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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原標題:零售商改變商品包裝會侵犯商標權嗎?
在實踐中,企業(yè)尤其是個體經(jīng)營者經(jīng)常會碰到這樣一個問題:如果零售商購進正品商品后,為了適應消費者需要,將商品打開包裝、重新分裝并自行制作包裝(上面標明原有商標),是否涉嫌侵害原商品商標權呢?以下展開分析。
這種情形并不適用“商標權窮竭原則”
“商標權窮竭原則”是指商標權人一旦將商品合法投入流通領域以后,其他人再次轉讓的行為不受商標權人的控制,不必征得商標權人的同意。這是因為,從合理性的角度,權利人的商標權已經(jīng)在商品的第一次銷售中通過經(jīng)濟報酬得到了體現(xiàn),不應該在以后的流通環(huán)節(jié)中重復獲益;從權利特性的角度,商標權要控制的是商標與廠商的聯(lián)系,只要這種聯(lián)系沒有被切斷或歪曲,就沒有受到特別保護的必要。因此,只要中間商沒有對商品內容或者產(chǎn)品商標另行改變,則商標權人無權干涉。
需要指出的是,“零售商分裝商品自制包裝”的行為,事實上卻正有可能“切斷或者扭曲”前文所說的商標與廠商的聯(lián)系,導致中間商對商品的利用逾越了物權的界限而侵入到了商標權的領地,就會面臨權利人商標侵權的指控。這一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已經(jīng)有法院作出了回應。在“不二家”商標案(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識產(chǎn)權保護案件)中,被告從他處購得“不二家”散裝糖果和標有“不二家”商標的138g鐵盒、258g鐵盒和100g紙盒,然后將散裝糖果包裝于三種規(guī)格的包裝盒中進行銷售,遂被不二家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行為損害了涉案商標所承載的功能,構成商標侵權,原因是商標包裝承載著美化商品、宣傳商品、提升商品價值等重要功能,而重新包裝必然與原裝在美觀程度上存在差異,會貶損相應功能。
因此,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從該案可以看出,正品未經(jīng)許可的再次包裝行為同樣可能會損害商標權,換言之,此種情況下不適用“商標權窮竭原則”。
商標法背后的經(jīng)濟學原因
這種中間商分裝正品商品、重制商標包裝的行為,之所以涉嫌侵權,除了前面所述的商標理論,還有背后深層次的經(jīng)濟學原因。
眾所周知,商品制造商需要爭取利潤最大化,而商品銷售利潤與產(chǎn)品單價、產(chǎn)品單品容量(重量、數(shù)量)等密切相關。因此,單個商品的容量和單價,并非制造商任意確定,而是包含著對商業(yè)策略和經(jīng)營利益的考慮。例如,在超市柜臺上常見的某知名品牌的礦泉水,有350ML的小瓶裝和550ML的大瓶裝兩種規(guī)格,但是,他們的售價卻是相同的,都是1.5元。顯然,這很不符合人們心目中的價格認知。那么,為何同種商品的不同包裝,其售價卻完全一致呢?這很可能是因為,這一礦泉水制造商對消費群體進行了分群經(jīng)營的策略。對于那些收入較低的消費群體而言,他們更關注的是產(chǎn)品的性價比,因此物美價廉的大瓶裝更符合他們的消費需求;對于那些收入較高的消費群體而言,他們對于這種日常商品的價格并不敏感,而是更加關注產(chǎn)品的便攜、環(huán)保等其他方面,因而更為青睞小瓶包裝。
不難想象,如果零售商以1.5元的價格購入大量大瓶裝的礦泉水,在自行分裝為小瓶裝的礦泉水后銷售,即使同樣使用原有商標,也仍然會涉嫌構成對原礦泉水制造商商業(yè)權益的損害。
商品分裝侵權的例外情形
如前文所述,銷售商購入正品商品后,在商品經(jīng)過重新包裝、分裝后另行貼附他人商標,可能涉嫌商標侵權,但是,這種行為也有例外。如果對他人商標的使用出于善意并且沒有不當利用他人商譽資源和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也沒有誤導消費者對產(chǎn)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并且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合理的商業(yè)活動需要,就仍然可以構成合理使用。
典型例子是,對于一些本身難以附著商標的大包裝商品,如水泥、砂糖、大米,零售商在分裝后無法使用原來帖附在大包裝上的商標,因此只能自行標識,由于此時的添附行為仍然沒有改變商品來源,零售商的動機也是為了善意提示消費者,因此這種行為不宜認為是對商品性質的加工或者制造,相應的行為自然不應評價為未經(jīng)商標權人許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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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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