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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發(fā)布2022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納暮2年前
四川高院發(fā)布2022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跨區(qū)域跨部門協(xié)作,積極構建川渝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4月20日,四川高院、重慶高院和兩?。ㄊ校┲R產權局聯(lián)合召開線上“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合新聞發(fā)布會”,四方共話知識產權保護,推進川渝兩地司法行政務實合作,共同打造西部知識產權保護法治高地,為成渝地區(qū)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貢獻更強力量。

會上,四川高院民三庭庭長楊麗發(fā)布了2022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2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一、咪咕音樂有限公司與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樂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二、沈鴻羽、沈飏、樊曉偉與綿陽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元耕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山東天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魯君、羅罡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案

三、四川依頓獼猴桃種植有限責任公司與馬邊彝族自治縣石丈空獼猴桃專業(yè)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四、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昊雄(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麥禾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高山、長沙朗越數(shù)據(jù)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般若數(shù)據(j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五、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田友源、魯有進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六、成都愛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李雯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七、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德陽東方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德陽廣通機械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八、新津縣起福副食店與成都市新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成都市新津區(qū)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

九、袁克貴、曹曉麗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十、陳清懷、胡太祥、王華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何擁東、蒲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一、咪咕音樂有限公司與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樂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知民終2116號]


【基本案情】


咪咕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咪咕音樂公司)通過migu.cn、咪咕音樂App提供數(shù)字音樂服務。杭州阿里巴巴音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音樂公司)通過xiami.com、蝦米音樂App提供數(shù)字音樂服務。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為蝦米音樂App的開發(fā)者。蝦米音樂公司未經許可擅自針對咪咕音樂公司曲庫歌曲音源文件網絡地址(URL)設鏈,并通過H5頁面播放該被盜鏈的歌曲,用戶通過蝦米音樂App即可自主搜索、消費該數(shù)字音樂服務。咪咕音樂公司遂以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30萬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數(shù)字音樂行業(yè)而言,“先授權后使用”是普遍遵循的原則。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作為同業(yè)經營者,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蝦米音樂App上針對咪咕音樂公司曲庫歌曲音源文件網絡地址(URL)進行設鏈,以第三方歌曲播放方式向蝦米音樂App的用戶免費提供咪咕音樂公司曲庫的歌曲,實質上是通過技術手段免費使用咪咕音樂公司曲庫中的歌曲,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擴大曲庫的成本轉移給了咪咕音樂公司,不正當?shù)孬@得競爭優(yōu)勢,導致一些消費者無須成為咪咕音樂公司的用戶即可享受咪咕音樂公司提供的相關服務,降低了咪咕音樂公司吸引用戶、留住用戶可能獲得的商業(yè)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若放任被訴設鏈行為的存在,允許在不付出成本的情況下,不正當?shù)乩盟饲鷰熘\取自己的商業(yè)利益,將導致數(shù)字音樂網絡服務平臺不愿更多投入曲庫的構建,打造規(guī)模和特色,一旦吸引用戶流量的音樂資源不足,單純的技術創(chuàng)新、服務升級如無源之水,因此,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損害的必然是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阿里音樂公司、淘寶公司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遂依法判決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賠償咪咕音樂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數(shù)字音樂平臺擅自鏈接競爭對手曲庫歌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海量、優(yōu)質曲庫是數(shù)字音樂服務提供商維護市場地位、保持競爭優(yōu)勢的重要因素,“先授權后使用”是普遍遵循的商業(yè)道德。個別數(shù)字音樂平臺擅自鏈接競爭對手曲庫中的歌曲,向自己的用戶提供數(shù)字音樂服務,不正當獲得競爭優(yōu)勢,搶奪交易機會,擾亂數(shù)字音樂市場的競爭秩序,破壞數(shù)字音樂平臺的成長環(huán)境。法院認定以曲庫盜鏈方式提供數(shù)字音樂服務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數(shù)字音樂市場明確規(guī)則、劃出底線、設置“紅綠燈”,對引導數(shù)字音樂平臺良性競爭、健康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二、沈鴻羽、沈飏、樊曉偉與綿陽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濟南元耕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山東天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魯君、羅罡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川知民終866號]


