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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原標題:從專利法的觀點 審視“格列衛(wèi)”天價藥
最近電影《我不是藥神》走紅。電影講述在上海做生意的程勇,從印度購進仿制的、治療慢粒白血病的特效藥“格列衛(wèi)”。該產品在我國每盒需人民幣23500元,而印度的仿制品為4000元(注:藥品的名稱和價格與電影略有差異),服用效果與瑞士進口的“格列衛(wèi)”相同。
瑞士生產的正品“格列衛(wèi)”價格奇高被稱為“天價藥”,并由此引發(fā)多種爭議,每種觀點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筆者從《專利法》的角度進行解讀。
一、“格列衛(wèi)”為什么是“天價藥”?
一方面是由該產品的成本決定的,另一方面是因為該產品在我國享有專利權。
從染色體的發(fā)現(xiàn)到“格列衛(wèi)”藥品面市長達41年!僅篩選的化合物就超過10000個,藥企還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各種臨床、跟蹤;
一方面,“格列衛(wèi)”是慢粒白血病的特效藥,決定其使用者是“小眾”人群、不可能成為“可口可樂”那樣的大路貨;另一方面,專利保護期理論上最多只有20年,實際上遠低于20年、有些國家甚至只有5年;產量少、時間短,企業(yè)不僅要收回成本、而且還要贏利;“格列衛(wèi)”在短時間內成為“天價藥”便不難理解了
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導致企業(yè)“血本無歸”,新藥研發(fā)便失去動力;沒有新藥的持續(xù)研發(fā),每個人都可能隨時倒在病癥面前......
二、我國能否仿制“格列衛(wèi)”?
我國《專利法》規(guī)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該條款的前半部分著重于“產品”、被稱為“產品專利”,后半部分則著重于產品的生產“方法”、被稱為“方法專利”。因此在專利有效期內,我國不能仿制“格列衛(wèi)”;
印度的《專利法》與我國不同:沒有“產品專利”、只有“方法專利”。因此,只要使用不同于瑞士的生產方法把格列衛(wèi)合成出來,便是合法產品;
目前,瑞士的專利已經失效,我國可以仿制“格列衛(wèi)”、甚至可以采用瑞士的生產工藝進行仿制。
三、小結
患者需要“低價”藥來保命、企業(yè)需要“天價”藥求生存;二者產生沖突時,可尋求新的解決途徑。
欣聞我國已將“格列衛(wèi)”納入醫(yī)保,其單價由23500元降至500元左右,這是患者可以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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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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