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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專題
納暮5個月前
2023年度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案例一


從互聯網信息數據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以及爬蟲技術是否對平臺提供服務造成實質性妨礙判斷軟件下載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與廈門固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小紅某平臺為網絡用戶提供社區(qū)交流服務,用戶可通過圖片、文字、短視頻等形式記錄生活點滴、分享生活方式,并基于興趣形成互動,同時小紅某平臺亦提供電商服務。行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行某公司)系小紅某平臺(小紅某網站www.xiaohongshu.com和小紅某APP)的運營者。廈門固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固某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科技中介服務、軟件開發(fā)、信息系統(tǒng)集成服務等。固某公司開發(fā)兩款通過付費購買會員的軟件為:1.“固某電商圖片助手”可批量下載小紅某平臺圖片筆記。該軟件通過復制小紅某平臺鏈接批量下載圖片、筆記,下載的圖片均帶有“小紅某”水印,固某公司未采取非法措施對小紅某平臺的數據進行惡意篡改;2.“固某視頻助手”可通過技術手段修改視頻MD5值,MD5值相當于電子數據的“指紋”。該軟件通過采取技術手段修改視頻MD5值,在用戶將所下載的視頻文件上傳至其他視頻平臺時,使得該平臺無法識別其系抄襲、復制的視頻,起到規(guī)避MD5檢測機制的作用,有利于用戶在不同視頻平臺之間搬運同一視頻。“固某視頻助手”可以幫助用戶在未經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下載并在網絡上向公眾傳播小紅某平臺上的視頻作品,為他人實施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行為提供了極大便利。行某公司起訴認為涉案軟件提供小紅某圖片、視頻批量下載服務,損害了行某公司的經營利益和競爭優(yōu)勢;涉案軟件系專門為他人大量盜取小紅某等平臺圖片、視頻提供便利?!肮棠畴娚虉D片助手”明確指向電商平臺素材的批量下載,“固某視頻助手”還提供修改文件MD5值等功能以進行視頻搬運“偽原創(chuàng)”。固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

廈門中院一審認為,行某公司指控固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第一,用戶通過固某公司提供的“固某電商圖片助手”軟件批量下載小紅某平臺圖片、筆記行為;第二,用戶通過固某公司提供的“固某視頻助手”軟件在批量下載視頻文件的同時,可修改所下載視頻文件的MD5值行為。固某公司提供的“固某電商圖片助手”軟件通過復制網址至該軟件對應界面后可批量下載帶“小紅某”水印的圖片、筆記?!肮棠畴娚虉D片助手”批量下載圖片、筆記的功能并未影響小紅某平臺正常運營,亦未對其造成實質性的妨礙或破壞。同時,用批量下載方式取代逐個點擊下載對于互聯網用戶而言節(jié)約時間成本,整體上消費者的福利有所提高。該行為尚未達到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程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固某公司開發(fā)、經營的“固某視頻助手”通過采取技術手段修改視頻MD5值,為他人實施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行為提供了極大便利。固某公司官方網站上發(fā)布軟件操作流程、短視頻搬運教程等文章,引導用戶如何使用該軟件實現視頻文件的下載、修改MD5值和搬運到各視頻平臺等操作。固某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用戶在使用該軟件后會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但仍然有意為之,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固某公司開發(fā)、運營“固某視頻助手”軟件,利用行某公司的經營資源以不正當手段為自己攫取利益,損害其他經營者的經營利益,擾亂了正常的互聯網競爭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固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福建高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網絡爬蟲軟件對于促進互聯網信息自由流動、方便用戶快速準確查詢所需信息等起到積極作用,但也容易造成被抓取網站流量負載壓力、影響被抓取網站正常運行。如果不希望爬蟲軟件抓取網站內容,互聯網領域常見的做法是設置爬蟲協(xié)議或者通過技術手段防止爬蟲抓取相應信息。本案中行某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通過設置協(xié)議,明確告知不歡迎包括固某公司在內的網絡服務者爬取平臺的數據,也未充分舉證證明其采取了足以防范一般爬蟲的技術措施。固某公司涉案的兩款軟件對下載圖片和視頻的功能采取了不同強度的技術措施。其中,“固某電商圖片助手”主要通過復制平臺某個鏈接進行批量下載該鏈接下的圖片、筆記,該下載行為并不帶有去除圖片上“小紅某”水印等改變圖片屬性的功能,而用戶本身亦可通過“圖片另存”或“復制粘貼”方式直接下載平臺圖片、筆記等數據信息。小紅某也自認其在平臺的服務市場有進駐經其授權的一鍵搬家軟件,可見小紅某本身對其數據也是持一定開放態(tài)度。而該軟件的功能僅是為用戶快速、便捷地獲得互聯網數據提供幫助,符合互聯網技術快速、共享的精神。該技術行為并未過度妨礙小紅某平臺的正常運營,未達到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的程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對于固某公司的另一款軟件“固某視頻助手”,該軟件采取的技術措施除了搬運視頻,還內嵌“文件MD5值管理器”,以實現對視頻MD5值的修改。該技術手段修改視頻MD5值,使用戶在不同視頻平臺之間搬運同一視頻,明顯具有幫助他人規(guī)避MD5值檢測機制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使得復制、修改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違法行為成為可能,應當認定固某公司該項行為不具有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本案從互聯網信息數據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以及爬蟲技術是否對平臺提供服務造成實質性妨礙等多方面,綜合評判一項技術可能帶來的正負面影響,以厘清在互聯網環(huán)境下獲取數據的利益平衡和法律適用,對于今后此類案件處理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意義。


