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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唐某某公司與新鄉(xiāng)某濾器公司 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唐某某公司系“卵圓形管狀過濾筒和使用這些卵形管狀過濾筒的過濾系統(tǒng)”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2020年11月11日,唐某某公司通過公證在新鄉(xiāng)某濾器公司購買了四種型號濾芯,并發(fā)現新鄉(xiāng)某濾器公司網站展示有“唐某某濾筒現貨供應”等產品。唐某某公司將公證購買的濾芯委托某知識產權公司鑒定,經鑒定,濾芯設計方案落入“卵圓形管狀過濾筒和使用這些卵形管狀過濾筒的過濾系統(tǒng)”權利保護范圍。唐某某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請求判令新鄉(xiāng)某濾器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合理支出500萬元。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新鄉(xiāng)某濾器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唐某某公司賠償損失和合理支出1148890元。
【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新鄉(xiāng)某濾器公司以769號法國專利主張現有技術抗辯,但769號法國專利權利要求書和附圖均未公開“第一端蓋”“第二端蓋”“其中當該過濾筒處于至少一個方向中時,該管狀過濾器介質中的更多面朝下而非朝上”等技術特征,不能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實施的是769號法國專利公開的現有技術。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限定的“當該過濾筒處于至少一個方向中時,該管狀過濾器介質中的更多面朝下而非朝上”等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公正審理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彰顯了人民法院保護創(chuàng)新、開放包容的自信和決心。唐某某公司是一家外國企業(yè),涉案專利產品主要用于提高空氣過濾質量。實踐中,一些專利在權利要求中并未明確限定專利技術方案使用的環(huán)境,但專利限定的結構及所需實現的技術效果,隱含了使用場景或實際使用中的設置方式。本案在準確認定功能性技術特征和使用環(huán)境特征的基礎上,作出侵權判定,平等保護了外國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于激勵國內企業(yè)在面對日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huán)境下,不斷創(chuàng)新進取,加強在高科技領域內的研發(fā)投入,以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
案例二
哈爾濱市某醫(yī)療技術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與揚州某醫(yī)療技術有限公司、九江某云平臺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案
【基本案情】 哈爾濱市某醫(yī)療技術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某醫(yī)療公司)1997年成立后就開始治療儀的研究及推廣,先后推出了5根、7根、9根、11根照射源的彩條裝潢的7款治療儀,并在黑龍江衛(wèi)星頻道、CCTV-7、人民日報、參考消息等刊登廣告;先后獲得了“中國新技術新產品博覽會金獎”“國家火炬項目證書”等榮譽,在全國特別是在東北地區(qū)具有一定的影響力。揚州某醫(yī)療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揚州某醫(yī)療公司)、九江某云平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某公司)的實控人卞某某從上世紀90年代末至2011年5月,一直銷售哈爾濱某醫(yī)療公司的治療儀產品。2013年1月7日,卞某某申請名為“納米波治療儀(平面型)”的外觀設計專利,2013年6月9日獲得授權,該外觀設計的照射源為7根。2015年7月10日,卞某某申請名為“生物能治療儀(SE-F2)”的外觀設計專利,2016年6月4日獲得授權,該外觀設計的照射源為9根。哈爾濱某醫(yī)療公司稱,揚州某醫(yī)療公司、九江某公司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生產銷售的“科易達”“SE-F3”“SE-F1”“SE-H3”治療儀,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請求判令揚州某醫(yī)療公司、九江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揚州某醫(yī)療公司、九江某公司賠償哈爾濱某醫(yī)療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350萬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哈爾濱某醫(yī)療公司生產的產品雖每款產品的構成元素不同,但所有款型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均是照射源的輻射片平行并列組成矩形、相鄰輻射片顏色不同,且上述構造及顏色僅僅是生產者基于美觀而作出的設計,并非其他企業(yè)生產同類產品時無法回避的功能性設計,故上述設計構成相同產品裝潢中最突出、最具識別性的部分,具有顯著的“彩條裝潢”整體形象。訴請保護的裝潢經過哈爾濱某醫(yī)療公司長期宣傳和反復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與特定生產者產生聯(lián)系,具有了區(qū)別商品服務來源的功能,故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特有裝潢。