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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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下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8個典型案例,旨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宣傳,發(fā)揮典型案例的指導功能,激勵天津知識產權各相關部門和社會各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刑事類
案例一
郭某某等四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抗訴機關: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郭某某等四人
【基本案情】
郭某某等四人合謀在天津市寶坻區(qū)購買假冒“合力”“HELI”牌叉車對外銷售,謀取非法利益。2019年3月至8月間,郭某從他人處購買假冒的“合力”“HELI”牌二手叉車,周某某負責購買假叉車銘牌、發(fā)票、合格證等假手續(xù),由郭某將假叉車銘牌粘貼在涉案叉車上。郭某、周某某將涉案叉車的銷售信息通過網絡平臺對外發(fā)放廣告,交易成功后由郭某某負責通過其經營的公司將涉案叉車運輸至全國多地。周某某負責管理銀行卡,收取及支出銷售假冒叉車錢款,魏某某負責與周某某進行款項對賬并分派銷售款項。郭某某等先后向邢某某等12人銷售了13臺假冒叉車,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9.4萬元。一審法院認為,郭某某等同時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兩罪擇一重,認定郭某某等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一審判決后,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抗訴。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由于涉案叉車均未到案,涉案叉車是否屬于偽劣產品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鑒定,其質量情況僅有言詞證據證明,且只有部分被告人及證人提及叉車配重鐵被更換等情節(jié),僅通過言詞證據無法認定涉案叉車為偽劣產品,在案證據亦無法認定郭某某等具有銷售偽劣產品的主觀故意,故一審認定郭某某等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罪有誤。根據被告人供述及購買人證言等,結合注冊商標權利人出具的《鑒定書》、涉案叉車照片、假銘牌、假合格證、涉案叉車廣告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賬戶交易流水、運輸協(xié)議等在案證據,足以認定郭某某等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同時,涉案叉車系從非正常渠道取得,結合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足以認定郭某某等具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主觀故意。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并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能夠認定郭某某等的犯罪事實,生效判決以郭某某等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分別判處罰金2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關于如何區(qū)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典型案件。本案裁判嚴格把握證據標準,從主、客觀方面全面審查在案證據,充分理解和把握商標犯罪行為實質,準確界定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與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qū)別,依法追究了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刑事案件判處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為司法實踐中解決類似問題提供了參考。
案例二
王某某等五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公訴機關:天津市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等五人
【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采用購買標有“殼牌”“嘉實多”“美孚”“道達爾”等注冊商標的機油桶、包裝箱等材料,再到案外人處灌裝散裝機油的方式,制造假冒他人商標的機油對外銷售,非法經營數額100余萬元。2022年7月至2023年5月,被告人慕某某受王某某雇傭,提供灌裝散裝機油服務,非法經營數額20余萬元。被告人尹某某幫助被告人王某某租賃房屋用于存放假冒注冊商標的機油及包裝材料,并招聘、培訓銷售人員,經查,其租賃房屋中存放的機油價值30余萬元。被告人馬某某、張某某被雇傭為銷售,銷售金額分別為80余萬元、30余萬元。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認罪認罰,退繳了全部或部分違法所得。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慕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馬某某、張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鑒于各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的刑期,并分別判處人民幣3萬元至25萬元不等的罰金,對部分被告人適用緩刑,繼續(xù)追繳違法所得,依法沒收包裝、標識等違禁品、密封機器等作案工具。
【典型意義】
本案是涉全鏈條制售假機油的重大刑事案件。涉案人員多、犯罪金額高、交易時間長、涉及地域廣、社會影響大,嚴重侵害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本案裁判結果,體現了人民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時注重采用并處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及犯罪工具等措施和手段,限制了不法人員的再犯能力,全方位增強對知識產權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有效維護了商標領域的良好運行環(huán)境。
民事類
案例三
佛山美某飲水機公司與S電器公司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佛山美某飲水機公司
被告:S電器公司、天津蘇某商貿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佛山美某飲水機公司是名稱為“濾芯組件和凈水系統(tǒng)”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人。S電器公司曾委托第三方對其產品是否侵犯該專利進行評價,在得出可能侵權的結論后,曾請求佛山美某飲水機公司免費授權,佛山美某飲水機公司并未同意。在未獲授權情況下,S電器公司仍持續(xù)大規(guī)模生產多種型號的被訴侵權產品。其后佛山美某飲水機公司在天津蘇某商貿有限公司購買了S電器公司生產的兩個型號凈水器產品,認為該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同時,基于S電器公司侵權行為的主觀惡意、侵權規(guī)模,佛山美某飲水機公司主張S電器公司在賠償其經濟損失的基礎上承擔5倍的懲罰性賠償。S電器公司認為其并未使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且佛山美某飲水機公司在與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同日申請發(fā)明專利的過程中,放棄了部分技術方案,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對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予以限制。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發(fā)明與實用新型對于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高度不同,對與涉案實用新型專利同日申請的發(fā)明專利權利要求的修改并不當然對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產生影響。涉案專利兩次無效宣告程序中,無效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與發(fā)明專利審查意見引用的證據相同,涉案專利均被維持全部有效,不應限制其保護范圍。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在查明侵權事實后,為防止權利人損失進一步擴大、節(jié)約司法資源,法院對侵權認定部分作出先行判決,判決S電器公司、天津蘇某商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其后,法院對賠償損失部分的訴訟請求繼續(xù)進行了審理,在計算出S電器公司侵權獲利的基礎上,綜合考量相關因素,最終確定了賠償數額并判令其承擔2倍的懲罰性賠償。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專利案件中適用先行判決同時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件。考慮被告侵權時間較長、被訴侵權產品的產銷量較大,特別是“雙十一”電器銷售旺季這一特殊時期,為使權利人得到更充分、更及時的保護,法院就已查明的侵權事實部分作出停止侵權的先行判決,避免了權利人損失進一步擴大。在后續(xù)對賠償損失訴訟請求的審理中,精細計算出被告的侵權獲利情況并適用了懲罰性賠償,樹立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形象。判決后,經法院持續(xù)進行調解工作,雙方當事人在二審階段達成和解,撤回上訴,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四
