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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知識產權司法制度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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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暮2年前
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知識產權司法制度研究(上)

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知識產權司法制度研究(上)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本文對越南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司法制度進行簡要梳理?!?/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鄒丹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引言


20世紀80年代越南的經濟危機迫使該國啟動經濟改革。1986年推出的“革新”改革政策使得該國的經濟從中央計劃經濟體制逐步轉變?yōu)槭袌鲶w制[1]。越南在執(zhí)行中央計劃經濟體制期間,政府并不支持市場活動,這使得知識產權的發(fā)明人/設計人無法從發(fā)明創(chuàng)造中獲得經濟回報。在越南改革為市場體制之后,這一目標則能實現,這有助于推動越南國內知識產權的發(fā)展。另一方面,自越南實行開放政策以來,外國公司對越南的投資和技術轉讓日益增多。越南推出了法律改革計劃和開放政策,目的在于為投資者創(chuàng)造更有利的投資環(huán)境、更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文對越南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司法制度進行了簡要梳理,以期為關注越南的申請人提供一些參考。


一、司法機關設置及管轄


根據越南《憲法》第126條的規(guī)定,越南的司法機關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根據越南《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和其他由法律規(guī)定的法院。


具體地,越南的法院系統(tǒng)包括:最高人民法院、3家高級法院、63家省級法院、170家地區(qū)法院及軍事法院。按照越南《憲法》,越南的行政區(qū)劃與人民法院的對應關系如下圖所示:


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知識產權司法制度研究(上)


圖1:行政區(qū)劃與法院的對應關系


各級人民法院的具體權限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權限是:(1)根據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審各類案件;(2)二審下級法院一審案件的上訴、抗訴案件;(3)對已經發(fā)生效力的判決、決定有權進行審判監(jiān)督和再審。


(二)省、中央直轄市人民法院


省、中央直轄市人民法院的審判權限是:(1)根據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審各類案件;(2)對第一審法院裁判不服的上訴案件;(3)有權監(jiān)督、再審下級法院已經生效,但被提起抗訴的判決、決定。


(三)縣、郡、省轄市人民法院


縣、郡、省轄市人民法院的審判權限是:根據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審各類案件。


(四)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根據軍事區(qū)域設立于越南人民軍隊內部,包括中央軍事法院、軍區(qū)及同軍區(qū)軍事法院、各地區(qū)軍事法院三級,負責審理被告是現役軍人的案件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案件。


(五)其他由法律規(guī)定的法院


除普通法院和軍事法院外,越南還有行政法院、經濟法院和勞動法院等,它們是省級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


越南采用兩審終審制,特殊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初審、終審。法官和陪審員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法庭的組成人員都是單數,由3人或者5人組成。


越南尚未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省級法院對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享有管轄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民事案件一審可向地區(qū)級或省級人民法院起訴,二審相應上訴至省級或最高人民法院。但涉外知識產權案件直接以省級人民法院為一審法院。


二、法官的選任和審判


越南法官是選舉產生的,其獨立行使職權,只服從法律。案件也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一起裁決。越南不要求法官接受專門的法律教育,法官中的一些人沒有完成大學法律教育[2]。


越南采用二審終審制。每個一審案件都由一個審判委員會審判和裁決,審判委員會通常由一名法官和兩名陪審員組成。陪審員具有和法官一樣的投票權。法院判決是根據多數票作出的。


和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一樣,越南的法官只適用法律,不制定法律。雖然越南的法律體系已基本與國際接軌,但是越南仍然缺乏足夠的解釋條例。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越南的法官有時甚至拒絕適用已經通過的條款。一方面是由于他們法律背景不足,再一方面則是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解釋。


三、律師的選任


越南的律師不得是公職人員或為外國律師事務所工作。律師采用以下方式進入律師協(xié)會:辯護律師在獲得高級辯護律師的推薦后才可以進入律師協(xié)會。一名高級辯護律師在初級辯護律師的培訓期內只能推薦一名初級辯護律師。進入律師協(xié)會后,初級律師須接受為期兩年的培訓。


除了可以由律師擔任辯護人之外,越南還允許由“人民辯護人”進行辯護。


四、法律體系


越南采用大陸法系,其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內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另一部分是越南加入的國際條約。