【基本案情】


涉案作品《自有后來人》系沈默君和羅國仕共同創(chuàng)作。2004年4月21日,山東天麥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天麥)與沈默君、羅國仕簽訂《版權轉讓協(xié)議》,取得了涉案作品使用權,轉讓期自2004年6月26日至2009年6月26日。據(jù)此,山東天麥改編拍攝了第一版電視劇《紅燈記》(以下簡稱《紅燈記Ⅰ》)。沈默君于2009年8月20日去世,繼承人有沈飏、沈鴻羽、沈琳、樊曉偉。羅國仕于2015年4月20日去世,繼承人有魯君、羅罡。2017年2月23日,山東天麥與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以下簡稱文著協(xié))簽訂了《版權代理協(xié)議》,向其預存10萬元著作權使用費,委托文著協(xié)取得涉案作品的改編、攝制、發(fā)行權的授權相關事宜,合同有效期5年。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版權代理協(xié)議》予以認可,并于2017年5月對電視劇《紅燈記Ⅱ》予以備案公示。

2018年1月10日,山東天麥與濟南元耕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元耕)簽訂《電視連續(xù)劇<紅燈記>項目轉讓協(xié)議》,將電視劇《紅燈記Ⅱ》項目轉讓給濟南元耕。2018年8月23日,魯君、羅罡與濟南元耕簽訂了《<自有后來人>文學劇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許可濟南元耕將涉案作品改編成電視劇作品,并公開發(fā)行播放,許可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作品使用費28萬元。因無法聯(lián)系到合作作者沈默君的繼承人,羅國仕的繼承人于2020年5月14日委托律師在《安徽日報》《中國商報》上刊登公告,告知將涉案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給了濟南元耕,包括改編權及由此產生的電視劇影視攝制、發(fā)行、放映等合法權利。2020年5月25日,濟南元耕再次與魯君、羅罡簽訂《<自有后來人>文學劇本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許可期限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作品使用費60萬元,包括應支付給沈默君或其繼承人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濟南元耕在與魯君、羅罡溝通恰談期間,也通過中間人與沈飏、沈鴻羽在微信上多次恰談,但無結果。2019年8月1日,電視劇《紅燈記Ⅱ》進入拍攝。綿陽文化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綿陽文旅)負責辦理立項轉移手續(xù),濟南元耕負責拍攝、制作、剪輯等工作。沈鴻羽、沈飏、樊曉偉認為,綿陽文旅、濟南元耕、山東天麥的行為侵犯其著作權,請求判令綿陽文旅、濟南元耕、山東天麥向沈鴻羽、沈飏、樊曉偉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作者去世后,相關作品的著作權由其繼承人享有。涉案作品屬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權應由合作作者的繼承人協(xié)商一致行使。山東天麥、濟南元耕為了拍攝電視劇《紅燈記Ⅱ》,多次與沈飏、沈鴻羽等著作權人協(xié)商著作權許可使用事宜未果。濟南元耕在受讓取得電視連續(xù)劇《紅燈記Ⅱ》項目后,與本案第三人魯君、羅罡協(xié)商,魯君、羅罡因無法與沈默君繼承人沈飏、沈鴻羽等取得聯(lián)系,通過刊登公告告知擬將涉案作品許可轉讓的內容,征詢其對著作權許可轉讓使用的意見。沈飏、沈鴻羽、樊曉偉未舉證證明魯君、羅罡知曉其聯(lián)系方式而未主動聯(lián)系,故魯君、羅罡的上述行為可視為協(xié)商行為,并已盡到協(xié)商義務。因沈飏、沈鴻羽等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回復,魯君、羅罡與濟南元耕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許可其對涉案作品進行改編使用,并認可其之前對涉案作品的改編使用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沈飏、沈鴻羽等人無正當理由不能阻止魯君、羅罡許可他人對涉案作品的正當使用。山東天麥、濟南元耕在涉案作品的改編、使用過程中,依法取得合作作品部分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著作權人支付了涉案作品的許可使用費,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難謂過錯。因此,山東天麥、濟南元耕、綿陽文旅對涉案作品的改編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法院判決駁回沈飏、沈鴻羽、樊曉偉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共有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利時協(xié)商的認定。在數(shù)個主體共有著作財產權利的情況下,如何平衡著作權利保護與促進作品傳播利用,十分考驗司法智慧和司法技藝。本案明確了在無法聯(lián)系到全部著作權共有人的情況下,部分共有人應當如何作為才能符合著作權法中所規(guī)定的“協(xié)商”要件;明確了獲得授權的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如何作為才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本案充分體現(xiàn)了司法的能動性,對保障所有著作權共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優(yōu)秀作品的傳播和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四川依頓獼猴桃種植有限責任公司與馬邊彝族自治縣石丈空獼猴桃專業(yè)合作社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523號]


