與遵義廣力環(huán)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馳宏鋅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號民事判決書〕
(二)商標權侵權、合同等糾紛案件
7.浦江亞環(huán)鎖業(yè)有限公司與萊斯防盜產品國際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號民事判決書〕
8.寧波廣天賽克思液壓有限公司與邵文軍侵害商標權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8號民事判決書〕
9.大閩食品(漳州)有限公司與北京新華商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傅發(fā)春商標代理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書〕
10.廣州市睿馳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號民事判決書〕
11.韓晶與哈爾濱報達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黑知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
12.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與上海麥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04號民事判決書〕
13.開德阜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闊盛管道系統(tǒng)(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歐蘇貿易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5)滬知民終字第161號民事判決書〕
14.上海柴油機股份有限公司與江蘇常佳金峰動力機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知民終字第00036號民事判決書〕
15.南京同舟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與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長江龍新媒體有限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申請再審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審三知民申字第00001號民事裁定書〕
16.3M公司、3M中國有限公司與常州華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浙知終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書〕
17.煙臺張??ㄋ固鼐魄f有限公司與上??ㄋ固鼐茦I(yè)有限公司、李道之確認不侵犯商標權糾紛上訴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魯民三終字第155號民事判決書〕
18.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威海市鵬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終字第62號民事判決書〕
19.中國港中旅集團公司與張家界中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
20.法國皮爾法伯護膚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與長沙慧吉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長中民五初字第280號民事判決書〕
21.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鋒電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45號民事判決書〕
22.南寧市新華書店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新華書店協(xié)會確認不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終字第58號民事判決書〕
23.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與張曉莉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終字第00509號民事判決書〕
24.新疆農洋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新疆農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終字第16號民事裁定書〕
(三)著作權侵權、權屬糾紛案件
25.深圳市盟世奇商貿有限公司與天津市寧河縣澤安商貿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上訴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終字第18號民事判決書〕
26.長春出版?zhèn)髅郊瘓F有限責任公司與吉林大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終字第68號民事判決書〕
27.傅敏與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無錫當當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錫知民初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
28.福建僑龍專用汽車有限公司與陳猛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民終字第990號民事判決書〕
29.北京導視互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湖北廣播電視臺、武漢卓訊互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終字第618號民事判決書〕
30.中山市商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山市暴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上訴案〔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知民終字第197號民事判決書〕
31.董黃明與桂林市犀靈文化傳播廣告有限公司、李時斌侵害著作權糾紛再審案〔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15)桂民提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
32.重慶世貿科技有限公司與重慶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呂曉波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772號民事判決書〕
33.洪福遠、鄧春香與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貴州今彩民族文化研發(f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
34.周立英與王麗云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書〕
(四)不正當競爭、壟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及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
35.江蘇大象東亞制漆有限公司與廣東華潤涂料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處罰決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6-1、196-2號處罰決定書〕
36.山東登海先鋒種業(yè)有限公司與陜西農豐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大豐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33號民事裁定書〕
37.卡駱馳公司、卡駱馳鞋飾(上海)有限公司與廈門卡駱馳貿易有限公司、卡駱馳(晉江)商貿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虛假宣傳、擅自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糾紛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號、173號、174號民事判決書〕
