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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全龍 廣東正平天成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從《東方IC訴百度侵犯圖片版權案件》說著作權保護
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就上海映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簡稱“東方IC”)訴百度公司侵犯圖片版權一案做出判決,判定百度敗訴,賠償21.4萬元。東方IC稱,19起侵權案件共涉及10位東方IC攝影師被侵權作品76張。百度的這一系列敗訴判決意味著百度產品尤其是移動端信息流產品——手機百度在未經圖片版權方許可的情況下,推送傳播其他網站版權圖片內容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行為,單張被侵權圖片獲賠金額在2000-5000元之間不等。
百度不服,于7月13日發(fā)布名為《拒絕“勒索式”維權!百度將對“東方IC”案提起上訴》的聲明。
本文,筆者就上述案件探討著作權的保護,拋磚引玉,以期引起大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
在百度發(fā)表的聲明中指出東方IC沒有通過正規(guī)投訴途徑反映訴求,而是通過法律訴訟謀求高額賠償。本案屬于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等并無強制性規(guī)定將投訴、提醒等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常規(guī)的維權流程中,投訴、提醒并非維權方必走的步驟,法律中也沒有對企業(yè)向侵權方索賠、維權的限定條件增加其提醒、投訴等法定義務。
此前也有華蓋公司的著作權維權案件在業(yè)界引起轟動,筆者也曾代理過類似的案件。有觀點認為,部分圖片公司會在維權過程中漫天開價,要求巨額賠償。根據目前的情況,索賠額與判賠額之間通常存在差別,索賠額是權利方向被控侵權方主張的賠償數額;判賠額是法院判令侵權方需要支付的賠償數額。筆者認為圖片所包含的著作權屬于一種無形的知識產權,對于此類權利的價值評估通常有成本估算法、現行市場價格法和收益預估法等方法。如權利方主張的侵權賠償價格和評估價值相近,則視為合理要價,如遠高于評估價格則視為漫天要價,如權利方和被控侵權方對于圖片的價值認定相差懸殊,可以請專業(yè)的評估機構進行鑒定。
在實踐中,據公開信息顯示,雖有部分圖片的權利人會在圖片上采取水印等方式做出權利聲明,但部分版權方不會在其公開傳播的作品中標注版權信息,開放式供網友下載使用,之后再進行追蹤、索賠。雖然我國實行著作權自愿登記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就文字作品、美術攝影作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等向各地版權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登記證書作為享有著作權的有效憑證。在實踐中,并無法律強制性要求版權方進行登記,也無規(guī)定版權方履行提前告知版權所有的相關信息的義務。雖然法律規(guī)定在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等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但為了更好的規(guī)避侵權風險,筆者建議在《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中參照商標、專利的標注進行強制性規(guī)定,以更好的將著作權權利進行公示,避免非故意侵權。
百度公司在其聲明中提到“ ‘勒索式’維權”, “勒索式”維權并非法律概念,“勒索”二字可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敲詐勒索罪,“勒索式”維權可以簡單理解為權利人采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控侵權方進行賠償(交出財物)的維權方式。
“勒索式”維權與正常維權的區(qū)別在于是否采取了合理合法的維權方式和手段,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fā)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fā)進行威脅索取財物的,就是違法的。
“‘勒索式’維權”從措辭上看屬于不正當行為,從權利方的角度而言,維權要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則,不能過份或過度維權;從被控侵權方的角度而言,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不能隨意侵犯,對于他人的惡意訴訟和過度維權,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益。
目前隨著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增大,我國每年原創(chuàng)的享有圖片版權的作品數量龐大,根據2018年5月11日國家版權局公布的《2016年全國作品自愿登記情況統(tǒng)計》有1599597件作品進行自愿登記,還有大量的作品未進行登記。另一方面,目前在圖片使用的領域亂象雜生,尤其目前網絡媒體特別是微博、微信公眾號、頭條號等“自媒體”侵權現象嚴重。2018年國家版權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啟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2018”專項行動,“劍網2018”將以網絡侵權多發(fā)領域為重點目標,以網絡侵權多發(fā)領域為重點目標,集中整治網絡轉載、短視頻、動漫等領域侵權盜版多發(fā)態(tài)勢,重點規(guī)范網絡直播、知識分享、有聲讀物等平臺版權傳播秩序,深入鞏固網絡影視、網絡音樂、電子商務平臺、應用商店、網絡云存儲空間等領域專項整治成果,維護清朗的網絡空間秩序,營造良好的網絡版權環(huán)境。
針對目前著作權人維權中遇到的權利穩(wěn)定性不強即原創(chuàng)性不足、侵權人以合理使用為名對他人作品刪減改編并通過網絡傳播,短視頻平臺以用戶上傳為名、濫用“避風港”規(guī)則對他人作品進行侵權傳播等版權問題,權利人要保證作品的原創(chuàng)性的前提下,對作品進行登記,以維護自身權利。
從華蓋創(chuàng)意到東方IC,圖庫權利人的運營模式是否與時俱進?爭議再起,靜觀東方與百度斗法!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高全龍 廣東正平天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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