案例二


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解除后,應綜合考慮合同自身固有的商業(yè)風險、違約方過錯程度、合同的違約條款及雙方對未來市場的合理預期,合理確定違約方的責任——東某(福建)汽車工業(yè)有限公司與寧波雙某汽車部件投資有限公司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糾紛案


案情

東某(福建)汽車工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東某公司)因與寧波雙某汽車部件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雙某公司)的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糾紛,將其起訴至福州中院。東某公司一審請求:判令解除合同,雙某公司應返還東某公司支付的開發(fā)費216萬元及違約金43.2萬元,并賠償東某公司其他經濟損失5059余萬元;雙某公司也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要求東某公司賠償雙某公司因履行合同產生的各項損失2010余萬元。

一審法院查明,雙方于2017年12月8日簽訂案涉《新產品開發(fā)技術協(xié)議》,約定東某公司委托雙某公司開發(fā)6速自動變速箱用于匹配其未來將量產的DX3車型。該協(xié)議對變速箱應達到的技術要求及開發(fā)各時間節(jié)點、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東某公司向雙某公司支付了開發(fā)費216萬元。在開發(fā)過程中,雙某公司向東某公司多次表示開發(fā)進度晚于預期,無法按合同約定日期完成節(jié)點的開發(fā)工作,東某公司隨后答復要求雙某公司須按其再次保證的期限按期完成技術開發(fā),且必須承擔東某公司因延期開發(fā)產生的損失。因雙某公司未滿足東某公司提出的要求,東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因開發(fā)該車型產生的全部損失,包括:因開發(fā)新車型引入的生產設備損失、開發(fā)費、模具費、報廢車、領料費、差旅等;雙某公司反訴要求賠償因開發(fā)變速箱產生的所有損失。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補充查明,東某公司為開發(fā)案涉變速箱,還向雙某公司購買了變速箱樣件及控制器合計470萬余元。

裁判

福州中院一審認為,雙某公司逾期6個月以上未能提供符合東某公司要求的開發(fā)成果OTS C樣機,已構成違約。雙某公司抗辯是東某公司的原因造成其無法按照原定計劃完成變速箱開發(fā),理由不成立。根據《技術開發(fā)合同》9.4約定,東某公司行使解除權條件成就,東某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都夹g開發(fā)合同》8.4約定,因雙某公司違約,東某公司解除合同的,雙某公司應在收到書面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內返還東某公司已支付的費用,并支付合同總金額20%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雙某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東某公司主張雙某公司退還開發(fā)費21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43.2萬元,符合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東某公司主張雙某公司賠償其他損失共計5059余萬元的訴訟請求,因東某公司舉證不足,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都夹g開發(fā)合同》因雙某公司違約而解除,雙某公司請求東某公司賠償各項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一、東某(福建)汽車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雙某汽車部件投資有限公司簽訂的《技術開發(fā)合同》(SEM DX3 1.3TGDI DSI M06 6AT變速器項目)于2021年3月27日解除;二、寧波雙某汽車部件投資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東某(福建)汽車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返還開發(fā)費21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43.2萬元;三、駁回東某(福建)汽車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寧波雙某汽車部件投資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福建高院二審認為,東某公司因購買變速箱樣件產生的采購損失金額470萬余元可以視為東某公司因案涉合同履行產生的直接損失,東某公司二審中提交了相應的轉賬憑證和發(fā)票,證據充分,且因案涉變速箱開發(fā)失敗的原因在于雙某公司,故該部分損失應由雙某公司負擔。東某公司上訴主張其他損失與本案變速箱開發(fā)項目沒有直接關聯,該部分損失數額也遠超雙某公司與東某公司訂立案涉合同時能預見到的損失,不予支持。本案并沒有證據證明雙某公司存在故意違約的情形,在二審已經支持東某公司關于購買變速箱樣件產生的采購損失的情形下,二審對東某公司要求雙某公司支付43.2萬元的違約金不予支持。二審改判:一、維持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1民初261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四項;二、撤銷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1民初2614號民事判決第三項;三、變更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閩01民初261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寧波雙某汽車部件投資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東某(福建)汽車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返還開發(fā)費216萬元以及變速箱樣件及控制器采購損失470萬余元”;四、駁回東某(福建)汽車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上訴請求;五、駁回寧波雙某汽車部件投資有限公司上訴請求。

評析


技術開發(fā)合同由于合同本身特點導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概率較高。因開發(fā)失敗導致合同解除后,如何認定違約責任導致的損失是此類案件審理的重難點。如果將開發(fā)失敗所產生的后果全部歸咎于合同違約方,會導致過分加重違約方的責任,進而導致今后簽訂技術開發(fā)合同時,承擔技術開發(fā)責任的一方因擔憂難以承擔合同開發(fā)失敗的后果而不敢簽訂合同,從而阻礙了技術發(fā)展和商業(yè)交流。相反,如果法院認定違約責任過輕,亦不利于委托方加大投資力度,有損于培育積極創(chuàng)新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本案二審在認定違約方責任時,綜合考慮技術類合同自身固有的商業(yè)風險、違約方過錯程度、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及雙方對市場的合理預期,科學合理確定違約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二審判決后,雙某公司及時主動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二審判決的思路對此類問題的解決具有較強的指導和參考意義。


案例三


類似商品的判定應尊重市場實際并具有彈性度——光某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訴廈門特斯梅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光某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核準注冊了“光某”圖文系列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第29類和第32類的牛奶、飲料商品。光某乳業(yè)公司主張?zhí)厮姑纺彻旧a、卓某信息公司銷售的涉案“大餐酵素醋”產品侵害其商標權。涉案被訴產品上使用的標識系由鹽城小某霖公司許可使用。光某乳業(yè)公司主張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要求判令停止侵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

