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人公司股東須對公司侵害他人商標權承擔賠償責任嗎?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朝民(知)初字第9306號
原告:賈恩尼·弗賽斯股份有限公司(GIANNI VERSACE 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國米蘭省米蘭市曼佐尼·亞歷山德羅路38號。
法定代表人:弗蘭切斯卡·波西奧,知識產(chǎn)權主管。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坤,北京費嵐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茜,北京費嵐清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北京安譽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南磨房路29號1號樓1216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志軒,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郝京,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李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志軒,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宇瓊,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賈恩尼·弗賽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賈恩尼公司)與被告北京安譽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譽達公司)、被告李德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賈恩尼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坤、陳茜,安譽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德、安譽達公司及李德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呂志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賈恩尼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安譽達公司、李德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chǎn)品。2.判令安譽達公司、李德在《新京報》中縫以外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3.判令安譽達公司、李德連帶賠償我公司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事實和理由:我公司是聞名全球的奢侈品品牌“范思哲”(VERSACE)的所有人。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我公司依法在第21類玻璃器皿、玻璃、半加工玻璃等商品上享有注冊號為G815020的商標、注冊號為G602682號的商標。安譽達公司和李德未經(jīng)我公司授權,在淘寶網(wǎng)上名為“晶彩麗家”的店鋪及線下實體店鋪銷售假冒上述兩商標的酒具及其他玻璃制品,并在產(chǎn)品圖片上宣稱是“范思哲”系列,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安譽達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李德系該公司唯一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李德無法證明其財產(chǎn)獨立于公司財產(chǎn),應對安譽達公司的涉案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據(jù)此,我公司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安譽達公司辯稱,我公司銷售涉案酒具及玻璃制品的行為不是侵權行為,我公司不是直接侵權主體,也是受害人。我公司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有合法來源,不存在侵權故意,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賈恩尼公司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沒有依據(jù),不應得到支持。綜上,我公司請求法院駁回賈恩尼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德辯稱,我是安譽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銷售行為是公司行為,我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安譽達公司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來源合法,如產(chǎn)品有問題,賈恩尼公司應當起訴供貨商。安譽達公司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均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以下簡稱朝陽工商分局)查扣,安譽達公司未獲利。安譽達公司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中使用的圖像是美杜莎頭像,該頭像是歷史傳承的文化遺產(chǎn),是一種通用圖形,使用該圖形并不侵權。公安機關和工商機關曾對涉案事宜進行調(diào)查,但并未追究我本人侵權責任,足以說明我不侵權。綜上,我請求法院駁回賈恩尼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1993年6月16日、2003年6月5日,賈恩尼公司分別在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對第602682號商標、第815020號商標進行了國際注冊,同時指定在我國進行領土延伸保護。在駁回期限內(nèi),商標局未發(fā)出駁回通知。該兩商標被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第21類,前者包括“半加工玻璃、屬本類的玻璃、陶瓷制品”等,后者包括“餐具、飲料用具、玻璃器皿、啤酒杯子、玻璃、陶器、瓷器”等。訴訟中,賈恩尼公司提交了商標局分別于2014年1月20日、2013年12月11日出具的上述兩商標在商標局注冊的《商標注冊證明》,該兩商標注冊號分別為G602682、G815020。