(一)本國知識產權法


越南1981年頒布的《1981年發(fā)明和創(chuàng)新條例》首次引入了知識產權保護,該法令側重于對發(fā)明人/設計人精神上的獎勵,而非經濟上的獎勵[3]。越南1989年頒布的《保護工業(yè)產權條例》首次引入工業(yè)產權的概念,為發(fā)明、實用新型、工業(yè)設計、商標的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持,這在越南知識產權保護發(fā)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然而該條例的部分條款與越南后續(xù)所加入的TRIPS協(xié)議不符。越南近些年加入了很多國際組織協(xié)議,本國國內法與所加入的國際組織協(xié)議不符,是造成越南近幾年頻繁改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越南分別于1995年、2006年和2015年頒布《民法典》,其中1995年和2006年《民法典》第六編“知識產權與技術轉讓”對知識產權相關內容做了概括性規(guī)定。2015年頒布的《民法典》實施至今,該部《民法典》刪除了“知識產權與技術轉讓”編的內容。2015年《民法典》僅第8條、第15條、第221條和第222條規(guī)定涉及知識產權。


2005年頒布的《知識產權法》則對著作權、與著作權相關的權利、工業(yè)產權(專利、外觀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標、商號、商業(yè)秘密、地理標志)、植物新品種等做了更具體的規(guī)定。該法分別于2009年、2019年和2022年進行了修訂。


為履行相關國際承諾,越南對2005年《知識產權法》進行了修改。2022年6月16日,越南國民議會通過2005年《知識產權法》的第三修正案(即2022年《知識產權法》)。2022年《知識產權法》將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越南知識產權法的淵源包括:《憲法》、《民法典》、《知識產權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典》、《刑事訴訟法》、《行政法》、《海關法》、《競爭法》以及越南加入的國際條約等。


此外,一些下位法規(guī)定進一步充實了越南知識產權法,使之更具可操作性。這些規(guī)定包括:


(1)2006年9月21日第100/2006/ND-CP號法令,解釋說明《民法典》和《知識產權法》中有關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的若干條款。

(2)2006年9月22日第103/2006/ND-CP號法令,解釋說明《知識產權法》中工業(yè)產權的條款。

(3)2006年9月22日第104/2006/ND-CP號法令,解釋說明《知識產權法》中有關植物品種權利的條款。

(4)2006年9月22日第105/2006/ND-CP號法令,解釋說明《知識產權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條款。

(5)2006年9月22日第106/2006/ND-CP號法令,規(guī)定了對知識產權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

(6)2009年6月30日第56/2009/ND-CP號法令,關于制裁文化和信息活動中的行政違法行為。

(7)2005年4月27日第57/2005/ND-CP號法令,關于植物品種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8)2007年11月28日第172/2007/ND-CP號法令修訂和補充了第57/2005/ND-CP號法令中有關植物品種領域行政違法行為處罰的部分條款。

(9)2005年12月15日第154/2005/ND-CP號法令,詳細說明了《海關法》關于海關程序、海關檢查和海關監(jiān)督的一些規(guī)定。

(10)2007年2月22日關于加強計算機程序著作權保護的第04/2007/CT-TTg號指令。

(11)2005年4月4日關于批準支持企業(yè)知識產權資產開發(fā)計劃的第68/2005/QD-TTg號決定。

(12)2013年10月16日第131/2013/ND-CP號法令,關于制裁侵犯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的行政行為。

(13)2013年8月29日第99/2013/ND-CP號法令,關于制裁工業(yè)產權行政違法行為。

(14)2014年6月頒布的《海關法實施條例》。

(15)2015年11月頒布,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調查、起訴和執(zhí)行刑事判決的程序。

(16)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實施條例》。

(17)2015年11月頒布,2017年修正補充,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典實施條例》。

(18)2018年6月頒布的《競爭法實施條例》。


(二)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或多邊、雙邊協(xié)定


1.專利、外觀設計相關國際條約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1993年3月10日起對越南生效。


《國際承認用于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2021年6月1日起對越南生效。


《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xié)定》(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2019年12月30日起對越南生效。


2.綜合性國際、雙邊或者多邊條約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1976年7月2日起對越南生效。


《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1949年3月8日起對越南生效。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TRIPS協(xié)定),越南于2007年1月11日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國。


