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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稱還是地理標志商標?

產業(yè)
IPRdaily11年前
通用名稱還是地理標志商標?
通用名稱還是地理標志商標?

 

通用名稱還是地理標志商標?

 

——從“金銀花”更名事件談起

 

【小D導讀】

 

近日,微博賬號@御史在途實名舉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為利益集團代言,將南方地區(qū)金銀花更名為山銀花,使南方地區(qū)花農蒙受巨大損失,一時輿論嘩然。筆者試圖從商品通用名稱與地理標志商標的角度漫談此事件背后所涉的知識產權問題。

 

 

一、“金銀花”更名事件

 

2014年8月12日,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通過其“御史在途”微博,實名舉報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原領導、現國家藥典委某領導“為利益集團代言”。陸群稱,2005年前后,國家藥典委將湘桂川渝貴等南方金銀花主產區(qū)傳承上千年的“金銀花”更名為“山銀花”,將“金銀花”歸山東沂蒙山一帶所產“金銀花”專用。此后,南方金銀花價格一落千丈,而北方金銀花販子趁機大量低價收購謀取暴利,南方眾多花農則血本無歸。

 

“金銀花”作為中藥名,目前已知最早出現在北宋沈括、蘇軾的醫(yī)學隨筆《蘇沈良方》中,2005年之前,中醫(yī)藥界關于金銀花的主流觀點為:金銀花的藥效是綠原酸、揮發(fā)油、黃酮類、三萜皂甙等多種成分共同作用的結果。

 

由中醫(yī)研究院中藥研究所、中國醫(yī)學科學院藥物研究所、衛(wèi)生部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等組織編寫,人民衛(wèi)生出版社1975年出版的《全國中草藥匯編》,收錄的金銀花品種13種,金銀花作為一味傳統(tǒng)中藥,來源于忍冬屬十多種植物。1977年版的國家藥典,尊重傳統(tǒng)和現實,在“金銀花”的植物來源中,增加了“山銀花”(廣西嶺南地區(qū)一種金銀花)、紅腺忍冬和毛花柱忍冬三種。

 

2003年“非典”流行導致金銀花價格暴漲,2004年國家藥典委啟動對國家藥典的修訂工作,2005年完成,該版國家藥典稱,金銀花的主要有效成分是木犀草苷,主產于山東的金銀花中含木犀草苷較多,南方地區(qū)其他忍冬屬金銀花主要含綠原酸,木犀草苷含量少,因此兩者須分開。隨后出版的國家藥典,將千百年來忍冬屬植物的“金銀花”名稱專授予主產于山東的“忍冬”,其他的歸入“山銀花”另冊。但事實上,藥典對“金銀花”與“山銀花”兩者的性味與歸經、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的描述完全相同。

 

 

二、通用名稱與地理標志

 

1、通用名稱

 

我國對通用名稱目前并無統(tǒng)一規(guī)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制定的《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之審查標準第二部分之三規(guī)定:“商標法中的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的名稱,包括全稱、簡稱、縮寫、俗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于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該名稱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yè)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2007)行監(jiān)字第111-1號駁回再審通知認為,通用名稱包括法定的通用名稱和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判定某名稱是否是通用名稱的標準應當是其是否是已為同行業(yè)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類商品的名詞,被列入地方藥品標準的名稱原則上應認定為通用名稱;

 

綜上: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的全稱、簡稱、縮寫、俗稱等,是為商品的通用名稱。

 

2、地理標志

 

我國《商標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三節(jié)第22條第1款將地理標志定義為:“其標志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地區(qū)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guī)定: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此次曝出的“金銀花”更名事件反映在知識產權領域即是商品通用名稱與“地理標志”商標之爭。

 

 

三、“金銀花”是通用名稱還是地理標志商標?

 

1、區(qū)分通用名稱還是地理標志商標的必要性:

 

我國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近年開始嚴查在食品藥品生產領域用“山銀花”代替金銀花的行為,一時間,幾乎所有以金銀花為原料的中成藥生產商、食品飲料加工企業(yè)和醫(yī)院中藥房均向“山銀花”亮起紅燈,我國南方大面積的金銀花產地產品滯銷,據央視2013年報道,重慶秀山的“山銀花”鮮品從原來12元/千克暴跌到1.4元/千克依舊無人問津。 湖南隆回、重慶秀山以及貴州、廣西等南方諸多地區(qū)金銀花滯銷,花賤傷農。

 

如果有關主管部門不盡快還原事實真相,放任這種情況繼續(xù)下去,勢必危及一個產業(yè)多個生省份成千上萬花農的合法權益。

 

2、目前的“金銀花”是否是地理標志商標

 

誠然,“金銀花”并非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已核準注冊的地理標志商標,但是,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國家藥典委目前僅認可木犀草苷含量達到一定標準的忍冬屬植物為“金銀花”,而能達到這一標準的忍冬屬植物,其主要產地為山東沂蒙山一帶,故“金銀花”這一藥品名稱事實上正在享受來源于特定地域、具備特定質量和信譽的已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的待遇。

 

3、金銀花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稱

 

正本清源有助于查明真相,實事求是有助于解決問題,“金銀花”是商品名稱還是地理標志商標,事關一個產業(yè)興衰。在2005年南方地區(qū)“金銀花”被更名之前,“金銀花”是否是約定俗成的中草藥藥品名稱呢?相信不論是中成藥生產商、食品飲料加工企業(yè)和醫(yī)院中藥房等相關公眾,或是接觸過“金銀花”的童叟婦孺、山野村夫等最最普通的平民百姓,對于金銀花是否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都應該有確定的答案。

 

南方地區(qū)“金銀花”被變更為“山銀花”后,其作為食品藥品生產領域的中草藥藥材并沒有發(fā)生實物上的變更,但卻引起了中草藥藥材市場的一場地震。那么,到底是不論產地只要來源于忍冬屬的十多種植物,都能以“金銀花”作為其通用名稱?還是只有產自山東沂蒙山一帶含木犀草苷較多的忍冬屬植物品種才能稱為“金銀花”從而忝享地理標志商標待遇呢?

 

我們期待“金銀花”更名事件早日正本清源,給由此帶來重大影響的南方“金銀花”主產區(qū)及相關公眾一個合理交待。如“金銀花”該歸地理標志商標范疇,相關部門和地區(qū)應盡快協調,通過《商標法》等法律規(guī)范注冊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加以保護;反之,“金銀花”應還原反本,繼續(xù)做它的通用名稱。

 

 

作者:喬萬里(律師)、朱怡橙(律師助理) ?作者單位: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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