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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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結案信息 | 合議庭多數(shù)意見認為“葵花寶典”不屬于可受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益 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裁定
相比于虛擬的小說中擁有“葵花寶典”的代價,現(xiàn)實中,想擁有“葵花寶典”這一商標也不容易。2017年6月27日,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葵花寶典”商標無效宣告案件。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原告上海游奇網絡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游奇公司)與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完美世界(北京)數(shù)字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名詞解釋
商品化權益源于“角色形象和名稱”的保護需求,其是美國法從隱私權中引申出來的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商品化權益定義為:“為了滿足特定顧客的需求,使顧客基于與角色的親和力而購進這類商品或要求這類服務,通過虛構角色的創(chuàng)作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個或多個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該角色的實質人格特征?!蔽覈芍猩形疵鞔_規(guī)定商品化權益。
法條鏈接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7年3月1日實施)
第十八條: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依據(jù)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審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可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
案件詳情
原告游奇網絡公司于2012年提出注冊申請“葵花寶典”商標(簡稱訴爭商標),2013年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上?!缎Π两废到鹩褂?969年創(chuàng)作完成的一部武俠小說作品,“葵花寶典”系該小說中虛構的一部最高級別的武學秘籍名稱。2008年,金庸與北京完美時空軟件有限公司等簽訂協(xié)議,由其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發(fā)行及銷售“笑傲江湖”游戲。2016年,金庸授權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等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家利用“笑傲江湖”作品及小說元素改編開發(fā)、發(fā)行、運營游戲軟件產品的權利及以自己名義追究第三方侵權責任的權利。本案第三人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為前述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第三人于2015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作出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上海游奇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
1、關于第三人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認定第三人是否具有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實質是判斷第三人是否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利害關系人。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方為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及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三家公司。同時,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根據(jù)協(xié)議可以授權其關聯(lián)公司承擔并制作游戲軟件產品。從控股關系來看,“完美世界”系列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本案第三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池某峰。第三人與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存在控股關系,屬于《游戲軟件改編授權合約之補充協(xié)議一》中約定的關聯(lián)公司。因此,第三人與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授權關系,第三人屬于對訴爭商標主張權利的利害關系人,具備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2、關于訴爭商標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少數(shù)意見認為:“葵花寶典”作為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具有較高知名度,相關公眾能夠將“葵花寶典”與《笑傲江湖》及金庸產生關聯(lián)。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服務是武俠小說作品通??赡苌婕暗降难苌招袠I(yè),訴爭商標使用在前述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金庸存在特定聯(lián)系,或者已經獲得了金庸及相關權利人的授權,損害了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學秘籍特有名稱“葵花寶典”的在先商品化權益。
多數(shù)意見認為:2017年《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商品化權益”適用對象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稱,能否適用于“作品中的作品名稱”應持審慎態(tài)度?!翱▽毜洹睘椤缎Π两沸≌f作品中的虛構作品名稱,隨著《笑傲江湖》小說及影視作品的廣泛傳播而為公眾所熟知,但正因此日漸成為一種流行的詞匯,可以用來指代從事某一工作或任務的高級攻略或手冊?!翱▽毜洹币呀洀奈ㄒ恢赶蚪鹩棺髌贰缎Π两费莼癁椴辉賰H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葵花寶典”與《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間的穩(wěn)定指向關系因其在各個領域中的廣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斷。此種情形下,如果仍將《著作權法》中不屬于保護對象的虛擬作品名稱納入到在先商品化權益的保護范疇,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合理預期利益并限制了公眾的表達自由。因此,“葵花寶典”不能作為在先商品化權益給予保護。
