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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 v Sharp:中國法院對標準專利全球許可糾紛的裁判

企業(yè)
邊度4年前
OPPO v Sharp:中國法院對標準專利全球許可糾紛的裁判

OPPO v Sharp:中國法院對標準專利全球許可糾紛的裁判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zhuǎn)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潘俊林 企業(yè)知產(chǎn)觀察

原標題:OPPO v Sharp:中國法院對標準專利全球許可糾紛的裁判


“我們對兩家公司和平解決全球?qū)@m紛的結(jié)果感到高興。此次交叉許可協(xié)議也再次彰顯OPPO知識產(chǎn)權(quán)的價值?!?0月8日,OPPO官網(wǎng)上發(fā)布了與Sharp達成專利許可后的新聞公告。


同一天,Sharp官網(wǎng)也發(fā)出了兩家公司達成許可的新聞,其管理執(zhí)行官認為:許可的達成提升了Sharp專利組合的價值。


從公告來看,這是一個雙贏的交叉許可。


然而,達成許可的過程并不輕松,兩家公司曾在全球范圍內(nèi)提起一系列的對抗性訴訟。


本文要討論的就是OPPO與Sharp的一系列訴訟中,OPPO針對標準專利許可談判和許可條件,在中國起訴Sharp的一起案件。


該案件之所以值得被討論,筆者認為有以下兩方面原因:


一方面,本案是中國最高法院首次針對全球?qū)@M合的許可條件作出的裁判,肯定了這類案件在中國具有可訴性、中國法院具有管轄權(quán),相應的裁判觀點值得研讀。


再一方面,原告的訴訟主張以及雙方的觀點,也體現(xiàn)了不同公司對標準專利許可的不同認識,相應的內(nèi)容也值得整理和分析。


因此,筆者將從以下兩個角度,分兩篇文章對這起案件進行梳理:


1. 中國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觀點

2. 當事雙方的各自主張


本篇文章主要探討中國法院的裁判思路和觀點。


01.案件概覽


根據(jù)公開的裁判文書,OPPO的訴訟請求包括下以下三點:


◆ 確認Sharp在談判中的行為,包括單方面發(fā)起訴訟的行為,違反FRAND義務;

◆ 確定Sharp相關專利組合的全球許可條件,涉及法院確定全球費率;

◆ 要求Sharp賠償違反FRAND義務而給OPPO造成的損失。


深圳中院作為一審、最高法院作為二審,在管轄權(quán)異議程序中,對本案的相關內(nèi)容作出了裁判。


圍繞OPPO提出的訴訟請求,中國法院對以下兩方面問題進行了認定:其一,對全球標準專利組合許可費的管轄權(quán)問題。其二,在不涉及專利權(quán)侵權(quán)和請求禁令的情況下,是否違反FRAND原則的確認之訴。


其中,最高法院關于中國法院可以裁判全球?qū)@M合許可條件的觀點引起了廣泛關注;同時,法院還支持了OPPO請求裁判Sharp談判行為違反FRAND原則的訴求。相對于裁判費率,此類的請求在此之前應該并未在中國法院的案件中出現(xiàn)過。


可以說,在這個案件中,中國法院對標準專利許可糾紛的裁判展現(xiàn)了相對積極的司法態(tài)度。


02.關于全球許可費的中國裁判


全球?qū)@M合通常包含依據(jù)多個不同國家法律而獲得授權(quán)的專利。英國法院曾率先在案件中對全球許可費作出過裁判,事后引來了不少當事人主動去英國請求裁判全球費率。


反對觀點認為,由一國法院對整個專利組合作出裁判,超出了該國法律的管轄范圍。即使存有爭議,此類訴求的存在和當事人的行為就說明其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


這一次,中國最高法院在OPPO與Sharp案件中的裁判,也在不同層級上都表明了中國法院的態(tài)度:裁判全球許可費在中國是可訴、可管轄的。


盡管這是最高法院對請求裁判全球許可條件的案件首次作出裁判,但是,案件的初步結(jié)論并不令人意外。在此之前,中國的不同法院和各種學術(shù)討論已經(jīng)對類似問題作出過論證,即依據(jù)中國的法律規(guī)定,是可以對此類問題進行裁判的。


在OPPO的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雙方的談判包含了全球的許可條件,曾在中國進行過談判,專利組合中的大部分專利也為中國專利,并且實施者的實施地和收入來源也主要在中國,在中國具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由此認為中國法院可對全球費率進行裁判。