38.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與上海載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載信軟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
39.寧波暢想軟件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寧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浙知終字第71號民事判決書〕
40.魏章莉與謝家興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qū)人民法院(2015)紹柯知初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
41.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與桐城市中糧福潤肉業(yè)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終字第00065號民事判決書〕
42.廣州輕工工貿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市虎頭電池集團有限公司與臨沂華太電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上訴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10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43.南京微盟電子有限公司與泉芯電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專有權糾紛上訴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書〕
44.李衛(wèi)國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壟斷定價及捆綁交易糾紛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書〕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一)專利行政案件
45.李曉樂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郭偉、沈陽天正輸變電設備制造有限責任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
(二)商標行政案件
46.貴州賴世家酒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5號行政裁定書〕
47.北京福聯(lián)升鞋業(yè)有限公司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北京內聯(lián)升鞋業(yè)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6號行政裁定書〕
48.熊克生與武漢市江岸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漢蔡林記商貿有限公司工商行政處罰糾紛上訴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鄂武漢中知行終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49.郭明升、郭明鋒、孫淑標假冒注冊商標罪案〔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
50.翁存興侵犯著作權罪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61號刑事判決書〕
2015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詳解
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1.確認不侵犯本田汽車外觀設計專利權及損害賠償案
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與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確認不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終字第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業(yè)株式會社(簡稱本田株式會社)以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雙環(huán)股份公司)涉嫌侵害其汽車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于2003年向其發(fā)送警告函并向法院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雙環(huán)股份公司于2003年10月16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確認其生產和銷售的涉案汽車的外觀設計未侵害涉案專利權。嗣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雙環(huán)股份公司在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的行政決定經一、二審行政訴訟被維持后,以本田株式會社連續(xù)發(fā)送侵權警告信,致使雙環(huán)股份公司推遲涉案汽車上市銷售,并且重新對產品外觀及模具進行改造,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于2008年4月26日在其提起的確認不侵權之訴中,增加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本田株式會社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律師費、評估費、訴訟費共計人民幣2579.139萬元。本田株式會社對宣告涉案專利無效的行政判決不服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就涉案專利權的效力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行提字第3號行政判決,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在專利權恢復有效后,本田株式會社提高侵權賠償數(shù)額,針對雙環(huán)股份公司等向河北省高
級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涉案專利權訴訟。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并將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確認不侵權訴訟提至該院,與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合并審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分別立案進行了審理。雙環(huán)股份公司于2013年4月1日以本田株式會社發(fā)送警告信散布不良輿論,導致其經營權、名譽權受損為由,增加索賠數(shù)額,請求賠償36574萬元。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本案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雙環(huán)股份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汽車不侵害本田株式會社涉案專利權;本田株式會社賠償雙環(huán)股份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駁回雙環(huán)股份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雙環(huán)股份公司和本田株式會社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雙環(huán)股份公司生產銷售的涉案汽車不侵害本田株式會社涉案專利權,改判本田株式會社賠償經濟損失160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在審理中涉及管轄權異議、侵害專利權關聯(lián)訴訟、涉案專利權確權訴訟等糾紛,導致審理長達十二年。本案判決明確了確認不侵權糾紛與損害賠償糾紛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并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在原審法院就確認不侵權和損害賠償糾紛事實上均已進行了審理,并在程序上也保證了雙方當事人訴權的基礎上,變更了本案的案由,明確為確認不侵權以及損害賠償糾紛。本案判決明確,權利人發(fā)送侵權警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其行使民事權利的應有之義,但行使權利應當在合理的范圍內。權利人維權的方式是否適當并非以被警告行為是否侵權的最終結論為判斷依據(jù),而是以權利人維權的方式是否正當,是否有違公平的競爭秩序,是否存在打擊競爭對手作為衡量的標準。由于侵權認定的專業(yè)性和復雜性,不能過高要求權利人對其