裁判

廈門中院一審認為,光某乳業(yè)公司所持有的4個案涉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9類的牛奶、牛奶制品等,第32類的水、蘇打水、飲料等,而被訴侵權商品為大餐酵素醋,產品類別為復合調味料。兩者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及消費對象方面既不相同,也不類似,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光某乳業(yè)公司關于特斯梅某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商品在其注冊商標核準的同類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特斯梅某公司在其大餐酵素醋外包裝上使用的“光某”標識的中文讀音,與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光某”商標的主要部分“光某”二字文字相同,屬于與光某乳業(yè)公司所持有“光某”商標基本相同的商標標識,損害光某乳業(yè)公司作為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特斯梅某公司、卓某信息公司停止侵權;特斯梅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卓某信息公司對其中合理維權費用2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福建高院二審認為,從被訴產品的商品成分、使用功能、食用方式、銷售渠道、消費人群等因素進行考量,被訴產品顯然不屬于調味品的醋商品,應當更接近于含有醋成分的蘋果醋飲料。故可以認定,被訴產品與光某乳業(yè)公司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類別構成類似。在被訴產品與權利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的情況下,本案無需通過認定馳名商標進行跨類保護。被訴產品上使用的標識與涉案權利商標對比,無論是標識的構成要素,還是整體外觀,均構成近似。以一般公眾的注意力為標準,在隔離狀態(tài)下顯然易造成混淆,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卓某信息公司實際上是以積極的行為,主動參與了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故雖然侵權產品上沒有顯示卓某信息公司為生產商的身份,但可以認定卓某信息公司與特斯梅某公司之間就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實際上存在分工合作的關系,可以認定二者構成共同侵權。綜合本案情況,原審法院確定的20萬元賠償數額偏低,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亦與侵權行為的后果不相適應,將賠償數額依法調整為50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


評析


確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具體商品類別是商標侵權訴訟審理中的一項重要基礎事實。能否正確界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商品類別,直接影響到基礎事實查明和最終的裁判結果正確與否。《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是確定商品具體類別的重要參考依據,但隨著產品不斷演變和市場需求細分的不斷變化,《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顯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后性。當訴爭雙方對被訴侵權產品的商品歸類存在爭議,且《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對某一類商品的類別劃分并不明確的情況下,需要裁判者發(fā)揮司法智慧,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從而確保事實認定正確,侵權定性無誤,依法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法院應當堅持從消費者的認知角度出發(fā),結合被訴侵權產品的具體功能、生產廠家資質、銷售渠道、宣傳內容、價格定位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外包裝的產品信息中雖然將產品標注為“復合調味品”,但在與該產品的具體使用功能、宣傳內容、消費對象并不吻合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被訴侵權產品的商品類別界定為“含醋飲料”。本案的裁判體現了能動司法的裁判理念,裁判結果具有正確社會導向及價值取向,較好發(fā)揮了裁判的指引作用。


案例四


惡意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剽竊他人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并提交海關備案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干某干燥劑(深圳)有限公司訴福建華某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好某點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泰某克包裝有限公司、廈門霉某清新材料有限公司、陳某、何某、黃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干某干燥劑(深圳)有限公司(下稱干某公司)自2005年成立之后,持續(xù)銷售干燥劑產品,最早于2006年的銷售訂單首部顯著標注有“圖片”“SUPER DRY”涉案標識以及英文企業(yè)名稱、地址等信息。干某公司持續(xù)對使用有“圖片”“SUPER DRY”標識的干燥劑產品在新聞媒體、地鐵樓棟、網絡平臺等渠道積極投入廣告宣傳,在國內具有影響力的展會上展出其產品,通過商業(yè)運營獲得了涵蓋納稅、知名品牌評選等方面的企業(yè)榮譽。干某公司在干燥劑領域內,其產品獲得眾多客戶的認可,其在氯化鈣干燥劑領域占有較高的市場份額。干某公司在氯化鈣、防霉化學制劑、吸附劑等類別上擁有第47770736A號“圖片”、第47868783A號“圖片”、第43938800A號“圖片”、第10883141號“圖片”、第35632854號“SDSUPER DRY”、第47892134號“Super Dry”、第10877726號“干某”、第47876765號“干某”、第47868783號“圖片”、第62731149A號“圖片”注冊商標。福建華某化工有限公司(下稱華某公司)與干某公司具有同業(yè)競爭關系,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早在2010年6月17日就從干某公司處采購“圖片”“SUPER DRY”“圖片”系列品牌氯化鈣干燥劑產品。華某公司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間,惡意搶注與干某公司相關的商標共計18件,均系完全抄襲或高度模仿干某公司企業(yè)字號、有一定影響商品的特有名稱、商標的文字或圖樣。華某公司還不斷地濫用行政確權程序,對干某公司所申請、注冊的商標惡意提出異議申請、無效宣告申請。此外,華某公司以妨礙干某公司貨物出口為目的,對其惡意搶注的干某公司“SDSUPER DRY”商標、SUPER DRY干燥劑包裝進行了惡意知識產權海關備案。而對于其多次抄襲、模仿也搶注不成的干某公司在先獨創(chuàng)的“圖片”,在福建省版權局進行了不實著作權登記,并利用該侵權登記向海關申請了不實備案。陳某設立的福建省好某點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好某點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在第一類“干燥劑”等商品上提起了4件與干某公司“圖片”商標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DS/SDS雨滴圖形”商標申請。陳某還通過其妻子黃某設立廈門霉某清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霉某清公司),并利用霉某清公司投資設立了福建泰某克包裝有限公司(下稱泰某克公司)。泰某克公司于2021年申請注冊的涉及模仿及抄襲干某公司企業(yè)字號、“SUPER DRY”干燥劑商品名稱、“圖片”相關商標共5件,均指定使用在第一類“干燥劑”相關商品群組。華某公司、好某點公司系由陳某出資設立并實際控制的有限責任公司,華某公司、好某點公司的行為實際上均由陳某實際控制和影響。本案中整個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系由陳某主導,陳某與華某公司、好某點公司明顯系共同侵權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何某與陳某同為華某公司股東,在明知華某公司、陳某的系列搶注行為及存在多次被駁回的情況下,仍在2014年3月20日以其個人名義,通過加橫線、改變空格位置、完整抄襲等方式申請了3件與干某公司字號、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圖片”商標顯著部分高度近似的“SUPER-DRY”“SUPER DRY”“SDSUPER DRY”商標。故干某公司訴至法院,主張本案七被告是關聯方,具有共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惡意和客觀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

