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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慧玲
原標題:《我不是藥神》--專利法角度的影片觀后感
最近《我不是藥神》正在朋友圈刷屏,獲得了極高的口碑和評分的同時,也反應出重要的社會問題,難道真的是《專利法》才讓國外大公司壟斷了市場嗎?本文筆者從專利法的角度進行解讀。
《我不是藥神》最近熱映,獲得了極高的口碑和評分,網絡上各種影評絡繹不絕。其中有些評論中提到了片子重要的現(xiàn)實切入點---醫(yī)療制度改革,更有一些評論提到是因為《專利法》才讓國外大公司壟斷了市場。
現(xiàn)實中面對重要的社會問題,難道真的是《專利法》才讓國外大公司壟斷了市場嗎?
在本人看來,答案肯定是否定的?!秾@ā妨⒎ǖ某踔院捅疽庖欢ú皇沁@樣的。
現(xiàn)實中問題的解決之道當然有很多種,刨除社會醫(yī)療制度設計之外,從專利法的角度個人解讀到的有以下幾點:
解決方法之一,也是最需要做的,就是從基礎研究開始,做疾病研究和對應藥物的研制,獲得自主的知識產權,才能不受制于外部環(huán)境,當然方法可以是合作研究,也可以是拿來主義或者交換主義。重要的是過程中需要懂得利用專利合理合法的保護自己的利益;避免青蒿素的遺憾,國內既做了原創(chuàng)的工作,也能讓專利和利益在國內和國外都能開花結果。
解決方法之二,需要從競爭角度,給予專用權的同時能保證充分競爭,讓競爭調節(jié)市場的供求從而降低藥物價格。
解決方法之三,從現(xiàn)行《專利法》的角度來嘗試淺析一下。假設該藥物在中國沒有專利權,就不存在侵犯專利權的問題。至于假藥,那不屬于專利法約束的范疇,這里并不展開。假設片子中提到的那個藥物真的擁有專利權的情況下,是否只有走私一條路?
顯然不是,路還不少,至少包括以下幾條路:
首先,根據(jù)《專利法》第四十八條二款“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jù)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專利法第四十八條二款是可以約束高價藥的壟斷行為,是降低價格的合法途徑之一,當然如何認定這個是否是壟斷行為是《反不正常競爭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約束的范圍。而且如果真的是強制許可了,強制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并且需要支付合理的許可費用。
其次,根據(jù)《專利法》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出現(xiàn)緊急狀態(tài)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fā)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如果影響面夠廣,這條也是可以來救濟公眾的。也許印度的公司是應用了印度專利法終的相關條款,從而以此來救濟公眾,也變相救濟了中國的部分公眾。
當然這些的前提還是有人主動提出來的情況下才會發(fā)生的事情。也許我們市場中有廣泛的需求,但是沒有相關的個人、團體或部門能關注這些群體去合理利用制度去達成自己的目標。如果片子中的程勇,他知道這些路徑,他是不是會從服裝加工廠轉型為制藥廠呢?說不定他會這樣做吧。
國內制藥水平個人感受還是相對國外相對落后很多,但是競爭大勢已經讓我們的制度和游戲規(guī)則越來越和國際接軌,既然游戲規(guī)則相同,科研實力和轉化實力還不具備的情況下,如何引導大眾合理合法的爭取自己的生存權利也是面臨的課題之一吧。也許這樣的影片因此能激發(fā)一大批年輕人從事生物醫(yī)藥事業(yè),如果真是那樣,激發(fā)出科技這一第一生產力,我們自己有能力去研制更好的藥物,這是根本的解決之道,通過市場競爭和專利制度的平衡,最終造福全社會。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周慧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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