綜上所述,無論是合議庭少數(shù)意見認為“葵花寶典”僅在核定使用的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服務上屬于可受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益,還是多數(shù)意見認為“葵花寶典”不屬于可受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益,被告作出的被訴裁定均對虛構作品名稱“葵花寶典”是否屬于可受保護的“商品化權益”的事實認定不清,對新舊法律適用錯誤。因此,合議庭在“在先商品化權益”認定上的分歧不影響本案的最終裁判結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被訴裁定,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判決摘要
判決全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7)京73行初2800號
原告上海游奇網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東方路3601號。
法定代表人潘某敏,CTO。
委托代理人何某,上海游奇網絡有限公司法務,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張江鎮(zhèn)橫沔江路。
委托代理人盧某,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茶馬南街1號。
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某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第三人完美世界(北京)數(shù)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東路1號院。
法定代表人池某峰,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完美世界(北京)數(shù)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務,住北京市朝陽區(qū)潘家園。
委托代理人張某,完美世界(北京)數(shù)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務,住北京市朝陽區(qū)西大望路。
原告上海游奇網絡有限公司(簡稱上海游奇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7732號關于第10572048號“葵花寶典”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簡稱被訴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7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被訴裁定的利害關系人完美世界(北京)數(shù)字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17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上海游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某、盧某,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張某軍,第三人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張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訴裁定系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就第10572048號“葵花寶典”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申請而作出的,該裁定認為: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立法目的是在商標授權確權程序中避免或解決商標權與相關權利人擁有的其他在先權利之間的沖突問題。該條款所指的“在先權利”應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現(xiàn)行法律已有明確規(guī)定的在先法定權利,也包括民事主體依法(包括《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其他合法權益。本案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所主張的“商品化權”,指的是權利人具有的將知名形象、知名作品名稱、作品中具有知名度和獨創(chuàng)性的特有元素等相關標識與商品(服務)結合,投入商業(yè)性使用而取得經濟利益的權利,由于該權利并非法定的民事權利類型,故在此將其稱為“商品化權益”為宜。其次,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提交的證據(jù)表明經《笑傲江湖》小說作品的作者金庸先生合法授權,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先后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家享有該作品的網絡游戲改編權,并有權通過法律手段追究第三方的相關侵權行為。本案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作為被授權人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基于金庸先生《笑傲江湖》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葵花寶典”的商品化權益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最后,在明確上述兩點事實的前提下,商標評審委員會現(xiàn)結合相關證據(jù)進一步評述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了金庸先生《笑傲江湖》小說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葵花寶典”的商品化權益。
作品中的特有名稱是否能成為“商品化權益”的保護對象,關鍵是要看該作品中的特有名稱是否具有知名度和影響力,是否與權利人建立對應關系,相關公眾能否在商業(yè)活動中藉此作品名稱產生心理消費需求。本案中,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表明,《笑傲江湖》系金庸先生于1969年創(chuàng)作完成的一部武俠小說作品。該小說最早于1984年10月出版發(fā)行,后被多家出版單位相繼多次再版。《笑傲江湖》小說作品先后被改編為7版電視劇和4版電影,《笑傲江湖》小說、基于小說而改編的同名影視作品、小說中的武學秘籍“葵花寶典”及原創(chuàng)作者金庸先生也成為各大報刊雜志競相報道的對象。金庸先生的《笑傲江湖》小說作品擁有廣大的讀者群體,《笑傲江湖》小說作品在文學界和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而“葵花寶典”作為金庸先生在該武俠小說作品中虛構的最高級別的武學秘籍,是牽引小說情節(jié)發(fā)展的最重要線索,是貫穿整部小說的懸念和核心,“葵花寶典”從普通詞匯“葵花”與“寶典”組合,已經變?yōu)榱司哂忻鞔_指向性、對應性的名稱,含義發(fā)生了根本變化,“葵花寶典”特有詞匯所具有的知名度與金庸先生創(chuàng)造性勞動是分不開的,其已與《笑傲江湖》作品及金庸先生建立了固定的對應關系。