裁判

泉州中院經審理認為,各被告以陳某為紐帶,由陳某主導,存在緊密分工合作,主觀上存在攀附干某公司相關商譽及產品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合謀持續(xù)實施搶注干某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干某”“圖片”“SUPER DRY”系列商標、惡意進行著作權登記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等行為。各被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和基本的商業(yè)道德,其涉案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僅給權利人造成直接或者間接經濟損失,還造成了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構成對干某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各被告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了干某公司的合法權益,干擾干某公司的正當經營活動,因此各被告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訴爭標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各被告的侵權情節(jié)、干某公司的損失既包括代理費用的實際支出又包含被搶注行為干擾經營活動、商譽貶損等間接損失以及干某公司在本案中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酌情確定,各被告應當共同承擔的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為30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現已生效并履行完畢。

評析

現行法律并未直接對惡意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惡意進行著作權登記備案、惡意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海關備案等行為進行規(guī)制。本案中,各被告實施注冊的商標類別與原告所主張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類別均屬于第一類“氯化鈣、干燥劑”等,原被告雙方存在著直接競爭關系。本案中各被告意圖將他人知識產權占為己有,涉案行為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等法律規(guī)定,還違背了商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的基本商業(yè)道德,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秩序,不僅給權利人造成直接或者間接經濟損失,還造成了行政、司法資源的浪費,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通過梳理確立了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原則條款規(guī)制惡意搶注行為的適用規(guī)則。由于部分惡意搶注行為僅在部分知識產權部門法中設置有通過行政程序進行救濟,但行政程序的單一性、冗長性決定了權利人往往疲于應付行為人系統(tǒng)性的惡意搶注行為,權利人因此需要耗費大量的金錢成本和時間成本應對惡意注冊行為,權利人的損失也不能通過行政程序予以彌補。確立惡意搶注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予以否定評價,能夠增強惡意搶注行為的民事侵權成本,有效制止惡意搶注行為,裁判結果具有正確社會導向及價值取向,較好發(fā)揮裁判的指引作用,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案例五


計算機軟件源程序代碼并不因軟件著作權登記和軟件產品的發(fā)行而喪失秘密性,對于仍然處于保密狀態(tài)的軟件源程序代碼,應認定構成商業(yè)秘密予以保護——網某公司與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案情


網某公司開發(fā)了極速云傳輸系統(tǒng)(簡稱RCT軟件),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網某公司對該軟件享有著作權,并進行對應軟件產品(服務)銷售。網某公司主張,RCT軟件的源程序、設計文檔等系統(tǒng)設計資料也是公司的核心商業(yè)機密,對此采取了嚴格保密措施。郭某強、江某化、程某、鐘某強等人曾是網某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員和研發(fā)人員,參與了RCT軟件的設計工作,能夠接觸到軟件源程序、目標程序及設計文檔等資料。上述人員相繼從網某公司離職,后加入廈門云某公司工作。廈門云某公司是深圳云某公司的關聯公司,公司實際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均為郭某強。網某公司經調查發(fā)現,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推出的“云某”軟件是郭某強、江某化、程某、鐘某強等人利用在網某公司任職期間擅自拷貝的源程序、設計文檔等資料,未經實質性修改形成的侵權產品,且該軟件均已對外銷售。經網某公司申請,法院至廈門云某公司的辦公場所進行了證據保全,對江某化、程某等人的工作電腦進行了復制,并向案外人潤德驥某公司調取了對應的“云某”軟件及相關合同。網某公司認為,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及郭某強、江某化、程某等人的行為已經侵害了案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網某公司就案涉RCT軟件享有的商業(yè)秘密,應承擔侵權責任,遂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

福州中院一審認為,因網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了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侵害商業(yè)秘密兩種法律關系,應分別進行認定。