在一審階段,深圳中院也給出了相似的論證,并認為中國是具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地區(qū)。同時,還認為“裁判全球費率有助于整體效率提升,可以從本質(zhì)上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糾紛,有效避免雙方當事人在不同國家多次訴訟,也更符合FRAND原則的本意”。


以上關于全球許可費的論述,在更早之前的案件中也有所體現(xiàn)。


在武漢中院受理的小米與InterDigital案件,也曾涉及到關于裁判全球許可費的請求。武漢中院在禁訴令的裁定中認為,在雙方談判陷入僵局后,請求法院裁判許可條件,符合FRAND原則的初衷,而且小米公司注冊、研發(fā)和專利實施地都在中國,法院因此獲得了管轄權(quán)。


從這兩起案件中不難看出,中國法院對于裁判全球費率的態(tài)度是開放的。


03.關于確認違反FRAND原則的中國裁判


許可費是雙方談判的目的,但在談判過程中,仍需通過具體的行為,真誠善意的促進談判。除了請求法院確定許可費, OPPO還提出確認Sharp的行為違反FRAND義務并獲得賠償?shù)脑V求。正如上面所提及,此類的訴求應該在之前的案件中未出現(xiàn)過。


在提起許可費訴訟時,雙方并未達成有效的許可合同,F(xiàn)RAND原則基本是對雙方的唯一可約束。在本文看來,如何界定起訴時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理解FRAND原則,與請求確認違反FRADN原則的訴訟存在一定的關系。


關于該問題的答案,全球范圍內(nèi)不同國家的法院具有不同的理解。例如,美國法院將雙方看作一種合同關系,當事主體也可向法院提出FRAND違約之訴。中國法院此前并未對類似問題作出相對清晰的認定。


在三星起訴愛立信請求確定全球許可費率的案件中,武漢中院曾表示,當時的案件屬于涉外知識產(chǎn)權(quán)合同糾紛類案件。但是,該認定并不清晰。


此次,在OPPO與Sharp的案件中,兩審法院對于此類案件的性質(zhì)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認定:深圳中院認為,該類案件既非典型合同糾紛又非典型侵權(quán)糾紛。最高院也基本認同該認定,并將其視為“一種相對更具有合同性質(zhì)的特殊類型糾紛”,兼具合同糾紛和專利侵權(quán)糾紛的特點。


在上述的認定之下,深圳中院,在裁定書中,將違反FRAND原則的談判行為定義為締約過失責任。


一審裁定認為,在達成許可之前,權(quán)利人因FRAND聲明而具有了先合同義務,談判雙方之間具有特殊信賴關系,當標準必要專利權(quán)人違反FRAND/RAND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給標準必要專利實施者造成經(jīng)濟損失時,原告可以請求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在管轄權(quán)異議程序的二審階段,Sharp并未就此點提出針對性的上訴意見。最高法院也就沒有給出相應的論述。


由此,在未提出專利侵權(quán)的情況下,獨立請求確認法院裁判談判行為違反FRAND義務的主張,好像也具有了可訴性。


04.對法院裁判的總結(jié)


裁判全球費率是具有合理性的。畢竟,在實踐中,全球許可通常才是雙方談判的最終目的。剩下的問題,就是由哪個機構(gòu)去裁判。


既然中國的法律并不禁止,中國法院也認為可以裁判,至少為當事人提供了一種選擇。


OPPO發(fā)起該案時還是2020年。在2021年1月新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中,已經(jīng)將“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作為獨立的案由列出了。由法院裁判標準專利的許可費,不管是屬于本國的專利組合,還是全球?qū)@M合,從是否可裁判的邏輯上并無實質(zhì)差別。


畢竟在請求裁判的時刻,雙方都還未達成合同,而最終的合同也只是在考慮一系列商業(yè)因素后的如何確定對價的問題,既然是裁判許可條件,就無需在案件中對哪個專利可能構(gòu)成侵權(quán)進行獨立的判斷。


從商業(yè)角度來看,裁判全球費率應該是具有合理性的。


在這個案件里,法院還認定,對確認違反FRAND原則的行為可提出訴訟。畢竟,除了錢的問題之外,談判行為是否符合FRAND,體現(xiàn)的是一家公司是否在以誠實信用的態(tài)度在談判。在本案中關于此類的訴求裁判意見,肯定也會為其他公司提供相應的參考。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潘俊林 企業(yè)知產(chǎn)觀察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OPPO v Sharp:中國法院對標準專利全球許可糾紛的裁判(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OPPO v Sharp:中國法院對標準專利全球許可糾紛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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