哈爾濱某醫(yī)療公司生產的四款產品與揚州某醫(yī)療公司的四款產品從整體上看,二者的照射源的色彩雖不完全相同,且排列有差異,但裝潢的各種構成要素,包括輻射條的形狀、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且上述構造及設計并非產品發(fā)揮功能無法回避的功能性設計,揚州某醫(yī)療公司的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故構成侵權。哈爾濱某醫(yī)療公司率先推出5根、7根、9根、11根不同彩色照射源輻射條的治療儀,早于卞某某的“納米波治療儀(平面型)”“生物能治療儀(SE-F2)”的外觀設計專利。當專利權與有一定影響的商品權兩種權利產生沖突時,應遵循保護在先權利原則。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揚州某醫(yī)療公司、九江某公司的侵權行為、主觀過錯、侵權時間、銷售數額等因素酌定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350萬元,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法院通過對同一企業(yè)生產的不同款產品造型及顏色的特征比對,基于其造型及顏色僅僅是生產者基于美觀而作出的設計,并非其他企業(yè)生產同類產品時無法回避的功能性設計,認定案涉裝潢中最具顯著性和識別性的整體形象,結合案涉裝潢宣傳推廣情況,認定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并遵循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判決侵權行為人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350萬元,創(chuàng)下河南省涉商品裝潢類案件判賠數額紀錄,對于企業(yè)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框架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具有啟示意義。
案例三
中國農業(yè)科學院鄭州某研究所 與陳某群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中國農業(yè)科學院鄭州某研究所(以下簡稱鄭州某研究所)自2009年5月開始培育、選育、試驗、觀察,經過多年不懈努力,培育出“天使紅”石榴新品種,于2020年6月2日提出申請,于 2021年10月21日取得植物新品種權證書。鄭州某研究所發(fā)現陳某群在四川某地大量繁殖涉嫌侵害鄭州某研究所“天使紅”石榴新品種權的石榴苗木及繁殖材料,并以“天使紅”授權石榴品種的名稱對外銷售。鄭州某研究所對陳某群的石榴種植基地位置、種植規(guī)模以及銷售侵權石榴繁殖材料的全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陳某群在收取石榴接穗銷售款項定金后,向鄭州某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出具文字說明一份,明確標注其銷售的石榴接穗枝條為“天使紅”石榴新品種。鄭州某研究所以“天使紅”為對照樣品與公證處封存的石榴葉片進行品種指紋鑒定,結論為一致率為100%,進一步印證兩者為同一品種。鄭州某研究所請求依法判令陳某群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100萬元。
【裁判結果】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某群在收條中明確了其銷售的接穗為天使紅品種,并附有“天使紅”石榴圖片簡介,鄭州某研究所提交的品種指紋鑒定報告亦顯示,涉案被訴侵權接穗與“天使紅”石榴品種經鑒定兩者點位一致率為100%。因此,根據上述證據,可以認定陳某群繁育、銷售了“天使紅”繁殖材料。因鄭州某研究所未能提供其因侵權所造成的損失,也未提供陳某群獲利的相關證據??紤]到涉案植物新品種的種類及陳某群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鄭州某研究所提交的其與案外人簽訂的涉案品種許可合同顯示許可使用費金額為100萬元、期限為20年、范圍為云南全省,以及鄭州某研究所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所付出的工作量、支出的合理費用等相關因素,法院酌情確定陳某群賠償鄭州某研究所經濟損失25萬元、維權合理費用5萬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河陰石榴為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因氣候因素,每年有大量外地石榴產品冒充鄭州河陰軟籽石榴進行銷售,嚴重損害品種權人及當地種植農戶合法權益。涉案石榴品種系無性繁殖,無性繁殖品種的特征為可以自我復制和自我繁殖,侵權成本極低,侵權手段隱蔽,被告未經品種權利人許可,公開以權利人“天使紅”品種名義銷售接穗,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且繁殖面積大、數量多,繁殖材料售價高、獲利大,情節(jié)嚴重,應予嚴厲打擊。本案的審理對于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保護地理標志產品具有典型意義。
案例四