警告行為構成侵權的確定性程度,否則會妨礙侵權警告制度的正常效用,有悖此類制度的初衷。本案判決從發(fā)送侵權警告函的合法性、與公平競爭的關系以及市場交易者的商業(yè)風險等多角度進行闡述,對認定知識產權侵權警告行為究竟是正當維權行為,還是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如何審理進行了詳細的說理和明確的判斷,構建了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侵權警告維權的相關法律規(guī)范,為同類型案件的審判提供了裁判參照,對于統(tǒng)一該領域的裁判尺度具有標桿意義。
2. “手持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高儀股份公司與浙江健龍衛(wèi)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2012年11月,高儀股份公司(簡稱高儀公司)以浙江健龍衛(wèi)浴有限公司(簡稱健龍公司)生產、銷售和許諾銷售的麗雅系列等衛(wèi)浴產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噴頭”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提起侵權訴訟。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儀公司主張噴頭出水面設計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但該主張未在專利授權文件的“簡要說明”中體現(xiàn),涉案授權外觀設計與被訴侵權設計雖在噴頭的出水面上存在高度近似,但在噴頭頭部周邊設計、手柄設計等方面存在差別,兩者不構成近似。據(jù)此判決駁回高儀公司的訴訟請求。高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跑道狀的噴頭出水面應作為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設計特征予以重點考量,而被訴侵權設計正是采用了與之高度相似的出水面設計。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在淋浴噴頭的整體輪廓、噴頭與把手的長度分割比例等方面均非常相似,兩者構成近似。據(jù)此判決健龍公司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并向高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人民幣10萬元。健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征和功能性特征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xiàn)了其不同于現(xiàn)有設計的創(chuàng)新內容,也體現(xiàn)了設計人對現(xiàn)有設計的創(chuàng)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qū)別于現(xiàn)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對于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權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并允許第三人提供反證予以推翻。對功能性設計特征的認定,不在于該設計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于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再審判決對外觀設計專利設計特征的意義、證明、確定以及在侵權判斷中的考量進行系統(tǒng)闡述,同時對功能性特征的含義、分類和認定展開論述,在此基礎上明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的裁判標準,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3. 電子商務平臺承擔專利侵權連帶責任案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與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上訴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浙知終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簡稱嘉易烤公司)是名稱為“紅外線加熱烹調裝置”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于2014年11月5日獲得授權。嘉易烤公司認為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簡稱金仕德公司) 在天貓網上銷售的燒烤爐侵犯其上述專利權,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簡稱天貓公司)在
其發(fā)送侵權投訴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金仕德公司的產品侵犯嘉易烤公司專利權,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訴材料符合天貓公司的格式要求,天貓公司僅對該材料作出審核不通過的處理,其并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害擴大,應對損害擴大的部分與金仕德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故判決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產品,賠償嘉易烤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天貓公司對其中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天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嘉易烤公司的投訴符合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屬于有效通知。天貓公司接到投訴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一審判令其就損失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故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到網絡平臺銷售侵害專利權產品時如何界定其責任的問題。由于專利侵權并非顯而易見,二審判決認為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的“必要措施”并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而應根據(jù)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手段等綜合確定,但是,將投訴材料轉達被投訴人應當是必要措施之一,并在此基礎上認定本案中天貓公司未采取必要措施。本案借鑒了著作權領域的“通知-反通知”機制,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有助于防止其濫用投訴機制,既考慮到權利人和被投訴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電子商務平臺的健康有序發(fā)展。
4.“星河灣”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廣州星河灣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廣州宏富房地產有限公司與江蘇煒賦集團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廣州宏富房地產有限公司(簡稱宏富公司)擁有第1946396號和第1948763號組合商標,分別核定使用在第36類“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以及第37類“建筑”等服務項目,后轉讓給廣州星河灣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經許可使用上述兩注冊商標,并有權以自身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宏富公司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先后在廣州、北京、上海等地開發(fā)以“星河灣”命名的地產項目,“星河灣”地產項目及星河灣公司先后獲得多項榮譽。自2000年起,江蘇煒賦集團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簡稱煒賦公司)在江蘇省南通市先后推出“星河灣花園”、“星辰花園”、“星景花園”等多個地產項目,小區(qū)名稱均報經南通市民政局批準。