關于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根據著作權侵權“接觸”和“實質性相似”的認定原則,網某公司主張的案涉RCT軟件進行了軟件著作權登記,并通過向客戶銷售軟件或提供服務的方式公開了軟件的目標程序,使上述軟件目標程序具有接觸的可能性。關于“實質性相似”,將網某公司提交的RCT軟件源代碼形成的目標程序,與從案外人處調取的由深圳云某公司銷售的“云某”軟件的目標程序,交由鑒定機構進行同一性鑒定,結論為:RCT產品目標代碼與在案“云某”軟件目標代碼存在相似性、具有關聯性。因此,福州中院一審認定“云某”軟件與RCT軟件作品存在實質性相似,侵害了RCT軟件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guī)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因“云某”軟件系通過深圳云某公司與案外人簽訂合同的方式提供的,而“云某”軟件系由廈門云某公司通過郵箱向案外人發(fā)送,故福州中院一審認定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就上述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對網某公司要求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侵害商業(yè)秘密行為,由于網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RCT軟件源程序代碼構成其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所以福州中院先從是否為公眾所知悉、是否具有商業(yè)價值、權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三個方面對RCT軟件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進行認定。首先,由于計算機軟件的特殊性,軟件產品并不等同于源程序代碼,進行銷售的通常僅為軟件產品,客戶獲取的僅為軟件的目標程序,并不包括軟件源程序。在通常情況下,軟件源程序并不公開發(fā)表?!队嬎銠C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中,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xù)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梢姡谶M行軟件著作權登記時實際上并未完全公開軟件的源程序,因此未公開的軟件源程序仍應屬于商業(yè)秘密。根據國家工業(yè)信息安全發(fā)展研究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國工信安司鑒所[2019]知鑒字第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網某公司主張的RCT軟件服務端37個函數、RCT軟件傳輸協(xié)議的111個源代碼文件及其111個函數在2020年4月13日前均不為公眾所知悉。因此,網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RCT軟件上述源程序代碼具有秘密性。廈門云某公司提出案涉軟件因發(fā)表為公眾所知悉的辯解,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納。其次,網某公司作為RCT軟件產品的銷售商及運營商,通過提供對應的軟件服務獲取商業(yè)利益,而上述軟件產品必須通過對應的源程序代碼進行運行,顯然RCT軟件源程序具有實用性,并能為網某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商業(yè)價值。再次,網某公司不僅制定了《網某科技商業(yè)秘密管理辦法》向員工提出保密要求,并通過辦公管理設置員工權限,對員工獲取案涉軟件源程序代碼的權限進行限制,還與員工簽訂了《關于保密、知識產權及無利益沖突協(xié)議書》《員工保密協(xié)議》,對在職員工進行保密管理,并要求離職員工返還、清除在職期間獲得的公司商業(yè)秘密??梢?,網某公司對RCT軟件源程序代碼等秘密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因此,RCT軟件源程序代碼構成網某公司的商業(yè)秘密。

根據商業(yè)秘密侵權“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并排除合法來源的認定原則,本案中,郭某強原系網某公司的技術部門主管,江某化、程某、鐘某強等人原先也分別在網某公司或關聯公司擔任技術職務,均具有接觸RCT軟件源程序代碼的可能性。上述人員從網某公司離職之后,郭某強擔任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員分別在廈門云某公司任職,使得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亦具有接觸上述軟件源程序代碼的可能性。關于“實質性相似”,根據在案鑒定結論已認定從案外人處調取的“云某”軟件目標程序與RCT軟件目標程序構成實質性相似。為進行軟件源程序代碼比對,福州中院責令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提供“云某”軟件對應的源程序代碼,但在指定的期間內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始終未能提供“云某”軟件源程序代碼,致使無法進行“云某”軟件與RCT軟件的源程序代碼比對?;凇霸颇场避浖cRCT軟件的目標程序比對過程中分別進行了二進制比對、反匯編比對,得出結論認定“云某”軟件與RCT軟件的目標代碼存在相似性和相關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由于無法進行“云某”軟件與RCT軟件的源程序代碼比對的舉證責任歸咎于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且被告各方當事人均無法對“云某”軟件與RCT軟件目標程序的實質性相似作出合理解釋,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福州中院就此推定,“云某”軟件的源程序代碼與網某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RCT軟件源程序代碼亦構成實質性相似。此外,進行證據保全提取的數據顯示,在江某化電腦中存在1個文件與網某公司主張的RCT軟件源程序代碼構成相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訂)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由于RCT軟件源程序代碼屬于其公司商業(yè)秘密,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明知郭某強、江某化、程某、鐘某強等人原均系網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員工,具有獲取RCT軟件源程序代碼的權限及可能性,但仍然通過廈門云某公司聘請上述人員進行“云某”軟件開發(fā)運營,并通過深圳云某公司銷售“云某”軟件。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網某公司關于RCT軟件源程序代碼所享有的商業(yè)秘密,由于上述侵權行為系二者共同行為所致,則深圳云某公司、廈門云某公司應連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在江某化電腦中分別存在與RCT軟件源程序相同的代碼,且這些代碼均屬于網某公司的商業(yè)秘密。江某化原系網某公司的員工,根據其與網某公司簽訂的《員工保密協(xié)議(含離職/在職)》,應當于離職時返還屬于網某公司的全部財物和載有網某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不得將這些載體及其復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江某化在離職后,仍然在各自電腦內保存有網某公司的秘密信息,違反了上述保密協(xié)議的約定,屬于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并持有網某公司關于RCT軟件源程序的商業(yè)秘密,應當就其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本案因網某公司、深圳云某公司、程某、江某化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終1629號民事判決,維持了上述事實和認定部分。

評析

計算機軟件可以同時構成商業(yè)秘密權利和著作權的客體,針對同一侵權事實,可能存在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侵害商業(yè)秘密的競合,權利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權利或是同時予以主張。在認定計算機軟件侵權時,權利人往往會提供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及對應軟件產品、軟件源程序代碼證明計算機軟件權屬。而被訴侵權人往往認為計算機軟件登記和軟件產品均已公開軟件內容,主張權利軟件不構成商業(yè)秘密。但事實上,軟件著作權登記僅提供部分軟件源程序代碼進行登記,軟件產品的發(fā)行可能僅涉及軟件的目標程序,而作為計算機軟件核心的源程序代碼并不因登記和軟件產品的發(fā)行而喪失秘密性。在存在上述兩種侵權行為競合時,需要對權利人主張的權利內容加以區(qū)分和甄別,對于既構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又構成侵害商業(yè)秘密的行為,應適用不同法律予以認定。本案同時涉及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侵害商業(yè)秘密的認定,福州中院在厘清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的情況下,分別予以認定裁判,為該類型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審理思路,有利于促進計算機軟件的商業(yè)秘密保護。