【基本案情】


揚州楊氏果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楊氏果業(yè)公司)于2011年9月1日向中國農業(yè)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提出植物新品種授權申請,并于2014年11月1日獲得“楊氏金紅1號”植物新品種權。2011年7月22日,楊氏果業(yè)公司將該品種的國內使用權排他許可給四川依頓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依頓農業(yè)公司)。四川依頓獼猴桃種植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依頓獼猴桃公司)是依頓農業(yè)公司依法設立的全資子公司,經授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楊氏金紅1號”品種權的行為進行市場維權打假。馬邊彝族自治縣石丈空獼猴桃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石丈空合作社)在馬邊彝族自治縣的兩個基地種植7000株獼猴桃樹,前述獼猴桃樹系石丈空合作社于2018年1月19日、2019年12月18日先后從案外人成都市欣耀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耀公司)處購買“金紅1號”獼猴桃樹枝條后,將枝條上的芽孢移接到實生苗砧木上進行嫁接而來,且前述獼猴桃樹與依頓獼猴桃公司的“楊氏金紅1號”為同一品種。依頓獼猴桃公司認為石丈空合作社的行為構成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石丈空合作社向其支付品種許可使用費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石丈空合作社使用未經品種權人許可而售出的“楊氏金紅1號”接穗,生長出來的植株屬于涉案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其使用接穗的目的是為了生產、繁殖“楊氏1金紅號”,且生長出來的植株屬于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其生產的規(guī)模屬于以營利為目的,故其被訴行為屬于生產、繁殖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上,法院認定石丈空合作社未經許可,從欣耀公司購買枝條并進行嫁接的行為系為生產、繁殖授權品種“楊氏金紅1號”繁殖材料的行為,該行為侵害了依頓獼猴桃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并判決石丈空合作社向依頓獼猴桃公司支付品種使用費及賠償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40833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種植無性繁殖品種行為的侵權判斷問題。法院依法認定被訴行為屬于生產、繁殖行為并構成侵權后,考慮到種植的涉案果樹即將進入結果期,如責令侵權人鏟除涉案果樹將不利于經濟發(fā)展,且損失較大等客觀現(xiàn)實,支持品種權人以給付許可使用費的請求代替停止侵權的請求,既有效維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利,又合理兼顧種植戶的經濟利益,有利于在切實保護種業(yè)知識產權的同時避免資源浪費,發(fā)揮多年生果樹的長久經濟效益,實現(xiàn)多方共贏。


四、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昊雄(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麥禾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高山、長沙朗越數(shù)據(jù)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般若數(shù)據(j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192號]


【基本案情】


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是微信軟件的著作權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是微信軟件的著作權人和實際運營人。昊雄(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雄科技公司)研發(fā)“微小V智能營銷軟件”并預安裝在手機上和手機一起銷售,該軟件具備一鍵轉發(fā)/群發(fā)、群聊管理、通訊錄、防撤回功能、聊天設置、自動轉發(fā)、自動回復等近130項功能,能夠在微信中實現(xiàn)包括“DIY定位加粉”“自動點贊評論”“群暴力引流”在內的40多項功能,而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提供給用戶的微信產品自身并不具備上述功能。高山、四川麥禾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禾科技公司)作為昊雄科技公司的代理商,幫助昊雄科技公司實施了宣傳推廣、銷售預安裝有“微小V智能營銷軟件”的被訴侵權手機;湖南般若數(shù)據(j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簡稱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為銷售的前述被訴侵權手機開具發(fā)票。昊雄科技公司還在其公眾號發(fā)布的文章中宣稱微小V與華為旗下品牌進行了合作。