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tǒng)公司等與北京愛某科技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tǒng)公司、深圳某科技公司、天津某數碼公司
被告:北京愛某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tǒng)公司等在其運營的“某視頻”及“某NOW直播”App中設置了“青少年模式”,打開上述App,首頁即會彈出彈窗提示,青少年的監(jiān)護人可據此便捷開啟“青少年模式”,該模式下配置了適合青少年的優(yōu)質內容,限制了充值、打賞、送禮等社交、消費功能,并設置了防沉迷機制。為確?!扒嗌倌昴J健闭_\行,兩個App的服務協(xié)議均約定,用戶不得干涉、破壞軟件的正常運行,不得增加、刪減、變動軟件的功能或運行效果,不得實施任何危害未成年人的行為。北京愛某科技公司運營的“去廣告利器”App,將“青少年模式彈框自動關閉”功能作為“會員尊享特權”,以“限時免費”的方式引導用戶開啟并使用該功能,導致用戶無法通過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tǒng)公司產品首頁彈出的顯著彈窗提示使用“青少年模式”。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tǒng)公司等認為北京愛某科技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北京愛某科技公司屏蔽“青少年模式”的行為實質上是以技術中立為由,為獲取經濟利益,妨礙、破壞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tǒng)公司網絡產品及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行為,導致該公司保護未成年人的功能設計落空,既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行業(yè)生態(tài),也違反了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阻礙了網絡音視頻、直播等行業(yè)的長期健康發(fā)展,構成不正當競爭。綜合考慮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tǒng)公司產品在青少年群體中影響較大,北京愛某科技公司主觀過錯較大,屏蔽青少年模式功能覆蓋多款應用軟件,影響范圍較大,且在多個應用市場上架,下載次數較多,持續(xù)時間較長,用戶群體較大等因素,判令北京愛某科技公司賠償深圳市騰某計算機系統(tǒng)公司等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并達成執(zhí)行前和解。
【典型意義】
本案系屏蔽“青少年模式”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件。裁判肯定了“青少年模式”在維護未成年人網絡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通過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屏蔽“青少年模式”行為予以否定性評價,有利于引導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覺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網絡義務和社會責任。
案例五
拜某股份有限公司與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拜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成立于1882年的德國企業(yè),其是涉案“拜爾斯道夫”“Beiersdorf”系列商標的權利人,涉案商標使用在NIVEA/妮維雅、優(yōu)色林品牌產品上。被告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其經營范圍包括“潤滑油、潤滑脂、潤滑劑”等,其同時經營“beiersdorfchina.com”網站。被告及其關聯(lián)公司自2018年起申請注冊包含“拜爾斯道夫”“Beiersdorf”標識的32個商標,均被宣告無效或未注冊成功。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對于長期批量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申請注冊與涉案商標相關商標,試圖通過將惡意申請注冊的商標正當化、合理化的行為,可以結合其對他人全方位摹仿等情節(jié),及抄襲、摹仿他人商標攀附他人商譽的主觀惡意,對其商標注冊行為認定為惡意搶注,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規(guī)制。本案中,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拜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關于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仿冒企業(yè)名稱、域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改判認定拜某(天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惡意搶注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綜合在案證據全額支持賠償拜某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的典型案件。生效判決對于侵權者惡意囤積商標、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導致權利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付出大量時間人力物力成本,甚至干擾權利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商標搶注行為,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濟途徑,同時全額支持了權利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有力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平等保護了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彰顯了人民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的決心。
案例六
廣東原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廣東順某電子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薊州福某百貨商店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原告:廣東原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被告:廣東順某電子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薊州福某百貨商店
【基本案情】
原告廣東原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系《喜羊羊與灰太狼》系列卡通及相關作品的著作權人,其發(fā)現被告薊州福某百貨商店未經許可銷售侵犯其著作權的LED學習臺燈,被告廣東順某電子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系生產者。廣東順某電子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2年、2014年兩次被訴侵權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后,再次實施本案被訴侵權行為,廣東原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遂起訴請求判令薊州福某百貨商店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請求判令廣東順某電子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適用懲罰性賠償。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廣東順某電子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作為生產者,在經過侵權訴訟后理應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避免發(fā)生侵害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但其仍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且其在經過兩次被訴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應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參照涉案作品用于同類日用品生產銷售的許可使用費,適用1倍懲罰性賠償,判決廣東順某電子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賠償150萬元;判決薊州福某百貨商店賠償4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從源頭上遏制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件。