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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游戲客戶端程序著作權可以單獨轉贈嗎?
手機游戲作為一個新興產業(yè),在蓬勃發(fā)展的同時,各種著作權糾紛、版權糾紛,層出不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對一起原告杭州派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娛公司)訴被告上海幻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幻萌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權屬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杭州派娛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放】
原告派娛公司訴稱,根據原告與被告簽署的代理及運營合同,被告保證擁有《戰(zhàn)艦少女》手機游戲(以下簡稱涉案游戲)在中國地區(qū)的“版權”,并授予原告涉案游戲所有版本的“全球獨家代理運營權”。但原告在運營中發(fā)現(xiàn),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作者系第三人,遂與第三人簽訂了《<戰(zhàn)艦少女>代碼贈與協(xié)議》。由此,原告主張其擁有了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著作權。
被告幻萌公司認為,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系被告的法人作品,第三人作為幻萌公司的員工,并非獨立開發(fā)涉案游戲的客戶端程序,客戶端程序無法獨立構成一個作品,第三人亦無權向原告贈與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代碼的著作權,所以原告并不擁有其著作權。
雙方各執(zhí)己見,故原告派娛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涉案游戲客戶端計算機軟件程序(不包括圖片等素材)的著作權歸原告所有。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從涉案游戲的制作過程看,涉案游戲包含了不同的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元素,因此,涉案游戲是集合不同作品要素形成的作品,并不能簡單地整體按照《著作權法》第三條進行歸類,而是要根據涉及的具體元素或內容進行判斷。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是涉案游戲中包含的計算機軟件中客戶端程序的權屬,與手機游戲整體的歸屬并非同一概念,客戶端程序的權屬認定并不影響涉案游戲整體的著作權歸屬。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規(guī)定,法院確認涉案游戲的客戶端程序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計算機程序,并且屬于可以獨立使用的作品。
雖然擁有涉案游戲客戶端著作權,卻也不見得可以無條件轉贈。在確認可以單獨認定涉案游戲客戶端權屬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其著作權權屬認定和能否轉贈進行審查判定。
本案中,涉案游戲的客戶端程序由第三人獨立編寫完成,且根據被告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約定,客戶端代碼不屬于幻萌公司職務作品,客戶端程序著作權屬于第三人所有。但是,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同時也約定了,“未經幻萌公司同意,不得將客戶端代碼出售或毀損?!?/p>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鑒于客戶端程序是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確保涉案游戲計算機程序整體的有序運行,在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約定歸第三人所有的情況下,被告對第三人享有的客戶端程序著作權進行限制,并無不當。所以在“不得出售或毀損”的限制下,第三人向原告贈與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在被告未追認且原告明知存在上述限制的情況下,原告無法受贈取得涉案游戲客戶端程序的著作權,亦無權要求被告撤消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著作權登記。
綜上所述,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戰(zhàn)艦少女》游戲客戶端程序著作權可以單獨列出并歸第三人所有,但根據合同限制,第三人不具備贈與他人的資格,故駁回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問:為什么擁有了著作權卻不可以轉贈他人?
答:權利人是否擁有作品的著作權,是由作品是否可以單獨使用、是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并且是否有其他合同限定來判定的。作品創(chuàng)作作為一種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的原則,對于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和限制,有約定的,應當優(yōu)先按照約定來判定,在沒有證據證明其合同系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的,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確定效力。
本案中,被告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約定,客戶端代碼不屬于幻萌公司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屬于第三人所有,但同時也約定了,未經被告同意,不得將客戶端代碼出售或毀損。鑒于客戶端程序是涉案游戲計算機軟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被告為確保涉案游戲計算機程序整體的有序運行對第三人享有的客戶端程序著作權進行限制,并無不當。所以在合同對第三人所享有的著作權進行限制的情況下,第三人違反限制贈與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
附:【法辭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一條 ……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來源:上海法院網
作者:知識產權法院 陳穎穎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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