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認為昊雄科技公司、麥禾科技公司、高山、長沙朗越數(shù)據(jù)科技有限公司(原湖南般若數(shù)據(j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朗越科技公司)、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為了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通過微小V智能營銷手機的各種定制功能引導并鼓勵其用戶利用微信平臺進行惡意營銷,使得海量營銷信息充斥微信平臺,嚴重影響正常微信用戶的使用體驗,損害了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微信生態(tài)系統(tǒng)所爭取的網絡用戶注意力和與此相關的正當商業(yè)利益及競爭優(yōu)勢,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昊雄科技公司與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其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了妨礙、破壞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合法提供的微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且昊雄科技公司具有主觀惡意,故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為所銷售的被訴侵權手機開具銷售發(fā)票,其行為是對昊雄科技公司侵權行為的幫助,構成幫助侵權;麥禾科技公司和高山之間存在意思聯(lián)絡,麥禾科技公司和高山共同實施了幫助侵權行為,構成幫助侵權。昊雄科技公司在其公眾號發(fā)布的文章中宣稱微小V與華為旗下品牌進行了合作,但并未舉示相應證據(jù),其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商譽,構成虛假宣傳。法院判決各侵權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判決昊雄科技公司賠償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0167712.8元;麥禾科技公司、高山在1005萬元范圍內與昊雄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在502萬元范圍內與昊雄科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般若科技浙江分公司財產不足以承擔的,由朗越科技公司承擔。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新類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件,對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四項兜底條款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參考意義。法院綜合考量了雙方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是否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了妨礙、破壞他人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行為是否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利益;是否具有主觀惡意等因素,認定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該案判賠金額較高,不僅有力打擊了利用技術手段妨礙網絡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了互聯(lián)網領域的競爭秩序,同時對網絡灰黑產業(yè)的治理也起到了教育、規(guī)范、引導作用。


五、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與田友源、魯有進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10950號]


【基本案情】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其運營的《王者榮耀》《英雄聯(lián)盟》《和平精英》等多款電子游戲(以下統(tǒng)稱為騰訊游戲)中以“人臉識別驗證”的方式完成賬號主體實名認證,并對未成年用戶采取游戲登錄時間限制、游戲時長限制、游戲內消費限制等防沉迷措施。2021年5月,騰訊公司的代理人在“紫羅蘭商城”(域名為“7f.pw”)公證購買了“人臉代過”“人臉續(xù)過”服務,以及“人臉實體手機”“人臉設備刷機包”,前述服務和商品均是通過特制軟件劫持騰訊游戲人臉驗證時調取的手機攝像頭,并加載預設路徑下的“人臉料子”視頻(即經編譯的特殊成人頭像視頻),完成虛假實名認證,進而將使用游戲賬號的未成年用戶認證為不真實的成年用戶,規(guī)避網絡游戲防沉迷措施。被訴侵權行為取證期間,“7f.pw”域名的所有者為魯有進;“紫羅蘭商城”支付寶收款賬戶注冊人為田友源。騰訊公司以田友源、魯有進等的被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國家建立統(tǒng)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tǒng)。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并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因此,騰訊公司在其運營的所有網絡游戲中設置“人臉識別驗證”功能,并根據(jù)實名驗證的情況確定該游戲賬號是否啟動“防沉迷措施”,該措施是騰訊公司網絡游戲能夠在市場中正常運營的必要條件。騰訊公司的“人臉識別驗證”功能雖然并非是一項獨立運營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本身也不直接產生收益,但騰訊公司仍有權基于保護其網絡游戲正常運營的商業(yè)利益而對繞過該功能的行為主張權益。