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以煒賦公司在開發(fā)的不動產項目中使用“星河灣”字樣,侵害其注冊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煒賦公司使用“星河灣花園”作為其開發(fā)的樓盤名稱,未導致消費者對該樓盤來源產生混淆,不構成商標侵權。其主觀上并無搭便車之故意,客觀上也未造成消費者誤認,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駁回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的訴訟請求。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提審認為煒賦公司將與 “星河灣”商標相近似的“星河灣花園”標識作為樓盤名稱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對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相關商標權的侵犯,故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判令煒賦公司在其尚未出售的樓盤和將來擬開發(fā)的樓盤上不得使用相關“星河灣”名稱作為其樓盤名稱,并賠償星河灣公司、宏富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到不動產銷售等服務類別上注冊商標
的保護以及認定侵權后的責任承擔問題,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明確,在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與物權等財產權發(fā)生沖突時,是否判令當事人承擔停止使用的法律責任,應當遵循善意保護原則并兼顧公共利益。本案中考慮到煒賦公司包含“星河灣”字樣的小區(qū)名稱已經民政部門批準,小區(qū)居民也已入住多年,且并無證據(jù)證明其購買該房產時知曉小區(qū)名稱侵犯星河灣公司商標權,如果判令停止使用該小區(qū)名稱,會導致商標權人與公共利益及小區(qū)居民利益的失衡,故不再判令停止使用該小區(qū)名稱,但在尚未出售的樓盤和將來擬開發(fā)的樓盤上不得使用相關“星河灣”名稱作為其樓盤名稱。該案判決既在合法范圍內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利益,也避免了對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應有的影響和侵害,充分發(fā)揮了司法裁判的價值指引作用。
5. “啟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權案
北京中創(chuàng)東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海淀區(qū)啟航考試培訓學校、北京市啟航世紀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上訴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京知民終字第58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貴陽市云巖區(qū)啟航英語培訓學校于2003年取得第41類學校(教育)等服務上的“啟航學校Qihang School”注冊商標,并將給商標許可給北京中創(chuàng)東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中創(chuàng)公司)獨占使用。中創(chuàng)公司發(fā)現(xiàn)北京市海淀區(qū)啟航考試培訓學校(簡稱啟航考試學校)及北京市啟航世紀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簡稱啟航公司)在共同運營的啟航世紀網站、發(fā)放的宣傳材料、名片、教材等上以及對外加盟行為中使用與涉案商標相近似的“啟航考研”等標識,認為上述行為侵犯其享有的涉案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啟航考試學校成立時間為1998年,啟
航公司成立于2003年。1998年至2001年間,啟航考試學校編寫了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各類考研書籍。啟航考試學校及啟航公司認為其系對自己在先登記使用并已有極高知名度的企業(yè)名稱和字號使用,未侵犯中創(chuàng)公司享有的商標權。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均認為,在“啟航”商標的申請日,即2001年10月18日之前,啟航考試學校已經在公開出版的圖書上使用“啟航考研”字樣并在公開媒體上發(fā)布“啟航考研”招生信息,且已經具有一定規(guī)模,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適用要件,不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典型意義】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其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使用,但可以要求附加適當區(qū)別標識。該條款系第三次修正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司法實踐中適用該條的案件尚不多見,理論上對具體的適用要件亦有分歧。本案對該條款的適用要件進行了充分的解析和梳理,對在先使用的時間點、有一定影響的判斷以及原有范圍等均做了詳細論述,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意義。
6.“畢加索”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案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與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畢加索國際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上訴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17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畢加索國際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畢加索公司)是圖形商標的商標權人。2008年9月8日,畢加索公司授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簡稱帕弗洛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于書寫工具類別上獨家使用涉案商標,期限為2008年9月10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09年3月12日,該商標
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核準。2010年2月11日,畢加索公司與帕弗洛公司約定商標使用許可期限在原契約基礎上延展十年。2012年1月1日,畢加索公司與帕弗洛公司約定雙方終止涉案商標使用許可備案,但雙方關于該商標的其他約定不受影響。2012年2月16日,畢加索公司與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簡稱藝想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書》,約定藝想公司2012年1月15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獨占使用涉案商標。帕弗洛公司認為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的行為屬于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簽訂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無效;兩者共同賠償帕弗洛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目的在于獲取涉案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難以認定其有損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觀惡意;商標法司法解釋第三條第一項的內容是對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許可方式的定義,不屬于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系爭合同的訂立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遂判決駁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帕弗洛公司、藝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在簽訂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均知曉帕弗洛公司與畢加索公司之間已存在涉案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關系,因而藝想公司并不屬于在后被授權之善意第三人,但尚無充分證據(jù)證明藝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觀惡意,亦無證據(jù)證明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間存在串通行為,故難以認定此種合同行為屬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之行為。但由于藝想公司不屬于善意第三人,帕弗洛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可以對抗在后的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畢加索公司實際上并未履行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義務,藝想公司不能據(jù)此系爭合同獲得涉案商標的使用權。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二審判決明確,認定構成合同法規(guī)定的“惡
