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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8月6日7時,第31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將在巴西里約熱內盧盛大開幕。在為期16天的日程中,各國體育健兒將在賽場上揮灑汗水、展現(xiàn)風采,全世界的體育愛好者也將在興奮與激動中盡享體育大餐。不過,在“觀戰(zhàn)”的同時,你對奧運商標權保護了解多少呢?實際上,對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chǎn)權的有效保護是主辦國保證奧運會成功舉辦的重要舉措。鑒于此,小編今日特地為大家選編一篇文章,以2008年北京奧運會為例向廣大讀者介紹有關奧運商標權保護的那些事兒,以饗讀者。
2016年巴西里約熱內盧奧運會會徽
2008年中國北京奧運會會徽
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且一旦被核準注冊,即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各類與奧林匹克有關的標志,只要具備《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商標基本構成要素,都可在中國通過申請注冊商標的方式獲得保護,主要包括奧林匹克五環(huán)圖案標志、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口號、奧運會吉祥物及其名稱等。
這些奧林匹克標志中,有些既可以從商標角度進行保護,又可以從版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角度獲得保護。例如,奧林匹克五環(huán)圖案標志不但可以作為圖形商標申請注冊,而且可以作為一個美術作品享有版權。那么,究竟要不要將這些標志申請注冊為商標呢?是不是僅通過版權保護就已經(jīng)足夠?抑或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對其保護更為有利?在這里,筆者希望結合自己的工作經(jīng)驗,以第29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有關情況為例,談談這個問題。
商標注冊前的考量
2008年北京奧運會組織委員會(下稱北京奧組委)經(jīng)充分考慮中國當時的知識產(chǎn)權立法、執(zhí)法體系和特點,在參考以往奧運會相關經(jīng)驗的同時,為了有效履行中國奧申委向國際奧委會遞交的申辦報告中作出的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chǎn)權的承諾,決定將凡是符合當時我國《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商標基本構成要素的奧林匹克標志均申請商標注冊,從而獲得注冊商標所依法享有的較強保護。
在我國,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在外國注冊商標后,通過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體系領土延伸至中國,經(jīng)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通過后,在中國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另一種是直接向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經(jīng)審查通過后,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當時,奧林匹克五環(huán)圖案標志早已由國際奧委會通過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體系在包括中國在內的多個國家獲準注冊商標。因此,2008年北京奧運會會徽、吉祥物及其名稱(福娃FUWA)、口號等奧林匹克標志由北京奧組委負責在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國內地還有一種途徑可以給予奧林匹克標志與注冊商標類似的法律保護,即申請?zhí)厥鈽酥镜怯洝?/span>這里的“特殊標志”是指經(jīng)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志。也就是說,凡是《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所規(guī)定的奧林匹克標志在中國內地都可以通過向商標局申請?zhí)厥鈽酥镜怯浀姆绞絹慝@得保護。
比較申請商標注冊和申請?zhí)厥鈽酥镜怯?,二者各有利弊?/span>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周期較長,而申請?zhí)厥鈽酥镜怯浀暮臅r較短,能夠更快獲得保護;申請注冊商標必須指定具體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不接受類別標題和群組名稱,因此從理論上講,申請注冊商標不可能窮盡在所有商品或服務上的保護,而特殊標志登記申請接受可覆蓋整個類別的類別標題,意味著可以確保整個類別都得到保護。此外,在費用上,申請注冊商標的花費要高于申請?zhí)厥鈽酥镜怯浀幕ㄙM。但是,注冊商標與特殊標志受保護的期限是不同的,商標專用權期限是10年,且可無限次續(xù)展,而特殊標志的有效期為4年,特殊標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的期限由商標局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