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不正當性在于:第一,行為目的是規(guī)避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防沉迷措施;第二,行為方式是妨礙騰訊游戲“人臉識別驗證”功能正常運行;第三,行為后果既導致騰訊公司為升級、優(yōu)化騰訊游戲“人臉識別驗證”功能額外支出研發(fā)成本,又以提供“人臉代過”“人臉續(xù)過”服務、銷售“人臉實體手機”“人臉設備刷機包”賺取經濟利益;第四,從行業(yè)發(fā)展看,被訴侵權行為的商業(yè)機會完全來自于騰訊公司對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防沉迷措施的全面落實,即騰訊游戲“人臉識別驗證”功能落實得越全面,則田友源、魯有進提供“人臉代過”“人臉續(xù)過”服務、銷售“人臉實體手機”“人臉設備刷機包”賺取經濟收益的商業(yè)機會就越多。雖然短期內,未成年用戶因繞過防沉迷措施可以給騰訊游戲帶來更長的游戲時間或更多的游戲消費,但長此以往,騰訊游戲的安全性、合規(guī)性必然遭受貶損,進而對其商業(yè)利益產生損害。最后,從社會公益角度看,我國通過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yōu)先保護;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處于發(fā)育之中,需要積極引導和保護,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正是引導未成年人健康作息、積極參與有益身心健康活動的必要舉措。繞過電子游戲人臉識別系統(tǒng)、規(guī)避電子游戲防沉迷措施,不僅損害了騰訊公司的商業(yè)利益,也有違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立法目的,應予制止。綜上,田友源、魯有進實施的被訴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判決田友源、魯有進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關于繞過網絡游戲“人臉識別驗證”功能、規(guī)避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防沉迷措施的不正當競爭案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并登錄網絡游戲。因此,“人臉識別驗證”功能是網絡游戲正常運營的必要條件,也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技術措施。繞過網絡游戲“人臉識別驗證”功能,不僅以其他經營者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為獲利之機,在行為目的、行為方式上具有違法性,擾亂了網絡空間的市場競爭秩序,也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強化未成年人保護、鼓勵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開展公平競爭、促進互聯(lián)網經濟健康發(fā)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


六、成都愛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李雯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1民終19062號]


【基本案情】


李雯自2019年9月入職成都愛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顏網絡公司),并于2021年3月1日離職。李雯在職期間主要負責愛顏網絡公司網絡平臺賬號的運營,工作內容主要為在網絡平臺上用運營賬號發(fā)帖,以此吸引潛在客戶跟帖留言,再用私信等形式與潛在客戶聯(lián)絡獲取客戶信息。李雯在職期間通過其負責運營的知乎賬號獲取了1058條客戶信息,這些信息包含客戶姓名、性別、手機號碼、微信號碼、QQ號碼、醫(yī)美意向省份和城市、具體醫(yī)美需求等內容。愛顏網絡公司主張李雯離職后向案外人提供其267條客戶信息,侵害了其商業(yè)秘密,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雯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愛顏網絡公司所主張的267條客戶信息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經營秘密。李雯實施了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涉案經營信息的行為,侵害了愛顏網絡公司的經營秘密。法院判決李雯停止侵權并賠償愛顏網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員工離職后披露、使用原單位經營信息從而侵害原單位商業(yè)秘密的典型案例。該案厘清了侵害商業(yè)秘密行為的構成要件,從當事人所主張的權利信息是否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yè)秘密,被訴侵權人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以及被訴侵權信息與權利信息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同三個方面進行詳細闡述,對類似案件處理具有借鑒意義。同時,該案判決既有效保護了經營者在商業(yè)活動中通過投入運營成本獲取的能夠帶來商業(yè)價值的經營信息,又有力打擊了不勞而獲、攫取他人經營秘密獲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彰顯了人民法院嚴格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嚴厲打擊侵權行為的鮮明司法態(tài)度,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七、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德陽東方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德陽廣通機械廠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6知民初137號]


【基本案情】


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電氣集團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能源裝備制造企業(yè)之一,擁有多個“東方電氣”商標并曾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在業(yè)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德陽廣通機械廠(以下簡稱廣通機械廠)與德陽、宜賓、重慶、成都等地13家企業(yè)有業(yè)務合作,其向合作單位提交的《程序性文件》載明的批準人是德陽東方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陽東方電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慶憲,其向合作單位提交的兩份“供應商能力調查表”中,“公司授權填寫人”一處填寫的是德陽東方電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慶憲。東方電氣集團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德陽東方電氣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中不得含有與“東方電氣”相同或近似的字樣,廣通機械廠與德陽東方電氣公司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


【裁判結果】


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德陽東方電氣公司未經東方電氣集團公司許可,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簡稱,引人誤認為其與東方電氣集團公司存在特定聯(lián)系,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混淆行為。德陽東方電氣公司與廣通機械廠共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觀故意明顯,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判決德陽東方電氣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并判決德陽東方電氣公司、廣通機械廠共同賠償東方電氣集團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典型意義