“葵花寶典”作為小說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所帶來的商業(yè)價值和商業(yè)機會是金庸先生投入大量創(chuàng)造性勞動所得,而訴爭商標與金庸先生小說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完全相同,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錄像帶發(fā)行、娛樂等服務是當下武俠小說作品通??赡苌婕暗降难苌招袠I(y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上述服務項目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服務項目與知名小說作品的作者具有關聯(lián)關系或者已經獲得了作者的授權,從而對使用了訴爭商標的上述服務產生好感以及信任感,這就不當利用了金庸先生基于小說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而享有的商業(yè)價值和交易機會。故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金庸先生《笑傲江湖》小說作品中武學秘籍特有名稱的商品化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另,鑒于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其利害關系人在先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相關服務項目上在先使用了“葵花寶典”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力,故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關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構成對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之商標的搶注,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理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支持。
此外,《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標識本身的圖形、文字或其他構成要素有害于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guī)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或者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本案訴爭商標“葵花寶典”文字本身并無任何消極或負面的因素,不屬于該條款所規(guī)制之情形。
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的其他無效宣告理由因缺乏相應依據(jù),商標評審委員會亦不予支持。
綜上,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上海游奇公司訴稱:一、本案中“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方并非第三人,第三人沒有獲得“笑傲江湖”游戲的改編、制作、發(fā)行、運營等相關權利,對訴爭商標不具有實體利益,第三人不具備提起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被告受理并作出被訴裁定屬于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二、第三人主張的“商品化權益”并非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法定權利或法定權益;將“葵花寶典”賦予“秘籍名稱權”沒有權利來源和依據(jù)也不符合商標保護的比例原則;“葵花寶典”作為一個已經具備一般描述含義的常見詞匯,不應被壟斷;被告認定“葵花寶典”與金庸存在“唯一對應關系”不是認定侵犯在先權利的充分條件。因此,訴爭商標并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裁定。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辯稱:一、第三人與“笑傲江湖”游戲被授權的三家公司為關聯(lián)公司,是控股關系,金庸已授權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針對“笑傲江湖”作品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因此,第三人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適格。二、“葵花寶典”作為金庸在《笑傲江湖》小說作品中虛構的最高級別的武學秘籍,是貫穿整部小說的核心,該特有詞匯所具有的知名度及商業(yè)價值與金庸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分不開,“葵花寶典”已與《笑傲江湖》及金庸建立了唯一的對應關系;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服務是當下武俠小說作品通常可能涉及的衍生服務行業(yè),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訴爭商標與金庸具有關聯(lián)關系或獲得金庸授權,損害了金庸《笑傲江湖》小說作品中武學秘籍特有名稱“葵花寶典”的商品化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三人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陳述意見稱:一、第三人與“笑傲江湖”游戲被授權的三家公司為關聯(lián)公司;第三人與其他若干以“完美世界”為顯著字號的公司均為關聯(lián)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共同積累和共享商譽,相關公眾通常以“完美世界”統(tǒng)稱第三人及其眾多關聯(lián)公司;依據(jù)金庸授權,第三人及其關聯(lián)公司可以其獨立名義,對相關侵犯《笑傲江湖》權益的行為進行維權活動。二、“葵花寶典”作為特有詞匯,始于金庸的經典著作《笑傲江湖》,早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葵花寶典”四字已與金庸的《笑傲江湖》形成固定的、唯一的對應指向關系;《笑傲江湖》作品被多次再版、改編為影視作品,并在文學領域、影視界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葵花寶典”隨之為廣大消費者所熟知;“葵花寶典”由此構成了知名的商品化名稱,具有巨大的商業(yè)價值,訴爭商標的注冊侵犯了金庸基于小說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葵花寶典”而享有的商業(yè)價值與交易機會,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訴爭商標系第10572048號“葵花寶典”商標(商標圖樣附后),由上海游奇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該商標于2013年6月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服務為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提供體育設施;玩具出租;游戲器具出租;動物訓練;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經營彩票;提供娛樂場所;提供娛樂設施(截止)。該商標專用期限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
