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商標權商標權9類商標
IPR Daily,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新媒體
426.cn,60萬知識產權人的上網首頁
佛山順德一家互聯(lián)網服務公司將“微信”二字用于其企業(yè)名稱中,并將“廣東微信”在經營場所等地方突出使用,騰訊認為該公司的行為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將該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停止使用“微信”字號,并賠償8萬元,該公司不服上訴至佛山中院。6月21日,在佛山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該案并未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 騰訊狀告廣東微信公司
2014年1月,順德一家互聯(lián)網服務公司獲準注冊,其企業(yè)全稱為“廣東微信互聯(lián)網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廣東微信公司”),其經營范圍為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認為,微信(WeChat)是其于2011年推出的一款可以發(fā)送圖文、語音視頻信息并支持多人語音對講功能的移動社交軟件,作為時下熱門的移動社交平臺,在社會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騰訊公司在第9類、第38類、第39類注冊了“微信及圖”商標,廣東微信公司將“微信”作為字號注冊企業(yè)名稱,并將“廣東微信”在經營場所等地方突出使用。同時,在廣東微信公司的官方網站上,使用“微信”字樣,該網站的ICP備案主辦單位為廣東微啟動力互聯(lián)網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微啟動力”)。
騰訊公司于今年年初,將廣東微信公司起訴到順德法院,同時將微啟動力及其法定代表人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在經營的網站、辦公場所等處不得使用“微信”及“微商會”字樣,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要求被告廣東微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樣,并向佛山市順德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申請變更公司名稱中的“微信”字樣。
一審判決 廣東微信公司的部分行為構成侵權
三被告認為,“微信”“互聯(lián)網”等只是一個平臺類詞匯,其在經營中從未單獨或突出使用“微信”二字,更未將其作為企業(yè)商標、產品服務標識使用,而且被告在經營場所簡化使用“廣東微信”的行為也不是商標使用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廣東微信公司認為,其企業(yè)名稱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范圍不同,不構成侵害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此外,被告從未將“微信”二字作為區(qū)別產品的標識,不會讓公眾產生誤解。
一審法院認為廣東微信公司的部分行為構成侵權。判決廣東微信公司停止在經營場所、網站等處突出使用“廣東微信”字樣,停止在其公司名稱中使用“微信”字號,并向企業(yè)登記管理部門辦理公司名稱變更手續(xù),且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含有“微信”字樣。廣東微信公司一次性賠償騰訊公司8萬元,微啟動力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廣東微信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佛山中院。
庭審焦點 硬件商品與軟件服務二者是否同類?
21日上午,在佛山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雙方就廣東微信公司是否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展開了辯論。
廣東微信公司認為,騰訊公司只在第9類、第38類、第39類注冊了“微信及圖”商標,其中第9類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計算機、計算機外圍設備、計算機軟件(已錄制)、電子出版物(可下載)、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電話機、與外接顯示屏或監(jiān)視器連用的娛樂器具、照相機(攝影)、動畫片、視聽教學儀器(截止)。
而原告的經營范圍“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屬于第42類,前者是硬件商品,而后者是軟件服務,二者不能混為一談。其代理律師認為,騰訊公司的第9類注冊商標必須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才能跨類保護第42類。
對此,騰訊公司認為,第9類注冊范圍與第42類是類似的,從商品和服務的性質、用途看,兩者是構成類似的。微信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所以廣東微信公司在第42類上使用帶有“廣東微信”的標識,可能引起混淆。雖然廣東微信公司與騰訊公司的經營活動存在一定區(qū)別,但不能否認兩者的競爭關系。兩公司都是從事計算機軟件的開發(fā)和服務的,并且廣東微信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是基于騰訊公司的微信平臺而建立的,所以兩者的產品服務明顯具有競爭關系和重疊。廣東微信公司的行為明顯具有攀附的故意,借此獲得了競爭優(yōu)勢,構成不正當競爭。
庭審結束,法官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來源:南方日報
記者:唐夢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