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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中,請求人經(jīng)常使用多個證據(jù)組合評價涉案專利,這些證據(jù)是否能夠組合以及如何進行組合成為無效請求是否成立的關鍵?!?/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洪海洲律師
根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判斷時,既可以將涉案專利與一項現(xiàn)有設計單獨對比,也可以將涉案專利與兩項以上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進行對比。
可以用于組合的現(xiàn)有設計特征應當是物理上或者視覺上可自然區(qū)分的設計,具有相對獨立的視覺效果,隨意劃分的點、線、面不屬于可用于組合的現(xiàn)有設計特征。但是,涉案專利為局部外觀設計的,現(xiàn)有設計中對應部分可以視為用于組合的現(xiàn)有設計特征。
在專利無效宣告請求中,請求人經(jīng)常使用多個證據(jù)組合評價涉案專利,這些證據(jù)是否能夠組合以及如何進行組合成為無效請求是否成立的關鍵。
筆者用以下請求人一方的外觀設計無效案件進行分析。
涉案專利號:202030354381.X,專利名稱:《胸部按摩儀》,申請日:2020年7月3日
證據(jù)1:專利號:201530387590.3,專利名稱《無線豐胸按摩器》,申請日:2015年10月8日
證據(jù)2:專利號:201930355603.7,專利名稱《按摩胸器》,申請日:2019年7月5日
證據(jù)3:專利號:KR300630866,專利名稱《婦女乳房按摩器》,申請日:2010年10月4日
涉案專利
證據(jù)1
證據(jù)2
證據(jù)3
申請人主張使用證據(jù)2的整體殼體替換證據(jù)1的殼體,證據(jù)3的觸點替換證據(jù)1的觸點,組合后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相比不具有明顯區(qū)別。
涉案專利涉及的產(chǎn)品是胸部按摩儀,證據(jù)1、證據(jù)2和證據(jù)3分別公開了無線豐胸按摩器按摩胸器、胸部按摩器的外觀設計,所示產(chǎn)品用途相同,屬于相同種類的產(chǎn)品。
證據(jù)2的整體花瓣形殼體以及證據(jù)3附著有多個顆粒狀的圓形觸點設計,在物理上和視覺上相對獨立,將證據(jù)1的殼體替換為證據(jù)2所示花瓣形殼體以及將證據(jù)1內(nèi)側的圓形觸點替換成證據(jù)3所示附著有多個顆粒狀的圓形觸點,是相同產(chǎn)品的對應部件設計特征的直接替換,屬于明顯存在組合手法的啟示的情形,一般消費者可以毫無疑義地直接確定所述組合后的具體設計,因此可以將涉案專利與該組合后的具體設計直接作對比,通過判斷其差別對整體視覺效果是否具有顯著影響以認定是否具有明顯區(qū)別。
涉案專利未請求保護色彩,因此僅對其形狀和圖案進行對比。涉案專利與證據(jù)1、證據(jù)2和證據(jù)3的組合(下稱對比設計)相比:
兩者的主要相同點在于:整體均為花瓣形造型,外側為半球狀輪廓,沿外邊緣有條形設計;內(nèi)側成半球狀內(nèi)凹,中心處以及外圈均勻環(huán)繞中心點分布多個圓形按摩觸點,每個觸點上附著有多個顆粒。
兩者的主要不同點在于:①涉案專利整體為六個花辨,外邊緣略厚呈圓弧設計;對比設計整體為五個花瓣,外邊緣略薄。②涉案專利外圈分布圓形按摩觸點為8個,觸點為略凸起的球面設計,對比設計為10個,觸點外凸呈平面。③涉案專利圍繞正中間按摩觸點有八個小的近似“X”形圖案,對比設計無此設計。詳見涉案專利附圖、證據(jù)1、證據(jù)2、證據(jù)3附圖。
基于上述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具體對比,二者均采用了花辨形整體造型以及內(nèi)側中心和外圈均勻分布多個圓形按摩觸點,已形成較為接近的整體視覺效果。尤其是花瓣形的整體形狀具有顯著的視覺效果,容易引起一般消費者的關注,給一般消費者留下較為趨同的整體視覺印象。
對于區(qū)別點①和②,二者均采用了等分式花瓣形狀設計和外圈均勻環(huán)繞中心點分布多個圓形按摩觸點,僅僅是數(shù)量上略有差異,是將其設計單元排列的數(shù)量作增減變化,產(chǎn)品外緣設計變化以及觸點凸出形狀的區(qū)別相對整體而言設計變化較小,均屬于局部細微差別;對于區(qū)別點③在整體形狀輪廓較為接近的情況下,所占比例較小,屬于局部細微變化,都不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chǎn)生顯著影響,因此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qū)別,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guī)定。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宣告202030354381.X號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
結語,外觀設計專利無效宣告案件中,在進行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對比時,應當采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式。對涉案專利與現(xiàn)有設計進行整體觀察時,應當更關注使用時容易看到的部位,使用時容易看到部位的設計變化相對于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設計變化,通常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影響。在整體視覺效果相似的情況下,在進一步判斷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二者的區(qū)別點對于涉案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是否構成顯著影響。若二者的差別對于涉案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則涉案專利與現(xiàn)有設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qū)別。
回歸本文案例中,作為胸部按摩儀,其殼體的形狀、以及按摩觸點的布局,是對視覺效果具有更明顯的視覺影響。因此,在整體形狀輪廓較為接近的情況下,“X”形圖案就屬于是局部細微變化,不足以對整體視覺效果產(chǎn)生顯著影響。所以,涉案專利屬于現(xiàn)有設計組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qū)別。
(原標題:從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談外觀設計專利無效)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洪海洲律師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從整體視覺效果影響談外觀設計專利無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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