案例六


將非遺技藝的傳統(tǒng)小吃名稱注冊為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泉州某電子商務公司與泉州泉港某小吃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泉州某電子商務公司擁有第43013231號“福粿”注冊商標專用權。第43013231號“福粿”商標于2019年12月12日在第43類申請,專用權期限自2021年5月21日至2031年5月20日,核定使用餐廳等服務。泉州泉港某小吃店(下稱某小吃店)擅自在“餓某么”平臺使用“泉港福粿”作為店鋪名稱,服務內容多處標注“福粿”字樣,線下實體店以“泉港福粿”作為店鋪招牌。泉州某電子商務公司認為某小吃店侵害其注冊商標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小吃店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支付維權費用及賠償費。

裁判

泉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泉州某電子商務公司注冊涉案“福粿”商標后,將“福粿?餐廳”字樣印制于名片、點菜單、手提袋、臺歷、宣傳單上,宣傳單中介紹泉港當地傳統(tǒng)特色小吃時使用的商品名稱為“特色福粿”。泉州某電子商務公司清楚知悉并認同“福粿”系泉港當地傳統(tǒng)特色小吃通用名稱的屬性,并在其餐廳中提供該類菜品。本案所涉“福粿”為泉港特色小吃,其制作技藝被列入泉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法院經調取了泉港區(qū)文旅局公眾號的相關報道,可知泉港當地消費者的認知中,“福粿”即為“浮粿”。某小吃店在門頭招牌上使用“泉港福粿”字樣,店鋪內以及外賣平臺上亦出售與泉州某電子商務公司菜單中“特色福粿”相同做法的泉港特色小吃,其使用的商品名稱為“福粿”。某小吃店上述對于“福粿”的使用方式,顯然是將“福粿”作為該類泉港特色小吃的商品名稱看待并使用。某小吃店將店鋪名稱直接描述成主要提供商品的名稱,并未單獨突出使用“福粿”字樣,消費者并不會因此而對餐飲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本案一審判決后,泉州某電子商務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福建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將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品通用名稱注冊為商標時,權利邊界及保護范圍應如何劃定,怎樣防止知識產權濫用的發(fā)生,以上是本案的審理重點。審理過程中,法院綜合考慮涉案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商標權人以及被訴侵權人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場景、消費者是否可能發(fā)生混淆誤認等因素,對權利人的訴求是否成立進行判斷,較好地平衡了商標權人、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以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凸顯防止權利濫用、規(guī)范市場競爭的價值導向。

就本案而言,如果不允許他人將“福粿”作為約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稱進行使用,過度保護注冊商標權利人,不僅不利于該類小吃及其制作技藝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推廣,也會造成商標權人對公共資源的不當壟斷,進而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泉州某電子商務公司雖然是“福粿”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但無權禁止他人正當將“福粿”作為該類小吃的商品通用名稱使用,某小吃店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本案司法裁判生效之后,泉州中院指導泉港法院向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商標管理、商貿行業(yè)管理等職能的主管部門發(fā)出司法建議三份,就摸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底數、探索集體商標申請注冊、知識產權信息整合共享、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轉化等方面提出建議,規(guī)范引導轄區(qū)企業(yè)經營行為。

本案進一步明晰了涉非遺知識產權的權利邊界以及注冊商標權利限制的適用條件,在文旅經濟日益盛行的情況下,判決結果較好地平衡了權利人利益、其他經營者利益以及社會公眾利益,有利于地方特色傳統(tǒng)小吃的推廣及非遺技藝的傳承和保護。


案例七

專利侵權糾紛中拒不提供技術資料證明侵權產品技術方案的應承擔不利后果——原告杭州某光電科技公司與福州某科技公司、福州某光電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

杭州某光電科技公司系名稱為“一種自動聚焦裝置及系統(tǒng)”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共包括12項權利要求,目前均處于有效狀態(tài)。該專利的第六年年費已繳納。該公司主張的專利權保護范圍為權利要求1、2、5、6、7。

杭州某光電科技公司公證購買了福州某科技公司銷售、福州某光電公司制造的顯微鏡產品。在一審庭審中,杭州某光電科技公司一方操作該產品進行了現場演示比對,雙方確認,圖像處理、聚焦值算法及其交互均通過產品內置的微控制芯片實現。福州某光電公司一方稱,該芯片系由該公司與案外人合作開發(fā)的。經過法庭詢問,福州某光電公司一方以杭州某光電科技公司未舉證證明其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為由,拒絕提交關于該產品芯片的技術資料,僅在庭后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一份技術路線說明。