東方電氣集團公司是全國乃至全球知名的能源裝備制造企業(yè),在產品開發(fā)推廣、商標注冊保護等方面都付出了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并取得了顯著成果。東方電氣集團公司注冊的“東方電氣”商標經過長期使用獲得了較高知名度。德陽東方電氣公司、廣通機械廠作為同業(yè)競爭者,應當通過自身努力開拓自有市場,或者通過獲取許可等方式合法、正當?shù)氖褂盟松虡?、企業(yè)名稱等,不應抱有僥幸心理,通過山寨、模仿、搭便車來獲取一時的利潤,否則不僅會因侵權背負較重的民事責任,更失去了企業(yè)信譽。


八、新津縣起福副食店與成都市新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成都市新津區(qū)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川知行終1號]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6日,張某到新津縣起福副食店(以下簡稱起福副食店)購買了一件“國窖1573”酒,張國標開具了收款收據(jù),標注了商品品名“國窖1573”及數(shù)量、價格。張某要求張國標在收據(jù)上抄寫其購買的“國窖1573”酒外包裝箱上的生產日期、批號、編碼等內容,張國標拒絕抄寫,張某當面讀出了外包裝箱上的相關數(shù)字“20200518”“1061V4”“07959625022075”,張國標及李靜的母親均未提出異議。張某按照張國標提供的店內微信收款碼掃碼付款5580元,微信收款人為起福副食店的經營者李靜。

2020年12月29日,成都市新津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新津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接張某舉報后于當天對起福副食店進行檢查,通知了李靜和張國標到場,并邀請了社區(qū)的兩名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見證檢查過程,舉報人張某攜帶涉案“國窖1573”酒到現(xiàn)場,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的打假人員對涉案“國窖1573”酒進行了鑒別并出具《鑒定證明書》,認定涉案“國窖1573”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產品,鑒定人處簽名為兩名打假人員。2021年6月2日,新津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起福副食店作出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20萬元。起福副食店向成都市新津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新津區(qū)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新津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第二項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新津區(qū)政府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決定維持新津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起福副食店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新津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行政處罰決定的第二項和新津區(qū)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新津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并無不當。新津區(qū)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起福副食店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起福副食店不服,上訴至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四川法院自開展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改革工作以來,知識產權行政審判在維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統(tǒng)一性方面持續(xù)發(fā)力。本案中,因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充分發(fā)揮司法審查監(jiān)督職能,在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程序合法性、事實認定及處罰幅度等所有證據(jù)進行全面審查后,認定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并無不當,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對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保護“雙軌制”功能,促進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統(tǒng)一,增強司法、行政保護合力具有重要推動作用。


九、袁克貴、曹曉麗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01刑終15號]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起,被告人袁克貴、曹曉麗在未獲得維沃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授權生產、銷售使用“VIVO”注冊商標的產品和未獲得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授權生產、銷售使用“OPPO”注冊商標的產品的情況下,從事翻新VIVO手機和OPPO手機的活動。袁克貴網購帶有“VIVO”和“OPPO”品牌標識的手機后蓋等配件后,將收購的二手VIVO、OPPO手機,通過更換手機后蓋、貼標貼膜、刷機等步驟進行翻新后出售牟利。曹曉麗將收到的二手手機交給袁克貴翻新,并按袁克貴的安排向部分客戶送貨。2020年9月1日,民警在袁克貴、曹曉麗的租賃房內查獲并扣押已翻新的 VIVO手機52臺、OPPO 手機l08臺、帶VIVO 標識和OPPO標識的手機后蓋134個、手機盒(內含充電器、數(shù)據(jù)線、耳機)94個、充電器38個、電腦主機2臺、電腦控制加熱臺1臺、標簽打印機1臺、VIVO標簽紙1500張。經鑒定,上述查獲的翻新手機及配件產品對應正品產品(商品)于2020年9月1日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確定的批發(fā)價格為326195.40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袁克貴、曹曉麗對于手機后蓋、屏幕等配件的更換、組裝行為必然會對手機的功能、性能產生影響,屬于對商品功能等方面的“實質性改變”,使手機這一商品本身的條件發(fā)生了變化,從而使翻新機以新的“同一種商品”出現(xiàn),使VIVO、OPPO商標的質量保證功能遭到破壞,影響了上述商標的信息傳遞功能,最終損害了上述商標本身的存續(xù)。消費者買到的翻新機不僅質量有可能受到減損,商標權人提供的質?;蛘吒鼡Q維修服務亦有可能受到影響。而商標的基本功能是表明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具有唯一的來源,并向終端消費者保證商品會符合原有的質量標準。袁克貴、曹曉麗對其收購的二手手機的零部件進行組裝、翻新的行為未得到商標權利人的許可,該行為侵害了商標的識別功能。同時,不同人的組裝、翻新手段不同,也會影響商品的質量和壽命,故該行為也侵害了商標的品質擔保功能。而且,零部件組裝、翻新銷售者用魚目混珠的方法替代了生產者、經營者,致使生產者、經營者建立的商譽遭受毀譽,故該行為還侵害了商標的廣告功能。