延吉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與林某亞、浙江某網絡 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2年,延吉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經受讓取得第1920599號“喜來健”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0類: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設備等。2019年河南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經核準注冊第36455118號“歡歡喜來”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10類,2021年林某亞經授權成為“歡歡喜來”品牌在淘寶網上的分銷商。聯(lián)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簽發(fā)的可信時間戳證書記載:林某亞在淘寶網網店經營的商品是溫熱理療床,商品名稱描述有“歡歡喜來健體強身溫熱理療床”“歡歡喜來溫熱理療床”“正品歡歡喜來溫熱理療床”等,商品價格在5300元-9800元不等。另標注有:“品牌‘歡歡喜來’及型號、顏色分類、按摩手法、適用部位”等信息。延吉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自2020年以來向淘寶網發(fā)起兩次投訴,林某亞針對投訴提交了申訴材料,淘寶網判定賣家林某亞申訴成功。延吉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主張林某亞立即停止侵犯對“喜來健”文字商標專用權的侵害,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并請求浙江某網絡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林某亞網店宣傳中使用了“歡歡喜來健身強體”,雖然包含“喜來健”三字,但是系商標“歡歡喜來”與詞語“健體強身”組合而成,并未突出使用“喜來健”,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不構成商標侵權,故判決駁回延吉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在商品文字介紹中組合使用“產品+功效”系常用做法。林某亞在其經營的網店中明確標明產品品牌是“歡歡喜來”,“健體強身”是指產品功效,其并未突出使用“喜來健”。結合林某亞網店產品圖片及產品說明,“歡歡喜來健體強身”不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不構成侵犯“喜來健”注冊商標專用權。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的立法初衷,并不是保護壟斷。法律在保護商標權獨占屬性的同時,也要保護他人對自己注冊商標的合理使用,區(qū)分“商標性使用”與“商標的合理使用”,識別碰瓷式維權行為。本案碰瓷式維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其行為不受保護,對相關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織密制度的籠子,依法制裁“碰瓷式維權”等惡意訴訟行為,提高侵權代價和違法成本,同時以典型案例加強宣傳教育,促進誠實守信,維護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
案例五
雷某、冷某侵犯著作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至2022年8月之間,被告人雷某、冷某伙同焦某(另案處理)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淘寶網上出售河南某貿易有限公司的《阿甘上岸說》等盜版網絡課程。被告人雷某參與銷售金額約47萬余元,被告人冷某參與銷售金額約10萬余元。2022年8月18日,被告人雷某、冷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2022年9月24日被告人冷某的家屬賠償被害單位10萬元,取得被害單位諒解。在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期間,河南某貿易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該院主持調解,被告人雷某和河南某貿易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雷某一次性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河南某貿易有限公司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5萬元,河南某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人雷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后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
【裁判結果】 新鄉(xiāng)市衛(wèi)濱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雷某、冷某犯侵犯著作權罪,鑒于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并繳納罰金、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判處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判處被告人冷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扣押作案工具手機6部、電腦主機5臺、U盤1個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宣判后無抗訴、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借助知識產權“三合一”審理機制的優(yōu)勢,將刑事部分審理查明的事實作為權利人提起民事賠償的相關依據,減輕了權利人民事訴訟的舉證負擔;同時以保護被害單位為出發(fā)點,以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為目標,最終促成刑事附帶民事部分調解成功。既提升了案件的審理質效,又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從根源打擊侵權行為上具有示范意義。
來源: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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