2015年3月20日,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于2017年3月2日作出被訴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訴訟階段,原告上海游奇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以“葵花寶典”為標題或主題的期刊雜志文章摘要頁,證明“葵花寶典”并非唯一指向金庸先生的《笑傲江湖》,“葵花寶典”經過語義流變,已經具備了“高明的方法、訣竅”的含義,成為具有描述性含義的常用詞組,該詞組不應當完全被排除出商標注冊使用的范圍而為金庸先生所壟斷。2、以“葵花寶典”為標題或主題的網絡文學作品的摘要頁,證明“葵花寶典”并非唯一指向金庸先生的《笑傲江湖》,大量作者使用相同的“葵花寶典”文字指稱其武俠、仙俠、修真、玄幻等類別的文學作品中的武功或秘籍,創(chuàng)作出內容全新的作品,“葵花寶典”在文學作品創(chuàng)作領域沒有被金庸先生壟斷也不可能被金庸先生壟斷。3、名稱中含有“葵花寶典”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的信用信息,證明有不同行業(yè)的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以“葵花寶典”作為字號申請工商登記且獲得了注冊,如果金庸先生僅僅因為在文學創(chuàng)作中使用了“葵花寶典”作為其一本武林秘籍的名稱,就排除市場經營主體將該等文字作為經營性標記的權利,將造成公有的漢字資源大幅度縮限,市場經營主體無名可起之窘境。4、對金庸小說人物、武功進行統(tǒng)計匯總的資訊文章和網頁,證明金庸先生的小說中包含了數(shù)量巨大的人物和武功、秘籍的名稱,如賦予金庸先生以及其他作者禁止第三人將其作品中個別元素排除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權利,將導致嚴重的利益失衡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向本院提交了行政階段相關材料復印件:1、訴爭商標檔案,證明訴爭商標申請日期、商標圖樣、核定使用服務等情況;2、本案當事人在評審程序中提交的申請書、證據(jù)目錄及證據(jù)材料復印件,證明被訴裁定是針對當事人的評審請求、理由和證據(jù)材料進行評審,程序合法;3、答辯通知書,證明被告已經通知第三人答辯。
第三人完美世界數(shù)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移動終端游戲軟件改編授權合同》,證明金庸先生將《笑傲江湖》的移動終端游戲軟件改編權授予了第三人的關聯(lián)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2、《游戲軟件開發(fā)、運營及推廣授權協(xié)議》,證明游戲軟件開發(fā)、運營及推廣的被授權方包含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的關聯(lián)公司。3、完美環(huán)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lián)交易報告書(修訂稿)(節(jié)選),證明第三人與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等為關聯(lián)公司。4、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及工商查檔詳情,證明第三人、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世紀橡樹科技有限公司和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關聯(lián)關系。5、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Hong Kong)的股東信息,證明該公司控股股東為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6、第三人與關聯(lián)公司控股關系示意圖,證明第三人與關聯(lián)公司之間存在控股關系。7、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中公開的《完美世界:關于控股股東部分股份質押的公告》,證明池某峰為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的商標檔案、被訴裁定、復審申請書、行政階段和訴訟階段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對于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前受理、在決定施行后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審查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本案中,訴爭商標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獲準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于決定施行后受理并作出被訴裁定,根據(jù)舉重以明輕的解釋方法,因此,本案審查相關程序問題應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即2014年《商標法》,審查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即2001年《商標法》。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對于實體問題直接適用2014年《商標法》進行審理,存在新舊法法律適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但是,由于2014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與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內容相同,因此,被告新舊法適用錯誤并不當然導致實體結論的變化。
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及被訴裁定,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第三人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二、訴爭商標是否違反2001《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一、關于第三人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
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判斷申請人是否為利害關系人原則上以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申請時為準。申請時不具備利害關系,但在案件審理時已具備利害關系的,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
本案中,第三人在行政階段提交的證據(jù)顯示,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方包括三家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及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原告對此表示認可,但同時主張第三人非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方,不符合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因此不具有提起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
對此,本院認為,認定第三人是否具有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的主體資格,實質是判斷第三人是否構成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利害關系人。由于涉案“笑傲江湖”游戲涉及到多家“完美世界”的系列公司,故本院首先對“完美世界”的系列公司以及第三人與前述公司的關系進行梳理。
(1)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即被授權公司一,2006年8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池某峰。原名“北京完美時空軟件有限公司”,2010年變更為現(xiàn)名。股東為“完美世界(北京)數(shù)字科技有限公司”, 即本案第三人。(原股東為“完美在線控股有限公司”,即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Hong Kong))。
