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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在舉證范圍內完整舉證責任,證據證明力足以推定侵權行為確實存在關聯關系時,法院不應過度苛責原告的舉證責任,對舉證責任的分配理應向侵權人傾斜,由侵權行為人對其不具有侵權行為的主張進行證明?!?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謝有林 郭苑芳
關鍵詞:商標侵權、間接生產行為、商標注冊人、舉證責任
【摘要】隨著知識產權確權、維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同時也催生侵權行為的越發(fā)隱蔽、復雜、全面和分工的細化。侵權人從注冊摹仿商標,到生產侵權產品、銷售侵權產品的鏈條化作業(yè)中,侵權主體間相互獨立,對于權利人的維權起到了重大的阻礙作用。本案在缺乏直接生產商證據的情況下,以侵權商品上標注的注冊商標權利人作為生產商進行起訴,通過專利申請記錄、專利權利人之間的關聯關系、商標注冊記錄等進行證據布局,最終法院認定商標注冊人存在直接或間接生產行為。
案情簡介
原告A公司發(fā)現被告B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銷售一款同時帶有“匯海中考”、“六匯海”標識的跳繩;兩個標識均是蔡某某所申請注冊,其中“匯海中考”商標處于無效宣告程序中但仍為有效注冊商標,而“六匯?!睒俗R處于申請階段。蔡某某在28類跳繩商品上摹仿申請了大量“XX匯?!毕盗猩虡?。原告A公司則在第28類跳繩等商品上持有第20899265號、第43589406號“興匯?!弊陨虡恕2棠衬撑c原告存在眾多的“XX匯?!毕盗猩虡说漠愖h、無效宣告等商標行政糾紛,但尚無生效裁定。
A公司通過在B公司的拼多多店鋪公證購買的產品為三無產品,無法確定商品的生產商;僅能以跳繩上標注的“匯海中考”商標及“六匯?!睒俗R(本案被控侵權標識)能指向其申請人為蔡某某。本案原告A公司以被告一B公司為銷售商,以被告二蔡某某為生產商在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就其二者經營帶有“六匯?!睒俗R的跳繩的行為,提起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之訴。一審中,蔡某某全盤否定其生產行為,稱B公司使用其商標及產品檢測信息等毫不知情,也不存在生產本案侵權產品的行為,更不構成商標侵權。而被告一B公司提供的供貨來源則為“蔡某明”,不能說明蔡某某是本案的生產者。一審判決認定蔡某某不具有生產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補充蔡某某的專利申請、“匯海中考”商標無效答辯的使用證據、他案中對“匯海中考”注冊商標的授權許可協(xié)議等證據,從舉證責任轉移、日常生活經驗習慣、證據蓋然性標準等角度主張蔡某某是本案侵權產品的生產者。最終,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蔡某某為本案侵權產品的生產者,承擔5萬元的賠償。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二蔡某某是否具有生產侵權產品的行為,是否應該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筆者觀點
1、蔡某某是本案侵權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之一;事實理由如下:
首先,蔡某某將A公司產品申請為外觀專利。蔡某某提交給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外觀六視圖中的橙色手柄按壓處即是上訴人享有商標權及著作權的標識。其次,蔡某某也是本案侵權標識“”及另一注冊商標“匯海中考”商標的申請人。再次,蔡某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第37324792號“匯海中考”商標使用證據與本案涉案侵權產品完全相同;且證據中顯示的廣州匯海體育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益景飛商貿發(fā)展有限公司、廣州荔灣區(qū)信標體育用品商行等均系蔡某某授權許可的生產、銷售商。而,本案B公司提供的供貨商“蔡益明”即是其中的被授權主體廣州益景飛商貿發(fā)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足以說明蔡某某與本案的供貨主體存在授權生產、銷售關系。最后,本案被上訴人二侵權的主觀惡意明顯,大量搶注上訴人的“XX匯?!毕盗?、“”、“”、“”系列商標。被上訴人二具有全面抄襲、摹仿上訴人知識產權的故意。
2、A公司對蔡某某的生產行為的舉證,無論從被控侵權商品的商標、外觀專利、產品檢測報告、供貨商的企業(yè)關聯關系均已達到證據高度蓋然性的標準。此時舉證責任理應轉移給蔡某某。其操作多家公司分工協(xié)作生產、銷售沒有生產廠家信息的侵權產品,不僅專業(yè)地規(guī)避侵權責任,而且又達魚目混珠的市場混淆目的,如果對蔡某某隱蔽的商標侵權行為進行放任或對A公司施加過高的舉證責任,則不利貫徹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生產源頭的司法精神,最終損害商標法基于公平正義和遏止侵權仿冒制度價值和秩序。
