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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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李逵與李鬼?當假“高沃”撞上真高沃
近日,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華鎧(中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原名高沃(中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華鎧”】與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下稱“高沃”)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的終審判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華鎧存在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判令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并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至此,雙方之間這場圍繞“高沃”商標及商號的糾紛塵埃落定。
基本案情介紹
據悉,高沃成立于2009年3月27日,是一家專門從事國內和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業(yè)務的法律服務機構。2012年6月14日,高沃即在第45類取得了第9516075號“”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過多年的發(fā)展,高沃及“高沃”品牌在業(yè)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各類知識產權業(yè)務代理量連續(xù)多年在國內代理機構中名列前茅。
判決書顯示,2017年,高沃發(fā)現在廣東省中山市亦存在一家名為“高沃”的公司,經調查,該公司全稱為“高沃(中山)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與高沃存在高度重合。
高沃認為,對方作為知識產權代理機構作出惡意侵權行為,表示極度憤慨。為保障高沃的知識產權權益,高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場與“李鬼”的維權之戰(zhàn)拉開帷幕。
高沃最先向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投訴,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調查,最終認定該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遂作出“責令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兩年后,華鎧依舊未停止侵權行為。高沃表示,經調查發(fā)現,華鎧在企業(yè)名稱、域名、官網、招聘信息中仍在繼續(xù)突出使用“高沃”字樣,已然侵犯了高沃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面對華鎧持續(xù)的侵權行為,高沃在發(fā)送律師函未奏效的情況下,決定拿起法律武器,堅決打擊惡意侵權行為,以捍衛(wèi)自身合法權益。
高沃訴稱,首先,華鎧在未經高沃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官方網站及招聘信息中等多處使用與高沃“高沃+GaoWo”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極易引起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侵害了高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其次,華鎧的成立時間晚于高沃,其將高沃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號作為企業(yè)字號、域名進行登記注冊,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為其與高沃存在某種關聯,從而引起混淆誤認,其行為已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最后,華鎧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華鎧訴稱,本案一審、二審期間,華鎧均主張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并辯稱其在一審開庭前已變更企業(yè)名稱并停用域名,因此無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對于一審法院認定的賠償損失及消除影響民事責任,華鎧亦不予認可。
法院觀點及裁判結果
本案歷經了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所作判決雖在文字表述層面略有不同,但在事實認定和法律觀點方面保持了基本一致,統(tǒng)一概括介紹如下:
一、關于華鎧是否存在侵犯商標權的行為
針對此爭議焦點,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華鎧廣泛使用的中文“高沃知産”、英文“Goworld”及圖形組合標識,其中最具有服務來源識別作用的是中文高沃部分,其讀音、字形與高沃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極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為其來源與高沃之間有特定聯系,構成商標侵權。華鎧在其注冊網站“www.高沃.com”和招聘網站上發(fā)布的信息中均突出使用了“高沃”字樣,實質上產生商標性使用的效果,亦侵害了高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二、關于華鎧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針對此爭議焦點,一、二審法院認為,華鎧使用的曾用名為“高沃中山公司”,未合理避讓業(yè)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沃的在先字號,且在網站宣傳信息中表述的成立時間與高沃成立時間相近,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并且,華鎧注冊并使用的域名“www.高沃.com”的主要組成部分是“高沃”,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網站與高沃之間存在特定關系。華鎧的上述行為主觀上具有攀附高沃商譽的故意,客觀上容易導致相公眾產生誤認,從而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三、關于華鎧應承當何種民事責任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華鎧侵犯了高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關于停止侵權,二審法院指出,雖然華鎧變更了企業(yè)名稱并停用了域名,但即使如此,因華鎧原先使用曾用名時,不僅在企業(yè)名稱、公司網站上使用含有“高沃”字樣的名稱或標識,其在派發(fā)名片、簽合同等各種場合中亦廣泛使用含有“高沃”字樣的名稱或標識,因此有必要對華鎧一切侵害高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止。
關于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后,確定賠償額(含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為8萬元。二審法院認為華鎧構成重復侵權,侵權惡意非常明顯,侵權性質較為嚴重,且華鎧在侵權期間的獲利頗豐,因此認定一審的判賠額較為適當。
關于消除影響,一、二審法院認為,高沃經過多年經營,在知識產權代理行業(yè)具有一定知名度,華鎧因在同行業(yè)內對高沃的侵權行為已有數年之久,導致該行業(yè)內的相關公眾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混淆、誤認二者存在特定關系,因此有必要在行業(yè)報刊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對高沃商譽造成的不良影響。 基于上述觀點,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華鎧立即停止侵犯高沃第951607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高沃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8萬元,并在《中國知識產權報》除中縫以外的版面連續(xù)三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對高沃造成的不利影響。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評析
本案最終判賠額雖然不高,但涉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兩個法律關系,侵權情節(jié)較為繁雜,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案情整體較為復雜。律師團隊在代理本案過程中,多次與辦案法官進行溝通,并研討案涉法律問題。代理律師表示,本案之所以能取得最終維權成功,至少取決于以下幾方面因素:
一、證據對案件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作為一審原告,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決于能否提交出真實有效并被法院認可的證據,對此,代理人心里十分清楚。因此,在本案啟動前,辦案律師團隊即制定了詳細的訴訟策略,并根據訴訟策略進行調查取證,全方位、多層面地挖掘證據,以最大努力地做到證據最優(yōu)化。本案中,針對華鎧曾被工商處罰的相關材料,原告在得知合議庭成員信息后,及時和辦案法官取得了聯系,向法院申請調取了該項證據。一審法院不僅調取了華鎧工商處罰相關的證據材料,亦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基本予以了認可。一、二審法院依據原告提交的證據情況查明了案件事實,并作出了本案判決。此外,庭審中據理力爭,庭后及時向合議庭提交詳盡全面的代理意見,以期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原告經過多年經營,在業(yè)內積累了一定的知名度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取得最終維權成功,很重要的因素即取決于原告多年積累的商譽及知名度,一、二審法院在判決中均對此予以了肯定。一審判決中多次出現如下表述:“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經過多年經營,其在知識產權代理行業(yè)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經過多年經營、宣傳,在知識產權代理行業(y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審法院亦認為“華鎧中山公司使用的曾用名‘高沃中山公司’,未合理避讓業(yè)內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北京高沃公司的在先字號”。由此可見,一、二審法院對此達成了高度一致。
三、惡意侵權必將付出慘痛代價
本案中,華鎧作為同行業(yè)競爭者,在明知“高沃”商號及商標的情況下,仍將“高沃”作為商號登記及商標使用,尤其是在曾被工商處罰的情況下,依舊重復侵權,主觀惡意十分明顯,本案一、二審法院在判決中均對華鎧的惡意進行了認定。
目前,國家加大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同時也加大了對惡意侵權的處罰力度,因此企業(yè)在發(fā)展過程中,一定要根據自身特點及實際情況進行商標布局,切不可有傍名牌、搭便車之心理,更不能有惡意侵權之行為。作為企業(yè)的經營者及管理者,不論其出于何種目的,此舉絕非明智之舉,最后必將要為此種惡意侵權行為付出慘痛代價。
附:判決書全文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李逵與李鬼?當假“高沃”撞上真高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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