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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則,對通過無人機獲取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探討?!?/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惠磊 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
1、引言
隨著技術的進步,司法實踐中新的取證手段越來越科技化,網絡公證、無人機取證等開始出現(xiàn)在越來越多的案件中。在一件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受托第三方在公證人員監(jiān)督下通過操縱無人機拍攝的被告某大型化工項目現(xiàn)場的照片,無人機的操縱人員為受托第三方的工作人員。在庭審質證環(huán)節(jié),被告對該份證據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雖然在法院的判決書中以該份證據沒有顯示出被告采用的技術手段為由對其進行了不予采信的認定,但對于原告通過無人機私自拍攝被告項目現(xiàn)場行為的合法性并未進行評述。因此,如何厘清無人機取證行為的合法性邊界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2、無人機取證在司法領域中的使用現(xiàn)狀
對無人機進行取證應該重點放在機身的取證過程中,通過分析無人機自帶的儲存卡以及飛行記錄器來獲取證據。[1]因此,無人機取證只是取證手段的創(chuàng)新,屬于電子取證的一種新形式。
在我國,以往無人機取證主要用于行政執(zhí)法案件和刑事案件。鑒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本文不做評述。對于行政執(zhí)法案件,有觀點認為,雖然個別市場主體對于安全監(jiān)管執(zhí)法的警惕性越來越高、違法行為也越來越隱蔽,個別地區(qū)的監(jiān)管部門針對這一現(xiàn)象,采取了在不告知企業(yè)的前提下,利用無人機飛到企業(yè)突擊檢查、偷拍違法行為作為行政處罰證據的方式,這種做法要不得。[2]該觀點認為,此種取證方式的風險點包括政府信用風險和行政侵權風險。政府信用風險是指會對公權力機關的公信力造成損害,長遠來看不利于法治營商環(huán)境的構建;行政侵權風險包括有侵犯隱私的風險,還包括會引起因安全生產監(jiān)管執(zhí)法導致事故發(fā)生的悖論。在行政案件的判例中,法院對于行政主體的無人機取證行為并未給予否定性評價。例如,在(2020)閩08行終96號[3]和(2020)閩0802行初6號[4]行政判決書中,法院均認為無人機取證并非法律所禁止。
在民事糾紛領域,一些公證處在幾年前就開始辦理通過放飛無人機進行證據保全的公證,其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某些行為公證難度大的問題。但從國家立法和行政法規(guī)來看,無人機取證行為仍然面臨法律規(guī)則空白的問題,此外還面臨公證程序的規(guī)則缺失,缺乏可操作性的問題。[5]本文以下將基于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則,對通過無人機獲取證據的合法性進行探討。
3、放飛無人機行為的合法性考量
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guī)定,操縱無人機飛行進行取證的行為屬于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通用航空領域,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規(guī)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規(guī)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shù)仫w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準權限,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根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最大起飛重量為 250 克以上的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進行實名登記,如果未按照規(guī)定實施實名登記和粘貼登記標志的,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法規(guī)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影響,監(jiān)管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中國民用航空局運輸司發(fā)布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規(guī)定,使用最大空機重量為 250 克以上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灑(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yè)類和無人機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應當取得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不得開展經營性飛行活動;同時還規(guī)定,許可證持有人應在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許可證持有人應在飛行活動結束后 72 小時內,通過系統(tǒng)報送相關作業(yè)信息。另,根據《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操縱無人機進行空中拍照的無人機駕駛員要取得無人機駕駛員執(zhí)照。
綜上可知,雖然此前法律規(guī)則中關于無人機放飛行為的規(guī)定較為分散,但基本可以將其概括為:通過無人機空中拍照的方式進行取證不僅要求無人機的所有者要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和經營許可證,而且還要無人機的駕駛員取得駕駛員執(zhí)照,方可在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作業(yè)時還要做到“事前申請,事后報送”。
2024年1月1日生效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飛行管理進行了較為系統(tǒng)性的規(guī)定,要求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實名登記激活、飛行區(qū)域限制、應急處置、網絡信息安全等規(guī)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該條例第19條規(guī)定了需要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才能飛行的管制空域中包括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qū)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qū)域,以及發(fā)電廠、變電站、加油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qū)域。
由此可見,如果無人機取證行為涉及到上述管制區(qū)域,就需要特別注意該取證行為是否經過空中交通管理機構的批準,否則所取得的證據可能無法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4、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考量
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據規(guī)則,操縱無人機進行取證的行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通常來說,此處的合法權益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也包括他人合法享有的隱私權和商業(yè)秘密。具體體現(xiàn)在:
(1)操縱無人機的取證行為不得對他人的人身造成損害或者有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可能性。近年來,關于無人飛行器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報道屢見不鮮,其主要原因在于無人飛行器本身的質量問題和操縱人員的操縱失誤?!睹裼脽o人駕駛航空器系統(tǒng)空中交通管理辦法》規(guī)定,飛行密集區(qū)、人口稠密區(qū)、重點地區(qū)、繁忙機場周邊空域,原則上不劃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區(qū)域。因此,在上述區(qū)域內操縱無人機進行取證的行為可能會被認為是有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可能性。
(2)操縱無人機的取證行為不得對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或者有造成嚴重損害后果的可能性。例如,在上述專利侵權案件中,原告取得的證據是通過操縱無人機拍攝的被告化工項目生產現(xiàn)場的照片。由于該項目生產的產品屬于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因此該種取證行為具有極大的危險性,極有可能因為操縱失誤而造成生產現(xiàn)場的爆炸,從而給企業(yè)和社會帶來不可預見的嚴重損害后果。
(3)操縱無人機進行取證的行為不得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如果操縱無人機的取證行為侵擾了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侵犯了他人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或私密信息等,則屬于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4)操縱無人機進行取證的行為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業(yè)秘密。商業(yè)秘密是民事主體享有的一種知識產權,具有保密性、秘密性和價值性的特點。如果通過操縱無人機的取證行為可能獲取他人采取一定保密措施且不愿為他人廣泛知曉的商業(yè)秘密,則不僅通過該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外,該取證行為還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商業(yè)秘密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尤其是在技術秘密侵權案件中,如果原告為了證明被告侵犯其技術秘密而采取放飛無人機的形式進行取證,則該證據可能不僅無法使用,而且還可能會反過來侵犯被告的技術秘密。
5、結論
通過操縱無人機獲取證據是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的證據獲取方式。在判斷通過此種方式獲取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時,需要同時考慮無人機的所有權人和實際操縱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合法資質、是否屬于其獲批經營范圍內的活動,以及操縱無人機進行取證的行為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有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性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同時滿足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和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注釋:
[1]雷宗林. 無人機違規(guī)違法飛行電子取證程序研究[J],電子技術與軟件工程,2023(04):132-135.
[2]姜永偉,劉昆霖,李忠操. 無人機偷拍取證的法治風險及其防范[J],中國應急管理,2023(07):30-31.
[3]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閩08行終96號行政判決書.
[4]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 (2020)閩0802行初6號行政判決書.
[5]林成麗. 小議無人機航拍保全證據公證[J],中國公證,2017(11):65-68.
(原標題:無人機取證在專利和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惠磊 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無人機取證在專利和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中的合法性探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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