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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抗辯之合法來源

法律
知識產(chǎn)權界6年前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抗辯之合法來源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抗辯之合法來源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zhuǎn)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果林微案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抗辯之合法來源


案號:(2015)蘇知民終字第00300號
           (2017)蘇民終1321號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合法來源


案情簡介


美國磊若軟件公司系“Serv-U”系列軟件的著作權所有人。Serv-U軟件是FTP服務器軟件之一,F(xiàn)TP協(xié)議是專門被用來規(guī)定計算機之間進行文件傳輸?shù)臉藴屎鸵?guī)則,正是因為有了像FTP這樣的專門協(xié)議,才使得人們能夠通過不同類型的計算機,使用不同類型的操作系統(tǒng),對不同類型的文件進行相互傳遞,因此,該軟件適用范圍非常廣泛。磊若公司通過系統(tǒng)命令——Telnet指令對其他網(wǎng)站進行監(jiān)測,對沒有獲得其授權但網(wǎng)站能夠反饋出涉案軟件信息的網(wǎng)站登記所有者或相應的管理者提起訴訟,其訴訟對象既包括科技智能等高端服務業(yè)公司,也包括機械制造、房地產(chǎn)等公司,甚至學校、醫(yī)療機構等特殊服務組織。


裁判結果


此類案件中一個核心的問題是“Telnet指令”取證的合理性和準確性。Telnet協(xié)議是TCP/IP協(xié)議組中的一員,是Internet遠程登錄服務的標準協(xié)議和主要方式,為用戶提供在本地計算機完成遠程主機工作的能力。網(wǎng)絡用戶可以根據(jù)Telnet協(xié)議實施遠程登錄,即在終端使用者的計算機上使用Telnet程序,用它連接到服務器。網(wǎng)絡用戶使用Telnet命令時,使得自己的本地主機暫時成為遠程主機的一個仿真終端,將本地輸入的命令在遠程服務器上運行,遠程服務器再把運行結果反饋到本地客戶端,回顯在本地屏幕,故Telnet命令實際上具有探測遠程服務器上相應程序身份信息的功能。在原告磊若公司的“Telnet指令”取證方法得到法院認可的情況下,(目前法院對這一取證方式存在認同和否定的兩個完全對立的立場,但已經(jīng)被大多數(shù)法院接受)如果被訴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有效的法律抗辯,那么一般會被裁定構成侵權。在涉案糾紛中被告抗辯成功的大多數(shù)案件中以“合法來源抗辯”的成功率最高,也最為有效。


法律評析


一、構成合法來源的要件


1. 合法來源


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復制品的發(fā)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痹摋l意指在發(fā)生侵權的情況下,如果被告能夠指明其實施“侵權行為”是經(jīng)過他人合法授權或者許可,或者“侵權物品”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那么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2. 一般的注意義務


注意義務是《侵權責任法》上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重要考量因素。注意義務可以理解為在相應的領域內(nèi),每個人在追求自由和權利的過程中應當以尊重和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為前提,在可預見自己行為對他人權益造成損害,并且發(fā)生損害的情況下,那么可以認定行為人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其包括三個特性:可預見性、相關性和公正合理性。注意義務是合法來源抗辯的一個潛在的前提性適用條件。


二、合法來源抗辯的司法裁定


1. 官方免費下載版本


在磊若系列案件中部分企業(yè)抗辯認為其所使用的軟件系原告官方提供的免費版本,但這不意味著一定就構成合理來源抗辯。案件審理中法官要繼續(xù)考量被告的使用行為是否在免費版本默認許可的權限和內(nèi)容內(nèi),例如磊若軟件公司與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2017)粵民申2123號案中法院認為“試用期過期后轉(zhuǎn)化為個人版,個人版是為個人需求打造的,宙斯特公司的屬于商業(yè)化使用,已經(jīng)超出個人版許可使用范圍,亦構成侵權?!?br/>


2. 第三方提供軟件服務,沒有管理權限


在磊若軟件公司與江蘇林芝山陽集團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2015)蘇知民終字第00300號案件中法院支持了被告的合理來源抗辯,法院認為“其(被告)不是涉案服務器的實際管理者,也無權在該服務器中安裝涉案軟件,故林芝山陽公司未實施侵害磊若公司涉案軟件復制權的行為。同時,磊若公司亦無證據(jù)證明林芝山陽公司與網(wǎng)之易公司有實施共同侵權的故意與行為,故對服務器中可能存在的軟件侵權行為,林芝山陽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比绻桓婢邆浞掌鞯墓芾頇嘞?,那么在明知服務器提供者存在侵權的情況下進行使用也可能成立侵權。


律師點晴


合法來源抗辯是阻斷“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的重要途徑,其實質(zhì)上是對侵權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否定,即雖然客觀上構成了侵權,但是被告不承擔責任。在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越來越多的運用到企業(yè)經(jīng)營和管理活動中,運用軟件的項目越來越多,軟件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范疇受到更多的重視,企業(yè)使用軟件過程中保持軟件的合法來源或者說軟件來源合法既可以保護自己免受侵權指控,也可以幫助良好知識產(chǎn)權保護體系和秩序的構建。針對合法來源企業(y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官方免費軟件謹慎使用


正如上文提到使用官方免費版可能使用行為因超出免費版所提供的使用范圍和權限,那么也會被法院認定構成軟件侵權的。可見,對于軟件公司提供的免費服務,應當謹慎使用,嚴格的按照其免費授權的范圍和權限進行使用,切忌超越權限的使用、修改、商業(yè)使用、超越許可期限等違反免費使用許可范圍的使用行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業(yè)從非官方網(wǎng)站上下載的軟件不是合理來源的有效抗辯途徑。


第二、恰當選擇軟件托管服務


對于不涉及企業(yè)商業(yè)秘密、不存在他方通過所提供的軟件服務等損害公司商業(yè)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相關的軟件服務和管理全權委托軟件服務提供者進行托管服務。簽訂相關的托管服務合同,雙方就有關服務達成約定,就軟件著作權糾紛責任進行約定,可以為己方在享受相應服務的過程中合理的避開潛在的侵權風險。


第三、尊重他人權利,購買正版軟件


如果相應的軟件是企業(yè)運營所需求的,那么企業(yè)最好通過相關軟件的官方或者授權代理商處購買了相應的正版軟件服務或者授權許可使用軟件,這是“合理來源”抗辯的最有效形式,而且是尊重他人權利,維護正常知識產(chǎn)權市場的助推力。



來源:江蘇省專利信息服務中心
作者:高鵬友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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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抗辯之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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