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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屏真的侵權嗎?

行業(yè)
納暮9個月前
攝屏真的侵權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本文將圍繞‘攝屏’這個話題的法律問題,從著作權法、電影產業(yè)促進法以及合同角度對此進行分析?!?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黃艷芳 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


近日,知名歌手微博發(fā)文,點評當前熱映電影。因該微博長文配圖包含多張電影的攝屏照片,引發(fā)大眾對攝屏是否侵權的爭議。


就知名歌手“電影院盜攝”爭議,網友們對此抱有不同看法:


支持派


觀點1:拍圖內容沒曝光劇情,也沒作商業(yè)用途,且其所用物料均為電影官方宣傳使用的素材,沒必要上綱上線;

觀點2:攝屏內容未構成侵權,屬合理使用;


反對派


觀點3:攝屏行為侵犯電影著作權,屬于“盜攝”;

觀點4:攝屏行為違反了《電影產業(yè)促進法》第三十一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的規(guī)定,屬違法行為;

觀點5:拒絕攝屏是觀影的基本要求,公眾人物帶頭盜攝,確有不妥;知名影線轉發(fā)該歌手微博并表示“文明觀影,拒絕屏攝”。


拍照攝屏的行為是否真的侵權或違法?


在眾多觀點中,有位網友評論道:“一直以為拍視頻發(fā)網上才算盜攝,原來拍張照片在朋友圈分享也算盜攝嗎?”。

這位網友的評論反映了許多人的疑惑,區(qū)別于錄像攝屏,單純拍照攝屏的行為,是否真的侵權或違法?

拋開道德層面的因素,我們在下文將圍繞這個話題的法律問題,從著作權法、電影產業(yè)促進法以及合同角度對此進行分析。


一、從著作權法角度看,拍照攝屏侵權嗎?


根據前述報道可知,該歌手是在觀影過程中拍攝了部分電影畫面,并在發(fā)布的電影評論微博中使用了上述拍攝的電影畫面。

因此,在討論該歌手的上述行為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犯時,首先需要討論電影的單幀畫面是否構成受法律保護的作品。

注:本文討論的是拍攝單幀畫面的行為,如是拍攝動態(tài)照片的行為,不在本文討論范圍。


1、視聽作品單幀畫面的權利問題


權利人對單幀畫面是否有權主張權利,取決于單幀畫面是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目前司法實踐對于體現出獨創(chuàng)性的視聽作品單幀畫面,普遍認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值得注意的是,單幀畫面具有雙重特點:一方面,靜態(tài)的單幀畫面在形式上符合攝影作品的特征;另一方面,單幀畫面又是構成整個視頻連續(xù)畫面的組成部分。由于單幀畫面的上述特點,實務界和學界尚未對其性質達成一致意見。目前主要存在“攝影作品說”和“視聽作品組成部分說”兩種觀點。此外,還有部分法院回避該問題,籠統地認為單幀畫面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1)構成攝影作品


案例1 ——新麗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與揚州勝基商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杭州鐵路運輸法院,(2017)浙8601民初2296號

法院認為,對于影視劇畫面截圖,首先,各幀靜態(tài)圖像雖不是靜態(tài)拍攝完成,但也體現了攝錄者對構圖、光線等創(chuàng)作要素的選擇與安排,體現出了獨創(chuàng)性;其次,著作權法通過對特定類型作品提供有限度的保護以實現其立法目的,為此,著作權法在賦予權利的同時又會對權利進行限制。但限制權利只是手段,并非目的,在缺乏合理理由的前提下,對符合法定要件的作品不應當拒絕保護。對于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中符合法定要件的特定幀靜態(tài)圖像而言,應當以攝影作品加以保護;最后,著作權法雖然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完整享有,但并未排除制片者對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可能。易言之,制片者同時對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及該作品中可析出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權并不違反現行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偠灾?,由于涉案電視劇特定幀畫面達到了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高度,且其符合著作權法中關于作品要件的規(guī)定,因此該單幀截圖屬于攝影作品。


