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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衛(wèi)鋒 上海浦東法院
原標題:外掛軟件搶購理財產品,陸金所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法院判了!
外掛軟件竟能搶購自家平臺上的理財產品,破壞公平交易,引發(fā)用戶不滿,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陸金所互聯(lián)網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軟件運營方西安陸智投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 圖為庭審宣判現(xiàn)場
該案由審判員金民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徐俊、姜廣瑞共同組成合議庭,采用書狀先行的新型庭審方式進行審理。今天(2020年8月6日)下午,上海浦東法院對本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陸智投公司立即停止相關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50萬元。
外掛軟件自動搶單
陸金所訴至法院
兩原告訴稱,陸金所公司是互聯(lián)網財富管理平臺,注冊用戶已突破4000萬人,陸金服公司系其全資子公司。兩原告均開設有金融服務網站及手機應用,債權轉讓產品交易是其中的熱門服務。為搶購債權轉讓產品,兩原告的會員需經常登錄上述網站或手機應用,頻繁刷新關注債權轉讓產品信息。
然而,兩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提供的一款代購工具系外掛軟件,用戶通過該軟件輸入兩原告會員賬號、登錄密碼、交易密碼等信息的前提下,無需關注兩原告平臺發(fā)布的債權轉讓產品信息,即可根據(jù)預設條件實現(xiàn)自動搶購,并先于手動搶購的會員完成交易。被告還通過手機應用、微信公眾號和微信小程序實現(xiàn)搶單功能,并公開宣稱“陸金所”是被告的返利平臺之一。
兩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不僅破壞了兩原告平臺的公平交易規(guī)則,剝奪了其他會員的公平交易機會,也令兩原告通過會員制度建立的市場優(yōu)勢損失殆盡。同時,被告利用代購工具創(chuàng)造的不公平交易機會,吸引、搶占兩原告的客戶資源,借此推廣其它多款理財產品與理財工具,有違基本的商業(yè)道德。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所屬行業(yè)及經營范圍均不相同,并非同類經營者,不存在競爭關系。同時,陸智投提供的搶購服務核心是在用戶授權的前提下,使其更為便捷地購買兩原告平臺的債權轉讓產品,本質上屬于代理行為。搶購服務既不阻礙用戶正常登錄兩原告平臺進行交易,也不影響兩原告平臺其他注冊用戶的正常購買行為。
此外,被告軟件的用戶數(shù)量也與兩原告注冊用戶數(shù)量差距巨大,不會對兩原告的正常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兩原告平臺只是陸智投推薦的返利平臺之一,且僅作展示之用,并不存在虛假宣傳或搭便車的行為。
搶購服務惡意干擾平臺運營
構成不正當競爭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于不正當競爭之訴成立與否的判別,不以同業(yè)競爭關系為前提,而應著眼于經營者實施的特定行為是否具有市場競爭屬性,是否造成了損害并具有不正當性。
▲ 圖為庭審宣判現(xiàn)場
本案中,兩原告平臺發(fā)布的債權轉讓產品雖不屬于定期發(fā)布的常規(guī)金融產品,但卻因投資周期較短、手續(xù)費用相對優(yōu)惠等因素頗受用戶歡迎,數(shù)量少、熱度高、隨機性強是其主要特點。用戶為搶購特定的債權轉讓產品,必須投入持續(xù)性的全面關注,這正是兩原告作為一種營銷模式推出該類產品所期待的結果,而這種結果能為兩原告帶來可觀的流量利益。
被告運營的“陸智投”搶購服務,實質是由軟件系統(tǒng)代替人工方式為用戶搶購兩原告平臺的債權轉讓產品。債權轉讓產品的搶購實質上屬于平臺用戶間的利益競爭,但被告通過運營搶購服務介入其中并為部分用戶提供搶購優(yōu)勢的行為,已造成平臺流量利益的減損、用戶潛在交易機會的剝奪和平臺營商環(huán)境的破壞三方面的損害結果?!瓣懼峭丁睋屬彿者€具有不正當性,不僅因為它對兩原告平臺規(guī)則的顛覆破壞了產品搶購的公平基礎,還因為該搶購服務刻意規(guī)避兩原告的監(jiān)管機制,反映了被告對該行為所持的主觀故意。
▲ 圖為該案主審法官、上海浦東法院知產庭庭長徐俊接受采訪
綜上,被告經營的“陸智投”搶購服務通過為兩原告平臺用戶提供不正當搶購優(yōu)勢的方式,妨礙兩原告?zhèn)鶛噢D讓產品搶購業(yè)務的正常開展,對兩原告及平臺用戶的整體利益造成了損害,不正當?shù)仄茐牧藘稍嫫脚_公平競爭的營商環(huán)境,構成不正當競爭。該行為應給予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否定評價。
此外,被告還虛構投資返利,意在借此吸引投資者通過被告設置的鏈接注冊成為兩原告平臺的會員,提升被告微信公眾號等載體的關注度。該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更有違誠實信用的市場基本準則,依法應受規(guī)制。
關于賠償數(shù)額,因原告實際損失及被告獲利數(shù)額均無證據(jù)佐證,法院綜合考慮被告實施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兩原告平臺造成了全面損害、債權轉讓產品搶購業(yè)務系兩原告平臺的重要營銷模式和流量利益來源、被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等因素進行酌定。鑒于兩原告訴請獲賠的數(shù)額適當,予以全額支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陳衛(wèi)鋒 上海浦東法院 攝影:董雪皓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判賠50萬!外掛軟件搶購理財產品,陸金所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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