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知產部
原標題:金誠同達代理完美世界、明河社訴“武林Q傳”游戲侵權一審獲賠1631萬余元 為國內游戲侵權案件獲賠額最高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河社”)、原告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完美世界公司”)起訴被告昆侖萬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侖萬維公司”)、北京火谷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火谷公司”)、昆侖樂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侖樂享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三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武俠Q傳游戲軟件中使用與二原告享有相應著作權的查良鏞先生創(chuàng)作的《射雕英雄傳》等涉案四部小說有關的元素,在刪除相關元素之前,不得自行或授權他人提供武俠Q傳游戲客戶端的下載服務;判令三被告就其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在在其各自公司官方網站首頁上端連續(xù)七十二小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631萬余元。
該案由金誠同達高級合伙人李德成律師負責,喬芳律師參與共同代理原告完美世界公司和明河社,自起訴至一審宣判歷時三年有余,獲賠額為國內游戲侵權類案件最高。
本案原告之一的完美世界公司是完美世界集團旗下公司開發(fā)運營網絡游戲、手機游戲等業(yè)務的公司之一。完美世界集團自2004年開始游戲的研發(fā)、運營,經歷十余年發(fā)展,先后推出了多款廣受大眾歡迎的明星游戲產品如《完美世界》、《誅仙》等網絡游戲及《神雕俠侶》、《倚天屠龍記》等手機游戲,連續(xù)多年在中國網絡游戲海外出口市場收入中排名第一。
代理要點一
本案中,律師代理二原告并未就單部小說中的某一單獨情節(jié)、人物名稱等單獨主張權利,而是主張三被告侵犯的是涉案四部小說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對此,律師起訴前進行了相關證據保全工作,對于涉案武俠Q傳游戲中設定的人物角色與涉案作品中的角色存在對應關系的數量、武功招式數量、比例等進行了公證保全。一審法院認定了公證證據保全的內容,主要包括:武俠Q傳游戲中存在的人物,結合游戲對人物的文字介紹,與涉案作品存在對應關系的涉及到涉案小說的全部核心人物;在游戲界面上以“弟子詳情”對游戲角色進行的人物介紹、以“弟子緣分”的形式,介紹該游戲角色與其他游戲角色合作、使用某武功或陣法對戰(zhàn)斗力的提升作用,存在對應關系的兵器、武功陣法、關卡與場景內容等。
但是,一審法院沒有支持代理律師關于侵犯涉案作品改編權的觀點,在判決中指出:
“武俠Q傳游戲本身為角色扮演類手機卡牌游戲,從兩原告提交的公證書中展現(xiàn)的內容來看,武俠Q傳游戲軟件對于涉案作品相關元素的使用主要體現(xiàn)為人物名稱及性格特征、兵器、武功招式、陣法、場景設置等。從構成改編最重要的故事情節(jié)及脈絡發(fā)展來看,武俠Q傳游戲軟件中未包含足夠具體的單部涉案小說的表達,且與單部涉案小說相對應的情節(jié)設置在涉案游戲軟件中未達到較高的數量與比例,與涉案單部小說相對應的情節(jié)設置亦未占到單部小說的足夠的比例…因此,現(xiàn)有證據不能證明武俠Q傳游戲軟件構成涉案作品中任意一部作品的改編。”
對上述判決理由,李德成律師堅持自己不同的觀點,他認為:
(一)被告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原作品創(chuàng)作手機游戲的行為,不論使用原作品內容多少,均侵犯了原告對原作品享有的改編權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權是著作權人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著作權人有權自行改編作品或授權他人改編作品,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他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改編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因此,改編行為是以原作品為基礎,進行獨創(chuàng)性修改而創(chuàng)作出新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改編行為,主要判斷有沒有利用原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創(chuàng)作出新的作品;而是否侵犯改編權,主要看有沒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
本案中,被告利用了金庸先生小說涉案原作品中的特定人物、故事情節(jié)、場景設置、武功陣法等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各種元素,創(chuàng)作出了一種新的作品—卡牌類游戲《武俠Q傳》,該行為構成改編行為;而此種改編行為未獲得原告許可,因此侵犯了原告的改編權。
手機游戲中使用原作品內容不論多少,只要所使用的內容是原作品中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依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就應當獲得許可,所以不論使用原作品內容多少,均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原作品享有的改編權。