(2)完美世界(北京)數(shù)字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2013年8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池某峰,控股股東為池某峰。
(3)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即被授權公司二,2014年10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魯曉寅,股東為“完美世界游戲有限責任公司”(原股東為上海完美世界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4)完美世界游戲有限責任公司,2008年11月14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池某峰。原名“上海完美世界網絡技術有限公司”,2017年變更為現(xiàn)名??毓晒蓶|為完美世界(北京)數(shù)字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原股東為“完美世界(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5)完美世界(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池某峰,控股股東為“北京世紀橡樹科技有限公司”。
(6)北京世紀橡樹科技有限公司,2002年5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賀迪,控股股東為池某峰。
(7)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Hong Kong),即被授權公司三,控股股東為Perfect World Co.,Ltd.即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8)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8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池某峰。
從法定代表人來看,本案第三人、涉案“笑傲江湖”游戲被授權公司一、完美世界游戲有限責任公司、完美世界(北京)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北京世紀橡樹科技有限公司、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池某峰;涉案“笑傲江湖”游戲被授權公司二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池某峰,但其全資控股公司完美世界游戲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池某峰。從控股關系來看,“完美世界”系列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池某峰或者本案第三人。
關于商標無效宣告主體中的利害關系人的判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在先判決(2017)京行終1746號行政判決書中認定“飛鵬公司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時,其所主張的未注冊商標權益的權益主體為美國多維生物科技研究所。飛鵬公司提供的證據(jù)并不能體現(xiàn)飛鵬公司與美國多維生物科技研究所就‘發(fā)如新’及‘FOLLIZIN’商標存在何種商標許可或授權關系,無法證明飛鵬公司構成所主張權益的利害關系人,因此,飛鵬公司也就不具備基于該權益主張來提起無效宣告請求的主體資格?!痹冢?017)京行終3806號行政判決書中認定“Wilhelm Herm.Mueller有限公司只證明艾艾公司是‘BRECOFLEX同步帶、BRECO同步帶’在中國的代理商以及獨家銷售商,該證據(jù)并不能證明訴爭商標的持有人與艾艾公司之間存在商標許可關系,進而艾艾公司并非訴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其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人?!痹冢?016)京行終3106號行政判決書中認定“A.O.史密斯公司許可史密斯公司使用引證商標一、四、七,且許可期限均覆蓋了史密斯公司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之時,故史密斯公司是引證商標一、四、七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提起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br/>
由以上生效判決可見,法院在判斷提起商標無效宣告的“利害關系人”時,把握的標準是判斷是否存在商標許可關系以及權利承繼關系,這與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相一致。
本案中,第三人提交的證據(jù)顯示,2008年12月4日,金庸與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完美時空軟件有限公司(2010年更名為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簽訂了《笑傲江湖電腦及電視游樂器(網絡版)軟件改編權授權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北京完美時空軟件有限公司作為“笑傲江湖”游戲的發(fā)行及銷售權人。2013年7月2日,金庸與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作為授權人出具聯(lián)合授權書,該授權書稱,鑒于被授權人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家享有《笑傲江湖》、《神雕俠侶》、《射雕英雄傳》的網絡游戲和手機游戲改編權,授權人特授權被授權人在上述作品游戲改編權授權期間內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采取任何合法手段追究第三方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上述作品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行為。2014年7月1日,金庸、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三方簽訂了《游戲軟件改編、開發(fā)及運營推廣授權協(xié)議》,約定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且僅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或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授權的第三方有權以自己名義將包括但不限于授權作品名稱以及授權作品中的人物、武功、武器的名稱等申請注冊商標。2016年1月20日,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金庸四方簽訂了《游戲軟件改編授權合約之補充協(xié)議一》,約定將《笑傲江湖》的游戲軟件改編權獨家授權給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而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將金庸給予其的授權轉讓給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金庸與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均同意該轉讓。同時,該協(xié)議約定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可將本協(xié)議約定之授權由其關聯(lián)公司所承擔并依據(jù)授權制作游戲軟件產品。