賈恩尼公司主張其公司品牌“范思哲”VERSACE系聞名全球的奢侈品品牌,該品牌從最初的時裝已經(jīng)擴展到包括瓷器、玻璃器皿等各個生活領域,為此賈恩尼公司提交了1979年至2014年5月12日的多份期刊、報紙關于“范思哲”VERSACE品牌的報道文章,相關文章均使用“范思哲”指代賈恩尼公司VERSACE品牌,并報道范思哲品牌所涉商品包括時裝、瓷器、玻璃器皿、家具等,且很多報道中均提到在陶瓷、玻璃器皿等商品上有“美杜莎”頭像,或者在報道“范思哲”VERSACE品牌故事時均提及“美杜莎”。
“晶彩麗家官方旗艦店”是安譽達公司經(jīng)營的淘寶網(wǎng)店鋪。2013年3月21日,進入該淘寶店鋪,在店鋪內(nèi)以“范思哲”為關鍵字搜索,共出現(xiàn)3條檢索結果,分別為“正品捷克波西米亞進口范思哲水晶玻璃酒具威士忌酒具套裝酒具酒杯”,價格為1299元;“正品捷克波西米亞范思哲水晶紅酒玻璃酒具威士忌套裝酒具酒杯”,價格為1080元;“捷克水晶波西米亞范思哲瓦莎琪果盤捷克制造歐式”,價格為560元。點擊“正品捷克波西米亞進口范思哲水晶玻璃酒具威士忌酒具套裝酒具酒杯”及“正品捷克波西米亞范思哲水晶紅酒玻璃酒具威士忌套裝酒具酒杯”,在產(chǎn)品信息頁面的“寶貝詳情”中展示了多張商品圖片,依據(jù)圖片顯示,該兩套商品均各包括一個玻璃酒瓶及六個玻璃酒杯,在酒瓶和酒杯的正反面均有標識,圖片空白處均有文字標注“捷克水晶酒具 范思哲系列”。點擊“捷克水晶波西米亞范思哲瓦莎琪果盤捷克制造歐式”,“寶貝詳情”中的商品圖片顯示該商品為一個玻璃果盤,正反面均有標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對上述瀏覽網(wǎng)頁過程進行了證據(jù)保全公證。
2013年4月18日,尚鋒偉業(yè)知識產(chǎn)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妍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王四營南花園100號(柏陽景園后)的安譽達公司商品陳列室,以1080元的價格購買了“晶彩麗家”淘寶網(wǎng)店展示的“正品捷克波西米亞范思哲水晶紅酒玻璃酒具威士忌套裝酒具酒杯”一套。銷售人員向劉妍妍提供一張名片并開具一張發(fā)票。名片載明李德系安譽達公司經(jīng)理,發(fā)票顯示收款單位為安譽達公司。該套酒具酒杯實物與淘寶網(wǎng)展示圖片內(nèi)容相同,為一個玻璃酒瓶及六個玻璃酒杯,在酒瓶和酒杯的正反面均有標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國立公證處對上述過程進行了證據(jù)保全公證。
安譽達公司銷售的上述產(chǎn)品是從北京諾富利商貿(mào)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諾富利公司)購進的。
201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以下簡稱朝陽公安分局)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王四營鄉(xiāng)白鹿司路8號院安譽達公司的辦公地展廳及三個無號牌的庫房內(nèi),扣押了帶有涉案商標酒具、煙灰缸、果盤等水晶玻璃制品,共計117套、195件(詳見附表)。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批產(chǎn)品價格為207 398元。李德在朝陽公安分局供述上述被扣押的水晶玻璃制品的具體價格從78元至5396元不等(詳見附表),并供述其進貨價格基本上為售價的5折。另外,李德在朝陽公安分局還供述,其從諾富利公司購進涉案玻璃制品“大概30多箱”,銷售了“大概10箱左右的貨”。朝陽公安分局在查獲諾富利公司銷售的相關產(chǎn)品時對諾富利公司的人員徐霞英進行了訊問,徐霞英稱:“李德從2013年1月份左右開始從我公司進貨,進了大概三、四十萬的貨,大概有三份之一是帶范思哲頭像的玻璃制品?!薄袄畹碌匿N售價是參考我公司的銷售價,我給他的價格是銷售價的一半?!?br/>
安譽達公司稱其已經(jīng)停止銷售涉案商品,賈恩尼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安譽達公司也未就此進行舉證。
另查,安譽達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為李德。李德主張其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是其作為安譽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其個人財產(chǎn)與安譽達公司相互獨立并未混同,就此提交了安譽達公司設立登記、增加注冊資本時的驗資報告。
以上事實,有注冊商標證、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公證書、委托代理書、銷售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單、入境貨物通關單、海關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捷克公司說明及其翻譯件、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訊問筆錄、涉案財產(chǎn)價格鑒定結論書、驗資報告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知識產(chǎn)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協(xié)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本案為涉嫌侵害商標權的涉外案件,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案應當適用我國法律。
