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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導制度,涉及到指導性案例的參照適用等專門法律問題,如果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沒有辯護律師的幫助,難以就是否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提出實質性辯護意見。盡管強調裁判說理,但在沒有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法庭對指導性案例的參照適用程序可能因此缺乏內在公正性。從某種意義上講,案例指導制度,是一項特別依賴于辯護律師的法律制度。
與其他法律制度一樣,案例指導制度有助于規(guī)范法官的裁量權,保證類似案件類似處理,提高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和可預測性,但凡此種種,都是從法律人的角度出發(fā)得出的結論,對于那些缺乏法律知識或者專業(yè)法律幫助的人們,面對嚴格的或者形式化的規(guī)則,往往處于不利的境地,這也反映出律師在現代司法領域的重要作用。國外判例制度的發(fā)展表明,律師在判例的適用領域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關鍵性作用,在普通法系國家尤為如此。
在普通法系國家,例如美國,辯護律師在庭前的重要工作就是收集整理與案件相關的判例,圍繞判例準備辯護意見。在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需要圍繞相關判例是否適用、相關判例是否存在例外情形等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辯護。在實行普通法制度的中國香港地區(qū),大律師(訴訟律師)有法律責任考慮所有和當下案件相關的先例并告知法庭,否則就是專業(yè)失當,大律師公會可以對其提起紀律聆訊。這種嚴格的職業(yè)要求,確保了在絕大多數案件中法庭能夠掌握所有相關的先例。特別是在終審法院層面,如果出現其判決和先例不一致的情況,通常是為了制定新的判例規(guī)則,終審法院不可能在沒有考慮過相關先例的情況下就做出和先例不同的判決。
在大陸法系國家,律師要想取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結果,也十分重視判例的指引。例如在德國,律師出庭辯護需要了解與案件相關的判例,并且援引判例進行辯護,如果辯護律師忽視了高級法院的判例,由此導致面臨不利的訴訟結果,需要對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從這一點就可以充分反映出判例對司法的重要性,也反映出律師對判例適用的關鍵作用。
與國外相比,一方面,中國的辯護制度尚不十分發(fā)達,律師的職業(yè)化水平有待提高,在辯護過程中缺乏援引指導性案例開展辯護的經驗;另一方面,為適應案例指導制度的要求,法庭的庭審規(guī)程有待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庭審辯論環(huán)節(jié)圍繞是否適用指導性案例進行辯論的具體規(guī)程有待規(guī)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明確要求,控辯雙方引述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辯理由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并說明理由。上述要求有助于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規(guī)范指導性案例的適用程序。關于訴訟過程中指導性案例的適用,有必要完善以下幾項內容:第一,完善庭前準備程序。如果控辯雙方在庭前引述指導性案例或者其他典型案例作為控辯理由的,法庭可以在庭前會議就該問題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為庭審辯論做好準備。第二,完善庭審辯論規(guī)程??剞q雙方引述指導性案例或者其他典型案例作為控辯理由的,針對當前案件與指導性案例的類似性、指導性案例裁判要點與當前案件的相關性、指導性案例是否存在例外情形等問題,法庭應當引導控辯雙方充分展開辯論。如果控辯雙方未提及指導性案例,但法院準備在裁判中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的,也應當引導控辯雙方就此展開辯論。第三,加強裁判說理。對于控辯雙方提及指導性案例,以及法院主動援引指導性案例的情況,都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詳細說明是否參照適用指導性案例的理由,并對控辯雙方的主張作出回應。
目前,刑事案件的辯護率總體處于較低水平,一些案件的被告人沒有律師提供辯護,辯方無法與控方形成有效的抗衡,庭審的效果大打折扣。有的案件還存在辯護質量不高甚至無效辯護問題,被告人的公正審判權缺乏制度保障。在案例指導制度實行后,有關公訴人、案件當事人等在訴訟中提出應當參照某指導性案例的,法院應否回應以及如何回應的問題,《細則》明確要求:“應當在裁判理由中回應是否參照了該指導性案例并說明理由?!鄙鲜鲆?guī)定主要是考慮到,既然公訴人、案件當事人提出案件應當參照某指導性案例的意見,以此作為控(訴)辯意見,法院理應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分析和回應,這樣可以加強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增強裁判的說服力和公信力。
為了強化被告人的法律保障,有必要擴大適用法律援助制度。對于被告人不認罪案件,如果其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又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指定辯護范圍,就有必要為其提供指定辯護。鑒于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數量,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較低,此類案件指定辯護的成本并不高,現有的司法資源能夠承受。目前,浙江、上海等地已經探索為不認罪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對于實踐中一些辯護律師辯護質量不高甚至無效辯護的問題,有待于通過完善指定辯護律師的管理和考核機制等方式予以解決。參照國外律師行業(yè)管理規(guī)范,基于有效辯護的理念,律師行業(yè)應當確立最基本的辯護質量標準,并為律師辯護活動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
需要指出的是,律師對于案例指導制度的適用和發(fā)展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一些律師事務所已經開始重視從案例中提煉裁判規(guī)則,并且關注案例指導制度的適用情況,在案例指導制度的發(fā)展進程中,要充分調動律師行業(yè)的積極性,使之成為研究和適用指導性案例的重要力量。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張倩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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