協(xié)議中的關聯(lián)公司是指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機構?!翱刂啤笔侵钢苯踊蛘唛g接的持有所提及公司50%及以上股權或擁有影響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無論是通過所有權,有投票權的股份、協(xié)議或其他方式。2016年6月24日,金庸的全權代表林樂怡代表金庸,授權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家利用包括《笑傲江湖》在內的四部金庸小說作品及小說元素改編開發(fā)、發(fā)行及運營游戲軟件產品的權利。同時授權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在上述金庸作品游戲改編權授權期間內針對包括《笑傲江湖》在內的四部金庸作品以自己的名義,采取任何合法手段追究第三方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上述金庸作品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侵權行為。
由此可見,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方為完美世界(北京)軟件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及Perfect Online Holding Limited三家公司。同時,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根據(jù)協(xié)議可以授權其關聯(lián)公司承擔并制作游戲軟件產品。從控股關系來看,“完美世界”系列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本案第三人或者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池某峰。第三人與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存在控股關系,屬于《游戲軟件改編授權合約之補充協(xié)議一》中約定的關聯(lián)公司。因此,第三人與涉案“笑傲江湖”游戲的被授權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授權關系,第三人屬于對訴爭商標主張權利的利害關系人,具備2014年《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原告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于訴爭商標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被告在被訴裁定中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金庸《笑傲江湖》小說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葵花寶典”的商品化權益,因此違反了《商標法》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應予宣告無效。商品化權益源于“角色形象和名稱”的保護需求,其是美國法從隱私權中引申出來的公開權(Right of Publicity)。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將商品化權益定義為:“為了滿足特定顧客的需求,使顧客基于與角色的親和力而購進這類商品或要求這類服務,通過虛構角色的創(chuàng)作者或者自然人以及一個或多個合法的第三人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上加工或次要利用該角色的實質人格特征?!蔽覈芍猩形疵鞔_規(guī)定商品化權益。
司法實踐中,在先生效判決中已經出現(xiàn)將商品化權益作為在先權利給予保護的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1)高行(知)終字第374號行政判決書中認定:“‘007’、‘JAMES BOND’作為‘007’系列電影中的角色名稱已為相關公眾所了解,其知名度的取得是丹喬公司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結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稱所帶來的商業(yè)價值和商業(yè)機會也是丹喬公司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因此,作為在先知名的電影人物角色名稱應當作為在先權利得到保護?!痹冢?015)高行(知)終字第1020號行政判決書中認定“電影名稱具有被商業(yè)化運用的價值,一旦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必將增加商標注冊人的交易機會,給其帶來商業(yè)利益。”在(2016)京行終3808號行政判決書中認定應對《功夫熊貓KUNG FU PANDA》是否構成在先知名電影的特有名稱進行評審,不得以“商品化權”非我國法定權利或者法定權益類型為由對在先權利不予審查?!肮Ψ蛐茇垺奔仁菈艄龉境銎返碾娪啊豆Ψ蛐茇圞UNG FU PANDA》的片名,也是該電影中主要人物的名稱。在有證據(jù)證明該電影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況下,“功夫熊貓”可以作為知名電影特有的名稱受到保護。由以上生效判決可見,司法實踐中已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稱作為在先權益進行保護。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簡稱2017年《規(guī)定》)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2017年《規(guī)定》首次在司法解釋的層面明確了商品化權益可以作為在先權益給予保護。同時,2017年《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據(jù)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審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可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因此,本案的審理可以參照前述規(guī)定。
本院認為,2017年《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在適用上必須滿足兩個要件:1、適用對象為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2、適用條件為能夠讓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標與在先權益主體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能夠達到誤導公眾的客觀效果。具體到本案,對于訴爭商標“葵花寶典”的申請注冊是否滿足上述兩個條件進而屬于應予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益,合議庭出現(xiàn)了不同的意見。