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不僅要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加害的故意,還要證明客觀上具有勾結、串通的行為。本案中,在后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不因其簽訂在后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但在先的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可以對抗非善意第三人在后簽訂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案二審判決對于明晰商標許可交易的市場規(guī)則具有知道意義,本案判決結果也為全國各地數(shù)十起關聯(lián)案件的審理奠定了基礎,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較高參考價值。
7. 瓊瑤訴于正案
陳喆與余征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終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陳喆,筆名瓊瑤,于1992年10月創(chuàng)作完成劇本《梅花烙》,未以紙質方式公開發(fā)表;怡人傳播有限公司(簡稱怡人公司)依據(jù)劇本《梅花烙》拍攝完成電視劇《梅花烙》,共計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臺灣地區(qū)首次電視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國大陸地區(qū)(湖南電視一臺)首次電視播出,電視劇內容與劇本高度一致。小說《梅花烙》系根據(jù)劇本《梅花烙》改編而來,于1993年6月30日創(chuàng)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臺灣地區(qū)公開發(fā)行,同年起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公開發(fā)表,主要情節(jié)與劇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說《梅花烙》作者署名是陳喆。余征系劇本《宮鎖連城》(又名《鳳還巢之連城》)載明的作者,劇本共計20集,劇本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2年7月17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4年4月8日。電視劇《宮鎖連城》根據(jù)劇本《宮鎖連城》拍攝。電視劇《宮鎖連城》完成片共分為兩個版本,網絡播出的未刪減版本共計44集,電視播映版本共計63集,電視播映版本于2014年4月8日起,在湖南衛(wèi)視首播。劇本《宮鎖連城》與劇本《梅花烙》相比,人物關系更復雜,故事線索更多。陳喆主張侵權的內容主要集中在劇本《宮鎖連城》的前半部分。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余征等侵害了陳喆對其作品享有的改編權及攝制權,判決電視劇《宮鎖連城》各出品方立即停止該電視劇的復制、發(fā)行和傳播行為;編劇余征在新浪網、搜狐網、樂視網、鳳凰網顯著位置刊登致歉聲明,向陳喆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余征及各出品方連帶賠償陳喆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五百萬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很大。本案判決中對文學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方法和判斷標準進行了充分闡釋,對文學作品中的情節(jié)選擇、結構安排、情節(jié)推進設計等如何進行“思想”和“表達”的區(qū)分具有指導意義。本案裁判結果彰顯了著作權法鼓勵原創(chuàng)、保護原創(chuàng)的立法精神,體現(xiàn)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司法政策,對文化產業(yè)特別是影視行業(yè)的發(fā)展具有導向性作用。
8.涉及“魔獸世界”網絡游戲訴中禁令案
暴雪娛樂有限公司、上海網之易網絡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中禁令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5)粵知法著民初字第2-1號、(2015)粵知法商民初字第2-1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暴雪娛樂有限公司是《魔獸世界》系列游戲的著作權人,上海網之易網絡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公司是該游戲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獨家運營商。兩原告認為,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簡稱七游公司)開發(fā)、北京分播時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分播時代公司)獨家運營、廣州市動景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動景公司)提供下載的被訴游戲《全民魔獸》(原名《酋長薩爾》)侵害了其美術作品著作權,分播時代公司同時構成擅自使
用原告知名游戲特有名稱、裝潢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原告在起訴的同時提出禁令申請,請求法院立即禁止三被告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并提供了1000萬元的等值現(xiàn)金擔保。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組織雙方聽證后作出禁令裁定,禁令效力維持至本案判決生效日止,禁令期間不影響為該游戲玩家提供余額查詢及退費等服務。禁令作出后,七游公司和動景公司自動履行了裁定,分播時代公司在法院督促和釋明后亦履行了裁定。七游公司和分播時代公司對禁令裁定提起復議,審理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本案嚴格遵循禁令的程序要求,嚴格審查禁令的實體要件,過程規(guī)范、合法。為保證禁令“積極慎重,合理有效”,本案中法院重點審查了原告的勝訴可能性以及是否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紤]到被訴游戲的上線勢必擠占原告新推游戲的市場份額,而且網絡游戲具有生命周期短,傳播速度快、范圍廣的特點,給原告造成的損害難以計算和量化,而被訴游戲采用低俗營銷方式也會給原告商譽帶來損害,故發(fā)布了禁令。同時也考慮到游戲玩家的利益,禁令期間不影響為被訴游戲玩家提供余額查詢及退費等服務。本案充分彰顯了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相關公眾及業(yè)內人士也對本案禁令的頒發(fā)多持正面評價,實現(xiàn)了較好的社會效果。本案入選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知識產權法院典型案例。
二、知識產權行政案件
9. “阿托伐他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沃爾尼?朗伯有限責任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北京嘉林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張楚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8號行政判決書]
