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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興華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什么樣的專利權人才會使用開放許可
開放專利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是公開的,任何單位或個人若有意愿都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那么,選擇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又究竟是何許人也?專利權人出于什么目的會選擇開放許可呢?
除推廣許可(專利法第四十九條)和強制許可(專利法第五十三條)外,按照許可方所授予被許可方的實施權的大小,專利許可可以分為獨占實施許可、獨家實施許可和普通實施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指被許可方在協(xié)議的有效期內,在特定地區(qū),對許可協(xié)議規(guī)定的專利擁有獨占的使用權;同時技術許可方不得在該地區(qū)實施,更不能把該項專利再授予該地區(qū)的任何第三方。
獨家實施許可與獨占實施許可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它不排除許可方自身實施該專利的權利。
普通實施許可,也可稱“一般實施許可”或“非獨占性許可”,是指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在規(guī)定范圍內使用專利,同時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使用該專利以及許可被許可方以外的他人實施該專利的許可方式。
專利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開放許可,即為普通許可的一種特殊許可方式。法條如下:
第五十條 專利權人自愿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愿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并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專利權人撤回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并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開放許可聲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響在先給予的開放許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愿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并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實行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可以與被許可人就許可使用費進行協(xié)商后給予普通許可,但不得就該專利給予獨占或者排他許可。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就實施開放許可發(fā)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不愿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于開放許可的一些重要因素,可參見下圖1。
開放專利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是公開的,任何單位或個人若有意愿都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這種明碼標價、童叟無欺、一視同仁又便捷的許可方式,或可為技術供需市場吹來一股公平、透明的春風。但是,看上去好似對被許可人更“友善”和“有利”一些。
那么,選擇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又究竟是何許人也?專利權人出于什么目的會選擇開放許可呢?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我們不妨從利益這一點先來看看吧。
若一項專利有極大的市場價值,選擇自己實施,或者獨占、獨家許可方式,是否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呢?
比如,日亞化學(其前雇員是名滿LED行業(yè)的中村修二,2014年度諾貝爾物理學獎得主),擁有白光領域的開創(chuàng)性發(fā)明(US5998925A),一度幾乎壟斷整個便攜式產品的白光LED市場。曾幾何時,日亞在全球各地掀起專利訴訟戰(zhàn),所向披靡。手握如此大殺器的日亞化學,怕是不會選擇開放許可的吧。
也就是說,將有極大市場價值的核心專利設定為開放許可方式,幾乎是不太可能的。
那我們把關注點轉向非核心專利,考慮這樣一種情況:
在專利權人所擁有的專利中,存在一些非核心專利,這些非核心專利并非專利權人的研發(fā)主方向,若每年交年費則會增加成本。
我們,再回過頭去看看法條中,發(fā)現(xiàn)第五十一條中記載了“開放許可實施期間,對專利權人繳納專利年費相應給予減免”。
那么,對于擁有一些非核心專利,同時這些非核心專利也并非研發(fā)主方向的專利權人,為了節(jié)省年費成本,選擇開放許可方式可能會比較合適。
除此之外,難道沒有其他的動力可促使專利權人去選擇開放許可了嗎?
前面提及了開放式許可具有明碼標價、童叟無欺、一視同仁又便捷的特點。這種特點可推進專利的廣泛實施。那么,是否有專利權人會出于積極推廣自己專利全面實施的目的,而選擇開放許可呢?
還確實有。
比如一些高校、科研院雖然擁有專利,但自身可能暫時不具備實施該專利的能力,或欠缺專利運營的能力,導致其所擁有的專利的技術轉化效率不高、實施和運用程度較低。那么選擇開放許可方式也是比較合適的。
另外,參照強制許可,出于公共健康或公眾利益目的,愿意出讓自己部分權利的專利權人,也可能會選擇開放許可方式。
寫到這里,突然想起了Hello Kitty(凱蒂貓)。Kitty號稱被印在每一種你可以想象的產品。當然,Kitty的授權是版權授權。
那延伸想象:如果一項專利,它的應用領域相對較廣,也許它的專利權人可能會考慮選擇開放許可方式來促進它的實施和應用。
另外,對于自帶易于傳播屬性的專利,比如,軟件類專利,它不像實體產品一樣需要采購制備實體產品的設備,侵權方對軟件的復制、傳播所費成本頗低,而維權則相對困難。
若采用開放許可方式,制定相對合適的許可使用費,潛在的可能侵權方可能會愿意接受這種許可方式,支付許可使用費,以換得專利實施行為合法。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興華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什么樣的專利權人,才會使用開放許可?(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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