少數(shù)意見認為,“葵花寶典”作為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隨著小說大量推廣和同名電影、電視劇的不斷上映和播放,使得“葵花寶典”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能夠將其與《笑傲江湖》及金庸產生關聯(lián)。由此帶來的商業(yè)價值和商業(yè)機會是金庸投入大量創(chuàng)造性勞動所得。武俠小說是影視劇作品和游戲產品改編的熱門對象,武俠小說、影視劇作品及游戲產品三者之間的消費群體重合性較高。訴爭商標與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葵花寶典”完全相同,且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服務是武俠小說作品通??赡苌婕暗降难苌招袠I(yè),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上述服務項目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上述服務與《笑傲江湖》小說的作者金庸存在特定聯(lián)系,或者已經獲得了《笑傲江湖》小說的作者金庸及相關權利人的授權。原告在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服務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一定程度上利用了金庸及相關權利人基于小說作品中武學秘籍的特有名稱“葵花寶典”而享有的商業(yè)價值和交易機會,損害了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學秘籍特有名稱“葵花寶典”的在先權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但是,對于給予在先商品化權益保護的名稱范圍不應過寬,應考慮其獲得知名度的領域及可能對相關消費者產生誤認的范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提供體育設施;玩具出租;游戲器具出租;動物訓練;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經營彩票;提供娛樂場所;提供娛樂設施”服務,與“葵花寶典”獲得知名度的領域以及與金庸的授權、被授權方的經營范圍、服務項目等差異較大,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前述服務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發(fā)生混淆或誤認。因此,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提供體育設施;玩具出租;游戲器具出租;動物訓練;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經營彩票;提供娛樂場所;提供娛樂設施”服務上,沒有損害金庸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學秘籍特有名稱“葵花寶典”的在先商品化權益,不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綜上,“葵花寶典”作為作品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虛擬作品的名稱,在訴爭商標與其完全相同的情形下,核定使用在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服務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訴爭商標與《笑傲江湖》小說的作者金庸及相關權利人存在特定關系, 可以適用“在先權益”的規(guī)定對其予以保護。因此,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娛樂”服務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多數(shù)意見認為,2017年《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商品化權益適用對象為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稱。從適用對象上講,作品中的角色名稱與作品名稱并非在同一層面的在先權益,后者獲得保護的法律依據(jù)可以來源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而前者獲得保護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jù),之所以給予保護更多的是出于遏制商標搶注、維護商標注冊秩序。因此,角色名稱要獲得保護在知名度、與作品及作者之間的關聯(lián)度等方面比作品名稱的要求更高。本案“葵花寶典”是作品中的虛構作品的名稱,該類型的名稱是否屬于2017年《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規(guī)定的商品化權益“等”字范圍之內的保護對象,法院在適用時應保持審慎。只有在該類名稱的知名度達到了角色名稱知名度或者高于其知名度的情況下且沒有其他因素阻斷其與作品及作者之間的穩(wěn)定聯(lián)系時方有適用的可能。本案中,“葵花寶典”為金庸的小說作品《笑傲江湖》中的特有詞匯,是《笑傲江湖》小說中最高級別的武學秘籍,在小說中具有重要地位,一定程度上牽引著小說情節(jié)的發(fā)展?!缎Π两沸≌f被多次再版并改編為影視作品,在文學領域、影視界以及普通消費者心目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葵花寶典”亦隨之為廣大消費者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然而,隨著使用時間的推移和范圍的擴展,“葵花寶典”在公眾范圍內,已經日漸成為一種流行的詞匯,可以用來指代從事某一工作或任務的高級攻略或手冊。原告提供的在案證據(jù)顯示,中國期刊網上檢索“葵花寶典”,出現(xiàn)多篇標題中含有“葵花寶典”的文章。例如:小老板的“葵花寶典”;步入家庭影院殿堂的“葵花寶典”——Avia測試DVD碟簡介;行走股市的“葵花寶典”;飯店業(yè)的“葵花寶典”等。由此可見,“葵花寶典”已經從唯一指向金庸作品《笑傲江湖》演化為不再僅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葵花寶典”與《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間的穩(wěn)定指向關系因其在各個領域中的廣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斷。此種情形下,如果仍將《著作權法》中不屬于保護對象的虛擬作品名稱納入到在先商品化權益的保護范疇,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合理預期利益并限制了公眾的表達自由,遏制商標申請注冊制度帶來的負面效應不應以前述利益的損害為代價。因此,本著審慎適用2017年《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司法態(tài)度,多數(shù)意見認為具有其他含義的虛擬武功秘籍名稱“葵花寶典”不構成在先權益,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無論是合議庭少數(shù)意見“‘葵花寶典’屬于可受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益”,還是多數(shù)意見“‘葵花寶典’不屬于可受保護的在先商品化權益”,被告作出的被訴裁定均存在部分事實認定不清,部分法律適用錯誤的問題。因此,合議庭在“在先商品化權益”認定上的分歧不影響本案的最終裁判結論。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7]第17732號關于第10572048號“葵花寶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二、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完美世界(北京)數(shù)字科技有限公司就第10572048號“葵花寶典”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玲玲
人民陪審員 崔國斌
人民陪審員 劉麗娟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章)
法 官 助 理 田 芬
書 記 員 周 圓
商標圖樣:
訴爭商標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京知宣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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