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近日,江蘇省法院制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工作指引(試行)》。”
為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案件繁簡分流,有效發(fā)揮小額訴訟程序優(yōu)勢,高效便捷回應權利救濟與激勵創(chuàng)新需求,提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效能,經充分調研,近日,江蘇省法院制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工作指引(試行)》,具體內容如下:
1.【總體要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應當立足于簡化民事訴訟程序,切實減輕當事人訟累,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審判質效。
符合法定適用條件的案件,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符合約定適用條件的案件,應當積極、主動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用。
2.【適用范圍】下列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且標的額為江蘇省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簡單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實行一審終審。標的額超過江蘇省上年度就業(yè)人員年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1)權屬明確、事實清楚的侵害攝影、美術、音樂或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權案件;
(2)權屬明確、事實清楚的侵害商標權案件;
(3)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不正當競爭案件;
(4)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知識產權合同案件(不包括技術合同案件);
(5)其他簡單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3.【排除適用】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情形外,下列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1)涉技術類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2)涉知識產權權屬爭議的案件;
(3)當事人提出正當使用、在先使用、權利用盡、合法來源等抗辯事由可能成立的案件;
(4)新類型或者法律適用爭議較大等疑難復雜案件;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
(6)涉群體性糾紛或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8)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
4.【程序引導】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向當事人寄送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一并送達《小額訴訟程序告知書》,告知審判組織、一審終審、審理期限、審理方式、訴訟費用交納標準、再審權利、程序異議等相關事項。
5.【程序異議】當事人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有異議的,應當在開庭前提出。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裁定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6.【立案及時】訴前調解程序中,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愿意調解或者超過三十日仍未調解成功且不同意延長調解期限,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且屬于本指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立案,并及時向當事人告知。
立案前,當事人明知其不享有知識產權人身權利,或存在被訴侵權行為已停止等情形,仍然通過提出金錢給付以外的訴訟請求故意規(guī)避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的,經釋明后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立案。
7.【送達簡化】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應當充分運用訴訟平臺、電話、短信、微信、傳真、電子郵件及其他即時通訊工具等簡便方式送達、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并做好相關工作記錄和留證。
8.【答辯舉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經人民法院告知放棄答辯期間、舉證期限的法律后果后,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可以立即開庭。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超過七日。
當事人明確表示不放棄舉證期限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舉證期限并經人民法院準許或者由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七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
9.【管轄異議】當事人對知識產權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間,在開庭時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10.【庭審方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并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確定是否采用無書記員記錄庭審方式審理。
11.【庭審簡化】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可以采用在線訴訟方式審理。對庭審程序可以適度簡化,可以不區(qū)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原則上一次開庭審結。
12.【缺席審判】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可以缺席審理和判決。
缺席審理和判決應當以依法完成送達為前提。以簡便方式送達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當事人收到的,不得缺席審理和判決;采用電子送達方式的,應當確定已完成有效送達。
13.【審理期限】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14.【程序轉換】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起反訴、追加當事人,或者經審理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較為復雜,致使案件不符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條件或者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guī)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15.【調解優(yōu)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應當堅持調解優(yōu)先原則。適宜調解的,盡可能在各訴訟環(huán)節(jié)組織當事人調解,或者依托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努力實現(xiàn)案結事了。調解不成的,及時作出裁判。
16.【文書簡化】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裁判文書可以簡化,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主要事實、簡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據(jù)、裁判主文和一審終審的告知等內容。
對于案情簡單、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法官可以當庭作出裁判并說明裁判理由。對于當庭裁判的案件,裁判過程經庭審錄音錄像或者庭審筆錄完整記錄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書時可以不再載明裁判理由。
17.【再審申請】當事人認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小額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有錯誤的,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8.【再審審理】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guī)定的事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經審查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當事人以不應當按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為由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經審查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組成合議庭審理。作出的再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19.【履行督促】對于具有履行條件的案件,向當事人送達裁判文書時,審判人員應當加強履行引導,督促義務人主動、及時、全面履行。
20.【費用減半】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原標題: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工作指引<試行>)
來源:江蘇高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工作指引(試行)》全文發(fā)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江蘇高院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