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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6日,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針對《戰(zhàn)艦少女》研發(fā)商幻萌網(wǎng)絡和發(fā)行商派趣科技的著作權糾紛作出判決:駁回杭州派趣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受理費由杭州派趣方承擔。
《戰(zhàn)艦少女》
事情的起因是,2013年11月起,被告上?;妹染W(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組成《戰(zhàn)艦少女》手機游戲開發(fā)團隊。第三人陸田負責客戶端程序開發(fā)。2014年9月18日,幻萌公司對戰(zhàn)艦少女手機游戲進行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2015年2月28日,幻萌公司與第三人簽訂《合作合同》,約定:《戰(zhàn)艦少女》手機游戲的客戶端源代碼所有權歸第三人陸田所有。未經(jīng)幻萌公司同意,不得將此代碼出售或毀損。后第三人陸田將上述源代碼贈與給原告杭州派娛科技有限公司。派娛公司認為,其已經(jīng)受贈取得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著作權,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著作權歸原告所有。被告則認為,客戶端程序必須配合服務器端程序、用戶界面、美術作品、音樂作品等一起才能運行,無法獨立構成一個作品。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這場糾紛的裁定,法院方面也作出了詳細的點評:
裁判要旨
電子游戲作品整體無法按照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作品類型進行歸類,應視為由不同作品要素組合而成的集合作品。電子游戲整體的著作權不同于其中具體要素作品的著作權。電子游戲中計算機程序、美術、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但不應影響游戲整體的著作權,亦應遵守與游戲整體著作權人的約定。
裁判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涉案游戲是集合不同作品要素形成的作品。涉案游戲包含的計算機軟件中客戶端程序的權屬,并不等同于手機游戲整體的歸屬。涉案游戲的客戶端程序雖然屬于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但客戶端程序的著作權受到《合作合同》有關“不得出售或毀損”的限制。第三人向原告贈與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在被告未追認且原告明知存在上述限制的情況下,無法受贈取得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的著作權,故判決駁回原告杭州派娛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原告提起上訴,后撤回上訴。
評析
1.涉案游戲的作品性質
從涉案游戲的制作過程看,涉案手機游戲是通過計算機編程的方式將人物形象、音樂、特效等資源,按照事先設定的故事情節(jié)、界面設計等創(chuàng)作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畫面組成的作品。涉案游戲包含了不同的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首先,計算機編程形成的計算機程序及相關文檔可以作為計算機軟件受到保護。其次,涉案游戲中涉及的故事情節(jié)、形象、圖片、音樂等資源如果具有獨創(chuàng)性可以作為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等受到保護。再次,游戲運行后形成的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如果體現(xiàn)了一定的故事情節(jié)和設計,具有獨創(chuàng)性,亦可以作為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受到保護。因此,涉案游戲是集合不同作品要素形成的作品,并不能簡單地將涉案游戲整體按照著作權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作品類型進行歸類,而是要根據(jù)涉及的具體元素或內容進行判斷。
2.客戶端程序是否屬于獨立于涉案游戲單獨使用的作品
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程序應是能夠由計算機等裝置執(zhí)行且能實現(xiàn)某種結果的代碼化指令序列、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語句序列。本案中,涉案游戲的客戶端程序系由第三人獨立編寫完成,可以由計算機、手機等裝置執(zhí)行且能實現(xiàn)某種結果的代碼化指令序列。雖然涉案游戲的計算機軟件程序包括服務器端和客戶端程序兩部分,客戶端程序的運行需要與服務器端程序進行對接,但這僅意味著客戶端程序要實現(xiàn)事先設定的功能或結果需要服務器端程序的配合,并不影響客戶端程序作為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相對獨立性。而且,《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關于計算機程序的規(guī)定并不要求其必須獨立實現(xiàn)某種功能。因此,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屬于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
3.客戶端程序著作權的原始歸屬
客戶端程序不屬于法人作品。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本案中,涉案游戲的客戶端程序由第三人獨立編寫完成,并不體現(xiàn)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志,故不屬于法人作品。
客戶端程序的著作權根據(jù)約定屬于第三人所有。作品創(chuàng)作作為一種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對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有約定的,應當優(yōu)先按照約定。在被告沒有證據(jù)證明上述《合作合同》系違背其意愿的情況下,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的歸屬應當依照《合作合同》的約定確定。
4.派娛公司受贈行為不構成善意取得
首先,本案第三人對客戶端程序享有的著作權受到“不得出售或毀損”的限制。鑒于客戶端程序是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客戶端程序可以分割使用,第三人亦享有客戶端程序的著作權,但為了確保涉案游戲計算機程序整體的有序運行,確保涉案游戲的代碼安全,在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約定歸第三人所有的情況下,被告對第三人享有的客戶端程序著作權進行限制,并無不當。第三人在行使客戶端程序著作權時,應當遵守上述限制。
其次,贈與行為受到《合作合同》有關“不得出售或毀損”的限制?!安坏贸鍪刍驓p”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客戶端程序毀損或者權利人變更,影響涉案游戲的正常運行。贈與將導致客戶端程序的著作權人發(fā)生變更,故贈與行為亦應受到《合作合同》有關“不得出售或毀損”的限制。
再次,原告主觀上并非善意。原告與第三人簽訂客戶端程序贈與協(xié)議前,知道第三人享有的客戶端程序受到“不得出售或毀損”的限制。但原告并未進一步與被告溝通確認上述限制的范圍,了解被告對第三人贈與客戶端程序的意見,故原告主觀上存在過錯,并非善意,無法受贈取得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的著作權。
本案案號:(2015)滬知民初字第633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 凌宗亮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凌宗亮 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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