(2)構成視聽作品的組成部分


案例2 ——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與優(yōu)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民終187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雖涉案劇集和圖片集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并不意味著改變了類電作品的形態(tài)就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為。且根據現有制作技術,流動畫面的類電作品的實質是靜止畫面的集合和連續(xù)播放,類電作品中一幀幀的畫面亦應是該作品的組成部分。


(3)未認定作品類型,但認為可通過明確權利基礎保護


案例3 ——廣州市仙本服裝有限公司與新麗電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8)粵73民終2215號

法院認為,涉案電視劇及劇中劇照的全部著作權由新麗公司享有。根據《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仙本公司未經新麗公司許可在其京東經營的店鋪“沸拉圖旗艦店"的商品宣傳中使用了電視劇的劇中截圖,侵犯了新麗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上,盡管實踐中對于電影單幀畫面的作品類型的定性上存在爭議,但認定電影單幀畫面屬于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是主流意見。

既然電影單幀畫面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拍照攝屏并使用單幀畫面是否一定構成侵權呢?

這涉及著作權領域的一項特殊制度--即合理使用制度。如果能認定該歌手的行為構成合理使用,則其也不構成侵權。


2、該歌手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款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換言之,在符合本條規(guī)定情況下,可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自由使用著作權作品,即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合理使用制度。

根據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通常需要通過三步檢驗法來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Step1:適用范圍是否限于特例


此處所指的特例,主要是指《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12種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和“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條款。

而該歌手拍照攝屏,發(fā)布電影評論微博的行為,如落入《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或第(二)款“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范圍,則并未超出特例。


(1)是否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個人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該歌手發(fā)布電影評論微博的行為,涉及將電影攝屏照片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提供。那么在該情形下,是否還符合“個人使用”?

在學理上,有學者認為,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個人使用, 應當僅限于純粹為個人目的而進行的使用,如果直接將復制件向公眾散發(fā),則不能構成該情形下的合理使用。(王遷,《著作權法》第二版,第404頁。)

在立法上,雖然《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中,并未明確“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提供作品”不能構成合理使用。但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并不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

綜上,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提供作品時,適用“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合理使用情形可能面臨困難和爭議。


(2)是否符合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適當引用”?


我國現有判決大多數是從三方面判斷特定行為是否構成適當引用:
① 使用數量:引用的作品篇幅或長度是否合理,是否進行了全文引用;
② 使用目的:引用他人作品是否是為了介紹、評論的目的;
③ 引用時是否通過適當的方式指出作品名稱和作者姓名。

在上述三方面中,使用目的是界定合理使用規(guī)則的第一要素。該判斷原則也可從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體現。在該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雖蜀黍科技公司抗辯稱,按照一般類電作品每秒24幀計算,涉案圖片集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畫面內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斷標準并非取決于引用比例,而應取決于介紹、評論或者說明的合理需要。根據查明的事實可見,提供涉案圖片集的目的并非介紹或評論,而是在當今“快餐文化”的背景下,通過三百多張圖片集的連續(xù)放映,迎合用戶在短時間內獲悉劇情、主要畫面內容的需求。上述使用目的并非評論性引用,故一審法院對蜀黍科技公司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該歌手的電影評論微博內容,使用了3張電影攝屏照片,使用數量有限;微博整體內容也是介紹、評論電影。雖然對電影進行評論,使用電影相關畫面是否存在必要性,有一定爭議。但是考慮到其微博文字內容主要是描述電影賽車比賽所蘊含的熱血情緒,其所使用的攝屏照片也是賽車畫面、主角作為賽車選手的照片。綜上,對數張電影攝屏照片的使用行為,按照當前的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通常會被認定為是符合介紹、評論的合理需要,屬于適當引用。


Step2:使用方式是否與作品的正常使用沖突


是否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目前國內較多法院所采用的判斷標準為:是否對使用作品產生替代效應。