裁判

福州中院一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五條規(guī)定,在本案的技術比對過程中,大量事實涉及被訴侵權產品通過軟件代碼實現的技術過程,從演示情況上看,無法直觀地通過演示過程及效果直接獲知其技術手段及實現過程。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系通過特定技術手段,實現特定功能,達到特定效果的技術單元,是“手段—功能—效果”的統(tǒng)一體。在技術手段不能直觀獲知的情況下,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能夠基本滿足專利技術方案所限定,或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可推知的功能或效果,且可以合理推斷某種技術手段能夠實現該功能或效果,則控制、掌握相應技術資料的一方對于具體的技術手段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依據前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作出對其不利的推定。經過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能夠實現涉案專利所限定的功能和效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合理推斷其采用了專利限定的技術手段。在福州某光電公司拒絕提交客觀技術資料的情況下,應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具備涉案專利相關權利要求限定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賠償數額方面,考慮到涉案專利所涉及的聚焦結構及算法系被訴侵權產品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其對于產品整體利潤的貢獻度高;被訴侵權產品中使用的芯片系與他人合作開發(fā)的定制化芯片,非根據需求采購的通用芯片,可以證明針對該產品形成相當的經營規(guī)模。綜合確定賠償數額為100萬元。一審判決后,福州某光電公司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二審認為,在專利侵權糾紛中,如果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的相關技術手段無法直接通過觀察被訴侵權產品獲知,但經過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演示和比對,已經合理表明被訴侵權產品能夠實現涉案專利所要實現的功能和達到的技術效果,應當認定專利權人已經完成了其初步的舉證責任;被訴侵權人主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涉案專利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的,應當提交反證予以證明,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經過比對,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技術特征,并無不當。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在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涉及軟件算法、交互方式、工藝過程等方面的技術事實查明問題是審理難點。一般來說,作為原告的權利人難以掌握被訴侵權行為人如何實現特定過程的技術資料,而被訴侵權行為人往往以原告負有舉證責任為由,拒不提交能夠查明技術事實的客觀資料。此時,需要法官充分發(fā)揮法律賦予的舉證責任分配職能,根據權利人舉證情況、雙方舉證能力、已查明的技術事實等,公平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既不能機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導致被訴侵權行為人以此逃避侵權責任;也不能毫無前提地轉移舉證責任,事實適用非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損害被訴侵權行為人的合法訴訟利益。本案所涉的專利技術方案中包含軟件算法,如何認定算法及其過程是本案的審理焦點。本案的審理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此類案件中分配舉證責任的原則,有一定的典型意義,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依法支持、鼓勵創(chuàng)新的司法取向。


案例八


傳統(tǒng)手工技藝品因技藝創(chuàng)新而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且具備美術作品的審美意義及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邱某某訴李某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案情


邱某某系建盞制作技藝師,是國家一級/高級技師、南平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建窯建盞燒制技藝)代表性傳承人。

2020年2月20日,邱某某創(chuàng)作完成《茶盞(順勢)》的建盞作品。該作品采用了“側燒”燒制技藝,不同于傳統(tǒng)“立燒”的技藝,建盞外側上具備特殊高度的托底以及尖嘴的杯口,內側紋里具備滴狀圖案往尖嘴杯口方向順勢聚攏的特征,整體外觀生動精致。該作品榮獲第十一屆福建省工藝美術精品“爭艷杯”大賽金獎。2020年4月10日,邱某某在個人訪談視頻中專題介紹了上述作品,相關視頻發(fā)布在西瓜視頻、抖音等平臺。2021年1月7日,邱某某就該作品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權。2022年5月9日,邱某某向福建省版權局申請了著作權作品登記。2022年12月8日,因邱某某在申請專利權之前已經在網絡平臺上發(fā)布相關建盞,該專利權被宣告無效。

李某某亦為建盞制作技藝師,通過仿照邱某某獨創(chuàng)的《茶盞(順勢)》作品燒制建盞,并在其經營的建盞陶瓷工作室以及他人經營的工作室對外銷售,并在西瓜視頻、抖音等平臺進行宣傳。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邱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某某停止侵犯《茶盞(順勢)》建盞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邱某某經濟損失以及合理維權支出費用50萬元。

裁判

武夷山法院一審認為,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邱某某創(chuàng)作的《茶盞(順勢)》作品采用了有別于傳統(tǒng)建盞“立燒”的“側燒”燒制技藝,使得作品外側形象上具備特殊高度的托底以及尖嘴的杯口,內側紋里具備滴狀圖案往尖嘴杯口方向聚攏的特征,生動精致,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獨特的審美意義。故而,該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范疇。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整體外觀造型,具備邱某某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獨特特征。故而,李某某制作、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屬于剽竊他人作品,侵害了邱某某的著作權,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邱某某的藝術聲譽及知名度、涉案作品的類型及獨創(chuàng)程度、李某某的侵權行為性質及情節(jié)、邱某某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李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一審判決:一、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茶盞(順勢)》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二、李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邱某某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6萬元;三、駁回邱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南平中院二審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燒制技藝等傳統(tǒng)工藝本身不是作品,但如通過傳統(tǒng)工藝制作出來的工藝品符合“作品”的要求,能夠表達一定思想情感,具有獨創(chuàng)性或首創(chuàng)性的表達,體現作者一定智力水平,且具備美術作品的審美意義及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一審法院認定《茶盞(順勢)》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獨特的審美意義,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并無不當。同時,法律并不禁止權利人在同一客體上享有多種民事權益,一項設計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后,其設計中蘊含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故而,本案即使邱某某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因其申請前公開宣傳而被宣告無效,但《茶盞(順勢)》作品的著作權處在法定保護期內,邱某某有權就該作品主張著作權。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李某某侵害邱某某著作權并酌定賠償6萬元,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我們做好傳承和發(fā)展。結合時代需求、人民需求,在內容和形式上與時俱進進行創(chuàng)新,是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發(fā)展的重要手段。建盞制作技藝作為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也需要傳統(tǒng)手工技藝人不斷進行創(chuàng)新,賦予其新的生命力。本案中,邱某某系建盞制作技藝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打破傳統(tǒng)技藝,創(chuàng)作的《茶盞(順勢)》建盞作品采用了有別于傳統(tǒng)建盞“立燒”的“側燒”燒制技藝,使得創(chuàng)作作品在器型、結構、外觀、樣式以及圖紋等主要元素上,具備獨創(chuàng)性和獨特審美意義,取得了良好的市場反響。本案判決邱某某創(chuàng)作的《茶盞(順勢)》享有著作權,充分保護了傳統(tǒng)手工技藝人進行創(chuàng)新的智力成果,有利于充分調動傳統(tǒng)手工技藝人創(chuàng)作的積極性,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發(fā)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九


對侵權人在植物新品種授權前后的持續(xù)性侵權行為可合并審理并分別確定相應責任——四川陶某柑桔新品種研究有限公司與平和縣引某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和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案情