3、蔡某某聲稱不生產、不知情侵權產品,也未對“匯海中考”商標進行授權許可等屬于虛假陳述,不符合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正常商業(yè)邏輯,也與A公司提交的證據不符。此時蔡某某應證明其沒有生產被控侵權產品,被上訴人二理應對市面上出現侵犯其“匯海中考”注冊商標的生產、銷售行為、盜用其生產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立刻采取維權措施要求下架,如拼多多投訴、行政投訴、訴訟等手段對侵權人給予嚴厲的懲罰。相反,而且結合A公司提交的證據可知,本案侵權產品就是蔡某某授權、許可生產,但是蔡某某為了躲避法律責任,在法庭公然做出不生產、不知情、也未對“匯海中考”品牌進行許可生產的虛假陳述。
判決結果
二審判決撤銷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2021粵1302民初2169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認定被上訴人二蔡某某應立即停止生產侵害上訴人A公司第20899265號“興匯?!?、第43589406號“興匯?!弊陨虡藢S脵嗟男袨椋春謾鄻俗R“六匯?!碑a品的行為;并判令被上訴人二蔡某某賠償上訴人A公司經濟損失。
判決文書
一審:2021粵1302民初21697號
二審:2022粵13民終1553號
案例評析
本案中商標行政確權端的抄襲摹仿者與市場上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商各有分工,無股權交叉、投資控股等直接的關聯關系;對于原告而言不僅商標行政確權端維權困難,商標民事侵權的產品生產源頭也難以確定。本案的勝訴判決,對原告無效宣告蔡某某摹仿一系列的“XX匯?!鄙虡诵姓m紛提供了扎實的證據,對于無法確定侵權產品來源的隱蔽生產侵權行為提供了新的起訴及舉證思路。具體如下:
一、本案對被告二“蔡某某”的啟動和判決認定,主要是原告為針對蔡某某摹仿的一系列的“XX匯?!弊陨虡藷o效宣告等行政糾紛提供證據依據。本案民事訴訟二審勝訴判決對蔡某某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生產行為的認定將很大程度上起到幫助原告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匯海中考”商標的無效宣告。
二、本案在公證物為“三無”產品,沒有確定的生產商信息,且B公司提供的侵權產品供貨來源也與蔡某某沒有直接關系的情況下,以跳繩上一并使用的“匯海中考”商標推定蔡某某存在生產或授權、許可生產侵權產品的舉證需要達到證據高度蓋然性的標準。本案,原告的舉證思路從蔡某某的商標申請記錄、蔡某某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答辯使用證據、蔡某某申請的外觀專利六視圖上存在本案侵權標識“六匯?!迸c本案侵權產品相同、蔡某某作為其他專利的發(fā)明人與相應的專利權人、本案侵權供貨人的關聯關系,及蔡某某在另案中存在對“匯海中考”跳繩的授權許可生產行為等。原告舉證足以相互印證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三、本案結合舉證責任的分配,蔡某某雖然對其侵權行為全盤否認,但從日常生活經驗邏輯上,蔡某某否認生產銷售本案同時帶有“匯海中考”及“六匯?!保▋H“六匯?!睘樵嬷鲝埖那謾鄻俗R)的跳繩,那么蔡某某理應對B公司銷售本案同時帶有“匯海中考”跳繩的行為提出異議、控告或主張訴權。原告在舉證能力范圍內完成了舉證責任的情況下,蔡某某理應對其否認行為進行舉證,而本案蔡某某對B公司的侵權行為無任何異議不符合商標權利人的邏輯,理應承擔不利的后果。
結語建議
隨著知識產權確權、維權、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同時也催生侵權行為的越發(fā)隱蔽、復雜、全面和分工的細化。侵權人從注冊摹仿商標,到生產侵權產品、銷售侵權產品的鏈條化作業(yè)中,侵權主體間相互獨立,對于權利人的維權起到了重大的阻礙作用。權利人在舉證范圍內完整舉證責任,證據證明力足以推定侵權行為確實存在關聯關系時,法院不應過度苛責原告的舉證責任,對舉證責任的分配理應向侵權人傾斜,由侵權行為人對其不具有侵權行為的主張進行證明。
(原標題:以“六匯海”商標侵權案探析證據蓋然性規(guī)則在追究注冊人生產侵權責任的運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謝有林 郭苑芳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謝有林 郭苑芳:淺談證據蓋然性規(guī)則在追究商標注冊人生產侵權責任的運用(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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