在北京電視藝術中心有限公司與北京豆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中,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認為,影視作品截圖作為從三十集電視劇的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中截取的一幀幀靜態(tài)畫面,數量有限,亦無法通過截圖的前后連續(xù)組合表達出完整的故事情節(jié),公眾難以通過瀏覽涉案截圖獲悉涉案電視劇的全部內容,因此涉案截圖的使用行為并未實質性地再現涉案電視劇,客觀上未對涉案電視劇起到替代作用。

該歌手對數張電影攝屏照片的使用行為,也并未實質性地再現電影,未對電影產生替代作用。


Step3:使用結果是否會導致不合理的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法院認定的“不合理的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情形主要包括:(1)替代效應(2)未構成轉換性使用(3)對作品市場價值構成實質性影響。

在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由于涉案截圖集替代效應的發(fā)生,本應由權利人享有的相應市場份額將被對截圖集的訪問行為所占據,提供截圖集的行為將對原作品市場價值造成實質性影響。就涉案圖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來看,其并非向公眾提供保留劇情懸念的推介、宣傳信息,而涵蓋了涉案劇集的主要劇情和關鍵畫面,在一般情況下,難以起到激發(fā)觀眾進一步觀影興趣的作用,不具備符合權利人利益需求的宣傳效果,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如前所述,該歌手的電影評論微博,涉及的電影攝屏畫面數量有限。如公眾無法通過攝屏所得單幀畫面的前后連續(xù)組合表達出視聽作品本身完整的故事情節(jié),則該歌手對數張電影攝屏照片的使用行為 ,并未產生替代效應,也難以稱得上存在不合理的侵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該歌手作為觀影者,為了說明電影或對電影進行評論,使用其攝屏拍攝的數張單幀畫面發(fā)相關微博的行為,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一般被認定為屬于合理使用,未構成對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二、從《電影產業(yè)促進法》角度看,攝屏違法嗎?


《電影產業(yè)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對正在放映的電影進行錄音錄像。發(fā)現進行錄音錄像的,電影院工作人員有權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刪除;對拒不聽從的,有權要求其離場。”


但值得注意的是,《電影產業(yè)促進法》第三十一條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防止盜版制品產生,所限制的行為是錄音錄像。而拍照,既不是錄音,也不是錄像,并非《電影產業(yè)促進法》第三十一條所規(guī)制的行為。因此,拍照攝屏行為并未違反《電影產業(yè)促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


三、影院有權勸阻嗎?


不少觀影者也留意到,大部分影院的電影票背面都會提示“影廳內嚴禁攝影、錄音及錄影”,或者在影院顯眼處放置“影廳內嚴禁攝影、錄音及錄影”的公告。

觀影者接受影院的服務,實質上是與影院建立了服務合同關系。那在影院已做提示、公告的情況下,觀影者作為合同相對方,應當遵守上述義務。如觀影者未遵循該等義務,可能構成違約,此時影院有權對觀影者的攝屏行為進行勸阻。


結語


在不構成著作權侵權、未違反《電影產業(yè)促進法》規(guī)定、且影院未明示禁止拍照的情況下,觀影者拍照攝屏,影響到其他觀眾的觀影體驗,屬于道德層面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在最后,考慮到拍照攝屏行為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他觀眾的觀影體驗,我們也呼吁各位觀眾,遵守觀影禮儀,共同維護觀影氛圍。


主題征稿


何謂盜攝?“屏攝”是盜攝嗎?


知名歌手在微博分享電影觀后感時使用了自己在電影院拍攝的影片畫面,這一行為引發(fā)了“盜攝”和“屏攝”的相關爭議。特此知識產權界以“何謂盜攝”為題展開了主題征稿。本文為該主題的投稿文章。


(原標題:攝屏真的侵權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黃艷芳 北京市隆安(廣州)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攝屏真的侵權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攝屏真的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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