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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象賽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市化工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寧波遠東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尹**等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的案?!?br/>
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的三種主要情形
——(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
裁判要旨
從主觀過錯角度,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jié)合實施的行為,即數(shù)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jié)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具備其一,即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關鍵詞
技術秘密 侵權 共同侵權 主觀過錯 故意與過失結(jié)合
基本案情
在上訴人四川某化工公司與上訴人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設計公司、尹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中,涉及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技術秘密即加壓氣相淬冷法年產(chǎn)5萬噸三聚氰胺(即蜜胺)生產(chǎn)反應系統(tǒng)(以下簡稱涉案技術秘密)。
四川某化工公司認為,上述四被訴侵權人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構成共同侵權且侵權獲利巨大,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上述四被訴侵權人停止侵權(包括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銷毀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銷毀承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生產(chǎn)系統(tǒng)、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chǎn)的蜜胺產(chǎn)品)、連帶賠償四川某化工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98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尹某披露涉案技術秘密,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設計公司共同獲取、共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共同侵害了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技術秘密,且一審法院希望通過判令停止使用但不銷毀生產(chǎn)設備的方式,鼓勵山東某化工公司與四川某化工公司達成技術許可,同時,因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足以防止損害后果的擴大,故對四川某化工公司要求山東某化工公司停止銷售利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chǎn)的蜜胺產(chǎn)品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該四者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并銷毀各自持有的涉案技術秘密的載體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賠償四川某化工公司5000萬元,寧波某設計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對其中的50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尹某就其中的12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川某化工公司、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設計公司、尹某均不服,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四川某化工公司主張,山東某化工公司應銷毀其持有的侵權生產(chǎn)系統(tǒng)及圖紙、技術資料并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chǎn)的蜜胺產(chǎn)品,且一審判賠數(shù)額過低,不足以彌補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損失。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設計公司、尹某主張未實施侵權行為,四者不構成共同侵權,且一審判決賠償數(shù)額過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判決撤銷原判,上述四被訴侵權人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其中山東某化工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所生產(chǎn)的蜜胺產(chǎn)品,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設計公司、尹某銷毀各自所持有的記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銷毀其10萬噸/年三聚氰胺項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術秘密的設備(銷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關設備中包含四川某化工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部分)以及記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山東某化工公司、寧波某咨詢公司、寧波某設計公司、尹某連帶賠償四川某化工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9800萬元。
裁判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共同侵權,是指數(shù)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構成共同侵權需要滿足以下要件:一是侵權主體的復數(shù)性,即共同侵權行為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
二是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從主觀過錯角度看,這里的共同實施行為主要包括三種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實施的行為,這屬于典型的共同侵權行為。其二,共同過失實施的行為,即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過失而造成他人的損害,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其三,故意行為與過失行為結(jié)合實施的行為,即數(shù)個行為人雖主觀過錯程度不一,但各自行為相結(jié)合而實施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可以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具備其一,即可認定構成共同實施侵權行為。
三是造成受害人損害,且損害具有不可分割性。
四是各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均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在共同侵權行為中,有時各個行為人的侵權行為對造成損害后果的原因力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如果某個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應與其他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
(原標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的三種主要情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共同實施侵權行為主觀過錯的三種主要情形(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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