【案情摘要】1996年7月8日,沃尼爾·朗伯有限責任公
司(簡稱朗伯公司)申請了名稱為“結晶[R-(R*,R*)]-2-(4-氟苯基)-β,δ-二羥基-5-(1-甲基乙基)-3-苯基-4-[(苯氨基)羰基]-1H-吡咯-1-庚酸半鈣鹽”發(fā)明專利(即本案專利),2002年7月10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96195564.3。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主題為含1-8摩爾水的Ⅰ型結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特征部分用X-射線粉末衍射圖(XPRD)予以限定。針對本案專利,北京嘉林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嘉林公司)、張楚分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合并審理后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第1358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13582號決定),以本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為由,宣告本案專利權全部無效。主要理由為:1.說明書中沒有提供任何定性或定量的數(shù)據(jù)證明其得到的Ⅰ型結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中確實包含1-8摩爾(優(yōu)選3摩爾)水;而且,從其制備方法的步驟,以及用于表征產品晶型的XPRD數(shù)據(jù)及譜圖中也無法確切地推知其產品中水含量為1-8摩爾(或3摩爾)。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說明書公開的內容無法確認權利要求中保護的產品。2.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本案專利說明書的內容無法確信如何才能制備得到本案專利保護的含1-8摩爾水(優(yōu)選3摩爾)的Ⅰ型結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朗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第13582號決定。朗伯公司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要獲得阿托伐他汀的結晶形式,具體是I型結晶阿托伐他汀,用以克服“無定形阿托伐他汀不適合大規(guī)模生產中的過濾和干燥”的技術問題。由于專利復審委員會并沒有確定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沒有明確哪些參數(shù)是“與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關的化學物理性
能參數(shù)”。因此,專利復審委員會在未對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整體考慮的情況下,作出本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相關認定顯屬不當。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第13582號決定,并責令專利復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嘉林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并于2015年4月16日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化學領域產品發(fā)明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判斷,不但法律適用典型,而且技術問題復雜,同時由于該專利權本身蘊含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因此本案的審理備受國內外的關注。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化學產品發(fā)明的專利說明書中應當記載化學產品的確認、制備和用途。具體而言,當發(fā)明是一種化合物時,說明書中應當說明該化合物的化學結構及與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相關的化學、物理性能參數(shù),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確認該化合物。說明書中還應當至少公開一種制備方法,使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實施。從化學產品確認和制備的角度,本案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除此之外,本案還對確定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與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之間的關系,及申請日后補交的實驗性證據(jù)是否可以用于證明說明書充分公開等法律問題進行了明確。本案在確立法律標準,指引說明書撰寫等方面具有重大法律和現(xiàn)實意義。
三、知識產權刑事案件
10.假冒調味品注冊商標案
被告人張盛、鄒麗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王渭寶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鄂知刑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摘要】2012年以來,被告人張盛為了制造假冒的調味品銷售牟利,與被告人王渭寶電話聯(lián)系,從王渭寶處購買未經授權非法制造的印有“南街村”商標的南德調味料包裝袋10000套、印有“蓮花”商標的蓮花味精包裝袋25000套。被告人張盛、鄒麗先購買一般品牌的味精、雞精,進行包裝后冒充“太太樂”雞精、“蓮花”味精產品進行銷售,后又自己配方,用食鹽、味精、香料等制造調味品,冒充“南街村”調味料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115565元。2013年8月14日,湖北省襄陽市老河口市公安局對張盛、鄒麗二人租住地方及租用的倉庫進行了搜查,發(fā)現(xiàn)了大量的制假設備、原料以及假冒的“南街村”調味品、“太太樂”雞精、“蓮花”味精包裝、商標標識。被告人張盛、鄒麗所使用的“南街村”調味料、“太太樂”雞精以及“蓮花”味精外包裝袋上均印制有與上述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盛及鄒麗未經“南街村”、“太太樂”和“蓮花”商標的商標所有人許可,采用購買一般品牌的味精、雞精,進行分裝后冒充“太太樂”雞精、“蓮花”味精進行銷售,并自己配方,制造調味品,冒充 “南街村”調味料進行銷售,銷售數(shù)額達115565元,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王渭寶銷售了非法制造的“南街村牌”南德調味料包裝10000套、“蓮花”味精包裝袋25000套,其銷售的兩種注冊商標標識數(shù)量在一萬件以上,已構成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故判決:一、被告人張盛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60000元。二、被告人鄒麗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0元。三、被告人王渭寶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依法糾正一審判決對王渭寶刑期計算錯誤的基礎上,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本案一審、二審均為實行“三合一”審判的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認定商標權利來源和法律狀態(tài)的事實清楚,正確界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與“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的界限,厘清了為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犯提供幫助的行為在何種情況下以共犯論處或者是獨立構成犯罪。案件所涉法律適用問題具有典型意義和代表性,案件實體處理結果兼顧了加大打擊知識產權犯罪力度與加強人權保障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理念,充分體現(xiàn)出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的優(yōu)勢。
來源:中國網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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