經(jīng)過利弊權衡,北京奧組委最終決定出哪些奧林匹克標志適合通過商標注冊來進行保護,哪些標志以特殊標志登記的方式進行保護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由于沒有特殊標志登記制度,所以只能通過注冊商標的方式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保護。
注冊會徽商標的過程
接下來,筆者將以2008年北京奧運會會徽為例介紹奧林匹克標志在中國獲得商標注冊的過程。
會徽是每一屆奧運會的圖騰,它向全世界展示了主辦國家及城市對于奧林匹克精神的理解,人們對它的關注程度遠遠超過其他奧林匹克標志。中國對2008年北京奧運會會徽的保護,在該屆奧運會所有的奧林匹克標志里可以說是力度最大的。從一開始會徽的征選,到后來在先權利檢索,在中國內地及香港、澳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以及向社會公布,北京奧組委都極其慎重和重視。
在會徽征選階段,首先由7人組成的中國專家小組對1985件作品進行了初評,并從中選出88件入圍作品。其后,根據(jù)會徽設計大賽的規(guī)則和程序,由11名中外專家組成的評委會又把具有中國風格和韻味的14件作品增添到入圍作品中來。再后來,北京奧組委專門邀請包括知識產(chǎn)權保護專家在內的社會各界人士組成評議委員會,從美學、文化、法律等角度對經(jīng)初評產(chǎn)生的前10名作品征求意見。其間,為了不遺漏可能被忽視的作品,北京奧組委還將得分在第11名至第30名的作品補了上來。
等前10件候選作品確定之后,究竟哪一件作品能夠成為最終的會徽,還需要對之進行在先權利檢索,檢索其是否與在先申請或者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經(jīng)過檢索,北京奧組委發(fā)現(xiàn),除了“中國印·舞動的北京”之外,其余幾件作品都有較多的在先近似商標申請或注冊,無法使會徽獲得全面的保護。隨后,北京奧組委又請國際奧委會委托境外代理機構對“中國印·舞動的北京”進行國際在先權利檢索,依然順利通過。
根據(jù)《奧林匹克憲章》的規(guī)定,任何奧林匹克徽記的設計圖樣都須提交國際奧委會執(zhí)行委員會批準,且這一批準是使用該徽記的先決條件。“中國印·舞動的北京”會徽方案經(jīng)國際奧委會執(zhí)行委員會批準之后,北京奧組委決定于2003年8月3日向社會公布。
在該會徽向社會公布之前,為防止他人搶先注冊商標,北京奧組委必須制定周詳?shù)闹R產(chǎn)權保護方案,其中關鍵的一點就是提前在中國內地及香港、澳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使用不能脫離商品和服務的類別,商標注冊也一樣。因此,北京奧組委首先需要確定申請會徽商標應指定的具體商品和服務項目,按照一定的類別來申請。至于如何挑選商品和服務的類別,北京奧組委不僅要從商業(yè)角度考慮該會徽將來會實際使用在哪些商品和服務上,還要從法律角度考慮該會徽可能會被其他未經(jīng)授權的第三方注冊或使用在哪些商品和服務上,也就是說,要從實際使用和防御兩個角度來確定注冊類別。但是,防御注冊的范圍到底定多寬,還要從費用方面進行考慮,以便以最節(jié)約的方式獲得對會徽最全面的保護。
考慮到會徽的重要性以及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馬術比賽要在香港舉行,香港地區(qū)會大量使用會徽,北京奧組委決定將會徽商標在中國內地和香港全部45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都申請注冊,以獲得最大范圍、最大力度的保護。不過,由于商標注冊費用在澳門地區(qū)較為昂貴,且保護地域范圍較小,所以北京奧組委在澳門地區(qū)僅有選擇性地將會徽商標在最為重要的21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上申請注冊,以求最大效率地獲得保護。
商標注冊的商品和服務類別確定后,北京奧組委迎來了更為艱巨的任務——在中國內地及香港、澳門存在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注冊機構、不同審查標準的條件下,要確保會徽商標注冊申請沒有任何問題的提交,需要其與相關代理機構做大量的協(xié)調和保密工作。
最終,北京奧組委授權代理機構代為安排、提交其會徽商標在中國內地及香港、澳門的注冊申請。其中,在中國內地,會徽商標注冊申請于2003年5月19日在全部45個類別的商品和服務項目上向商標局提交;在香港的全部45個類別及澳門的21個類別商品和服務項目上的會徽商標注冊申請,也于會徽向社會公布前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即2003年8月1日全部提交。事實證明,這些商標均獲準注冊。
其他奧林匹克標志的注冊
除會徽之外,北京奧組委還確定其他部分奧林匹克標志,由于其重要性、獨創(chuàng)性等因素,也須在中國內地或者港澳地區(qū)進行商標注冊,包括吉祥物立體圖形、中英文口號、馬術等多個運動圖標、殘奧會福牛樂樂圖形、BOB轉播標志、火炬?zhèn)鬟f標志等。
同樣,在商標注冊申請?zhí)峤恢?,北京奧組委需要進行在先權利檢索,一旦發(fā)現(xiàn)在先障礙,則須考慮采取一定的應對策略。此外,商標申請注冊的類別、申請注冊時商標的表現(xiàn)形式(例如,是平面的還是立體的,是黑白的還是彩色的等),都要事先制定計劃,以期最大限度地確保相關標志順利注冊商標。
注冊之外的其他法律問題
1.商標公告監(jiān)視及異議
