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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為準,因此,通常情況下,權利要求中每個字、詞、句均會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產(chǎn)生影響。據(jù)此,專利代理人往往會將注意力集中于特征部分的字斟句酌,唯恐出現(xiàn)非必要技術特征,而往往忽視前序部分,尤其是權利要求的主題。下文將對權利要求主題對保護范圍的影響以及如何合理擬定主題作相關分析。
假定,申請人就汽車座椅的減震器作了改進,具體是將減震器的頂部形狀作了改動,此時,有以下兩種撰寫方式:一是,汽車座椅,包括減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減震器頂部形狀為A;二是,減震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減震器頂部形狀為A。
雖然從字面上看,兩種撰寫方式并無實質(zhì)性區(qū)別,但保護范圍卻相差甚遠。
對于第一種撰寫方式,保護的是一種座椅,當僅實施具有A形狀頂部的減震器方案時,基于全面覆蓋原則,該實施行為并不涉嫌侵權。但該行為顯然納入第二種撰寫方式的保護范圍,涉嫌侵權。這就是在代理工作中經(jīng)常強調(diào)的“小主題大范圍,大主題小范圍”。
當然,對于多數(shù)具有一定經(jīng)驗的代理人而言,并不會采用第一種撰寫方式,通常易于忽視主題大小的情況都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即不容易發(fā)現(xiàn)可以選擇小主題撰寫。主要情況有以下兩種。
一是受到技術方案完整性的限制。
假如,上述案例中技術問題的解決,除了減震器的頂部需要設為A形狀外,還需要座椅安裝位設為形狀B,即從解決技術問題的角度來看,A+B應該是必要技術特征,從這個角度出發(fā),不少代理人可能就會采取大主題的寫法,即以座椅為主題,否則,減震器的主題難以囊括至B特征。
二是受到部件形態(tài)、使用狀態(tài)等限制。
當某一部件過于零碎,使用時一般也不以單獨構件形式示于普通人員時,代理人作為非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形成其并非單獨構件的感覺,即便僅對該零碎部件進行改進,代理人卻會自然地采用大主題進行撰寫。
筆者認為,可從下述步驟著手,以盡量獲得較為適宜的權利要求書主題。
首先,分析交底材料時,需要明確改進點針對哪些具體部件。這里的改進點應當理解為:以最少的技術特征,可至少解決一個技術問題,產(chǎn)生對應的技術效果,這是最為基礎的步驟,也是必要技術特征甄別的最基本步驟。
然后,分兩種情況:當一個改進點僅針對一個部件,只要該部件能夠單獨存在,則應當盡量以該部件為主題;當一個改進點涉及多個部件,即多個部件均具有相應的特征改變,以相互依賴,才能解決同一或同一組技術問題。此時,應當首選采用能夠囊括多個部件的大主題作為權利要求主題,即滿足技術方案完整性的規(guī)定,但下述情況為例外。
雖然多個部件的特征改變需要相互依賴才能形成解決技術問題的完整技術方案,但多個部件不僅單獨存在,而且通常還能夠單獨售賣。
如上述A+B方案,減震器和座椅,實際上通常由不同的供應商提供,屬于單獨售賣的情況,此時,最好寫成兩個主題,以防一方僅實施座椅,或僅實施減震器的方案。
該種考慮對于單獨售賣的對象是終端用戶時最為有益。比如,雖然可以單獨實施減震器或座椅,但最終需要由整車廠家組裝,然后出售給買車人,此時即便撰寫大主題導致保護范圍偏窄,但專利權人仍然可以向整車廠家主張權利(主張的范圍已經(jīng)縮小);但若小主題部件都可以直接售賣給終端用戶,則專利權人的權利無法主張。比如,專利權人的專利涉及插座和插頭,二者內(nèi)部改動配合以實現(xiàn)新的插接方式,插座和插頭經(jīng)常單獨售賣給用戶,則對于插座實施者,插頭實施者,以及購買二者的用戶,專利權人均無法主張權利。此時,采用小主題的撰寫方式將顯得尤為重要。
上述例外情況,有可能產(chǎn)生單一性或者技術方案不完整的問題,但專利審查指南上對于插頭插座的單一性還作過示例說明,因此,可以不必過分擔憂單一性的問題,即便在審查階段出現(xiàn)了單一性的問題,也可以通過合并、添加等修改方式,或通過分案的形式克服該問題,無效階段則不會涉及單一性問題。關于技術方案不完整的問題,在審查階段同樣可以通過修改克服。當然,為了更好地應對審查、無效、訴訟,并保證維權的靈活性,可以在權利要求布局時,采用多個小主題再結合大主題的布局方式,以期獲得最為全面的保護。
來源:中國發(fā)明與專利
作者:羅滿
編輯:IPR daily王夢婷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