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電子存證真實嗎?好用嗎?被采信嗎?——電子存證熱點問題研討會一探究竟
6月23日,由《中國知識產權》雜志主辦的電子存證熱點問題研討會在京舉辦,本次研討會中,資深法官學者、企業(yè)代表齊聚一堂,聚焦于當下存在的“如何確保電子存證的真實性”、“如何確保不會后期篡改”、以及如何對電子證據確立可行的統(tǒng)一標準等問題進行了熱烈的探討。
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頒布,正式將“電子證據”規(guī)定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電子證據在訴訟中取得了合法地位,意味著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網頁截圖、微博私信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是此次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對于電子證據出現(xiàn)最為頻繁的知識產權領域有著更重要的意義。
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如何在司法審判領域更有效的得到認可,如何讓權利人在訴訟中更加明確的進行電子存證,均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大發(fā)展中亟須面臨的問題。在此背景下,6月23日,由《中國知識產權》雜志主辦的電子存證熱點問題研討會在京舉辦,本次研討會中,資深法官學者、企業(yè)代表齊聚一堂,聚焦于當下存在的“如何確保電子存證的真實性”、“如何確保不會后期篡改”、以及如何對電子證據確立可行的統(tǒng)一標準等問題進行了熱烈的探討。
本次研討會邀請了阿里巴巴大文娛集團法務專家張丹丹、真相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石松、中國政法大學法大鑒定中心工程師、電子數(shù)據鑒定人許曉東、朝陽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李自柱、北京高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助理潘偉法官進行了精彩的主題發(fā)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杜穎、《中國知識產權》雜志李雪作為本次會議的主持嘉賓。
阿里巴巴大文娛集團法務專家 張丹丹
阿里巴巴大文娛集團法務專家張丹丹從互聯(lián)網企業(yè)存證需求方面切入,提出企業(yè)在侵權類和確權類存證的雙需求。并指出互聯(lián)網企業(yè)存證實務的特點,包括時效性強、地域廣、存證體量大、涉及內網存證、以及效力要求高,傳統(tǒng)的公證方式并不能完全滿足,期待新的電子存證方式的效力得到法院認可,對傳統(tǒng)公證方式形成補充。她還從真實性、中立性、操作流程和舉證責任等方面表達了使用電子存證方式進行證據留存用于訴訟時的一些痛點和困惑,并給出了關于電子存證實務方面的一些思考。
真相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 石松
真相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石松表示,目前知識產權庭審理知識產權案件90%會涉及到電子化的證據,這使得這個問題變得不可避免,互聯(lián)網法院是電子化的審判形式,電子化呈現(xiàn)也需要這樣的過程,而在目前電子證據在實操中也正在逐漸被規(guī)?;氖褂谩J捎滞ㄟ^電子證據的定義、電子證據使用規(guī)范、取證技術規(guī)范、電子證據存證規(guī)范四個方面論證了電子證據的有效性。
中國政法大學法大鑒定中心工程師、電子數(shù)據鑒定人 許曉東
中國政法大學法大鑒定中心工程師、電子數(shù)據鑒定人許曉東從技術角度探討電子存證的真實性問題,用形象生動的語言深入淺出的向觀眾們介紹了兩類存證方式:中心化的存證方式和去中心化的存證方式。結合具體事例分析了常見的電子存證方式及可能存在的問題,呼吁應盡快制定網絡存證標準操作指南,并盡可能的確保電子存證的“真實性”。
朝陽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 李自柱
“第三方公司只是提供一種技術手段和技術服務,是一種附加在個人存證的技術保障,而對于第三方的技術保障,也應當按照證據審查的規(guī)則出發(fā),要以真實性為本進行審查?!背柗ㄔ褐R產權庭庭長李自柱表示。李自柱法官從司法實踐角度,介紹了第三方存證平臺固定電子證據的特點,并結合案例經驗介紹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同時,也肯定了第三方存證平臺中立第三方的地位,所固定的證據有獨立的證據地位,強調非歧視原則,但在司法審查判斷中仍應按照證據審查規(guī)則進行審查。
北京高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助理 潘偉法官
北京高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助理潘偉法官則依據在電子數(shù)據方面積累的經驗和總結的方法,從電子數(shù)據的定義出發(fā),介紹電子數(shù)據在目前的定位,依托現(xiàn)實案例分析電子數(shù)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電子數(shù)據的認證和公證、司法實踐當中出現(xiàn)的問題,并提出電子數(shù)據的可行性依賴于電子數(shù)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潘偉法官又從證據審查的本質出發(fā),指出證據的收集方式并不影響證據的審查,公證證據在審查中也會因為完整性的缺失在認定上受限。對電子證據應平等對待,審查過程是法官的審查能力和被告的舉證能力的體現(xiàn),但審查過程不會直接影響電子證據效力的判斷。
熱烈討論
暢所欲言
在研討會的第二部分,廣東高院知識產權庭岳利浩法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劉品新、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麻策、真相網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石松、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佘朝陽法官、海淀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楊德嘉法官、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庭長張曉霞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判長秦元明就電子證據在審查判斷時主要考察的標準、如何認定可信度、電子證據的準備如何符合法律上的判斷、如何保證客觀事實不被篡改、電子存證證據與公證處、鑒定機構合作出證的必要性等問題進行了熱烈的探討,并給予了自己的觀點。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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