(二)未經許可的改編行為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手機游戲中使用涉案原作品內容較少屬于侵權情節(jié)輕微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未經許可的改編行為之所以是嚴重的侵權行為,一方面是因為改編權是一項重要的財產權利必然導致重大的經濟損失,另一方面還可能侵犯作者的精神權利。由于改編行為本質上屬于經過許可的創(chuàng)作行為,因此不同主體完成的改編作品在形式和內容上有著重大的區(qū)別,即便是相同形式的改編作品也有明顯的不同。所以許可不同的主體行使改編權所完成的改編作品,雖然都產生新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卻是天壤之別。因此,未經許可而直接實施的改編行為,不論使用多少原作品內容用于改編,也不論改編后的內容包含了原作品多少內容,其行為均屬于嚴重的侵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嚴重的侵權責任。
本案中原告完美公司獲得涉案四部作品的授權后,依法可以充分、全面和深入地將原作品中的絕大部分精彩的內容,在理解、提煉和轉化后將其改編成一款、四款或者若干款手機游戲作品,當投入大量的財力、配備業(yè)務骨干、用了很長的時間、采用最先進的技術手段時,將會改編成為高質量、高水準而又非常受歡迎的手機游戲作品。
當然,原告完美公司也可能因為主觀、客觀或者與市場有關的原因,將所獲授權的四部作品改編成一款手機游戲作品,而且只用每一部作品中的較小部分,很顯然這完全可以由完美公司自主決定,但前提都必須依法獲得權利人的許可。
結合本案分析被告的改編行為,如果依法獲得許可,被告也完全可以按前述完美公司一樣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實施改編并形成不同的手機游戲改編作品,當然也包括本案中被指控的改編結果。所以,未經權利人許可,以手機游戲中使用涉案原作品內容較少,或者不是以常見的、成熟的手機游戲改編模式改編而成的,屬于侵權情節(jié)輕微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未經許可侵犯改編權的侵權行為與未經許可的復制、抄襲行為,在判斷侵權情節(jié)是否嚴重時有著重要的區(qū)別。當判斷未經許可的復制、抄襲行為是顯著輕微或者非常嚴重時,要充分考慮被復制、抄襲內容的多少,但是在涉及未經許可的改編行為時再這樣考慮卻是錯誤的。這是因為,這將導致非法改編行為越不尊重原作品創(chuàng)作精神就越有可能不被認定為侵權的錯誤結果。
未經許可的且不尊重原作品創(chuàng)作精神的行為還與保護作品的完整權有關,金庸先生可以以作者的身份通過提起侵犯作品完整權為由提起訴訟實現(xiàn)司法救濟,但是這并不影響本案原告以侵犯修改權為由提起訴訟獲得法律救濟,更為重要的是未經許可直接實施改編的行為其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侵權行為。
代理要點二
律師主張三被告作為與二原告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不正當地利用涉案作品在社會公眾中的知名度,將公眾耳熟能詳的小說人物、武功等元素進行卡牌設置,不僅攀附了涉案作品及查良鏞先生的聲譽,而且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涉案游戲與涉案作品或查良鏞先生有關,因此三被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
對此,一審判決亦認可三被告未經許可無償使用涉案作品中的相關元素開發(fā)涉案游戲,一方面不正當地取得了成本上的優(yōu)勢,另一方面破壞了原告完美公司憑借涉案作品移動終端游戲軟件改編權在移動終端游戲市場的競爭優(yōu)勢,搶占了本應屬于原告的相關游戲市場,破壞了原告明河社在版權許可市場的競爭優(yōu)勢,減少了其未來可預期的版權許可收入,對二原告的經營活動造成了現(xiàn)實的、可以預見的損害。判決指出三被告未經許可、無償將他人具有商業(yè)價值的資源投入商業(yè)領域使用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等基本商業(yè)道德,具有不正當性,應當予以規(guī)制。
代理要點三
關于二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數額,律師主張依照被告火谷網公司公開招股轉讓說明書披露的相關財務數據及其與昆侖萬維公司的分成方式,計算出昆侖萬維公司代理運營涉案游戲在2013、2014、2015年1-3月份從中國大陸市場獲得的分成收入,一審判決認可該計算方式,認定該計算方法計算所得的盈利數據比昆侖萬維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已披露的2013年毛利低16.2%,并無夸大昆侖萬維公司獲利情況的情形,因此予以采納。
該案中,一審法院曾責令昆侖萬維公司提交財務賬冊,用以證明其營運成本支出,但昆侖萬維公司拒絕,故一審法院推定其營運成本為零。
律師代理原告的上述利潤計算方法被法院認定“可作為確定本案賠償數額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一審判決雖未全額支持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但是體現(xiàn)出對于原告提交的關于賠償數額相關證據的采信與考量,判決亦認可合理的賠償數額體現(xiàn)司法審判對于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尊重,“損害賠償額與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相契合,讓權利人權益得到賠償,侵權人無利可圖,是近一個階段以來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確定損害賠償額的一大趨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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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知產部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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