對于初步審定的注冊商標,商標局會將其刊登在每周一期的《商標公告》上,任何人對該商標都可以向商標局提起異議。對此,北京奧組委委托法律顧問對每一期《商標公告》進行監(jiān)視,一旦發(fā)現(xiàn)與任何一個奧林匹克標志近似的商標,后者都會及時報告給北京奧組委,并提出專業(yè)建議,協(xié)助北京奧組委對其提起異議申請,防止這些商標成功注冊后在市場上可能造成的混淆,以及其帶來的對北京奧組委和普通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2.海關保護
我國《海關知識產(chǎn)權保護條例》規(guī)定,權利人要求海關對其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chǎn)權實施保護的,應當將其知識產(chǎn)權向海關備案,并在其認為必要時向海關提出采取保護措施的申請。全國各地海關在進出口查驗時,都將對照備案資料嚴格審查貨物來源,并要求進出口商提供商標專用權證明。任何一個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只要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手續(xù)齊備,都將得到海關的保護。這樣一來,在備案的有效期內,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如果發(fā)現(xiàn)涉嫌侵權貨物即將進出中國關境,就可以向當?shù)睾jP提出采取知識產(chǎn)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同時,各地海關也會根據(jù)海關總署的備案資料,依職權主動幫助備案的權利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一旦發(fā)現(xiàn)嫌疑線索,便主動通知權利人。
2002年4月,福州海關查處了中國首起進出境侵犯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chǎn)權的案件,沒收了福州東百進出口有限公司申報出口的2.7萬雙使用了OLYMPIA標志的拖鞋。在該案中,東百公司向福州海關提交了伊拉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簽發(fā)的授權書。后經(jīng)北京奧組委與國際奧委會核實,2001年至2004年期間,伊拉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無權許可他人對奧林匹克標志進行商業(yè)性使用,OLYMPIA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專有名稱,伊拉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許可不能成為在這批拖鞋上使用該標志的依據(jù)。2002年年底,福州海關將該批沒收的侵權拖鞋,隨同其他侵權貨物,通過福建省紅十字會捐贈給遭受自然災害的災區(qū)群眾。
另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發(fā)生在2002年12月,當時廈門海關發(fā)現(xiàn)深圳市富朝貿易有限公司申報出口的貨物中含有標有“OLYMPIC”字樣的足球運動鞋,遂發(fā)函給北京奧組委要求其確認該批運動鞋是否為侵權產(chǎn)品。由于在中國,OLYMPIC商標的所有權人為國際奧委會,為慎重起見,北京奧組委建議廈門海關責令富朝公司提交國際奧委會許可其使用“OLYMPIC”字樣的書面證明。富朝公司辯稱,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OLYMPIC”字樣的行為是經(jīng)南非一家公司授權的,該公司在南非注冊了OLYMPIC商標,其后富朝公司提交了經(jīng)公證認證的商標注冊證和授權書。
然而,在中國,作為享有OLYMPIC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國際奧委會就其商標權在海關總署進行了備案,富朝公司在出口商品上使用“OLYMPIC”字樣的行為屬于在中國的使用行為,構成了對國際奧委會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因此,富朝公司所稱的該商標在南非的注冊并不能成為其在中國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
3.商標侵權行為
針對一些打擦邊球、搭奧運標志便車的行為,如把會徽印在盤子上、把相關標志和稱謂用在房地產(chǎn)廣告上等,一方面,北京奧組委會視具體情形出具律師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另一方面,各級工商機關也會依職權主動執(zhí)法,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結 語
奧林匹克標志是奧運會和奧運精神的象征,也是國際奧委會和奧運會主辦國家的重要知識產(chǎn)權。依法保護奧林匹克標志不僅是主辦國的責任和義務,也是主辦國保證奧運會成功舉辦的重要舉措。
為了兌現(xiàn)申奧時北京向全世界作出的“將承辦一屆歷史上最出色的奧運會”的莊嚴承諾,中國迅速、全面地出臺了一系列奧林匹克知識產(chǎn)權保護法規(guī),北京奧組委也參考歷屆奧運會主辦國的經(jīng)驗,并結合中國的法律體系和實際國情,制定了周密嚴謹?shù)膴W林匹克知識產(chǎn)權保護方案,其中對會徽等多個奧林匹克標志在中國內地及香港、澳門的全面商標注冊,是對這些標志的有力保護,得到了國際奧組委的肯定。
(注:本文引用的全部法律條文均為2008年北京奧運會舉辦時生效的條款。)
來源:中國工商報
作者:楊曉莉 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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