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2016年青島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發(fā)布青島中院《關于新形勢下依法保障和促進科技創(chuàng)新及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意見》及2016年知識產權審判十個典型案例。
據介紹,2016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544件,其中中院審結知識產權一審民事案件1198件,二審民事案件12件,一審行政案件14件,二審刑事案件1件,訴前保全9件。有3起案件分別入選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中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協(xié)會優(yōu)質品牌保護委員會“2015-2016年度知識產權保護最佳案例”。
此次發(fā)布的10個案例是從青島法院2016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選取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例,類型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當競爭等多個領域。其中既有涉及世界五百強企業(yè)霍尼韋爾國際公司起訴維權的跨海峽商標保護案例,又有對促進青少年帆船運動發(fā)展有著積極的意義的《帆船進校園》著作權侵權案, 還有涉及定牌加工的確認不侵權之訴案例,以及體現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優(yōu)勢的行政、刑事案件。
2016年度青島市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十大典型案件
1、“迪馬克”定牌加工案
原告:迪馬克輪胎(青島)有限公司
被告:山東永泰集團有限公司、青島盾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DMACKGRIPPA”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黃島海關以涉嫌侵犯原告的商標權為由扣押了由被告山東永泰集團有限公司報關出口的輪胎。原告認為被告生產、銷售涉案輪胎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山東永泰集團有限公司加工被控侵權輪胎,在輪胎上使用“DMACKGRIPPA”標識,產品全部銷往境外的行為,不是與商品流通相聯(lián)系的商標使用行為,不屬于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且被告山東永泰集團有限公司有境外權利人的合法授權,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同時根據相關證據能夠認定交易中存在山東永泰集團有限公司指定青島盾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接受貨款的商業(yè)慣例,僅憑發(fā)票無法確認被告青島盾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銷售行為。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定牌加工案件一直是審判中的難點,本案的爭議在于如何認定涉外定牌加工案件中的“國內銷售”行為。本案中法院認為青島盾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僅開具發(fā)票的行為并不能證明其從事了銷售行為,進而否定了原告認為被告存在商標法意義上對涉案商標使用行為的主張,厘清了定牌加工案件中“國內銷售”標準的界限,對推進外向型經濟的發(fā)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2、“庭院燈”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
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隆岳置業(yè)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專利名稱為“庭院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被告從案外人處通過正常商業(yè)模式并以合理價格購買燈具安裝于其開發(fā)建設的度假區(qū)內,該燈具落入原告專利權保護范圍,原告以侵犯其專利權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控燈具雖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但被告作為燈具的使用者,在不知道其購買為侵權產品、以正常渠道履行了購買手續(xù)、能夠證明燈具的合法來源、且已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頒布后青島中院院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審理的第一起專利侵權案件。本案在認定被控產品是侵權產品、被告能夠證明合法來源且支付合理對價的情況下,首次明確善意使用者可不停止相應使用行為,充分維護了善意使用者的市場交易安全,極具典型性和指導意義。
3、“BENDIX”商標侵權案
原告:霍尼韋爾國際公司
被告:上海宙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坤宏實業(yè)有限公司、上海睿昕電子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BENDIX”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被告上海宙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受被告坤宏實業(y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被告坤宏公司生產、出口標有“BENDIX”注冊商標的剎車盤。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第一被告作為代理人在明知第二被告委托其代理生產、出口的剎車盤系假冒原告注冊商標“BENDIX”的產品情況下,仍代理其進行生產和出口,兩被告構成對原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第三被告與第一被告系關聯(lián)公司,人格混同,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也是一起跨海峽的商標保護案例,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審判平等保護原則。通過追究從臺灣訂貨方到大陸供貨方整個侵權鏈條各方的聯(lián)帶責任,有效震懾了侵權行為。同時,汽車剎車盤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本案有效制止了假冒偽劣剎車盤流入國際市場,避免了給消費者造成潛在的傷害。2016年中國歐盟商會因此案授予山東省政府“中國知識產權友好獎”。
4、“波狀擋邊輸送帶”發(fā)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青島華夏橡膠工業(yè)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郎森橡膠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系“波狀擋邊輸送帶”發(fā)明專利等四項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在起訴之前向青島中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對被告處的擋邊輸送帶產品進行了保全,并存放于被告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到被告處進行現場勘驗,發(fā)現被告處保存的產品與查封時拍攝照片中顯示的產品不同,導致無法對產品進行比對。
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系由法院依法查封,未經法院準許不應擅自轉移、買賣、毀損,被告私自轉移證據的行為致使本案中技術比對無法進行,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因此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范圍,被告行為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四起案件共判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由于被告擅自轉移保全證據導致的舉證責任轉移的案件。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被控侵權產品是核心證據,當事人往往申請法院進行保全,對于大型機器設備法院一般就地封存并告知當事人的保全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由于被告轉移了被控侵權產品致使技術比對無法進行,法院直接認定其產品侵權,對于擅自轉移、毀損保全證據的行為起到了有效的威懾作用,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并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5、“金典”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內蒙古伊利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慧能多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第6724771號“金典”文字商標的注冊人,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乳酸菌飲品外包裝上使用了與“金典”商標近似的“經典”標識,且同時使用了與原告“金典”牛奶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原告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產品上使用的“經典”與原告的注冊商標“金典”不構成近似,但被控侵權產品包裝與原告產品包裝相似,足以造成混淆或誤認,認為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擅自使用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是一類較為隱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目的在于搭知名商品的便車,造成相關消費者的誤認,進而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近年來,此類案件不斷增多,本案的審理及時制止了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類似行為也起到了警示作用,有效維護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6、“SCAN”確認不侵犯商標權案