《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xié)定》(CPTPP),2018年11月12日,越南第十四屆國會通過第72/2018/QH4號決議,批準《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xié)定》(“CPTPP”)等相關文件,CPTPP協(xié)議自2019年1月14日起在越南生效。


《歐盟-越南自由貿易協(xié)定》(EVFTA),于2019年6月30日在河內簽署,并于2020年8月1日正式生效。EVFTA知識產權章包括63項條款和2個附錄(地理標志目錄及產品目錄)。該章的主要內容包括:知識產權保護原則、知識產權范圍、工業(yè)發(fā)明及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秘密信息、樹種、權利窮竭問題及履行知識產權方面的承諾。其中,歐盟對執(zhí)行知識產權的要求要比世界貿易組織(WTO)高,特別是涉及敏感產品(例如藥品,肥料和植物保護劑)。


《區(qū)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xié)定》(RCEP)是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國家與澳大利亞、中國、日本、韓國、新西蘭之間的自由貿易協(xié)定,其中第11章涉及知識產權,RCEP協(xié)定于2022年1月1日對越南生效。


此外,越南還是若干其他雙邊或多邊知識產權協(xié)定、合作項目等的締約方,如《東盟知識產權合作框架協(xié)定》(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越南-瑞士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產權領域的合作協(xié)定》、《越南-日本經濟伙伴關系協(xié)定(知識產權條例)》等。


五、知識產權司法制度的應用現狀


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層面,越南借鑒了先進國家的立法技術。近些年,其國內法和國際條約方面,都有比較大的完善,其法律制度整體比較完備。并且,憑借著開放的市場環(huán)境、優(yōu)越的地理區(qū)位、相對豐富且廉價的勞動力資源,國際制造業(yè)也越來越青睞越南市場。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為國際投資者增加了信心和法律保障。然而目前來看,這種法律保障還難以在實踐中得以應用。


首先,越南的司法制度起步晚,其本國具有相關法律背景的從業(yè)人員不足。越南的法官不要求具有大學學歷,也不要求接受專門的法律教育。而知識產權案件專業(yè)性高,并且專利案件還具有相當高的技術含量,這使得法官可能還需要更多的知識儲備。


其次,越南的國民教育程度普遍水平不是特別高,其法律意識有待提高,在出現知識產權糾紛時,普遍不會采用法律的手段維權。


復次,越南的制造業(yè)主要是國際代加工,其本土技術不足,研發(fā)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越南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了2022年前6個月的申請數據:從圖2可以看出,越南本土專利和外觀設計的申請量都比較少。在2022年前6個月,越南本土的專利申請量為650件,外觀設計申請量為846件。河內和胡志明市的申請量之和占據了越南本土全部申請量的50%以上。參見圖3,從越南2012年至2021年的申請量可以看出,近十年,越南本國申請人的申請量增加迅速,從2012年的580件增加到2021年的1515件。但是占比很小,越南約80%案件的申請人都是境外申請人。參見圖4,從2012年至2021年,越南本國申請人的授權量增加了2倍多,從2012年的104件增加到2021年的340件。但是即便是在2021年,越南本國申請人的授權量也只能占到當年全部授權量的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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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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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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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在知識產權領域,申請量與確權量、行權量直接相關。與世界主流知識產權強國相比,越南申請量、授權量都還比較小,所以知識產權確權糾紛、侵權糾紛的量都偏小。


結語


越南的行政區(qū)劃與我國的行政區(qū)劃比較類似,法院的設置方式也比較類似,都是根據行政區(qū)劃設置了多級法院,其審判方式也是兩審終審制。從法律體系來看,越南的成文法種類比較豐富;近些年越南也快步加入了多個國際條約,這使得越南逐步與世界接軌。為了履行國際條約的相關義務,該國對相關的法律框架做出了調整和完善,這些舉措見證了越南在司法制度方面的努力和進步。然而,這些司法制度在實際應用中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還有待后續(xù)觀察。


注釋:

[1]Nguyen Nguyet Dzung, 《Vietnam Patent Law》,Chicago-Kent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07年6月,第138頁。

[2]Le Net, Helen Alexandra Morris,《Vietnam》,威科數據庫,2018年,第19頁。

[3]Pham N. X. Bac et al.,《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Asia》, 2006年,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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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越南知識產權司法制度研究)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鄒丹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企業(yè)海外知識產權保護與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知識產權司法制度研究(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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