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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紅 上海錦天城(合肥)律師事務所 律師 專利代理人
原標題:制作他人軟件的使用教程視頻用于付費經營是否構成侵權?
計算機軟件是IT行業(yè)的核心產品,凝結著計算機開發(fā)企業(yè)的智力結晶和研發(fā)人員的汗水,代表著計算機企業(yè)的市場競爭力,辛苦研發(fā)的軟件被不正當競爭者侵權,破壞了社會主義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立法上嚴厲打擊計算機軟件的盜版、抄襲,維護公平、誠信的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那么,制作他人計算機軟件的使用教程的視頻用于付費經營是否構成侵權?
筆者觀點:制作他人計算機軟件的使用教程的視頻有利于技術傳播,但是無論是否用于付費經營需要有以下幾點需要明確,否則很容易陷入侵權糾紛:
第一、制作他人軟件的使用教程的視頻用于付費經營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圍。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了十二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軟件使用教程視頻錄制者用于付費經營不屬于這十二中情況的任一種,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合理使用他人計算機軟件,必要時需取得著作權人授權許可,防止陷入侵權風險。
如果該視頻錄制者不是為了付費經營,而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也應該有使用的合理范圍,應當是在私下學習、研究和欣賞,在一個封閉范圍內,而不能通過公開渠道發(fā)表該作品,否則屬于《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侵權方式。
第二、不能原文抄襲、復制、完整展現原計算機軟件的文字部分。
一般計算機軟件會自帶操作手冊、用戶說明、等使用性的文檔,制作軟件使用教程不能一成不變的原文抄襲、復制軟件自帶的文字部分,即使使用、引用其中一部分也要說明出處和原著作權人,否則構成對計算機軟件說明書的文字侵權。計算機軟件說明書是源程序的外部表現形式,也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軟件說明書如果是軟件著作權人組織創(chuàng)作,形成了對其計算機軟件產品使用以及性能的獨有的文字、照片、示意圖的組合,以此表達產品特定的內容,因此,該說明書體現了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符合《著作權法》作品的基本屬性,屬于應受保護的“作品”的范疇。軟件教程視頻錄制者屬于以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他人計算機軟件,應當合理使用他人計算機軟件文字部分。
第三、在付費使用教程中再現原軟件的圖片需謹慎,一不小心可能侵犯軟件開發(fā)公司的知識產權,這里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外觀專利權。
示例一:存在著作權侵權風險。某視頻網站制作某軟件的使用教程時使用了該著名軟件的代表性的多幅圖片,同時制作者沒有區(qū)分其和該軟件著作權人沒有任何關聯(lián)關系,被認為混淆了其產品來源,被他人誤認為視頻制作者與軟件著作權人有關系,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圖片版權。
示例二:視頻制作者制作、發(fā)布使用教程時容易侵害他人商標權。在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ETS)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私立新東方學校侵犯著作權和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中(案號(2001)一中知初字第34號),法院認定新東方學校在自己的教輔材料和網絡教程中基于商業(yè)目的使用了“GRE”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判決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與此案相似的是,付費軟件使用教程的發(fā)布是基于別人已經發(fā)布的計算機軟件制作的,一旦作為基礎的計算機軟件上有商標權利,教程發(fā)布者為了讓觀眾識別其教程,往往使用了他人軟件上的商標權,比如“微軟”商標,這種行為構成侵權。
示例三:存在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風險。計算機軟件圖形界面已經進行了專利性和反不正當競爭保護。2014年3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第68號令,對部門規(guī)章《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了修改,將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納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該修改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這被視為我國在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領域的里程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三款“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以上兩個規(guī)定表明付費使用教程發(fā)布者非經權利人許可,要避開使用讓人計算機軟件里包含的圖形界面、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一旦越界,很容易陷入侵權漩渦。
第四,注意清楚表明軟件使用教程視頻發(fā)布者自己的身份,區(qū)分自己并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讓一般消費者誤認視頻是軟件著作權權人發(fā)布的,即達到讓一般消費者混淆、誤認產品來源,屬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禁止的“搭便車”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破解他人軟件的加密技術措施應用于軟件使用教程構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行為。
有些軟件使用教程發(fā)布者在視頻教程中發(fā)布一些破解他人計算機軟件的技術訣竅、手段,無論該視頻是否用于營利,均構成侵權行為,屬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案例《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奈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48號)》的認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技術保護措施,應當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為保護著作權目的而設計;第二,能夠有效阻止侵犯著作權行為的實施。
最后,視頻制作者制作、發(fā)布使用外國權利人的計算機軟件也要遵守法律規(guī)定,外國軟件同樣受法律保護。
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只要外國權利人所屬的國家與中國同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成員國,其著作權同樣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
綜上,筆者建議制作教程前盡量溝通原權利人,取得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才是保證自己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前提。
來源: 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紅 上海錦天城(合肥)律師事務所 律師 專利代理人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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