四川陶某柑桔新品種研究有限公司(下稱陶某柑桔公司)是“川津1號”柑橘新品種權人,該品種公告日為2021年5月1日,授權日為2023年5月24日。在該品種臨時保護期內,平和縣引某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引某農業(yè)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抖音官方賬號發(fā)布多個柑橘視頻并使用“川津1號”名稱,在微信朋友圈進行售賣。陶某柑桔公司于2023年5月5日通過微信購得被訴侵權種苗,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結論為被訴侵權種苗與“川津1號”差異位點為0,判定為相同或極近似。陶某柑桔公司還取證到在“川津1號”品種授權后的2023年8月7日,引某農業(yè)公司因通過網絡平臺交易種子被行政處罰,處罰結果包括沒收“川津1號”枝條(2個枝芽)等,遂起訴請求判令:1.引某農業(yè)公司停止生產、繁殖、銷售“川津1號”柑橘苗的侵權行為并對侵權種苗進行滅活性處理;2.引某農業(yè)公司賠償陶某柑桔公司“川津1號”品種權臨時保護期使用費10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用等因陶某柑桔公司維權產生的合理費用全部由引某農業(yè)公司承擔。

裁判

廈門中院一審認為,引某農業(yè)公司未經許可,在“川津1號”品種臨時保護期內生產、繁殖、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依法應支付陶某柑桔公司臨時保護期使用費。但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并非侵權糾紛,在臨時保護期內,引某農業(yè)公司并不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本案中被訴侵權行為延續(xù)到品種授權之后,在權利人明確表示不主張品種授權后的侵權賠償及維權合理費用的情況下,不需分別計算賠償,但仍可將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及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合并審理?;谇趾χ参镄缕贩N權糾紛,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基于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綜合考慮柑橘的經濟作物屬性、被訴侵權種苗生產和銷售情況等因素,判決引某農業(yè)公司賠償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綜上,廈門中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二)》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一、引某農業(y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陶某柑桔公司“川津1號”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即停止生產、繁殖、銷售侵犯“川津1號”植物新品種權的涉案種苗;二、引某農業(yè)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陶某柑桔公司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維權合理開支共18萬元;三、駁回陶某柑桔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系福建省首例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本案判決系福建省首例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和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的生效判決。生效判決準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二)》第六條和第十九條,準確界定侵權行為,及時判決停止侵權,同時對臨時保護期使用費及維權合理開支進行了準確裁量。該案示范了有關植物新品種兩類案由合并審理的正確做法,規(guī)范了侵權取證公證書及檢驗報告的采信標準,細化了確定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的參考因素,同時有效打擊了侵權行為,體現了對品種權人的高效、全面保護,對類案裁判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案例十


對涉案金額高、生產假冒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大的案件,堅持全鏈條打擊,引入涉案企業(yè)合規(guī)機制,從個案打擊提升到行業(yè)治理——江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情

2022年初至2022年5月間,被告人江某在未取得商標權利人授權前提下,聯系并通過邱某容、邱某旭等人的石獅市盒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仿制武夷山市“瑞某”“溪谷留某”等品牌,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茶葉提袋、禮盒、泡袋等。2022年3月起,江某利用上述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物品,在武夷山市生產假冒“瑞某”“溪谷留某”品牌的茶葉,以該品牌商標產品官方價格三至四折左右對外銷售,銷售金額達63萬余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現場查扣26萬余個假冒“瑞某”“溪谷留某”注冊商標標識的茶葉提袋、禮盒、空泡袋等物品以及已經包裝含茶葉的泡袋7961泡,茶葉價值31萬余元。經“瑞某”商標權利人武夷山市葉某巖茶業(yè)有限公司認定,上述查扣的物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和標識。

裁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江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指使他人仿造知名茶企注冊商標的茶葉提袋、禮盒、泡袋,用于生產、銷售假冒知名茶企品牌的茶葉,并先后假冒兩種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達94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F場查扣尚未包裝的26萬個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系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在量刑時應予適當考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等規(guī)定,建陽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江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四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江某不服,提出上訴。南平中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閩07刑終6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武夷山現有茶園面積14.8萬畝,全市規(guī)模以上茶企共43家,茶商標注冊數量超5萬個,品牌價值位列中國茶葉區(qū)域品牌價值第2位,達730.13億元。伴隨市場對商標價值的認同與企業(yè)創(chuàng)品牌意識的增強,強大利益驅動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搭便車”“蹭名牌”行為屢禁不止。本案系公安部掛牌督辦的“昆侖2022”專項行動案件,制假售假規(guī)模龐大,被告人江某指使他人制造假冒“瑞某”“溪谷留某”注冊商標標識的茶葉提袋、禮盒、泡袋,用于包裝生產假冒知名茶企品牌茶葉,并以該品牌產品價格三至四折對外銷售,僅數月間,非法經營數額達94萬余元,并在現場查扣到假冒“瑞某”“溪谷留某”注冊商標標識26萬余個。本案被害茶企系福建武夷巖茶龍頭企業(yè),大量假冒知名茶企商標茶葉流入市場,嚴重侵犯茶企商譽和品牌形象。法院根據江某非法經營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依法判處實刑,并針對本案牽連的上游非法印制、代工,下游代理、電商廉價售賣仿冒品牌茶葉的侵權產業(yè)鏈條,聯合行政主管部門,從刑行一體化角度,打擊武夷茶葉市場屢禁不止的侵權仿冒亂象,對司法護航“三茶”統(tǒng)籌發(fā)展,服務保障地方特色優(yōu)勢產業(yè),優(yōu)化法治營商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入選公安部《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支持全面創(chuàng)新十起典型案例》。


來源:福建高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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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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