本案中,賈恩尼公司主張安譽達公司涉案的侵權行為是銷售涉嫌侵害商標權的商品,雖然賈恩尼公司從安譽達公司公證購買涉案產(chǎn)品的時間為2013年4月、朝陽公安分局扣押安譽達公司涉案產(chǎn)品的時間為2013年6月,但安譽達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自此之后即停止了銷售,賈恩尼公司也不認可安譽達公司停止了銷售,故可以認定其銷售行為持續(xù)至了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商標法》)施行之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適用2014年5月1日起實施的現(xiàn)行《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賈恩尼公司本案主張權利的注冊號為G815020的商標、注冊號為G602682的商標已經(jīng)過商標局核準注冊,應當自其國際注冊日開始,在我國受到法律保護。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安譽達公司銷售的涉案玻璃產(chǎn)品上的商標與賈恩尼公司涉案第G602682號商標完全一致、與賈恩尼公司涉案第G815020號商標只有是否帶有外側希臘回紋的差異,且兩者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類似商品,賈恩尼公司明確表示安譽達公司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不是其生產(chǎn)或授權生產(chǎn),安譽達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其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上使用的涉案商標具有合法授權,故可以確認安譽達公司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是侵權產(chǎn)品。安譽達公司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構成了對賈恩尼公司上述兩商標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盡管安譽達公司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來源于諾富利公司,但在安譽達公司銷售涉案產(chǎn)品的網(wǎng)頁上多處標注“范思哲”、“捷克水晶酒具范思哲系列”,而“范思哲”已經(jīng)被普遍用來指代賈恩尼公司及其品牌,這說明安譽達公司明確知道其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上的商標與賈恩尼公司之間的關系,其意圖向消費者表明其是在銷售賈恩尼公司的品牌為的涉案商品,意圖引導消費者誤認為涉案產(chǎn)品來源于賈恩尼公司,據(jù)此可以認定安譽達公司主觀上應當知道其銷售的涉案產(chǎn)品是侵犯賈恩尼公司商標權的商品,故安譽達公司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對于具體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zhì)和情節(jié)、安譽達公司的主觀錯過程度、安譽達公司銷售涉案產(chǎn)品的數(shù)量及價格、涉案商標對于涉案侵權產(chǎn)品銷售價格的影響等因素酌情確定。對于賈恩尼公司要求登報道歉、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因安譽達公司的涉案侵權行為僅為銷售行為,給賈恩尼公司造成的影響有限,且賈恩尼公司也未舉證證明涉案侵權行為對其造成商譽貶損等不良后果,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銷售涉案產(chǎn)品的主體是安譽達公司,不是李德個人,故賈恩尼公司要求李德停止銷售侵權產(chǎn)品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安譽達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李德是唯一股東,李德應當證明其財產(chǎn)獨立于安譽達公司的財產(chǎn),但李德僅提交安譽達公司驗資報告,不足以證明其個人財產(chǎn)與公司財產(chǎn)相互獨立,故在現(xiàn)有證據(jù)的情況下,李德應當與安譽達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安譽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
二、被告北京安譽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被告李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賠償原告賈恩尼·弗賽斯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60 000元;
三、駁回原告賈恩尼·弗賽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800元,由原告賈恩尼·弗賽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2800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安譽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德共同負擔6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賈恩尼·弗賽斯股份有限公司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被告北京安譽達商貿(mào)有限公司、被告李德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審 判 長 李自柱
審 判 員 彭新橋
審 判 員 朱 閣
二○一六 年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員 譚雅文
附表
來源:朝陽知產(chǎn)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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