綜上,袁克貴、曹曉麗的翻新行為屬于加工組裝行為,破壞了被訴侵權產品對應的全新正品應有的品質、功能及售后保障,足以導致消費者對翻新機與正品機的來源產生混淆。袁克貴、曹曉麗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326195.40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法院判處袁克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判處曹曉麗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正品舊貨手機翻新行為的認定。近年來,二手手機市場日益成為侵權產品的高發(fā)地,翻新機不僅引發(fā)商標侵權、產品質量等民事糾紛,也觸及假冒注冊商標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刑事犯罪。本案從假冒注冊商標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內涵外延及適用邊界、商標法原理、社會保護法益、刑法規(guī)制必要性等角度,認定翻新機不適用商標權用盡原則、舊手機翻新屬于未經許可使用注冊商標并造成混淆、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故該行為損害了涉案商標的識別、質保等功能,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具有刑法規(guī)制必要性。本案有力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


十、陳清懷、胡太祥、王華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何擁東、蒲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川17刑初12號]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起,陳清懷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將購買的散裝白酒、低價瓶裝酒重新罐裝進收購的高檔空酒瓶,再通過密封、貼牌制成假冒的國窖1573、五糧液、茅臺、劍南春、青花郎、紅花郎等高檔瓶裝白酒。2020年3月起,陳清懷雇請胡太祥幫助其生產假酒,陳清懷負責出資及銷售,胡太祥從中賺取50元/件的加工費用。陳清懷將假酒存放于自己名下或其妻王華名下的貨車中,并向多家酒水銷售商或個人進行銷售。王華負責記賬,陳清懷不在時,王華也送貨并收錢。2021年9月9日至10日,民警抓獲陳清懷、胡太祥二人,并查獲白酒和生產工具、設備、包裝材料、瓶蓋、國窖刮涂層查真?zhèn)螛撕?、手提袋若干。經計算,已銷售的白酒金額為45.715萬元,未銷售的白酒貨值金額為35.8925萬元。何擁東明知陳清懷銷售的是假酒,仍使用微信多次向陳清懷購買假冒的五糧液、國窖1573酒,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10.3737萬元。蒲勇明知陳清懷銷售的是假酒,仍在陳清懷處購買假冒的五糧液、國窖1573、茅臺酒,并對外銷售,銷售金額為10.73萬元。案發(fā)后,陳清懷與王華退贓款23萬元,胡太祥退贓3.99萬元、何擁東退贓款5萬元、蒲勇退贓款5萬元。

訴訟過程中,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陳清懷、胡太祥、王華、何擁東、蒲勇均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法院出具了調解書。


【裁判結果】


四川省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清懷、胡太祥、王華未經注冊商標權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81.6075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該共同犯罪中,陳清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太祥、王華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何擁東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10.3737萬元,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蒲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10.73萬元,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被告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同時,上述被告人積極退贓,并就民事賠償部分積極與附帶民事原告人達成賠償協(xié)議,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判決陳清懷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何擁東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胡太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王華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蒲勇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知識產權刑事附帶民事典型案件。本案中,被告人在未取得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合法授權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形成了白酒灌裝、銷售、物流“一條龍”制假售假模式,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在處理結果上,各被告人積極退贓,認罪認罰,并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與商標權人就賠償達成和解。法院在確定被告人刑期時,對上述因素予以了考慮。本案的依法審理,實現(xiàn)了罪刑責的統(tǒng)一,嚴厲制裁了制售假酒犯罪活動,保護了消費者健康安全,凈化了酒類產品市場,為我省名優(yōu)白酒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來源:四川高院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四川高院發(fā)布2022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四川高院發(fā)布2022年四川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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