廣東原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并提起侵權訴訟后,法院在審理時需區(qū)分不同情況,恰如其分地給予保護和確定賠償。廣東順某電子電器實業(yè)有限公司作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者,系侵權源頭,法院在查明其侵權事實及損害賠償數額的基礎上,結合其主觀故意與行為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依法支持了廣東原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懲罰性賠償訴請,積極引導著作權人直接針對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行為,即涉案美術作品復制環(huán)節(jié)溯源維權;薊州福某百貨商店系被訴侵權商品的終端零售商,依法根據其銷售行為的性質確定其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本案裁判體現了法院堅持嚴格保護、能動履職、統(tǒng)籌協(xié)調的知識產權審判理念,強化源頭治理的決心。
案例七
天津偉某科技有限公司與鄭某某、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經營秘密糾紛案
原告:天津偉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鄭某某、陳某某、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翰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天津錦某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天津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某商標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天津偉某科技有限公司經營智能卡相關業(yè)務,鄭某某、陳某某原為該公司核心部門負責人,天津偉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主張鄭某某、陳某某從其公司離職前,通過親屬成立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并在公司成立當月即與天津偉某科技有限公司獨家供應商深圳市佳某商標有限公司、天津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簽訂銷售代理協(xié)議,將相關產品銷售給其有長期穩(wěn)定交易關系的固定客戶,侵害了其商業(yè)秘密,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并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天津偉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張保護的客戶信息非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且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構成商業(yè)秘密。鄭某某、陳某某、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的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天津偉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業(yè)秘密,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在各方對被訴侵權產品銷售毛利潤基本無爭議的情況下,法院依據公司財務數據,參考產品銷項、成本進項、經營費用票據等稅務明細,結合具體案情和當事人的舉證酌定經營成本,在此基礎上確定侵權獲利,以此計算出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基數。鑒于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主觀惡意明顯,以侵權為業(yè),侵權情節(jié)嚴重,按照賠償基數的2倍確定經濟損失,最終判決天津毅某科技有限公司、鄭某某、陳某某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40萬元及合理開支50萬元,天津翰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其中38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侵害經營秘密不正當競爭糾紛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件。生效判決全面闡述了懲罰性賠償的“惡意”“情節(jié)嚴重”認定標準,準確把握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在當事人已盡力舉證、懲罰性賠償基數難以精確計算的情況下,生效判決在案件事實和一定數據基礎上,結合稅務明細等證據,通過裁量性計算侵權獲利以確定賠償基數,同時結合侵權主觀惡意程度、情節(jié)嚴重程度、侵權后果程度等確定相應的倍數,為商業(yè)秘密特別是經營秘密案件中賠償數額難以精細化計算情況下的審理思路和考量因素提供了實踐樣本,傳遞了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的強烈信號。
案例八
天津泰某安全衛(wèi)生評價監(jiān)測有限公司與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等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原告:天津泰某安全衛(wèi)生評價監(jiān)測有限公司
被告: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劉某某、趙某某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案外人周某與被告劉某某、趙某某共同成立原告天津泰某安全衛(wèi)生評價監(jiān)測有限公司,原告成立后即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大量使用企業(yè)名稱全稱以及“泰碩安誠”字號,但未注冊商標。一年后,劉某某、趙某某退出天津泰某安全衛(wèi)生評價監(jiān)測有限公司,成立了被告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申請注冊“泰碩安誠”商標。2022年3月,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在另案就原告使用“泰碩安誠”標識提起訴訟,并進行財產保全,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本案中,原告主張?zhí)┠嘲踩萍迹ㄌ旖颍┯邢薰疽詯阂鈸屪⒌纳虡藢ζ涮崞鹪V訟,應當賠償其因此產生的經濟損失;劉某某、趙某某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被告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明知原告天津泰某安全衛(wèi)生評價監(jiān)測有限公司使用“泰碩安誠”字號在先,仍申請注冊“泰碩安誠”商標,系以損害他人在先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后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提起知識產權訴訟要求原告停止使用“泰碩安誠”標識并索要巨額賠償,具有通過訴訟手段排除他人競爭優(yōu)勢的主觀惡意、且通過提請保全凍結原告資金的方式使得原告遭受財產損失,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其行為有違誠信原則、具有不當性,構成惡意訴訟。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劉某某、趙某某二人對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的人事、財務及經營管理具有實際支配權,系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與泰某安全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市首例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裁判對惡意利用他人知識產權和不誠信訴訟的行為予以堅決懲治,明確了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同時依法認定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充分保護了市場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為樹立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來源:天津高院知識產權庭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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