原告:青島吉興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錦繡華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接受斯里蘭卡CW公司委托加工生產“SCAN”品牌油炸花生米,并全部出口到斯里蘭卡。該公司在斯里蘭卡擁有“SCAN”系列商標權。被告系第10714008號“SCAN及圖形”商標權人,其向海關申請扣留了原告出口的上述貨物。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行為不侵犯被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法院認為,原告在涉案貨物上使用“SCAN及圖形”取得了斯里蘭卡CW公司的授權,并且涉案貨物全部出口至斯里蘭卡,該行為不能認定為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不構成對被告商標權的侵犯,確認原告行為不侵犯被告的商標權。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知識產權特有的案件類型,是一種明晰法律關系的確認之訴,目的在于防止因知識產權法律關系的不明確導致?lián)p害的發(fā)生,是應對濫訴行為的有力武器。本案是涉定牌加工的確認不侵權之訴,對于規(guī)范此類案件受理條件,明晰裁判標準,指導外貿企業(yè)及時應對訴訟風險有著積極的示范作用。
7、《帆船進校園》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潘某
被告:青島市帆船運動管理中心
案情摘要:原告系《帆船運動基礎教程》一書作者之一,曾為青島市帆船帆板(艇)運動協(xié)會的工作人員,2012年原告參與編撰《帆船運動進校園基礎課程教材》系列教材,該系列教材通過青島出版社出版發(fā)行,署名作者為青島市“帆船進校園”活動系列教材編委會,原告為各分冊教材副主編。后原告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帆船運動進校園基礎課程教材》系列教材系其個人作品,并要求青島市帆船運動管理中心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市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涉案教材編寫過程中系被告的工作人員,承擔了涉案教材的部分編寫工作,有獲取涉案教材底稿的可能性,在原告未提供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其僅提供涉案教材底稿并不能證明涉案教材系由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因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青島作為中國帆船運動的發(fā)源地,亦為培養(yǎng)帆船運動專業(yè)人才的搖籃。在“帆船運動進校園”青少年帆船普及活動中,《帆船運動進校園》系列教材對于傳承奧運,夯實青島帆船運動群眾基礎起到積極推動作用。本案的審理,厘清該系列教材的版權爭議,對推進青少年帆船運動發(fā)展有著積極的意義。
8、“奧克斯”商標侵權案
原告:奧克斯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奧克斯世紀電器有限公司、汪某、新沂市農夫水果超市
案情摘要:原告的“奧克斯”、“AUX”商標和“奧克斯”企業(yè)字號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知名度,第一、二被告將原告企業(yè)字號、注冊商標“奧克斯”登記成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將與原告商標近似的“auxcw.com”注冊為域名,同時,在產品展示、廣告宣傳中使用該企業(yè)名稱及與原告“AUX”商標近似的標識。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第一、二被告在被控侵權產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近似標識以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近似標識作為域名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擅自將原告的字號作為被告一的企業(yè)名稱用于商品、商品包裝、網站宣傳等商業(yè)活動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變更企業(yè)名稱并賠償損失。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告不但把原告奧克斯集團有限公司知名的企業(yè)字號、注冊商標“奧克斯”登記成為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而且將與原告注冊商標“AUX”近似的“auxcw”注冊為域名,主觀惡意明顯。法院判決停止侵權,停止域名使用,變更企業(yè)名稱,賠償經濟損失,有效制止了惡意“搭便車”行為,全面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是一起全方位保護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例,充分體現了司法保護的主導作用。
9、“自動鎖螺絲設備”不服行政處理決定案
原告:深圳市六一八工業(yè)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
被告:青島市知識產權局
案情摘要:原告是名稱為“一種自動鎖螺絲設備”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向被告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認為第三人青島科萊爾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請求責令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被告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原告專利保護范圍,駁回原告請求。
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視覺采集系統(tǒng)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固定于所述固定臺架上的限位機構”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保護范圍,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典型意義: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后,知識產權庭專業(yè)性優(yōu)勢體現的更為明顯,知識產權法官利用在專利技術判斷方面的豐富經驗,既強化對行政行為程序正當性的審查,又注重對實體標準合法性的審查,進一步促進了知識產權行政行為規(guī)范化、法治化,有力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
10、“長生花生油”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公訴機關: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朱某某
案情摘要:2015年被告人封某某向新都公司提供糧油禮盒作為職工中秋節(jié)福利。封某某為降低成本謀利,伙同被告人朱某某生產假冒青島長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花生油,并包裝為1035個糧油禮盒銷售給新都公司。
黃島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封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被告人朱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知識產權審判與民生息息相關,食品類商品的假冒侵權行為歷來是人民法院重點打擊對象。本案的裁判充分發(fā)揮了知識產權刑事審判的懲治和威懾作用,有效地促進了商標刑事審判和民事審判中侵權判斷標準的統(tǒng)一,確保了司法公正。
來源:青島新聞網
記者:陳志偉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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